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企业保险转事业保险,需要退8年工资后再下发,合理吗?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2.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如何管理的?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市、县分级管理,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今后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4.改革前,我省、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原参加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在改革后是否直接参加新制度?

  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和我省实施新制度改革,我省、市原试点办法同时废止。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办理有关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人员中,属于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参加改革后的新制度;不属于的,整体纳入并统一执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同时具有事业法人登记和工商注册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同期存在双重养老保险的,依规进行清理。

  5.改革后,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经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办理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手续后,再依规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6.离休人员是否参加新制度改革?

  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7.编制外工作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何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机关事保经办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所在层级的机关事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我市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均在市机关事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市)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相应的各县(市)区机关事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我省规定, 符合新制度参保范围的中央和省属驻潭机关事业单位(如税务、海关等垂管部门,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湖南工程学院等驻潭高校)统一在省本级参保,省人社厅负责在湖南的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省直属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具体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办。

  9.改革前已成立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编制内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改革前已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人员,统一按照湘人社发〔2016〕21号、谭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其中,单位性质和在职人员身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编办复核确认;退休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组织、人社部门复核确认(市管及以上退休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其他退休人员由市人社局复核)。

  10.改革后新成立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机关事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①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②机关、群众团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更换且仍有效的暂可同等提交);③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⑤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还需办理所属人员的参保登记。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包括哪些部分?缴费由谁来承担?

  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和职业年金缴费,缴费均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12.参保单位应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答: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纳职业年金。

  13.单位缴纳职业年金时,为什么有的单位需要实际缴纳缴费资金,有的不需要?

  答:国家规定,财政全额供款的参保单位,其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不需要实际缴纳缴费资金;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其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必须实际缴纳缴费资金。

  14.参保在职人员应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如何缴纳?

  答: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4%的比例缴纳职业年金。参保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均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15.参保在职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核定?

  答:①机关(参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②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③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6.市本级参保单位需在何时申报年度缴费基数?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般是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间的工作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申报表》及电子数据;③参保在职人员上年度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等缴费工资数额发生变化的行政审批材料。实行“五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时,按照市人社局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17.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基数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基数时,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规定的缴费基数项目及标准,准确计算并申报所属每一位应参保在职人员的缴费工资数额,不得瞒报、漏报、多报。②申报情况应告知参保人员本人,并经本人确认。

  18.参保单位故意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对参保在职人员有何影响?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故意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其行为将导致计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当期缴费额及所产生的利息(职业年金营运收益)均低于应有的水平,影响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计发,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市本级参保单位故意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机关事保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规向市人社局行政部门提请对其行政处罚,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9.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需如何办理缴费基数调整手续?

  答:由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①属于申报有误、主动提出调整的,需提供变更人员相应的工资记录及有关审批材料;②属于举报、社保稽核查处的,还需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

  20.参保单位申报在职人员增加异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由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异动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的以下资料:①列编审批表或入编核准通知单复印件,或单位人事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②《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等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材料。新增人员为首次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保的(包括新参加工作录用人员、军转或退伍安置人员、从企业调入人员、从市直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等),还必须同时填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首次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1. 单位申报在职人员减少异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由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异动申报表》,并根据减少异动类型提供以下资料:①调出本单位的,需提供人事调配审批材料或任职文件等资料;②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提供辞职、辞退的行政审批文件、解除聘用合同材料;③开除、判刑的,需提供有关行政处分决定文件、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资料;④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⑤失踪的,需提供失踪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相关材料;⑥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同时填报《在职人员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并提供定居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2.市本级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异动申报,在申报时间上有何要求?

  答: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参保人员异动,其中,在职人员申报异动时间为每月1-10日的工作日,退休人员异动申报时间为每月的工作日。

  23.市本级参保单位缴费程序是什么?

  答:参保单位办理完当月在职人员异动申报业务后,需在每月25日前,到市机关事保局经办服务窗口领取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单据,并在每月25日前,按照征缴单据中核定的缴费数额,将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资金(含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分别足额缴纳至相应的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24.未按时足额缴费对参保人员个人会有什么影响?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未按时足额缴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未按时足额缴费将导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能按期记实,直接影响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投资营运收益;同时,在欠费状态下,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都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市机关事保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欠费催缴和社保稽核,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5.改革前已退休的参保人员(即“老人”)待遇如何计发?

  答: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标准),具体按照我省关于统筹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26.参保人员在改革后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改革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27.参保人员在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28.改革后,参保在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如何办理退休和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答:一是按照国家、我省相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行政审批手续。二是由人社部门确认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领取月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等信息。三是由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异动申报表》并携带上述资料和新增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暂未办理到位的,提供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向经办机构申报参保退休人员增加异动,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

  29.改革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即“新人”)退休时,如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答:退休时按照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待遇,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30.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新制度参保人员(即“中人”)退休时, 如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答:退休时按照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待遇,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国家规定,设立10年改革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改革过渡期内退休的,采取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的方式核定待遇标准,并按“保低限高”核定,即: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含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至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31.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中的“老办法”是否就是改革前的退休待遇计算办法?如何用老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答: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中的“老办法”,与改革前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改革前的退休待遇计算办法。老办法计算待遇十分复杂,总的来讲,老办法计算待遇与本人2014年9月30日的职务职级及基本工资水平、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改革后的职务职级变化、国家公布的增长率等因素有关,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会根据本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及有关参数自动计算。

  32.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计为1年,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33.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4.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视同缴费年限主要包括:①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不含参保人员改革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折算工龄。②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在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③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④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如何计算?

