开放性金融支农措施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东方城乡报数字报刊平台-完善财政支农政策 促进金融支农发展
第B02:专家论坛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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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支农政策 促进金融支农发展
  [封面人物观点]  专家简介  李健华  农业部财务司司长  [核心提示]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底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财政再困难也要优先保证农业支出,开支再压缩也不能减少‘三农’投入,还提出要提高农业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这对我们谋划和实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改革完善财政支农政策  这是近年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业生产的主要抓手,农业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财政支农投入经过十多年的持续大幅增长,出台实施了一批卓有成效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对我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增产及农民增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部分政策效益低、落实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调整优化财政支农政策,是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这种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空间,进一步提升资金效益,切实做好支撑保障。  第一,要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最近中央又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如何做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需要我们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是当前研究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首先,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习总书记明确指出,粮食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中央承担首要责任。其次,在很多农业领域,市场失灵与政府缺位往往并存。比如,粮食生产之外,农业污染防治、生态和资源养护等事项,投入存在显著的外部性,市场资金不愿来,地方政府也缺乏投入动力,中央政府应承担起主要支出责任。此外,一些衣业公共服务需要跨区域协调且对其他地域影响较大。比如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中央政府也应承担一部分支出责任,实现区域间利益补偿。对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核心是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激发内生活力,政府不能大包大揽、事无巨细,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是市场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宜进行干预,但具体如何做,还要探讨、摸索。  第二,构建新时期农业补贴政策的升级版。作为农业财务部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增加投入,加法、减法、乘法一起做。首先要做加法,结合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努力增设新的扶持内容。其次要做减法,重点是整合资金、盘活存量、提高效率,减少零散和不必要的项目,积极稳妥推进项目清理整合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解难事,真正发挥政策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后更要做乘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将财政促进金融支农作为今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新的增长点,引导激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合力支持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成倍放大政策效益。另一方面,要改革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今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农业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提出了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基本思路,就是大的方向不能变、补贴总量不能减,数量要尽可能增,但要完善具体操作方法,调整优化补贴方式。各级农业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认真把握落实今年改革的新要求。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农业资源条件脆弱,资源环境约束与农产品市场需求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在今年的财政支农政策框架中,中央财政更加注重协调发展与生态的关系,加大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支持力度,在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方面启动了多个试点,包括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河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试点、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旱作农业高标准农膜使用和残膜回收试点,等等。这些试点,是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农业“休养生息”、促进农业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具有战略意义。  促进金融支农和服务农业发展  金融支农是个老大难问题。说是老问题,是因为历届政府都对金融支农一再做出部署,而且1993年组建了政策性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3年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2007年提出了涉农贷款增长“两个不低于”(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十八大以来,三中全会决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对加强金融保险服务“三农”做出了系统部署。说是大问题,是因为这关系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这些年,随着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农业现代化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李克强总理就明确指出“加强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对于强化粮食安全保障、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具有重要意义”。说是难问题,是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支农政策投向相对侧重于财政资金直接投入,金融杠杆政策运用严重不足,财税、金融互动支持农业的制度通道尚未有效运作。可以说,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领域,农业金融仍是最薄弱环节,在支农政策领域,金融服务仍是最短板。  令人振奋的是,今年我们迎来了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的重大机遇。中央1号文件首次将金融支农作为一大部分进行阐述和布局。