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在我国有什么历史可追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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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是保险最初的形态。早在公元前4500年就曾经出现过互助式的保障方式。当时,古埃及的石匠们在修筑金字塔时,经常遭遇暴雨、山洪等自然灾害,造成伤亡。于是他们自发组成了一个互助组织,在一张莎草纸上签订了协议并约定:当一人遇难,所有人一起分担损失,并且用大家缴纳的会员费来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而这记录在莎草纸上的签字协议就是那个时代高级记录媒介上的合约。

这种行为可以说是相互保险的早期萌芽。与古埃及的这种自发组成的互助组织类似,公元前300年前古罗马俱乐部组织成员互帮互助的援助活动,公元1世纪中东地区赶驴人团体通过缴纳会费赔付个别成员遭受抢劫或袭击的意外损失,这些都是最早时期的互助组织。在当时已经可以看出,互助和其他慈善团体不同,能够进行保障的,只局限于团体内的成员和特定事故。而受限于信息交流和信息处理手段的不足,这些互助组织无法达到足够的团体规模和风险分散性。

在此后的中世纪,由于宗教和社会上的需求,欧洲出现了许多行会组织(guild,又称“基尔特“)。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工细化,行会又分为贸易行会和手工艺人行会。这些行会大多数会在内部建立慈善基金,来救济患病的会员以及他们的家属。行会加强了会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共同承担风险的思想。到了17世纪,出现了以英国“友爱社”,法国“相互救济会”、德国“救济金库”等为代表的较成熟的互助组织。

和早期的互助协议不同,这些组织的保险不再单纯局限于特定事故,而是扩展到了包含火灾、洪水、海运、死亡、疾病等既有人身又有财产的多方面风险。然而,由于这些组织缺乏以概率论与统计学等科学理论的精算制度,保险组织在管理环节上往往只是依靠经验。许多互助社面临着破产或者是欺诈的指控

随着17至18世纪现代概率论与统计学理论方法的完善,精算原理得以出现。保险经历了从经验到科学的重大转变。1762 年,Edward Rowe Mores 和 Richard Price 等人采用数学家 James Dodson 所发表的关于将生命表作为人寿保险费率依据的原理,在伦敦成立了公平人寿保险社( Society for Equitable Assurances on Lives and Survivorships) ,获得了巨大成功,成为英国最大的也是现代意义上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

该公司中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位精算师,进而逐渐形成了精算师职业制度。英国公平人寿的成功在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同时各国的农民也积极创办互助社,1840年,法国Isere省的一个叫Mions的地方,也有几家农民自发成立了农业相互保险社,以应对火灾风险。这些做法在农民中逐渐推广开来,但是这些公司和社团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法人地位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受到了限制。

19世纪,英国政府相继出台《保险公司法(1856)》与《互助社审慎监管暂行规则(1875)》,代表法律层面上承认互助社的法人地位,并开始对互助社全面监管。随后法国政府在1900年颁布了《农业相互保险法(AMA)》,德国政府在1901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监督法》等。法律的认可使相互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都得到了快速增长。一方面是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另一方面也使得很多股份保险公司转化为相互保险公司。

根据Swiss Re在1999年的统计,至1997年,全球十大保险组织中,相互保险公司占有6席,全球前50家保险公司总资产为6万亿美元,其中相互保险公司占据21家,总资产达到2. 6万亿美元。在亚洲,前9大保险公司中,有8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北美,排名前23 位的保险公司中,相互保险公司也将近占据一半,共有11家。

似乎是应了那句盛极而衰的老话,20世纪末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去相互化的浪潮。1997年6月,英国排名前五的诺威奇联盟( Norwich union) 宣布转为股份保险公司,同时,瑞士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瑞士人寿保险公司 ( Swiss Life) ——也宣布转制。1998 年,澳大利亚的人寿保险公司安宝保险集团( AMP) 转为股份制,同年,美国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Metlife) 和保德信保险公司( Prudential) 也宣称准备转为股份保险公司。

对此,国内外学者做了很多实证研究,多数认为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金融监管规则不利于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不过,在2007年以后,相互保险出现了复苏的迹象。相互保险由于不发行股票,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较小,从而即使是在2008年-2009年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刻都能保持良好的表现。同时各国开始改变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例如美国相互保险公司协会2007年开始施行盈余票据计划,法国从2014年开始推行相互票证,英国从2015年开始施行递延型股份,这些工具由公司面向会员或外部投资者发行用来募集资金。

回顾过去可以发现,互助这种保障形式自古有之,随着信息记录和交流能力的扩展、对于风险的精算理论的发展、以及现代保险行业的资本金和监管的发展,经历了互助组织、互助社、相互保险公司等把风险聚合再分散共担的载体,一直存续至今。值得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和其他慈善活动不同,互助从一开始就是面向组织内部、针对特定事故的一种风险分摊机制,在设立的时候就明确设定出险范围和险后认定赔付的环节。

二是,现代商业保险产品脱胎于互助保障的类别,利用了概率论等精算原理和医学专业知识,确保积累的保费能够赔付同期产生的风险,从而使其商业上可持续,避免破产或被认定为欺诈;

三是,相互保险公司是实现互助的一种风险聚合载体。在没有相互保险公司这种载体之前,互助已在各种特定的团体内存在了几千年;基于已经有效运作两百多年的现代相互保险公司这种业态,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搭建的互助网络平台可以汇集海量的成员,来发挥分散个人风险,互助共担社群损失;

四是,法律和监管对于互助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如果没有对于相互保险公司在法律属性上的认定,互助可能至今仍是私人小范围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能确保资金托管、风险赔付的公平透明、隐私保护,任何互助都很难走得远,走得顺。

近年来,尽管技术能力得到迅猛发展,历史上的这些保障机制和配套的监管框架仍然具有很大参考价值。但如何适应即将到来的数字金融时代,改进业务机制和监管方式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

邓辛: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黄效东: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1] 保险史话编委会. 保险史话[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 王凯,谢志刚. 历史视角下相互保险发展路径研究[J]. 保险研究,-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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