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申请报告格式,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荆州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xx),本饭店保证遵守下列原则。
一、 详细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和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饭店基本情况,投资规模,投资总额,投资人,地理位置,主要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
2、 饭店特色,类别,特点,亮点。
3、 饭店创星机构的建立和创建过程,基本达标情况。
4、 饭店的行业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
5、 饭店主要缺陷和不足。
二、 同意按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评审决定,确定和调整本饭店的星级;如有异议,将逐级提交至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裁决。
本报告请逐级转交至对星级饭店有评定权限的星级评定机构
饭店(宾馆)[盖章]
一、工程完成情况: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11月15开工建设, 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盛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 年 月 日进行,验收地点在 ,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对于群众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到业务窗口要求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若所出示的备案受理凭证与在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一致,且能提交上述备案资料的,可以在备案受理凭证上加盖窗口业务受理章。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
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 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布署,为了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算帐。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按照云火电[XX]20号文件规定,公司机关(含物业公司机关)现有青年56人,为顺利开展xx年青年工作,切实加强青年交流,促进青年发展,维护青年职工队伍的稳定,特申请XX年青年活动经费,望批准为感。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垂阅我的申请书。自从进入中国农批的这几年以来,在**公司工程建设这一领域的发展较为顺利。在与**共同成长的过程中,我收获颇丰,我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升,这些都要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用更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完成领导交给我的每个任务,努力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在年终奖金发放这方面,存在现行公司年底奖金的发放时间和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不一致,差距过大的问题。年终奖金是总公司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奖励,集团内部其他各子公司的年终奖金都是在每一年的年终就发到员工手中了,而**公司各员工的年终奖金总是迟迟发不下来。xx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一半了,xx年的年终奖金至今还未发给我们,这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我真诚希望总公司能按时发放我们的年终奖金,以此来保证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我希望公司领导能从实际出发,对于我所提出的要求予以考虑,谢谢!
为加强公司微信订阅号的功能及其推广方式,提高微信信息的传达率和公司活动内容的`覆盖率,增加用户的信认度和体验度,保障公司品牌的唯一性。所以现在预把公司微信订阅号更改成微信服务号,但是由于原微信的申请主体是个人,所以造成现在修改成服务号需要重新认证企业资质,故需要重新交企业资质认证服务费300元。 望领导批准!
说明:由于米兰婚纱品牌我们公司没有取得商标权,申请认证时可能会出现认证失败的情况,腾讯公司规定若认证审核失败,审核费用不予退还。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
***从xx年独立办公以来,由于办公地点更换了多次,办公桌椅等设施损坏严重,加之***多年来办公经费缺乏,各项设施及设备始终没有得到很好改善。为了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恳请县政府帮助协调解决以下资金:
一、更换电脑及打印机费用
***现有电脑2台,打印机一台,均是多年前配置的,不但速度慢,而且经常出故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使用。按照省***关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现实办公的要求,亟需解决电脑8台、激光打印机2台。需要资金71,000元。
二、更换办公桌椅及卷柜费用
***现有办公桌椅均是xx年配备的,多数已经破旧不堪。亟需更换办公桌椅8台套,新购铁卷柜8个。需要资金29,000元。
以上两项共需资金10万元。
特此报告,恳请批复。
为增强公司团队凝聚力、激发工作积极性、加强同公司部门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全力以赴达成20xx年的总销售目标;总经办提议20xx年将举办一系列活动来促进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希望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1、 公司全年全体人员的参与聚餐活动:①年底春节放假前
