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责险保险责任是什么意思?


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本期详见《**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
裁判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起是否存在过意或重大过失。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①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②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③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高人民法院(2017)**高法民终118号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高法民终1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10层。
上诉人(一审被告):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七路688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A座18层。
上诉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实业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豪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渝能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金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海青,中金豪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雪、孙家磊(庭后变更为王彩霞),青岛渝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胡晓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金实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青岛渝能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均由青岛渝能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中金实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应当查明在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中金实业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以及保全行为是否违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中金实业公司股权回购的主张,说明中金实业公司的保全行为没有过错,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也没有任何违法性。如果该案**终支持中金实业公司诉请,本案双方当事人将变成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诉争将变得没有意义。二、即使认定中金实业公司存在违法查封问题,因1.2亿元在查封账户内仍然会产生利息,故一审判令中金实业公司承担1.2亿元贷款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房屋销售款不能完全由青岛渝能公司掌握,即使存在账户中产生的也是存款利率,故一审判决支持贷款利率,明显不符合法理。应等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39号案**终判决结果,故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另,中金实业公司庭审后提交《关于请求追加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请求追加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青岛荣置地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置地公司)为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金豪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金豪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青岛渝能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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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9年11月23日,第四届中国金融法论谈在苏州召开。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保险法常务理事方乐华教授的邀请,崔老师在“高质量发展的法制环境”保险法分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研究”的主题演讲。以下为全文:
各位领导、来宾、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
我是大家(原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崔春霞。
作为一个奋战在诉责险实践一线的风控法务人员,很高兴有机会跟各位专家学者、行业同仁探讨诉责险保险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作为大家诉责险项目的创始人,从2016年年初开始,我就带领大家的法务团队,对大家的诉责险项目进行了精耕细作的精细化管理。我们的模式是由内部法务团队,在承保端逐案审查,在理赔端精品化办理索赔诉讼案件。
我们的诉责险至今累计承保了数万笔,2016、2017、2018三年承保的案件,索赔诉讼案件按承保年度匹配,年诉讼发生率非常低。
应该说,我们公司的诉责险风控工作做的非常到位。虽然如此,我们在诉责险的承保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困扰我们的问题,现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我的问题,分别发生在承保阶段、保后管理阶段及理赔阶段。
一、诉责险承保端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的风控审查水平或机制需要强化
1、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忽视专业险种风险进行市场无序竞相压价竞争的倾向
目前从事诉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风控模式大体分为三类:
一类是借助律师等第三方专业团队的力量进行风控审查的模式,以人、太、平等行业巨头为主;
一类是内部法务团队风控的模式,以我们大家(安邦)模式为代表;
还有一类,是无风控或弱风控模式,主要由非专业的核保岗进行风控审查,以大量中小保险公司为主。
诉责险作为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保险产品,是一款长尾产品,出险滞后,很多公司在前期没有充分估计到其中的潜在风险,甚至作出诉责险毫无风险的错误判断,竞相压低报价进行承保。
导致诉责险市场的费率逐渐下滑几近地板价。目前的费率水平已经无法覆盖产品的风险。
由于前三年诉责险的大规模承保,最近很多案件陆续到了结案阶段。
据我了解,近期索赔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甚至出现了一些1-2千万级别的保全错误赔偿的一审判决。除此之外,参与诉讼必然发生的高昂的律师费等费用,也使很多公司尝到了忽视产品的专业性进行盲目承保的苦果。
诉责险就是一个专业险种,有其独特的规律,要想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其作为一个专业保险产品的特性需要进一步宣传和强化。
2、保险公司需要防范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的风险
在前诉责险的时代,因保全须提供担保,且法院审查严格,门槛较高,诉讼当事人不太容易滥用保全措施。
诉责险面世后,由于费率低,投保便捷,在为保全申请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很多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向对方施加压力,企图滥用保全措施。反正保费很低,5000万案件5万保费就够了,保全错了损失也由保险公司买单,所以很多当事人非常愿意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将这类案件躲过保险公司风控人员的火眼金睛,市场甚至出现第三方机构将一些没有必要保全的案件,或者不太靠谱的案件,进行包装,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情况。我在数篇文章中均提到这个现象。
甚至据说已经出现双方串通设计保险公司的情况。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保险公司关注和注意的新现象。
3、公司类纠纷案件的保全的必要性值得探讨
近期公司类纠纷案件大幅增加,股权纠纷、股东权益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等。
此类案件诉讼及保全金额经常高达数亿元。对于此类案件中提出的保全公司的账户等财产的保全申请,因会影响公司的运营,保全到底有没有必要,如何操作,还需要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讨。
(二)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是否需要履行审查义务:
1、在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还需要对保全必要性进行审查?