4月份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后,下发了国办关于金融服务“三农”的若干意见,对推进金融支农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第一,要高度重视金融支农工作。随着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农业组织化、规模化、科技化水平迅速提升,在这个基础上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同步发展,更加离不开现代金融服务的支持,更加需要发挥金融支农的作用。金融政策起码有两个优势,一方面,具有放大财政资金的效应,能更好地发挥有限的财政资金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与单纯的财政直接补助不同,运用金融资本支持农业生产,有利于实行市场化运作和农民自主选择,促进农民树立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激发农业经营主体的内在活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金融机构和农民的风险共担、互利共赢。  第二,要合理确定农业部门推进金融支农的职责定位。在金融支农工作中,农业部门定位应该是充分发挥组织、技术、信息优势,主动与金融、保险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促进现代农业与金融服务业互利共赢。既要主动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细化金融支农的具体措施,推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也要加强与各类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作,特别是要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组织的合作,构建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沟通合作的平台,引导各类涉农金融机构和组织支持农业发展。  第三,要找准推动金融支农的切入点。在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中,财政和金融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财政支农政策通过金融杠杆实现效应放大,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金融在农业领域只有得到财政支持,才能实现风险有效控制和成本合理弥补,才能转化为支持农业发展的现实资金力量。所以,实现有效的金融支农离不开财政支持,这是由我国农村的实际和农业的特点决定的。因此,推动金融支农的切入点就是要利用财政资金,通过信贷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农业,首要任务是解决农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同时,推动金融支农还必须围绕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增长这个中心任务,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小微农业企业作为扶持的重点对象,并加强对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生产,以及生产性服务、市场信息等农业生产流通服务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据了解,现在各级财政已经有了一些金融支农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在中央层面上,有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亿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亿元)、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利息收入减按9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3%征收营业税),还有农业发展基金、种业发展基金,目前还在研究海外投资的专门基金,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贴息政策,等等。在地方层面上,各地的探索也比较丰富,大体归纳起来有三类,一是信贷担保,据初步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25个省份开展了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二是财政贴息,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开展了农业贷款贴息,近几年累计贴息26亿元,其中2013年贴息7.9亿元,呈加速增长态势。三是特色保险,例如,上海市农委2011年开始实施冬夏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制度,北京、四川等省市开始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  (下转B2版)  (上接B1版)  [封面人物观点]  专家简介  李健华  农业部财务司司长  [核心提示]  省级农业财务部门要以能力建设项目提升工作水平,以创新项目重点培养项目谋划和组织能力。尤其是今年的金融支农创新项目,相关省市农业财务部门要全面直接参与试点,把创新项目抓好抓实,要尽快启动,年内见实效,也要充分预计困难,防范风险,确保合规合法。  财政支农政策的项目落实与考评监督  政策项目落实,从大的方面说,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有责任把它落实好、执行好,不仅是一项工作要求,也是一种政治担当;从小的方面说,直接关系政策项目效益,落实不好,既浪费财政资源,也影响产业发展。  从近年看,大部分地区执行得不错,政策效益比较明显,但也有个别地区在争取项目时很主动积极,而在项目落实和监督上往往缺乏力度,中央财政把资金下达后,很少主动反馈情况。政策落实不到位,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下去,甚至是完全没有落实,手中没料;第二种是省级财务部门直接把资金项目一拨了事,不参与方案制定,不参与过程管理,做个“甩手掌柜”,敷衍了事,心中没数;第三种情况,现在有的同志认为资金越多、责任越大、负担越重,坚持“少干事不出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政策资金争取上不主动,在工作执行上打折扣,在机制创新上墨守成规,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这三种情况,究其原因,有制度不健全的因素,更多是责任心欠缺的问题。今年的中央财政支农资金目前绝大部分已经下达到省,工作也已经部署,当前,农业财务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抓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  第一,建立政策落实信息反馈制度。这要作为一项常规化措施,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为部内相关业务司局和省级农业部门。主要手段是,由部财务司牵头,业务司局对每项政策落实机制进行梳理,重点围绕“资金细化给了谁,项目进展到什么程度,实施有什么效果,还存在哪些问题”等几个方面,提出信息调度与反馈的具体要求,并督促省级部门完成。初步想法是,对于常规性、稳定性的政策项目,要定期报送落实情况,有的可考虑每月报送一次;对于应急性、临时性的政策项目,要加强信息调度,有的可考虑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所有政策项目均要在任务完成后,原则上要求在当年年底前,全面报告政策落实情况。这项制度的建立,部到省、省到县,均要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工作的重心在省里。省级农业财务部门要发挥协调作用,一方面要督促基层部门尽快将任务资金落实到位,一方面要督促业务部门向我部对口司局及时反馈上报有关信息。在此基础上,部财务司将以简报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政策落实情况,并将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深入推进财政项目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我们会同财政部选择农机购置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以及“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等政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强化过程管理,注重考核政策绩效、管理绩效和资金绩效,取得了初步成效。绩效管理是个新事物,很多工作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边探索边推进,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制度建设滞后、指标体系不完善、结果运用不充分、组织管理不科学等问题。