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益资产私募基金怎么赎回无法赎回怎么办?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伍股份”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1,379,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名,涉及证券账户总数为71户。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年6月28日。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同意注册,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1,379,31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4.50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大华验字[ 号),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481,132.0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579,518,863.00 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41,379,310股,已于 2021 年 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的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2 年6月28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后总股本变更为420,090,164股。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无变化,仍为420,090,164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128,274,2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1,815,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4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熊宏、广东天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创贤哲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天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创机遇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泰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股东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为: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认购取得的华伍股份股票自发行结束后自愿锁定6个月,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持的股份)也不转让或上市交易。且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承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年6月28日(周二)。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1,379,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名,涉及证券账户总数为71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具体如下:

国泰基金-悦盈系列净值型理财产品001期(周申月赎)-国泰基金-泉州银行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高分红策略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多策略绝对收益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建设银行
山东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
广东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四川省壹拾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建设银行
河北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诚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合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惠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安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宝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基金-工商银行-南方基金新睿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基金-中信银行-南方基金中信卓睿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基金乐养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企业年金计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光大银行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上海市壹号职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
上海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
上海市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建设银行
江西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
江苏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
重庆市柒号职业年金计划-民生银行
河南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吉林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建设银行
四川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建设银行
河北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中信银行
海南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
广东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光大银行
浙江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浙江省拾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
南方基金-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方基金凯得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基金-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基金-央企稳健收益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东天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创贤哲6号私募证券投 广东天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创贤哲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基金-平安银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南京银行-财通基金-玉泉837号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春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玉泉春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享天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杨宝林-财通基金宝盈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协众创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玉泉协众创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99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潘旭虹-财通基金韶夏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东天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创机遇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天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创机遇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泰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泰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基金-中信银行-汇安基金中信理财睿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解除限售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华伍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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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及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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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 2016 年 8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02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传真:(0755)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室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2、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 60 号
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至 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4 层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大厦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1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1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1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1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2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2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
 客户服务电话:02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55)
 经办律师:闵齐双 刘中良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经办会计师:奚霞、高朋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3 月 1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 年 06月 15 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
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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