的公司大聚餐;②端午节聚餐;③中秋节聚餐(另加每人一盒月饼发放);按预定10人每桌,总计60人计算,费用800(含酒水)每桌,全年预计需开支XX0元。
2、 公司各部门主管级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一次聚餐活动,
现有10人,预提6人,共计16人,每月每次1600元,全年预计需开支XX0元。
3、 公司各部门按一个季度申请一次,由各部门自己组织一
次聚餐活动,按公司预定总人数60人计算,每次5000元,全年4次共需开支XX0元。
以上合计年度内部活动总需开支预定60000元,需公司纳入财务预算;另每年是否组织一次旅游,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节假日期长短再另行安排(暂不纳入预算);为此,还望公司领导给予综合考虑,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审核批示,谢谢! 报告部门:
xxx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本饭店保证遵守下列原则。
一、详细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和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饭店基本情况,投资规模,投资总额,投资人,地理位置,主要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
2、饭店特色,类别,特点,亮点。
3、饭店创星机构的建立和创建过程,基本达标情况。
4、饭店的行业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
5、饭店主要缺陷和不足。
二、同意按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评审决定,确定和调整本饭店的星级;
如有异议,将逐级提交至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裁决。
本报告请逐级转交至对星级饭店有评定权限的星级评定机构。
xx饭店(xx宾馆)[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xxx
签字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为加强我系学生的综合素质,由我系学生会组织策划的xx年春季学期篮球赛于xx年5月中旬开赛。分别组织了班级男子篮球赛和班级女子篮球赛。历时一个月时间,我系各班级赛出了友谊、赛出了风格。特向系领导申请本次活动经费:
本次比赛我系参赛班级数12个班,其中男子比赛有12支参赛队伍,女子比赛有12支参赛队伍。
在本次比赛活动中,共支出口哨费用20元,用于购买裁判员口哨4个。 本次比赛取得圆满成功,分别赛出男、女参赛队前1、2、3名及体育道德风尚奖团队。分别给于获奖班级颁发锦旗,按统计,共需颁发锦旗8面,每一面锦旗50元,共需活动经费400元整。
按照此方案,本次活动,颁发锦旗费用400元,口哨费用20元,共计420元整。
所谓“经费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资金申请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只审批经费申请报告。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二《经费申请报告》填写款项要求
《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 研制开发的目的和意义
(三)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
(四) 前期研制开发情况
(五) 主要研制开发内容和考核目标
(六)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实施方式、技术路线(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七)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情况
(八)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益分析、促进产业发展作用分析
(九)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与申请国家资金的理由
(十) 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或有关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是否涉及环境评估、土地购置、消防、安全评价等。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并盖章。
请报告怎么写呢?一般而言由:申请项目名称、称谓、主体、结尾和落款几部分构成。语言宜简练,下面附范文一篇参考:
其他具体可参考本站提供的大量范文,结合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修改。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公司自开业以来,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项目的调整,现在已由主要经营服装变为主要经营百货、五金为主,原企业名称已不能反映商店所属行业。为此,经××县纺织工业局批准,拟将企业名称改为××县××百货商店。特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请审查核定,予以变更登记。
附件:××县纺织工业局《关于改变××服装店企业名称的批复》(××纺发字[1998]38号)
××县××服装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为加强我系学生的综合素质,由我系学生会组织策划的 XX 年春季学期篮 球赛于 XX 年 3 月中旬开赛。分别组织了班级男子篮球赛和班级女子篮球赛。 历时一个月时间,我系各班级赛出了友谊、赛出了风格。特向系领导申请本次活 动经费: 本次比赛我系参赛班级数 13 个班,其中男子比赛有 12 支参赛队伍,女子比 赛有 12 支参赛队伍。 在本次比赛活动中,共支出口哨费用 20 元,用于购买裁判员口哨 4 个。 本次比赛取得圆满成功,分别赛出男、女参赛队前 1、2、3 名及体育道德风 尚奖团队。分别给于获奖班级颁发锦旗,按
统计,共需颁发锦旗 8 面,每一面锦 旗 50 元,共需活动经费 400 元整。 按照此方案,本次活动,颁发锦旗费用 400 元,口哨费用 20 元,共计 420 元整。 望系领导批准!