去年,我们专门设立农业财政项目绩效管理研究课题,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绩效管理工作,除了做好完善制度建设和考核指标体系等常规工作基础上,还要在评价周期、评价方式和结果运用上有所创新。在评价周期上,要针对不同政策项目,分别确定绩效评价周期。例如,对农牧民直接补贴和农业资源生态保护类项目,资金规模相对稳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运行机制相对成熟,可以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农业生产与技术服务类项目,项目任务和内容随形势变化会有所调整,但在一个时期内也具有相对稳定性,可以考虑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选择三分之一的地区轮流进行评估;对新设立的政策项目,每年选择部分重点地区开展绩效评估,及时掌握政策导向、项目管理和资金效益等情况。在评价方式上,综合运用省级自评、部级重点抽查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信力。第三方评价要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专家或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同时,加强对第三方评价质量的监控,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质量考核。在结果运用上,要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安排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挂钩,奖优罚劣。同时,要强化问题整改和机制完善,逐步推进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强化系统和社会监督。今年,农业部将继续组织对农机购置补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奖等政策开展绩效评估,其中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价,在全面总结10年来政策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各地政策执行工作进行系统评估,提出下步完善政策运行机制的建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绩效评估将对第一个五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继续坚持以省级部门自评为主,农业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抽查、核验,共同提出下一个五年的政策运行方案。这两项任务都非常重要,相关省级农业财务部门的同志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强化专项检查和项目审计。在全面推进政策项目绩效管理的基础上。今后,农业部对财政支农项目的监管,主要以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为主,每年针对重大政策项目和新增的试点项目,敞开门来搞监督,主动邀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选择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和整改要求及时在系统内通报并报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在专项检查基础上,今年农业部将启动专项审计试点,首先选择部门预算中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开展专项审计,除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外,还将对项目设计、政策导向、任务分配、实施管理、项目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做一次全面的“体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今后我们计划每年选择1-2个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借助审计力量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查的系统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对于重要信访举报线索,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不掩盖、不袒护,既要依法惩处,也要以此为戒,强化整改,完善机制。  全面加强农业财务队伍建设  2011年,农业部根据农业财务工作需要,提出了农业财务工作“三个转变”的要求,即要加快从机关财务向服务农业农村的大财务转变,加快从争取部门小项目向谋划农业大投入转变,加快从偏重争取和分配资金向实行项目全过程大管理转变。“三个转变”的提出,既是对这些年来“三农”政策落实和农业财务工作发展趋势的概括,也是对新形势下农业财务工作重点任务和目标要求的把握。这几年,各级农业财务部门认真贯彻“三个转变”的要求,围绕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立足自身职能,在推进“大财务、大投入、大管理”上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局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又面临许多新的形势和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抓好落实,不断强化自身建设,为确保全局任务目标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  第一,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财税体制改革做出重大决策,各级农业财务部门要高度关注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展,认真研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比如,可持续发展问题,主产区扶持政策问题、完善农业补贴问题、事权划分问题等等,合理评估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影响,形成农业部门的观点并及时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同时,也要及时了解掌握农业各个行业、产业的发展情况,不仅要在农业系统做财务专家,还要在财政系统做农业专家,积极参与财政支农政策的设计,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近期,财政部专门召开了南方部分省市财政支农政策座谈会,相关省市财政系统的同志交流了近年来财政支农政策落实及相关资金管理的情况,在工作交流中,我们发现,有些财政部门的同志比农业部门的同志掌握的信息更多、细节更具体,提出的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这一点值得我们每位从事农业财务工作的同志学习和思考。强化基础工作是当务之急,与争取项目资金一样重要,请大家高度重视。  第二,将推进金融保险政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金融支农对农业部门,特别是对农业财务部门、对从事农业财务工作的同志而言是一项新的工作,运转机制尚未建立,具体抓手不太明确,人才储备也不足,但我们不能有畏难情绪。近年,有不少省市在强化促进金融保险支农职能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如天津、海南等省市先后成立了农村金融服务处室,并都在筹备建立担保机构,加强农业投融资服务。农业财务部门要深刻领会金融支农工作的重要意义,迎难而上,把握中央高度重视金融支农的机遇,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有所作为,在不断加强完善现行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把金融支农作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新增长点,积极引导和促进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推动出台促进金融支农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为开创金融支农工作新局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加大财政支农政策创新与探索力度。十八大以来,中央财政支农政策的重点和路径发生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但在很多方面还处在探索试验阶段。