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父债子还偿有道理吗?

2013年3月,邻水居民罗某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熊某某借款6万元,之后先期偿还了1万元。后来尽管熊某某多次催告,罗某乙仍然一直没有偿还余下的5万元借款。2022年3月,罗某乙去世。

熊某某不知借款能否收回,便一纸诉状将罗某乙的儿子罗某甲告上法庭,要求罗某甲在继承罗某乙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其偿还罗某乙生前借款5万元。罗某甲以其没有使用5万元借款为由,拒绝还款。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据了解,罗某乙生前与熊某某系好友。罗某乙去世后,罗某甲继承其部分遗产。法官以罗某乙生前和熊某某感情基础较好为切入点,反复和当事人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甲于2023年1月30日前偿还被继承人罗某乙生前向原告熊某某借款的2.5万元;原告熊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胡松介绍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胡松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债务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子女。因此,法律上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父母生前产生的借款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如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须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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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债子偿是合法的吗

其实父债子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这个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最终结果。由此可见,不管是父亲借了多少钱,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他人无关。那么,它与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这些当事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款的人才有还款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一点关系也没有。

我国《》第33条的规定,遗产应当清偿被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子女没有代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女应当代替父母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

2)、继承了父母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所,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对超出部分不付偿还义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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