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私募基金股权双录视频是提交给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吗

财联社 5 月 24 日讯(记者 周晓雅)5 月 23 日,中基协披露了 9 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涉及了 4 家私募的高管以及从业人员,这些人员所受到的处分包括取消从业资格、5 年至终身不等年限入黑名单等。

具体来看,深圳前海实盈资管旗下 3 人被处分。公司实控人兼法人凌山被协会决定作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终身被加入黑名单这两项纪律处分。同时,公司的当事人合规风控兼信息填报负责人梁德元、出资人兼现任法人何仁杰则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另外还被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中投骏和投资旗下 3 人被处分,包括合规风控江昀、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池俊业、总经理兼信息填报负责人郑嘉。上述人士均被中基协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卓汇基金的实控人兼副总经理段科兴、法人曹晓青等 2 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深圳前海正帆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建杰则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中基协表示,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事实上,早在今年三月下旬,中基协已向上述提及的机构和人士发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机构则是在此前两周已被作出处分。这些机构的违规事实主要包括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及时报送信息、隐瞒投资标的的重大风险、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

整体来看,今年基金行业内监管不减,截至目前,已有 14 家机构及相关的高管人员被中基协作出纪律处分。

前海实盈涉及非法集资,中投骏和为关联方

经查,前海实盈违规事实包括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及更新机构诚信信息。

同样的,中投骏和投资也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同时还有隐瞒投资标的的重大风险、不公平对待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违规事实。

事实上,这 2 家公司的违规事实也具有关联性。中基协表示,接到的投诉信息显示,前海实盈通过其股东、员工与多位自然人投资者签署《借款服务协议书 ( 元元生息 ) 》进行民间借贷,募集金额从 10 万、20 万到 232 万不等,用于 " 公司运营、量化技术投资或者基金投资等 "。经查,前海实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

同时,前海实盈及其员工以公告或承诺函的方式向购买其在管产品基石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基石二号 " ) 的投资者承诺最低年化收益。

除了为自己的产品保本保收益,前海还为中投骏和的产品承诺收益。中基协表示,多位投资者与中投骏和签署的《中投骏和基金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中投骏和按照投资期限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向投资者承诺相应预期年化收益。此外,相关公告还显示,前海实盈为中投骏和发行的相关产品提供差额补足,承诺 8%、9% 的最低年化收益。

为什么有这样的关联?关键就在中投骏和的产品投资标的。中基协指出,中投骏和隐瞒投资标的的重大风险,通过份额转让的方式实现管理人及前海实盈股东的提前退出,不公平对待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具体来看,中投骏和在管产品中投骏和实盈量化 2、3、4 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 " 量化 2 号 "、" 量化 3 号 "、" 量化 4 号 " ) 均投向前海实盈的公司股权,相关入股资金定向用于前海实盈量化交易系统的研发及操作。

经查,前海实盈的实际控制人凌山已于 2018 年 4 月 15 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7 日被批捕;根据中投骏和提交的核查材料,前海实盈于 2019 年 3 月正式函告中投骏和相关资产被冻结和实际控制人涉及诈骗案件的情况。

但就在被收到正式函告前后的数月,中投骏和仍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形式转让量化 2、3、4 号基金份额,且中投骏和未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标的存在的巨大风险,相关转让方包括中投骏和、前海实盈的股东何仁杰、前海实盈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曾芳,涉及投诉金额超过 6000 万元。

同时,中投骏和未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即将这 3 只产品的管理人变更为中安实盈 ( 北京 )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中安实盈 " ) ,且在进行更换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时向协会提供虚假材料。

而在凌山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何仁杰均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前海实盈也未向协会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诚信信息。

就上述的违规事实,这 2 家机构此前已被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他们的管理人登记。

卓汇基金、前海正帆均承诺保本保收益

经中基协的查证,成立于 2013 年的卓汇基金因涉嫌非法吸储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登记的办公地也已经被查封,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青、股东段科然和段科兴均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

在公司运营期间,卓汇基金也存在多项违规。一是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卓汇基金被投诉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的同时,签署了承诺兑付本金及 6%、12% 年化收益的补充协议。二是未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私募产品月报、季报、年报等。

