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待金最迟什么时候发发放了吗?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研究生待遇,促进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基本学制年限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MBA学员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其中每年7月、8月停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筹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的研究生自通知离校次月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号)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研究生是指我校2014年起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MBA及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省专项拨款、学费收入、学校事业费收入、科研经费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等,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科学技术处、学科规划发展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以及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院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比例与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有考试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及受学校行政处分、司法机关行政、刑事处罚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学校培养计划在校全职学习。

第七条  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资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奖励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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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缴费标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缴费中断后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待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城居保缴费还建立长缴多得机制。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如果多缴20年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将会翻番。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申请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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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是有国家教育部推出的附属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系统,主要落实以两免一补的工作,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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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7] 35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时,也要对以上特殊学科予以倾斜。
  第四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
  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
  市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以上和各市按比例负担,省承担补助资金一经确定,作为基数补助各市。
  鼓励各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
  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及省属高校要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分年级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
  省财政厅、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高校、各市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5月底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底前,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以及分配名额下达给各高校。
  其中: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指标,
  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省对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对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
  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
  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局要按省确定的分担比例和数据足额落实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积极建立和完善资助措施。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
  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民办高校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时报送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及本校扶困助学开展情况,并实行预决算社会中介机构年审制度。
  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各市和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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