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月份存在失业保险欠费记录?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乡村振兴局,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辽人社发〔2021〕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意见中的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方式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用人单位参保地保持不变。2022年1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在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其中,驻沈省(中)直事业单位和企业、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原则上在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对应期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对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等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

  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项目

  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含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价格临时补贴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他支出包括失业补助金支出及国家规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其他支出。

  各市不得自行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五、统一失业保险待遇

  1.统一申领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参保地同级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

  2.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办法。建立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可选择按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自2021年至2025年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保持稳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统一缴费时间核定办法。参保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核减其全部缴费时间。

  4.统一待遇期限核定办法。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与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及对应档次予以保留,标准按其再次申领时对应档次的标准执行。

  5.关于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

  6.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省统一政策,按规定申领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根据其待遇领取地医保政策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7.关于退役军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政策执行期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三)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其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待遇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在省本级参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缴费部分不缴纳。失业人员领金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在其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领金地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存在医保欠费的,不影响其领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补助金。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补贴标准为女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额度的,按6个月计发。

  (五)丧葬抚恤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对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遗属一并领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抚恤金发放对象为死亡失业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具体认定办法按照《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执行。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六)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价格临时补贴。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的,据实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6%。

  (八)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金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其遗属可按规定申请丧葬抚恤待遇。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用人单位责任义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存在欠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补足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依法参保登记、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及时办理参保增减变动、如实填写失业原因、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等相关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统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时,可按规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参保单位范围、审核条件、返还标准按省对应期统一政策执行。用人单位裁员率=(返还年度上年底参保职工数-返还年度年底参保职工数)/返还年度上年底参保职工数×100%,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计算范围。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能提升补贴。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6个月,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取得证书之日、补贴标准按照申领之日省对应期统一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统一转移接续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失业保险的,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及待遇享受、缴费情况等资料,其在省内各地的参保缴费记录、待遇领取记录合并计算。

  (二)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并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保险费用,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经办机构依法主动办理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相关转移手续及材料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核销转出地参保记录,但仍需保留信息备份,注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信息和失业保险费用划转金额及明细。遇特殊情况,与外省对应经办机构协商解决。

  (一)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我省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失业保险政策,已自行出台的政策要及时清理规范。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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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新参保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工作日内,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新成立或成建制转入的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1.《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新参保信息登记表》(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备注:参保单位申请网厅账号后,可在网厅办理该项业务。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登记时,需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新参保信息登记表》,该表格信息需与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就失业登记时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一致,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1.申报。新成立的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首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编办下发单位成立文件后30日内,工作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登记;

2.审核。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工作日内,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1. 《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表》(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 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 《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1.申报。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银行账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2.审核。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兼并、分立登记)事项告知单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参保单位无欠费情况下,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1.《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参保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 单位所属税务部门提供的失业保险无欠费的相关材料

4.《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1.申报。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于每月1-15号内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

2.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看参保单位在合并分立前是否已足额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的参保单位即时办理;

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工作日内,参保单位无欠费情况下,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1. 《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注销情况表》(原件一份);

2.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的文件、材料(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 现场核验后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单位,需提供所属税务部门出具失业保险无欠费的相关材料;

4. 《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系统办理了注销的用人单位,在经办机构接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注销信息的情况下,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1.申报。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时,参保单位应缴清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注销登记,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新增人员登记)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工作日内,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1.《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申报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的可自愿参保等:(1)法定代表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法定代表人已参加了失业保险(在云南省范围以外参加失业保险提供相关参保材料);(3)法定代表人为国家公务员(提供相关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外国人办理失业保险新增人员登记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护照(收复印件一份)及劳动合同(收复印件一份)、《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申报表》。

3、港澳台人员同等条件办理失业保险新增人员登记。

1.申报。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就业登记后,为其职工于每月工作日内到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申请办理失业保险新增人员登记。

2.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办理。

6、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登记)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工作日内,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1.《失业保险停保申报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2.应征入伍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法院开具的人员失踪等相关材料和证明(存在因入伍、入学、人员失踪等特殊情况停保时,根据停保原因提交相关材料)。

1、参保单位按照失业登记时间、原因等填写《失业保险停保申报表》。

2、外国人办理停保登记时,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失业保险停保申报表》。

3、港澳台人员同等条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登记。

1.申报。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发生辞职、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时,原用人单位应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原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工作日内到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登记。

2.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7、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登记)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工作日内,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1.《失业保险停保申报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2. 用人单位发生退休、被录用为公务员、死亡、出国定居、入伍、入学、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根据终止缴费原因提供相应材料。

1、参保人员办理终止缴费登记前不办理失业登记。

2、港澳台人员与大陆人员同等条件办理失业保险终止缴费登记。

1.申报。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录用为编制内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死亡、出国定居、参军、升入全日制学校、在职人员失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时,原单位应在当月工作日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缴费登记。

2.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8、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核定关系转移)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参保单位无欠费情况下,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1.《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转移通知书》(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单位转移原因相关证明材料;(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 用人单位有未足额到账月份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完费凭证等材料