前海正帆投资则被查出在 2018 年至 2020 年间,与深圳市国采立信投资(以下简称国采立信)签署了 12 份私募基金通道业务合作协议,由前海正帆 " 出借私募基金通道 ",代国采立信设立私募产品,后者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作为通道费用 " 支付给前海正帆。

除了出借,前海正帆投资还承诺保本保收益。处分决定书显示,某投资者于 2019 年 11 月、2019 年 12 月分别申购了前海正帆设立的 " 方际正帆 1 号 "、" 正帆顺风 2 号 " 私募基金,申购金额各 6000 万元。前海正帆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向该投资者就 " 方际正帆 1 号 "、" 正帆顺风 2 号 " 基金产品出具了盖有前海正帆公章的《承诺函》,约定由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法定代表人李萍萍、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总经理李祥向其承诺 " 投资上述基金未来能够收回本金并获得年化 10% 的投资收益 "。如果基金向该投资者分配的总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并加计年化 10% 收益,差额部分由李萍萍、李祥以现金方式向其补足。

此外,在 " 方际正帆 1 号 "、" 正帆顺风 2 号 " 的产品净值于 2020 年 6 月前后分别触发预警止损机制,前海正帆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预警,亦未及时开展不可逆的变现及清算工作,导致投资者遭受合同约定限度以外的基金财产损失。

从内控制度来看,前海正帆提供的内控制度中,未见专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仅在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中发现部分投资者适当性内容。未见该公司制度中有明确的投资者风险等级分类、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及匹配原则,未见 " 双录 " 制度、资料保存要求及程序,未见适当性相关执业表格材料等内容。此外,还存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不合规的情况——前海正帆将 " 方际正帆 1 号 " 的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 4 类,违反了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 5 类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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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个小伙伴问我私募产品的问题,其中有个投资门槛。其实私募投资跟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是没有多少关联的。
写在这里,做个标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往下看。
正确答案就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解读一下(只说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就不说了)
首先你得要有300万金融资产证明,比如存款,股票,债权,余额宝啥的。
如果没有就得要有近三年不低于50万的收入证明。
其次,还需要2年的投资理财交易经验证明,比如炒股开户,或者投资理财的截图,能证明即可,如果没有,则为非专业投资者,做需要双录(视频和语音)。
第三,私募基金,单只产品最低100万起投。产品运作期间,如果你有赎回,剩余基金份额折算的资产额不能低于100万,一般,如果低于100万,要么你全部赎回,要么留下剩余100万。
规定这么高,这么严格的条件,其实不是不让普通投资者投资,而是,让更多专业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一个区别就是,公募没有业绩提成,只收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可以不收少收管理费,但是业绩提成一般都是有的,当然也不排除不收或者少收。意思就是,私募基金活得好不好就是把产品收益做上去,然后收益里面拿提成。所以,私募的投资风格可能更积极,潜在的风险可能会更高。高风险高收益嘛。
而普通投资者,一没那么多钱,二缺乏专业投资经验,抗风险能力很差。100万资产,我想一二线城市,很多人都能有,一套房就够了,但是能拿出100万资金做投资的,那就比较少了,这种人一般都是相对专业的,识别风险能力更专业。所以,规定其实是对普通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一:如何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从投资人的角度,购买是持有一只私募基金的开端,从私募管理人的角度,购买发生在基金的募集环节,在此,我以管理人的角度简单介绍投资人如何参与购买私募基金。

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募集流程规范规定如下:

募集机构(直销则为基金管理人,代销则包括代销机构)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需要做调查问卷,筛选成为合格投资者,即该处的特定对象。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私募基金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要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的相应证明文件。

这个不用解释了,投资者需签署合同。

基金合同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考虑是否真的要购买,如果不想购买,可以在这个时间选择放弃。

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并认缴款项至少二十四小时后会接到募集机构的回访电话,如实回答关于合同和风险的一些问题就可以了。

总结下来,投资人要做的便是填写调查问卷,筛选为合格投资者,同时提供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再仔细阅读私募基金合同材料及相关风险揭示,在签署所有文件及认缴款项之后接受回访确认,基金一旦成立,基本可以算是认购成功。