  答: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退休时年龄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就越小,如50岁退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195个月,55岁退休是170个月,60岁退休是139个月。

  36.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发?我省目前对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有何规定?

  答:参保在职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我省规定,在国家和我省未实际开展采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计发职业年金工作前,职业年金暂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标准是退休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致)。

  37.改革后,参保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待遇如何发放?

  答:国家和我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不属于基金统筹支付范围的待遇,仍从原经费保障渠道列支,目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38.改革后,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改革后,国家将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调整幅度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国家统一决定。

  39.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对退休人员待遇领取有何影响?

  答:我省规定:参保人员退休且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纳入基金发放,参保单位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前的待遇,不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40.参保退休人员死亡的,办理退休人员减少异动有什么要求?

  答:参保单位应在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办理退休人员异动减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异动申报表》,并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因参保单位迟报、漏报退休人员减少异动,导致基本养老金多发的,参保单位应按照《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申请书》中承诺的事项负责予以追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多发的养老金全额退回市本级基金账户。

  41.市本级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发放?每月在何时发放?

  答:市本级采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即由市机关事保局将养老金直接发放到退休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社会保障卡暂未办理到位的,发放到本人提供的养老金领取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适当提前)。

  42.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银行变更手续?

  答: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银行需要变更、新增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银行账户的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银行变更申请表》,并携带变更人员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到市机关事保局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变更为个人银行卡(存折)的,还需同时提供变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能否提前支取?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①参保在职人员死亡的;②参保退休人员死亡、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③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④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44.参保人员存在多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如何处理?存在重复缴费的,又如何处理?

  答:应办理个人账户合并,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由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合并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合并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时,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45.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保缴费或待遇享受等方面的社保证明?

  答: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机构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个人参保缴费或待遇享受等方面的社保证明。

  46.参保单位如何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如何办理本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答: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可在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单位参保缴费等书面证明的,由经办机构依规提供。今后,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将逐步实现网上查询。

  47.新制度参保人员在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

  答:①在职人员需依规进行清理核算,并按下列办法处理: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可以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支付能力的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可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②新制度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

  48.应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的原试点单位在职人员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单位人员,其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

  答:需依规清理核算,并按下列办法相应处理:①改革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②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历年个人实际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余)额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规定以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转移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关键信息确认。应缴未缴和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按历年实际工资收入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期缴费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补缴,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执行。

  49.应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的原试点单位离退休人员,转移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①在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前已离退休的,转移后,按参加原试点时国家和我省规定核发的基本养老金(基本离退休费)和同期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已经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的,重新调整基本养老金。(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于1996年1月1日实施,省内外其他地区与我市不完全一致。)②在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后退休的,转移后,根据本人退休时间,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期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在原试点已经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和调整待遇的,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核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转移时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关键信息确认。待遇重核重调时,退休前应缴未缴和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按历年实际工资收入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期缴费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补缴,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执行。

  50.退还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是否就是退还原试点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答:原试点个人账户储存额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一是个人按原试点制度缴纳的个人缴费及利息;二是按原试点政策从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三是在试点期间从企业养老保险转移的个人账户本息(含个人缴费本息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我省规定,退还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指的是原试点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记入参保人员原试点个人账户的个人实际缴费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原试点个人账户中由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也不含记入统筹基金的缴费。因此,退还的不是原试点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

摘要: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根据《》()等系列文件、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山西省政府《》(),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等文件。

  (二)退休人员待遇计算办法

  1.“老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

  所谓“老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其退休待遇仍保持老办法计算标准,不再变动。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省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符合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等项。

  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依据其工作年限长短,将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基本工资乘以不同的计发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②警衔津贴,③海关津贴,④教龄津贴,⑤护龄津贴,⑥特级教师津贴,⑦特殊教育补贴;

  (3)省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5)符合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6)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这部分退休人员按照以上项目确认的养老金标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执行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新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

  所谓“新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待遇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包括基本养老金待遇和职业年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1%。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3)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中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

  所谓“中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改革前没有缴费,国家为了保证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采取了养老保险过渡办法,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即“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为确保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改革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待遇采用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退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证退休待遇不降低;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采用逐年按比例递增发放的办法,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采用新办法计算退休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规定“中人”计算老办法待遇时所用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参数均使用2014年9月时的标准,过渡期内不论哪年退休,新办法待遇都是与2014年9月标准再乘以工资增长率后的老办法待遇相比较,然后再按照不同年度增加相应的待遇差。