我于________年从武汉大学毕业后分配来本院,现在经济系管理教研室工作。因我父亲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以及我与爱人长期两地生活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提
出申请,调回家乡工作。我的家乡在湖南省××县。父亲现年75岁,________年患半身不遂病,生活不能自理。我于________年结婚,爱人在家务农,现有一个儿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这样,照顾老人、教养儿子以及家内外劳动,都由我爱人独力承担。因长期操劳,她实在难以支撑。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我希望调回家乡,就近解决工作问题。请领导批准。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二《经费申请报告》填写款项要求
《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 研制开发的目的和意义
(三)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
(四) 前期研制开发情况
(五) 主要研制开发内容和考核目标
(六)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实施方式、技术路线(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七)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情况
(八)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益分析、促进产业发展作用分析
(九)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与申请国家资金的理由
(十) 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或有关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是否涉及环境评估、土地购置、消防、安全评价等。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并盖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市应急工作顺利展开,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并成立了阜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在政府办公室挂牌管理,核定编制两名。
应急办主要职责是: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区、州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工作;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编制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风险分析、应急资源储备和普查;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总结评估工作。
为尽快发挥应急办作用,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运转,特申请拨付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一、基本办公硬件经费
1、办公桌椅两套 2套×700元=1400元
2、文件柜一套 1套×600元=600元
小计:24000元
小计:37500元
三、应急演练经费(含基本办公经费)
1、 综合应急演练 按30000元/年预算,可以按实际开展综合演练费用情况拨付
2、基本办公经费 5000元/年
以上合计 96500元,建议从市应急管理专项预算中安排,恳请批准为盼。
爆竹厂于XX年3月份成立工会以来工会办公场地及前期必需开支都是由公司列入管理成本给予开支,因工会经费是工会工展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基础,缺乏经费将无保障工会职能的正常发挥,目前阶段,本企业未设有专项工会经费及税收代征,工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时向单位申请报告拔付。
现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每月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企业是作为管理费用摊入成本的。”请给予解决xx年度工会经费按月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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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保监会7月17日消息,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具体来看,《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将第二十条“、社会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等技术手段,在获客、合同签订等环节与合作机构开展基于应用场景的合作。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补齐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以下为原文及答记者问: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
(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上述贷款适用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 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第九条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制定、评估和监督执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三)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
(四)建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各类风险,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消费者保护情况,及时了解其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及时知悉风险状况,准确理解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
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要求,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线上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进行核验并留存,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实时监测欺诈行为,定期分析欺诈风险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反欺诈的模型审核规则和相关技术手段,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构建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风险定价模型,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运用风险数据,结合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传递、归档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信贷流程关键环节和节点的数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数据应可供借款人随时调取查用。
第二十六条 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状况。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与预警触发条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应通过人工核查作为补充手段。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内部审计体系,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审查评价、督促改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效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专项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贷款形成不良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其性质及时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方案,提升处置效率。
第三章 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满足风险模型对数据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有效性等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贷款产品特点、目标客户特征、风险数据和风险管理策略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技术标准和建模方法,科学设置模型参数,构建风险模型,并测试在正常和压力情境下模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模型评审机制,成立模型评审委员会负责风险模型评审工作。风险模型评审应当独立于风险模型开发,评审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风险模型有效性和稳定性,确保与银行授信审批条件和风险控制标准相一致。经评审通过后风险模型方可上线应用。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模型日常监测体系,监测至少包括已上线风险模型的有效性与稳定性,所有经模型审批通过贷款的实际违约情况等。监测发现模型缺陷或者已不符合模型设计目标的,应当保证能及时提示风险模型开发和测试部门或团队进行重新测试、优化,以保证风险模型持续适应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模型退出处置机制。对于无法继续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模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模型退出给贷款风险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全面记录风险模型开发至退出的全过程,并进行文档化归档和管理,供本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随时查阅。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安全、合规、高效和可靠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以满足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注重提高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管理和维护,定期开展安全测试和压力测试,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访问控制和行为监测,有效防范网络攻击等威胁。与合作机构涉及数据交互行为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敏感数据的有效隔离,保证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部署在借款人一方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浏览器插件程序、桌面客户端程序和移动客户端程序等)的安全加固,提高客户端程序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篡改、抗反编译等安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合作机构的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敏感数据的安全保护能力,开展联合演练和测试,加强合同约束。
商业银行每年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业务连续性。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作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商业银行需要向借款人获取风险数据授权时,应在线上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详细阅读授权书内容,并在授权书醒目位置披露授权风险数据内容和期限,确保借款人完成授权书阅读后签署同意。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制定因合作机构导致业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预案,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业务规划情况,包括年度及中长期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和合作机构管理等;
(二)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互联网贷款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互联网贷款业务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重要风险管控指标;
(三)上线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合规性评估、产品风险评估,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配套服务情况;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重点评估:
(一)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与自身业务定位、差异化发展战略是否匹配;
(二)是否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
(三)信息科技风险基础防范措施是否健全;
(四)上线产品的授信额度、期限、放款控制、数据保护、合作机构管理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全面有效。
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年度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三)业务风险分析和监管指标表现分析;
(四)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的主要方法及改进情况,信息科技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五)风险模型的监测与验证情况;
(六)合规管理和内控管理情况;
(七)投诉及处理情况;
(八)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合作机构管理等在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调整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调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数据统计与监测、重要风险因素评估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互联网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其监督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20年5月9日―6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的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将第二十条“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三、《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的一般规定。
五、《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六、《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等技术手段,在获客、合同签订等环节与合作机构开展基于应用场景的合作。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七、《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
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八、《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
《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九、《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十、《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并视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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