二:如何发行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并运作的投资基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开媒体向大众宣传。私募基金吸纳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基金合同,在募集完成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此外,我国,投资私募基金的门槛较高,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各项条件:如果是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如果是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并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也不能低于100万元。
发行一支证券类私募基金,从确定好产品要素表开始,托管人出合同到你最终定稿,大概3个工作日;然后合同用印 印刷等又得3到5个工作日;之后就是客户打款工作,因每支产品募集难度不同,暂时忽略该步骤;产品成立后需要到协会备案,大概3个工作日;备案完成后需要开证券账户需要3-5个工作日;之后是资金账户以及关联三方,自己算算吧

三:如何投资私募基金产品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题:投资者注意了!投资私募基金这六招值得拥有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份名单,列明了该协会在近期自律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疑似失联私募机构。专家提醒,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投资前应认真核查相关私募的登记备案情况,在协会官网了解其诚信信息。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自疑似失联机构名单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私募机构,认定为失联机构。协会认定后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满三个月后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该负责人说,协会会定期发布疑似失联和失联私募机构名单,建议相关投资者及时

如何在投资私募基金的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专家给投资者支了六招,投资者必须擦亮眼睛,正确认识私募,准确定位自我,增强风险意识。

一要看人。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解私募机构。对私募机构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要仔细了解高管人员的职业背景、学历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不要盲目地相信“有关系”“有资源”等毫无凭据的说辞。

二要看产品。要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如果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含有“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字眼,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即提示这是一个违规产品,请勿购买。

三是看合同。投资者看合同时,要重点

四是量力而行不贪小利。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五是文件签署不走过场。投资者应当认真对待有关个人投资者资格审查等适当性审查环节,充分认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调查问卷等的重要性,认真审阅合同条款,而不是草草浏览文件、简单签字了事。

六是投资前后“不做甩手掌柜”。投资者在了解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应充分了解所投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由谁管理,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发现管理人管理基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发现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私募基金产品季度更新

证券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场内市场的股票、期货、期权等产品;股权及创投类产品主要是新三板、未上市企业股权、A股定增基金;其他类产品主要是投向于另类投资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产品如何备案:一、设计和投资人签署的产品合同;二、和被投项目方签署的投资协议。需要的材料:1.备案报告或备案承诺函;2.计划说明书;3.私募基金合同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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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网友,大家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1年度)新闻通报会。发布会现场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z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宣传工作组组长陈蕾主持。

  •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朋友们:
    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陈蕾。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谨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领导、媒体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通报会采取线上的形式发布,同时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分别在“央视频”、微博、头条号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丽英、副庭长孙璟钰、周裕财。

  • 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拉动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也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改变,电子签约、线上信息采集、人脸识别、第三方支付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极大的便利了交易、提升了效率。但同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金融规则”的变化,由此而来的金融纠纷也随之增多。刚刚,我院民三庭就开庭并宣判了一起互联网投保引发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下面,首先有请民三庭副庭长孙璟钰向大家通报案件相关情况。

  • 各位媒体记者、人大代表、各位参会嘉宾: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刚才公开开庭宣判案件的基本情况。

  • 本案系投保人通过第三方网络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以该意外事故系被保险人作出保险单约定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而拒赔引发的纠纷。
    2019年6月,王某某通过某旅游保险网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户外运动高风险计划四》,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障,遗体或骨灰运返,保险金额共计525 000元。购买保险后,王某某与其他6人前往四川省汶川县卧龙镇大雪塘徒步,王某某在翻越大雪塘垭口时,意外跌落致使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某等7人均明确知晓穿越地点是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且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逃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间进入,最终导致悲剧发生。2021年3月,王某某之合法继承人刁某等三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载明的以下内容拒赔,即“被保险人故意作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命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补充其拒赔理由还包括案涉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中的第(三)项,即“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保险公司予以免责。

  •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依据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某保险公司援引拒赔的保险单内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是否应就此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提示;二是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三)项拒赔。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援引拒赔的保险单内容虽未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出现,但产生在特定情况下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法律后果,属于免责条款。此外,该条款中提及的“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命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禁止的行为。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应由某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而某保险公司用以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的投保流程系在本案诉讼中形成,并非王某某当时投保流程的回溯,同时,上述免责事由与案涉保险单中的其他备注事项一并列明,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或其他明显标志的方式使投保人能够辨别该免责事由区别于其他内容。故某保险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该免责事由向王某某作出提示,刁某等三人有权主张该免责事由不成为合同内容。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送达案涉保险条款,不能证明其已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三)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故刁某亦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且该条款所提及的行为与王某某此次行为不一致,某保险公司无权依此拒赔。
    综上,本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刁某等支付全额保险金525 000元。