  按政策规定,采用新办法计发待遇的部分参数要待国家和省统一公布后才能进行,这些参数包括工资增长率、基本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前的账户记账利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退休当年的视同缴费指数等(见附件2)

  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公布参数之前,包括我省在内的各省市都普遍采用先行计发临时养老金的办法,待计算养老保险各项条件、参数具备后,再统一计发正式待遇。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的是全省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计算临时养老金与老办法基本一致,都是按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的退休费再乘以工资增长率的数额,计发不存在障碍,只要单位按时足额缴费,按时申报,都能及时享受到临时退休待遇。

  过渡期“中人”新办法退休待遇计算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是指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中为实现待遇平稳衔接,体现改革前劳动贡献而设定的重要参数,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我省于2018年10月由人财两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94号)。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由于“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改革前的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过渡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为1.3%。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和“新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一致。

  职业年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同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期“中人”的老办法退休待遇计算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含按规定享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等)。

  C:按照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不含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含提高的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工资增长率全国统一,由人社部和财政部颁布,2015年为6%,2016年为4.5%,2017年为3%,2018年为3%。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职务(技术职称)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退休时,第一步,先计算出没有升降之前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职务升降后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老办法待遇标准“A'×M+B'+C'”与职务升降前“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本人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Q+H

  对于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

  案例一 (“老人”退休待遇计算)

  某机关公务员张某某,1954年3月出生,1972年3月参加工作,2014年3月退休,退休时职务职级县处级正职非领导岗位十四级10档。

  基本退休费=A退休时对应职务职级的基本工资[2250]×M计发比例[90%]=2025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

  C=晋政办发〔2015〕61号增加的退休费460

  2014年4月实际发放金额=

  2019年发放金额=4896+历年调整金额

  案例二 (“中人”退休待遇计算)

  某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李某某,1957年2月出生,1977年4月参加工作,2017年2月退休,2014年9月时职务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十级37级,退休时职务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十级40级。实际缴费年限2年5月,视同缴费年限37年6月,累计缴费年限39年11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5535.67元,职业年金账户余额为22705.86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68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81元,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为5502.95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13元,实际缴费基数为5502.95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81元,实际缴费基数为6766.7元,2017年实际缴费基数为7356.7元。)

  经查阅,政府颁布的事业单位专技十级40级视同缴费指数为1.52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1.52]×视同缴费年限[37.5]+实际平均缴费指数[1.4776]×实际缴费年限[2.4167])÷缴费年限[39.4

  (2)个人账户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

  (5)老办法标准,经查阅,2014年9月专技十级37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是680元,薪级工资是944元,对应的退休补贴是1771元,保留津贴是101元,晋政办发〔2015〕61号增加的退休费350元。

  (6)老办法标准乘增长率Q

  经查阅,工资增长率2015年为6%,2016年为4.5%。

  2017年“中人”过渡待遇差发给比例:30%

  新老办法待遇差实际发放金额:%=567.15

  其中:基本养老金为4484.57职业年金为163.35

  案例三 (“中人”职务升降待遇计算)

  机关公务员王某某,1957年9月出生,1980年3月参加工作,2014年9月职务职级为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十九级7档,职务工资为410元,级别工资896元,2016年7月提拔为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级别为十八级6档,提拔后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480元,级别工资923元,2017年9月退休,退休时职务职级为十七级6档,实际缴费年限3年,视同缴费年限34年7月,累计缴费年限37年7月。2014年9月副科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631元,正科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771元,保留津贴科级为98元,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科级为350元。2016年在岗月平均工资4581元,退休时职业年金账户余额26600.73元,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8279.95元,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视同缴费指数1.423,工资增长率2015年为6%,即G2015=6%,2016年为4.5%,即G%。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同案例二,计算结果为1.4137

  (2)个人账户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晋人社厅〔2017〕71号文件规定,以提拔后2016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480+923)×90%+(0=3481.7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Q+H=.53=3842.43

  新老办法待遇差:2.43=1489

  2017年“中人”过渡待遇差发给比例:30%

  新老办法待遇差实际发放金额:6.7

  其中:基本养老金为4097.76职业年金为191.37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核定相关参数

  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退休(退职)时提高计发比例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中纳入退休(退职)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警衔津贴(3)海关津贴(4)教龄津贴(5)护龄津贴(6)特级教师津贴(7)特殊教育津贴

  3.省统一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5.符合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6.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2.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统筹项目所需养老保险费用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以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外的原渠道列支。(另:工资中常见的妇女卫生费、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等也不在统筹范围内,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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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怎样计算

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怎样计算

国家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公务员养老金个人缴8%
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这标志着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涉及人群 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意见》提出,改革的单位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单位缴20%,个人缴8%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
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待遇衔接 “中人”加发过渡养老金
 新办法实施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对改革前参加
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
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
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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