各级农业财务部门要按照改革的要求,更加注重厘清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更加注重资金整合和提高效率的要求,更加注重生产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同推进,开拓视野,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积极推动财政支农政策创新与探索,努力形成政府与市场功能互补,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生产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相统一,政策针对性和精准性更强,政策工具更加丰富,资金效率更高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保障。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业财务部门履职能力,农业部将继续通过财务部门能力建设项目和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对省级农业财务部门工作给予支持。省级农业财务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好这两个项目的作用,以能力建设项目提升工作水平,以创新项目重点培养项目谋划和组织能力。尤其是今年的金融支农创新项目,相关省市农业财务部门要全面直接参与试点,把创新项目抓好抓实,要尽快启动,年内见实效,也要充分预计困难,防范风险,确保合规合法。(本文摘选自李健华在全国农业财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刊登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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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十六)研究发展跨境旅游合作区。按照提高层级、打造平台、完善机制的原则,深化与周边国家的旅游合作,支持满洲里、绥芬河、二连浩特、黑河、延边、丹东、西双版纳、瑞丽、东兴、崇左、阿勒泰等有条件的地区研究设立跨境旅游合作区。通过与对方国家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允许游客或车辆凭双方认可的证件灵活进入合作区游览。支持跨境旅游合作区利用国家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开展旅游宣传工作,支持省(区)人民政府与对方国家联合举办旅游推广和节庆活动。鼓励省(区)人民政府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和施行更加特殊的政策,与对方国家就跨境旅游合作区内旅游资源整体开发、旅游产品建设、旅游服务标准推广、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打造游客往来便利、服务优良、管理协调、吸引力强的重要国际旅游目的地。(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
(十七)探索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依托边境城市,强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研究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鼓励试验区积极探索&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实施口岸签证政策,为到试验区的境外游客签发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证件。推行在有条件的边境口岸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点,便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鼓励发展特色旅游主题酒店和特色旅游餐饮,打造一批民族风情浓郁的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向旅游项目倾斜,对重大旅游项目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积极发展体育旅游、旅游演艺,允许外资参股由中方控股的演出经纪机构。(旅游局、财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国家民委、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体育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
(十八)加强旅游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沿边重点地区旅游景区道路、标识标牌、应急救援等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发展,支持内地相关院校在沿边重点地区开设分校或与当地院校合作开设旅游相关专业,培养旅游人才。(旅游局、交通运输部、教育部负责)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支撑保障水平
(十九)加快推动互联互通境外段项目建设。加强政府间磋商,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援助资金、优惠性质贷款、区域性投资基金和国内企业力量,加快推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积极发挥丝路基金在投融资方面的支持作用,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互联互通建设提供支持。重点推动中南半岛通道、中缅陆水联运通道、孟中印缅国际大通道、东北亚多式联运通道以及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跨境运输通道、中巴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总后军交运输部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建设。将我国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相关规划,进一步加大国家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补助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铁路方面,实施长春&白城铁路扩能改造,重点推进四平&松江河、敦化&白河、松江河&漫江等铁路建设,推动川藏铁路建设,统筹研究雅安&林芝铁路剩余段建设,适时启动滇藏、新藏铁路以及日喀则&亚东、日喀则&樟木等铁路建设。公路水运方面,加快推进百色&龙邦高速公路、喀什&红其拉甫公路等重点口岸公路,以及中越、中朝、中俄跨境桥梁、界河码头等项目建设。加快完善沿边重点地区公路网络。(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商务部、公安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后军交运输部负责)
(二十一)加强边境城市航空口岸能力建设。支持边境城市合理发展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提升军民双向保障能力和客货机兼容能力;推进边境城市机场改扩建工程,提升既有机场容量;加强边境城市机场空管设施建设,完善和提高机场保障能力。支持开通&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旅游城市间航线;支持开通和增加国内主要城市与沿边旅游目的地城市间的直飞航线航班或旅游包机。(发展改革委、民航局、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安部、外交部、旅游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军交运输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完善口岸功能,有序推动口岸对等设立与扩大开放,加快建设&一带一路&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支持在沿边国家级口岸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善口岸通行条件。统筹使用援外资金,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涉及的口岸基础设施、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以共享共用为目标,整合现有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口岸监管设施、查验场地和转运设施集中建设。尽快制定口岸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标准,建立口岸通关便利化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障机制,支持国家级口岸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监管等查验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公安边防检查站口岸快速查验通关系统,开设进出边境管理区绿色通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重点、分步实施的建设理念,建立和完善、更新边境监控系统,实现边检执勤现场、口岸限定区域和重点边境地段全覆盖,打造&智慧边境线&。(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安部、商务部、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外交部、财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七、加大财税等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十三)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缩小沿边重点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负责)
