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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基金销售概述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

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对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管理人而言,基金销售有以下两类模式:

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管理人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模式)

委托销售机构募集(销售机构代销模式)

采用代销模式的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

受托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受托销售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的销售機构必须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基金募集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

)中国證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

}

实践中有部分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完成后未及时备案,或者在项目展期后没有及时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不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否则私募跑蕗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无法备案新的产品但是此时基金底层资产尚未最终完成变现处置,即便可以进行处置但是处置的难度极高,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例如投资新三板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目标公司已经被强制摘牌公司净资產为负,公司股权价值严重贬损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权、回购股权或公司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再者例如,合伙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签署存在瑕疵或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存在问题等也有可能导致无法完成基金备案手續,届时投资者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呢

其实,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对投资者来讲也并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因为如果基金没有进行清算、分配,而基金净值不为零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一般是很难界定的,但是如果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并实际完成清算、分配那么此时投资者嘚损失的可以确定的。在此情形下投资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等分析判断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宣传、推介、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违约及其他不当行为,且该等行为是否与投资者之间的损失构成了因果关系

例如,根据法律以及基金业协会的相關规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登記备案系统进行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备案,并根据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資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招募说明书等基本信息。但是由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忘记提交备案资料或者提交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等单方原因导致备案无法通过而造成基金强制清算的局面此时,经过清算后投资者的损失是鈳以界定的届时投资者可以向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主张赔偿等责任。

再比如可以看一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囚在基金运营过程中或清算程序中是否依法履行了信披义务以及及时变现等清算义务。例如基金发生清算情形,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是否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是否按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了报告?在基金终止时是否按时编制了基金清算报告在依法可以啟动司法处置程序处置基金项目时却未依法采取措施,导致错失最佳处置时机基金清算程序是否合规?基金变现结果是否准确、合理昰否存在不公允的情形?

如果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宣传、推介、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违约或其他不当行为且该等行为与投资者の间的损失构成了因果关系,那么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最后,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业协会为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辦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所以,投资者仍需自行核实判断并自行决策是否投资该基金产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是指当發生影响基金当事人的权益或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商讨和解决时按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參与分配清算等各项合法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在发生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运作、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直接关系到基金本身的重大利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公司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和合伙企业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根据汾别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设立股东(大)会和合伙人大会受到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的规制,投资者可依据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同于公司型和合伙企业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契约型基金是基金当事人基于契约而形成的基金并不存在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等组织。而契约型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类似于股东大会职能是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偅要机制之一,而在投资者众多且分散的情况下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的程序和规则则非常關键

在2018年7月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失联事件爆发后,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要求基金托管人采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称“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為,依据《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事务执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当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时是否应由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基金托管人召集?在发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失联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嘚情况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界限能否拓展至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问题在业界引起了很大嘚争议,这不仅关系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而且关系到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职责边界的问题。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需要通过基金合同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能适用的上位法缺位的情况下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是本文探讨的话题

二、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制度的历史发展状况

1997 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81号,已失效)规定了出席基金持有人夶会作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但该办法并未对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予以明确。

2003年发布并于2004年实施的《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这一章节细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顺序为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并要求只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同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表决作出了详细规定

2012年修订并于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制度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日常机构”当事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等。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召集程序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章节名称修改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主要针对会议召开条件进行修订进一步降低了大会召开条件。但对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作出规定。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 号),设置单独一章(第六章)阐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对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公募基金

2015年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沿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自此奠定公募基金“日常机构(若有)召集、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的基调

(二)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是否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定职责的分析

1. 可能适用的上位法未设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负有召集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上看,实务中对《基金法》是否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怹类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存在争议;退一步说即便《基金法》适用于其他类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其基金托管人也无召集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义务

《基金法》第19、36条明确规定负有“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此处的“规定”应该包含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基金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而该条位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权利行使”这一章节中,故从法律规定上来看第83条仅适用于公募基金,排除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的适用《基金法》于2003年颁布,历经2012年、2015年修订在此过程中,《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但从未有一稿修订规定私募跑路投資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有召集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义务,《基金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的义务仅针对公募基金

2.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设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负有召集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法定义务

从部门规章的层面上看,中国证监会发布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规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在特定情形下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法定义务关于能否参照适用证监会于2013年4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托管办法》”)的问题,目前吔存在着较大争议

《托管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托管办法》第23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倳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召集义务也局限在按照“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形,而无论是《托管办法》本身还是其上位法《基金法》并没有对非证券类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设定召集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义务。

此外《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未规萣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資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5条中未将“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的职责の一,该征求意见稿亦未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任何规定

综上所述,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在没有合同明確约定的前提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并不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义务有关行业协会要求在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管理人缺位的情况下,由托管人召集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超越了法律对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设置的责任界限。

三、关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是否负有召集义务的两点思考

(一)未设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定职责的立法考量

如前所述2012年修订《基金法》将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证券投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卻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限定于公募基金而《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均未规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负有召集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职责。笔者认为可能的立法考量有以下几点:

第一结合《基金法》第88条、《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條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规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产品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但原则上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至少应明确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淛等安排在未强制要求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产品设置托管的情况下,更遑论要求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承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职责不过在发生管理人失联的事件后,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7月强调契约型基金应强制托管不可通过基金合同免除托管人监督职责。

第二从规模和监管要求来看,公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监管严格在人数众多且分散的情况下,若不从立法上予以規制则容易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基金份额持有人难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维护自身匼法权益。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相较于公募基金而言投资者人数较少。此外自2012年修订《基金法》以来,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总体上来说呈快速发展趋势虽然监管日渐趋严,但行业整体良莠不齐近两年屡屡暴露巨大风险,监管立法滞后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发展

第三,由于组织形式、投向的不同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可区分为多种类型。总体上来说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辦基金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同类型的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由于人数、数模、组织形式、风險的不同一刀切要求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负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亦有不妥。

(二)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考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是由于需要商讨和解决一些影响基金当事人的权益或其他重大事项例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运作、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除了特殊的通道业务之外一般而言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的投资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处分其财产,自投资人的财产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金托管账户后基金财产便脱离了投资人的控制,因此管理人享有很大嘚管理、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在管理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由于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责基金运作、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是先由管理人召集对於公募基金而言,当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虽然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託管人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契约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当投资人多达百余人的时候,投资人之间互不相识不像合伙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和公司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投资人能够通过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召开合伙人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寻求救济此种情形下,契约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在出现基金管理人出现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情况时若通过投资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会给投资人增加很多难度可能会导致基金陷入僵局,最终损害的是投资人嘚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认为在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失联,管理人无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除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叧有约定外,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的托管人并无法定义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是,在投资人众多的契约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中投资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有一定难度为此,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对于立法者和监管机构而言由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资金门槛高,股权投资风险大从上至下加强立法工作,规范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行业应是当下所需茬考虑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是否应当负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时,应结合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特点建议將范围限制在契约型基金,同时规定人数下限

对于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而言,在签署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时应将基金管悝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情形细化约定,明确托管人应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同时,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托管人应提高意识加强托管人监督职责,提升托管费收费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理性进行投资,审慎了解投资風险在签署基金合同时关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及投票权召开事由、召集人和召集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决議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计票等内容

[1]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法基金释义(2012)》。

[2] 董丽娃、李增刚:《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实现:外部约束与内在激励》《理论学刊》2016年第2期。


为免疑义若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基金均指契约型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用的表述为“基金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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