  • 三、典型意义及相关提示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逃避监管、故意闯入禁区、违规穿越的行为虽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给予否定性评价,但被保险人违规并非保险公司予以法定免责的事项,保险公司仍应按《保险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的发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进行互联网承保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投保流程的规范性有所缺失。在传统纸质投保材料转变为电子化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内容的合意仅能体现在互联网投保单、电子保单及电子保险条款中。进入诉讼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件所反映出的投保流程不规范的情形即包括:免责事项未进行提示说明、保险条款未交付等。就本案而言,某保险公司虽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条款已向投保人交付;且其对保险单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亦属于免责事项认识不足,未能就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
    二是投保流程无法回溯致使提示及说明义务认定不明。诉讼中,在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或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中,大多数保险人无法提供实际投保流程记录,仅能提供后期演示视频进行佐证,导致证明力减弱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即是如此。某保险公司虽提供投保流程录像以佐证投保过程中已就保险单中的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但因其提供的录像为诉讼中形成,不能反映投保当时的情况,故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由此,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改进以下事项:
    第一,完善善互联网投保流程及数据存储机制,包括完善互联网投保流程的设计,在互联网投保过程中严格履行条款交付及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同时要加强数据存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证据保全意识,对互联网投保过程中投保人的操作痕迹、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及保险条款等均予以记录和存储。
    第二,加大对免责事项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力度,保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一是建议保险人提升对免责条款的认识程度,重视对散见于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具有免责性质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二是建议保险人重视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内容条款的提示义务,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方式对此类条款进行提示,勿以将相关条款内容载明在保单中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标准。三是对于通过定义性条款限缩理赔范围从而产生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建议保险人应对此内容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 谢谢孙璟钰副庭长的介绍。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也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朝阳区作为北京市经济活跃度最高的城区,区域内聚集了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近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呈现出数量多、类型多、疑难复杂案件多等特点。为进一步妥善化解金融纠纷,我院梳理了2019年至2021年间审理的金融案件,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年度-2021年度)》。下面,有请我院副院长龙云斌为大家详细介绍白皮书制作的主要背景。

  • 各位人大代表、媒体朋友,以及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调解组织的代表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朝阳区法院对各位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 朝阳区作为北京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活跃度最高的城区,区内聚集了银行、信托、财务公司、汽车金融、证券、期货、基金等各类型传统金融机构,同时,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交易所、第三方支付等新兴金融业态也加速聚集。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区金融机构总数已达1617家,占全市的四分之一,其中外资金融机构367家,占全市的65%以上。全市三大外资再保险公司、七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全市70%的外资法人银行、80%的合资保险公司、70%的国际证券交易所代表处,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知名金融组织齐聚朝阳。2021年全年,朝阳区金融业实现增加值1416.7亿元,同比增长12.0%,占全区GDP的比重为18.6%,已经成为全区第一大产业。

  • 在此背景下,朝阳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总体呈现出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多等特点。同时,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的爆发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在金融审判中逐步显现,金融审判的阶段性特征也愈发鲜明。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保障发展,我院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依托于金融专业审判庭室,多管齐下,积极采取如下措施,努力提高金融审判水平:一是积极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断完善金融审判机制,切实促进审判效率和效果提升;二是大力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以深入的调研和专业化审判力量,积极破解各类审判难题,为金融市场提供明确的规范引导和价值指引;三是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及各类涉众型金融案件,在依法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坚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与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沟通座谈,积极向相关主体发送司法建议,为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运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为进一步妥善化解金融纠纷,深入发现问题、提示风险,我院对2019年至2021年期间金融审判整体情况、特点、主要类型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诉讼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为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 《2019年-2021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共53000余字,主要分为金融审判总体情况分析、主要类型金融案件两大部分,其中,金融审判总体情况分析部分统计了三年间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总结审判特点、归纳了金融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并从预防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消费保护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二部分专设银行篇、保险篇、私募基金篇和融资租赁篇,分别针对涉银行案件、涉保险纠纷案件、涉私募基金案件、涉融资租赁案件的具体情况、反映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专项分析,并分别提出对策建议。