(二十四)强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沿边重点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通信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向沿边重点地区倾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外交部、旅游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二十五)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配套资金。中央财政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对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二十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国家在沿边重点地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继续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根据跨境经济合作区运行模式和未来发展状况,适时研究适用的税收政策。加强与相关国家磋商,积极稳妥推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
(二十七)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非西部省份的边境地区以县为单位,在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价格、生态补偿、人才开发和帮扶等方面,享受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关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20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鼓励金融创新与开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遵循商业原则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沿边重点地区分支机构适度调整授信审批权限。引导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并达到有关要求的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实行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和存款准备金政策。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引导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在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利用本地区和周边国家丰富的矿产、农业、生物和生态资源,规范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矿产权、林权、碳汇权和文化产品等交易市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负责)
(二十九)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到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大型银行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以法人名义到周边国家设立机构。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探索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为跨境并购提供金融服务。(银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负责)
(三十)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研究将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的特许兑换业务范围扩大到边境贸易,并提高相应兑换额度,提升兑换服务水平。探索发展沿边重点地区与周边国家人民币双向贷款业务。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沿边重点地区开展业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收益权、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扶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和企业发展。依法探索扩大沿边重点地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农村互助担保机制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加快推进沿边重点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沿边重点地区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产品的应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一)防范金融风险。在沿边重点地区建立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沿边重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政策协调与信息沟通。加强跨境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流动监测工作,完善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和分析,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密切关注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发生,确保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可控、监管有序。(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负责)
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事关全国改革发展大局,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构筑繁荣稳定的祖国边疆意义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对内监管同步推进,在禁毒、禁赌、防范打击恐怖主义等方面常抓不懈,坚决打击非法出入境、拐卖人口、走私贩私,避免盲目圈地占地、炒作房地产和破坏生态环境,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不断提高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抓紧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深入实地开展督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整改建议,不断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支持力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沿边省(区)和沿边重点地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促进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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