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如何注销?

摘要 到当地工商局进行经纪人备案发经纪人信用公司。到房产交易市场部门办理经纪人从业资格后就会建立信息卡。

办了北京市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信息卡后怎么办北京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

到当地工商局进行经纪人备案发经纪人信用公司。到房产交易市场部门办理经纪人从业资格后就会建立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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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4:30: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

关于公布浙江省2019年第二十七批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名单的通知

根据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关于2019年第34号》批房地产经纪人与协理初始登记人员名单的公告(第27号),吴云海等8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初始登记条件(附件1),何莉丽等2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延续登记条件(附件2),段朋等2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变更登记条件(附件3)蒋开远等2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注销登记条件(附件4)马超等12人符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登记条件(附件5),虞桂栋等3人符合房地产注销登记条件(附件6),上述人员可以通过站上的信用档案系统在线打印登记证。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证书》,表明持证人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1.浙江省2019年第二十七批房地产经纪人初始登记人员名单

2.浙江省2019年第二十七批房地产经纪人延续登记人员名单

3.浙江省2019年第二十七批房地产经纪人变更登记人员名单

4.浙江省2019年第二十七批房地产经纪人注销登记人员名单

5.浙江省2019年第二十七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登记人员名单

6.浙江省2019年第二十七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销登记人员名单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获准初始登记的人员名单(共8人)

嘉兴市云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嘉兴微利百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桐乡骏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桐乡骏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嘉兴微利百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嘉兴市大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嘉兴市云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获准延续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名单(共2人)

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宏展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获准变更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名单(共2人)

杭州合创脉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

宁波致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获准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名单(共2人)

嘉兴诚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嘉兴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获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单(共12人)

杭州合创脉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

宁波市江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天红利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嘉兴市颢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浙江宏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桐乡骏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桐乡骏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宁波牧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骄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嘉兴市康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浙江完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住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获准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单(共3人)

浙江幸福万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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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买进深圳(ID:buysz2020)、深圳市司法局

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该通告重点提及二手房监控、新房销售规则和捂盘处罚。这就意味着,今后,二手房高价挂盘等行为可能再也行不通了!

在这篇长达2万多字的意见稿中,有几大亮点:

新房预售条件提高:7层以下(含)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7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2/3层,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1/3层数。

不得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后,房企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

禁止捂盘惜售: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

严控二手房价:市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监测制度,并可以根据房地产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适时采取必要措施稳定房地产交易的价格水平。

建立存量商品住房买卖的合理价格引导机制,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市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房地产交易金融行为监管:依法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中介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实施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要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按照合法经营、诚实信用、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估价和房屋租赁活动。

完善市、区、街道的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和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管、信访维稳和行政执法,街道办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及信息申报并行使《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房屋租赁行政执法。

在现有房地产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涵盖房地产买卖、租赁信息于一体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台的服务和监管功能,与各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进行互联互通。

明确现售、预售的监管规定

实践中,针对房地产销售公示、样板房、房地产广告、信息提示、合同签订以及经营行为禁止等监管规定同时适用于现售、预售,因此,本章除了个别条款明确规定适用于预售外,其他内容同时适用于现售、预售,并统一表述为“销售”。

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

一是明确市、区住房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有关工程进度的预售条件。

二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提前将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向市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预售计划。

三是明确在约定竣工日期未竣工项目的预售管理,对该类项目的预售申请,区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在项目办理联合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

四是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备案”制度。确定销售价格并报送给区主管部门。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销售价格进行指导。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商品房销售价格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

五是完善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对外公示制度。在原办法要求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十二)深圳市房地产诚信信息查询方式;(十三)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及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十四)安全生产指引;(十五)投诉方式和途径”。

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中增加“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以及“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两种情形;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增加“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房的质量、销售状况、配套设施、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有违公平竞争”等情形。

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挂牌行为

一是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将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地址、人员等信息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可对备案的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抽检核查。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信息变更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三是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或者使用他人商标的,应当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在显著位置公示各方对消费者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行为。委托人委托挂牌的房地产价格明显超过该房地产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该房源。

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一是取消“房地产经纪人”的有关规定,将“房地产经纪人员”界定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是将原《办法》中有关“执业登记”或者“执业信息”的规定,分别修改为“实名登记”或者“从业信息”等。

三是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行为监管,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服务,或者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三种情形。

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

完善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对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采取约谈、书面报告、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开展等措施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市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报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存量商品房买卖、租赁挂牌和成交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我市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的规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目录,向社会公示并推送给市公共信用机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明晰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基础上,按照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原则,补充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银行监管、互联网管理以及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处罚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办法》在明确规定房产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可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暂停网签措施的基础上,遵循上位法的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房地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通过信用管理,对纳入失信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等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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