  •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大局,是我院金融审判工作始终坚持的工作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上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并针对重点领域和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这些不仅为当前金融工作提供了明确方向,也为金融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 未来,朝阳法院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秉持服务大局理念,深刻认识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意义,严格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始终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高度,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做好金融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效能,为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媒体朋友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对朝阳法院各项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 谢谢龙云斌副院长的介绍。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对主要类型的金融案件审理情况、特点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诉讼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下面,将由我院民三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王丽英及民三庭副庭长周裕财分别为大家介绍金融审判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问题风险及对策建议。首先,有请王丽英庭长为大家介绍金融审判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 各位人大代表、记者朋友、各位参会嘉宾:
    大家上午好!现在由我通报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金融审判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 一、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金融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1年,我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三年共计受理金融案件55 089件。其中,2019年,新收案件18 688件,同比增长18.6%,结案17 770件,同比增长11.9%;2020年,新收案件18 189件,同比下降2.7%,结案17 319件,同比增长2.5%。2021年,新收案件18 212件,同比增长0.1%,结案18 金融案件案由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从数量上看,统计期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类案由始终占据前五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续三年居于首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数量阶段性变化较为明显。其中,2019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位居第二位,但自2020年起,因投资理财类案件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多以合同纠纷案由出现,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020年、2021年,追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分别跃居第五位。
    统计期内,涉诉金融案件主体既包括银行、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理财公司等金融企业,反映出辖区内的金融主体类型多样且活跃度较高的特点。
    其中,主要涉诉主体包括汽车金融公司6家、银行47家、保险公司52家、融资租赁公司66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商业保理公司4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68家、证券公司19家、消费金融公司3家。上述机构大部分注册地在朝阳区,其中也有一部分因实际经营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而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定管辖原则由朝阳法院管辖。
    受被告人数多、异地被告多、送达地址不准确等因素影响,金融案件长期存在公告送达适用率高、普通程序适用率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特点。2020年之后,得益于约定送达条款的适用及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红利释放,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大幅提升。其中2020年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8.29%,2021年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占全部普通程序案件中占比达到97.77%,极大地释放了审判力量。
    统计期内,判决依然是主要结案方式,三年合计占比72.76%,其次为调解撤诉,调撤率合计占比19.47%。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占5.26%。调解案件每年700件到1000件不等,其中2021年最多,为1071件。

  • 二、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金融案件的总体特点
    总体来看,我院金融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多且持续增长、案件类型丰富且呈阶段性变化、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多且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特点。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爆发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也在金融案件中逐步显现。具体特点如下:
    (一)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疫情影响因素逐渐显现
    多年来,朝阳法院金融案件收案量持续增长。统计期内,收案量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体仍呈增长态势,仅在2020年小幅下降后继续回升。受疫情影响,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减弱、违约风险增加;一些投资项目预期进展放缓或中断、融资方资金流断裂,投资人收益预期落空,相关诉讼随之增加。此外,疫情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背景下,市场主体在风控标准、催收力度、诉讼需求等方面的变化,也对金融案件数量造成一定影响。
    (二)融资类案件中涉非银融资方式的案件绝对数及占比上升
    基于辖区内汽车金融公司集中的特点,朝阳法院汽车金融类融资案件始终占主体部分,银行类融资案件也保持相对稳定数量,与此同时,其他融资类案件占比逐步增大。2019年以来,以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其中2019年该类案件收案量同比增长7%,占总体收案量的17.2%;2020年及2021年,受疫情影响,该类案件增幅有限,但仍呈增长态势,分别占总体收案量的19.3%及18.8%。非银金融机构案件占比增加,间接反映出近年来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非银金融机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的特点。

  • (三)投资类纠纷持续增多,其中涉私募基金案件、涉平台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增幅较大,案件复杂程度及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
    近年来,因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且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群体性因素。从案件类型看,2019年以来,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及各类涉黄金、外汇、收藏品交易类案件大幅减少,而以私募基金、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股权众筹平台投资项目、各类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为主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多,且明显呈现出诉讼主体、诉讼路径及诉讼请求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金融产品结构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实质性争议明显增多。
    (四)担保及追偿类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增多,疑难问题不断涌现
    当前,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正深度参与到各类市场融资过程,反映在诉讼中,涉担保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追偿权纠纷,特别是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数量增幅明显。相关案件中还反映出如下三方面特点:一是担保案件类型丰富,不仅涵盖了一般抵押、质押、保证、实现担保物权等传统担保案件,也涌现出涉股权收益权质押、信托收益权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新型担保案件。二是担保案件交易结构越发复杂,一些交易模式采用多种担保和增信措施并存或环环相扣的方式加强主体间的相互制约和保障力度,增加了交易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一些交易中还存在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借款人角色功能混乱的情况。三是部分案件主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存在基础事实查明难、诉讼主体追加难等问题,其中不乏以债权转让及担保追偿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此外,因担保物权名义登记引发的问题也在诉讼中陆续出现。