在没有诉责险参与法院保全的时代,法院审查案件是否应做保全非常慎重。但自从诉责险大量进入保全担保领域后,法院是否应履行保全必要性的审查,就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有的法院仍在履行谨慎审查义务。比如最近就有法院不同意保全上市公司的案件,也有很多法院貌似放弃了主动审查。
部分法官甚至认为,只要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了,法院就应该根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法院事实上把审查义务交由保险公司来完成。
作为保险公司,当然很高兴接过这个重担。但市场存在很多不负责任的保险公司。
这样的后果,会导致很多将保全措施作为打击对方的诉讼策略和手段的滥用保全措施的行为得逞。其实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我司在山东滨海某市有两起案件,被保全人提出保全错误赔偿诉讼,两案主张损失金额数千万元,但提供的损失毫无根据。
但法院仍然根据被保全人的的申请,在同业公司提供诉责险担保的情况下,保全了我们保险公司的备付金账户资金数千万元。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进行承保理赔,并有偿付能力监管的公司,根本不会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也就是没有保全的必要性。
后我司提出解封复议申请,法院虽很快作出了解封裁定。但从解封裁定下达,到最终解封完毕,足足用了3个月时间。
其实解封操作很简单,但为什么在审判庭作出解封裁定,执行庭迟迟不予解封,这其中暴露了原被告双方在博弈。我们保险公司成为了棋子。
而且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当地甚至发生了查封银行账户的事情。
实际上,我认为,即使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无论是否保险公司的诉责险,法院仍应主动对案件的保全必要性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用在确应保全的案件上,就不会发生保险公司和银行账户被查封的令人匪夷所思的操作。
2、对产品内容是否需要审查?
很多法官说,保险公司只提供保函即可。很多法官对诉责险产品了解不够透彻,保险同业也存在这种情况,导致误用诉责险保函,对保全的解封反担保进行担保的,也有将诉责险保函用于继续执行担保的。
其中一例解封反担保案件,保险公司发现后,要求撤回保函,酿成纠纷,最终不得已向投保人赔偿近200万元,才得以脱身。
在河北,人保发生将诉责险用于继续执行担保案件,后被法院责令承担3000万元案款的责任。
这些事例能够发生,法院未进行必要审查也有一定责任。
3、保函内容格式能否达成一致?
诉责险保函,目前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是各地法院,对保函的内容、格式、保险期间的表述及加盖的印章都存在不一致的要求,给保险公司的管理带来难题。
如福建几乎每个法院的要求都不一样。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法院的要求必须执行,否则就不能参与当地的诉责险市场。
4、是否应对保险公司设立准入门槛?
很多法院对不同的保险公司有准入要求,将保险公司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保后跟踪管理:保险公司的知情权问题能否得到保障?