1.参保单位无失业保险欠费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1.申报。用人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于每月1-15号内到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参保单位转移登记;

2.审核。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参保单位是否已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已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的参保单位即办理;

9、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基数变更申报)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工作日内,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备注:参保单位申请网厅账号后,可在网厅导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1、当月未申报失业保险业务变更的用人单位由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在系统内做统一核定。

2、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劳社办〔2007〕9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3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33号)中关于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相关要求申报。

1.申报。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在每月工作如内到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办理本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工作;

2.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0、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7号窗口

每月工作日内,材料齐全可即时办结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参保的单位

失业保险费核定工作,由所属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参保单位申报相关信息统一进行核定,不需要参保单位每月前往办理。参保单位有特殊需求时,可事先联系所属失业保险机构,携带单位开具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1.申报。每月工作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

2.审核。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窗口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1、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发)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在昆明市范围内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3.所属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1.失业人员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提出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职工失业保险金签字台账》,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每月15日前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报参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次月记发。

2.失业人员“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申领办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职工失业保险金签字台账》留作台账。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每月15日前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报参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十二日(含)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二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次月记发。

失业人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经办机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职工失业保险金签字台账》留作台账。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每月15日前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报参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十五日(含)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次月记发。每月在待遇发放到失业人员银行账号后,经办机构需在失业保险系统中“待遇支付”—“反馈部平台失业金和失业补助金到账信息”功能模块将失业保险金到账信息反馈到国家失业补助金申领平台,完成参保失业人员在部平台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发放工作。

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12、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生育补助核发)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生育补助:

1.在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

2.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失业人员。

2.生育服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生育费用凭证(原件一份);

补助标准按照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3个月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

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提出生育补助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生育补助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生育补助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生育补助于次次月记发。

1.失业保险生育补助不可与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重复享受。

2.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13、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核发)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在昆明市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失业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

3.失业期间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

2.《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培训缴费发票(原件一份);

1.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2.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19〕27号)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展翅行动”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规定给予每人元的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600-1200元的补贴。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于次次月记发。

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1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及抚恤金核发)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1.在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违法和犯罪死亡除外)的失业人员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1.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申领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 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家属银行卡;

4.申领失业保险丧葬抚恤金的还需附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违法和犯罪死亡除外),参照云南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由参保失业人员遗属向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提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遗属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于次次月记发。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15、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发)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在昆明市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履行缴费义务、个人部分不缴费且连续工作缴费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的书面申请;

3.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申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同类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

参保失业农民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农民工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于次次月记发。

1. 符合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发条件的失业人员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本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的书面申请一份。

2. 享受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不在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

3.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16、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创业补助核发)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在昆明市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营业满三个月又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2.《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缴款凭证。

符合申领创业补助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创业补助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创业补助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创业补助于次次月记发。

1.在失业登记之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创业补助。

2.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的失业人员,提前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起算起。

3.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17、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升学补助核发)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在昆明市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考入全日制学校的失业人员。

2.全日制学校入学录取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升学补助申领申请。

符合申领升学补助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升学补助。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升学补助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升学补助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升学补助于次次月记发。

1. 领取升学补助的失业人员,提前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

2.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18、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核发)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在昆明市范围内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非云南省户籍失业人员。

2.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申请》;

4. 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符合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一次性发给失业保险金。

参保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迁一次性申领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云南省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和《云南省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每月十五日之前申领的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于次月记发,每月十五日之后申领的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于次次月记发。

1. 跨省转迁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前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在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

2.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19、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省外转入)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昆明市户籍、在省外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2.在省外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可以申请将省外失业保险待遇转回昆明市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居民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省外参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待遇转移表。

4. 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

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省外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致。

1.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领取申请,并提交办理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具《省外转入昆明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告知失业人员办理省外转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及所需材料。

3.经办机构向省外参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寄出《省外转入昆明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并向市局失业保险中心填报《失业人员省外转入领取待遇登记表》。市局失业保险中心会同市局财务处确认省外失业保险待遇到账情况,确认到账金额后下发《失业人员省外转入领取待遇登记表》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4.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在失业保险系统中完成失业保险待遇省外转入核定业务,核发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须与省外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相一致。

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20、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呈贡新区锦绣大街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二楼6窗口

是否“最多跑一次”事项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

1.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身份的。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截止申报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3.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4.严格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 于发布云南省201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 通知》(云人社通〔2019〕138号)文件中“企业职工在参加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前,须持有下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达到提升等级所需年限”的规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020年我市参保职工可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国家新颁布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改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国家新颁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两类证书的技能职业(工种)都要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网站上查询得到。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云南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报表(需盖章纸质版一份);

3.申领人本人银行账户(指定开户银行)。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急需工作补贴标准上浮30%申请补贴。

1.申报审核。参保职工网上预申报后需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或窗口现场申报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报职工是否符合职业技能补贴申报条件。

2.公示反馈。审核通过后,公示申请信息汇总后于每月底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确认支付。公示无异议后经办机构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若失业人员本人患病住院的,凭病历本、医院证明、失业人员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代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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