  • (五)传统金融消费维权案件减少,但金融消费者以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维权情形增多
    2019年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加大消费者保护力度,以及多元调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消费者以银行卡盗刷或金融服务不到位等为由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案件明显减少。但与此同时,随着“适当性义务”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在涉银行理财、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案件中,将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作为诉请理由。此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金融消费者维权理念和认知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推介、销售或金融服务提供过程中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尚存不足。此外,也存在部分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仍以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为由主张赔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消费者诚信意识淡薄,以及适当性义务在部分案件中被滥用的倾向。
    (六)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情况增多,且牵涉的金融主体范围扩大
    统计期内,以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2804件,其中85%左右的案件系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中,除涉刑比例高的委托理财案件外,其他类型金融案件中涉及刑事因素的情况明显增多且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特点。目前已涉及到银行、汽车金融、保险、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成为“以房养老”“装修贷”骗局之一环,涉汽车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借款人、承租人集中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

  • (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持续增多
    2019年以来,各类新类型案件不断涌入,其中多为新型交易且不乏涉嫌违规行为,引发的法律难点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虚拟货币类案件陆续涌入,该类案件数量不多,但涉及虚拟货币买卖、委托理财、借用等多种情况。二是多重嵌套式交易引发的纠纷增多,如在资管领域,存在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嵌套参与股票定向增发并辅以“对赌”协议等复杂交易模式;在融资租赁及保险类纠纷中,存在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多个金融机构参与,集融资租赁、金融借款、保证金、保证保险、承租/借款、抵押担保等各种关系于一体的复杂交易结构;在债券交易纠纷中,存在以结构化发债嵌套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多种交易形式的情况,相应案件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各项请求权基础杂糅,且存在违规嫌疑,甄别妥处难度较大。三是涉供应链金融业务纠纷案件开始涌现,与应收账款转让、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票据保理、池保理等相关的问题不断增多,相关交易性质认定、权利救济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法律难点。
    (八)科技对金融审判的双重影响越发凸显
    一方面,随着当前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业不断融合,金融科技创新对交易模式产生的影响已经深度反映到金融纠纷及其审理过程中。电子签约、线上信息采集、人脸识别、区块链等技术深度应用,在便利交易、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合同成立、提示说明义务等规则的变化,并在案件管辖、事实查明、证据审查、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认定等方面给法院提出了新挑战。另一方面,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也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审判质效的提升。2019年以来,集约化、智能化办案方式对金融案件处理效率的提升效果进一步显现。

  • (九)金融案件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成效明显提升
    金融合同标准化程度及当事人专业程度相对较高,部分案件争议不大,具备以非诉机制化解纠纷的良好基础。基于此,朝阳法院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金融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成效较为明显。2021年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由法院出具司法确认的案件196件,经诉前调解后撤回起诉的案件27件,合计占当年度全部信用卡纠纷案件的20.5%。此外,统计期内,朝阳法院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支付令案件数量均有提升,反映出当事人依托非诉程序实现权利、化解纠纷的意愿有所增强。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 谢谢王丽英庭长的介绍。下面有请周裕财副庭长为大家介绍金融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及对策建议。

  • 各位人大代表、记者朋友、各位参会嘉宾:
    大家上午好!接下来由我为大家通报2019年至2021年,朝阳法院金融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重点问题、风险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 一、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用资难仍有体现
    统计期内,朝阳法院审理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用资金融案件共计4789件,占全部融资类案件的13.5%。其中仍可体现中小微企业在融资与用资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非银行渠道融资贵。一是融资利率高。审理中发现,相关融资年利率基本在12%-18%之间,且除利息外,供资方还提出罚息、违约金、其他损失等主张,折算后年利率多在18%以上,部分甚至超过24%;二是隐性费用高。部分融资中仍存在由第三方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将利息定期折入本金、收取不合理催收费用等现象;三是增信成本高。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公司等方式增信需要承担至少2%-5%的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加。
    2.融资后用资难。涉中小微企业融资用资案件中,有4238件案件中供资方行使了提前到期权或合同解除权,占比超88%。合同中往往对供资方权利行使条件约定较为宽松,如约定融资方出现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出资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等。此外,部分案件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陷阱”,如以业务合作为名进行资金拆借后,将前一合同中未实现的利润转为新的借款等,增加了融资方用资及维权难度。

  • (二)金融产品及运营平台、场所存在显性或隐性风险
    1.投资端与融资端问题叠加引发投资风险。一方面,投资端投资需求旺盛,但投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融资产品名目繁多、类型多样,但发行主体、管理主体在资质条件、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两种因素叠加,持续引发投资风险。
    2.众筹及理财类平台存在风险隐患。案件审理中发现,平台作为居间方在投前尽调和投后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风险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此外,部分案件中还出现了平台为促进交易而进行违规保底、“隐性”担保、债权拆分、期限错配等情况。以上均加大了投资风险,部分项目甚至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3.地方金融交易所挂牌产品易发风险。部分地方金融交易所对挂牌定向融资产品存在对外公开宣传、设置多期、多轮投资以及通过拆分、“团购”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且怠于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等情况;部分交易所对挂牌产品仅做形式审核,无风险评估,甚至以各种形式为产品发行方“背书”,容易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发生关联,引发交易风险及涉刑风险。

  • (三)金融机构对告知及提示说明义务重视不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显不足
    1.对合同性质及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告知不充分。一是对合同性质及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必要解释,如融资租赁关系中融资租赁公司或代为展业的经销商不向承租人解释合同关系,部分承租人甚至不知道融资租赁公司的存在;二是对复杂嵌套交易模式不予告知,导致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交易结构及权利义务关系;三是部分合同存在捆绑签订情况,如金融借款合同及委托理财案件中未经借款人或投资人同意代为购买保证保险等。
    2.对合同主要条款及各类息费标准提示告知不充分。一是涉金融交易合同大多内容繁多、字体较小,合同条款可读性较差;二是签署空白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告知过程流于形式,如存在由银行职员代持卡人填写合同的情况;四是对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等融资成本及违约风险告知不充分,对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类费用缺乏明确解释。
    3.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等特殊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足。正如刚才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一样,保险案件中存在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未对免责事项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情况,个别案件中还存在保险经纪人或业务员代为操作投保过程、擅自点击网页提示内容以及未作强制性弹窗或无需阅读保险条款、免责事项即可完成投保的问题。

  • (四)金融机构展业规范性不足,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1.金融机构展业规范性不足。如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方式不规范;基金销售人员夸大宣传产品收益率、变相做出保底承诺;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后,长期不进行租赁物评估,亦不对租赁物进行处理等。
    2.金融机构证据意识仍有待提高。除典型案例中体现的保险公司证据留存意识不足的问题外,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委托理财受托人、保险公司均存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相关息费计收、免责条款、投资风险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等情况。
    (五)金融机构提高诉讼效率的合同保障不足,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及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有待提升
    1.约定送达适用不足。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及电子送达条款,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约定送达条款内容不完整,部分未尽到提示义务,导致一些条款不具备适用条件;二是电子送达约定进展缓慢,合同中对于具体邮箱、微信等未进行专门确认,导致相关约定流于形式。
    2.非诉纠纷化解机制适用不足。一是对多元调解及司法确认程序了解不充分,适用意识及能力有待提升。二是对公证债权文书、实现担保物权、支付令的适用明显不足。
    3.部分金融机构的纠纷自我化解能力有待提升。如保险案件中,部分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及赔付耗时过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部分银行对判决书存在“依赖”,个别银行在被告认可其全部诉请且提出极为合理的调解方案时,仍拒绝调解。上述情形不仅增加了各方诉累,且易激化社会矛盾。

  • (六)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不足,引发交易风险
    1.风险意识欠缺。如容易被高收益诱惑盲目投资,怠于对还款来源、增信担保、风险评估等事项进行考察;在签订合同前疏于阅读合同条款;办卡后轻易借给他人或将密码告知他人等。
    2.挽损维权能力不足。如发生非因主观原因导致的借款及租金逾期时,未及时沟通协商变更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报险,未妥善保存保险事故损失凭证;投资亏损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损等。
    (七)金融防疫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了诸多金融支持防疫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以及相关尽职免责制度建立不完善等原因,对中小微企业“惧贷”“惜贷”的问题仍旧存在,具体表现为贷款意愿不足、贷款不良容忍度过低、进入诉讼后调解标准过高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调解方式化解了一些涉疫金融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存在因部分金融机构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标准过严、要求过高,导致一些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不利于助企纾困。

  •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行政监管及行业协会层面
    1.加强监管力度,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加强对地方金融交易所、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理财平台等在内的新型交易平台、场所及各类新型交易模式的事前及事中监管,消除新型风险隐患;二是加强对大额金融产品的备案审查及对资金流向的合规审查,对相关金融产品的资金托管机制监督落实到位;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科技力量,对违法违规主体及行为“打早”、“打小”;四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强化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注重多方联动,防范化解风险
    一是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及金融监管部门与工商等行政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和协调行动,确保重点风险领域不留监管漏洞;二是积极参与法院多元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参与力度,推进金融纠纷矛盾多元化解;三是主动与金融审判部门、各领域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发挥协同效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综合精准施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一是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收取息费标准的规范和审查,有效规制不合理收费、隐形收费和超高息费;二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落实小微企业服务政策;三是进一步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减少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成本。
    4.扩大金融防疫支持政策覆盖面,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考评
    一是针对疫情给不同领域实体经济带来的影响程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对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台有差别的展期、免息政策,发挥政策优势;二是强化监督落实,严格对标对表,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各类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惩戒;对政策落实到位的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及鼓励,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 (二)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层面
    1.规范展业行为,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建立完备的覆盖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二是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有效防范事前、事中风险。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督与考核,加强对营业场所、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内外部风险。四是审慎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对跨金融机构合作业务,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杜绝规避监管行为,防范自身风险及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2.积极落实政策,服务实体经济
    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一是合理设定息费标准,减少超高收费、隐性收费及不合理收费;二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为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制度支持;三是加强业务创新,推出更多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的信贷类产品及保险类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服务保障。
    在金融支持防疫政策方面: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对确因受到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和个人,严格落实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二是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谨慎行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权及合同解除权,同时采取适当下调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主体缓解资金压力;三是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可以考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相关债权予以适当展期,助力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
    3.严格履行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高度重视并严格履行各类风险提示、告知说明、信息披露等法定及约定义务。特别是对合同性质、息费标准、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免责条款等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告知、提示和说明。在销售理财产品及提供各类投资服务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适当性义务,细化流程标准,做好“双录”工作,做到“卖者尽责”。
    4.强化合同保障,增强纠纷化解能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合约定送达、电子送达条款,加强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条款适用效力;二是进一步发挥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非诉程序的制度价值,提升诉讼制度的适用能力与水平;三是加强与法院、调解组织的联动协作,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增强纠纷实质化解能力。

  • (三)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层面
    1.加强信息保护,提高法律意识
    线下金融业务办理过程中,尽量亲自办理,不轻易把身份证件及银行卡交给他人;线上金融业务办理中,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及邮件,不点击不明链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产生资金损失风险。
    2.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要求合同相对方详细介绍合同条款内容和后果,确保充分了解交易性质及相应风险;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投资变动及进展情况,预防相应风险的发生。
    3.依法化解纠纷,提升维权能力
    提高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对于线上交易,应注重对相关条款的阅读,并及时下载、保存重要的电子合同、数据及相关交易记录。发生纠纷后,及时止损并协商解决;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合理确定诉求、全面提交证据。
    4.加强政策学习,合理准确适用疫情抗辩
    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相关金融合同的,应当在全面客观分析自身违约原因、后续履约能力及继续履约必要性的基础上,积极协商解决。如进入诉讼,应提供充分证据并合理抗辩,避免为规避自身责任而滥用疫情免责抗辩。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内容,谢谢大家!

  • 谢谢周裕财副庭长的介绍。今后,我院也将持续关注金融审判发展动态,即时分析新类型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天的通报会就到这里,有进一步采访需求的记者朋友,可会后单独进行。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领导媒体朋友的出席!

  •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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