一般法院都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函上注明,本保函不可撤销(撤回)。
那么一旦出具保函后保险公司就比较被动,比如被申请人提出了解封异议申请,或者法院认为超额保全,或者案情发生了其他变化等等,保险公司不知情,无法行使《保险法》第52条赋予保险公司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解除权。
我的看法,既然保险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应保障保险公司的知情权,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应对。
下面再谈下诉责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三、诉责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参与保全错误赔偿诉讼的身份地位应得到保证
作为提供保全担保的一方,保全错误的赔偿诉讼的案款最终将会由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买单,那保险公司就有共同参与诉讼的必要。
有的案件,保全被申请人将保险公司列为了共同被告,也有的案件未列。未列的,法院就应依职权或根据保险公司申请,将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追加进诉讼中,其参与诉讼的权利应得到保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点的认识和理解执行存在差异。
我司的2.5万元的赔款支出,就是我司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此案一审中,被保全人未起诉我们公司,投保人曾提出追加我们为共同被告,但法院不同意。
一审判决后,我司拿到一审判决书,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参与诉讼,也被拒绝。最终我司不得已履行了赔付义务。
作为需要最后为损失买单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参与诉讼;而参与诉讼的投保人又不需要为判决结果买单,这样将导致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如果不合理,保险公司迫使投保人再起诉保险公司,会带来有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保全错误及损失的评判标准应保持一致
保全错误及损失的认定,虽有最高法院的公报及指导案例,但很多下级法院并不依从,也有的法官对此并不了解。
在万融公司与本杰明公司的保全错误赔偿诉讼中,北京高院于2018年8月作出改判保全申请人承担1500万元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北京高院认为:“只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或没有得到全部支持,就可以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所申请的财产保全不当,而无需探究其申请保全时的不当是否存在故意,更无需由被申请人先行证明申请人是“恶意诉讼、恶意财产保全”。”
而最高法院2018年第9期的公报案例认为:“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也就是北京高院的判决在认定保全错误的指导思想与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思想相左。
很多基层法院法官,对保全错误认定的标准停留在败诉即保全错误的层面。
我们经办的20个诉讼案件,每个案件开庭,都需要花很大力气,进行保全错误标准的知识普及。
近期,甚至出现以下用车险诉讼案件思路审理诉责险索赔诉讼案件的倾向:
山东河北等地,在开庭前主审法官首先要求选定鉴定机构做损失鉴定;
但其实,诉责险的每一索赔均为一个诉讼,每一索赔几乎都涉及保险责任争议。在保险责任是否构成还不确定的情形下,就率先做损失评估鉴定,会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费用的支出。
这也反映了保全错误赔偿诉讼这类案件的评判标准并未深入各级法官人心。
(三)保险公司如何估损及提取准备金问题值得探讨。
很多诉责险的索赔诉讼索赔金额都非常高昂,最高的有4亿,索赔上亿的比比皆是。但因为每个案件都涉及保险责任争议,最终判决金额为0的非常常见。
而且此类案件诉讼周期普遍偏长,尤其巨额案件。我们最长的一笔保全错误诉讼,已经2年半未结案。
在收到赔案时如何预估损失金额,长期不结案,无法有效调整损失金额,这就给我们保险公司的估损准确性带来考验。
这些都是值得实践中我们思考的问题。
以上是我三年多的诉责险保险实践中形成的一些粗浅看法,提出来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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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苏州的“诉责险”线上对接司法平台创新做法,受到了业内的关注、社会的好评。从业内第一款“诉责险”产品——人保财险“法保e通”的办理效果来看,当事人的体会是:原来办理这类业务至少需要两天,现在只要半个小时。而从抢先尝新的几十位客户来看,最快的一单仅用了9分钟。难怪会有专家指出,这是从又一个细节上提优了苏州的营商环境。
“诉责险”本身就是一种产品创新,是指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申请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和律师一直存在着多次往返法院、保险公司办理业务的情况,诸多不便往往造成诉讼流程延宕、涉案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耗时耗力等结果。如今,“诉责险”创新做法、线上对接司法平台之后,这种一站式便民服务就既赢得了保全时间,又破解了保全难题。
当今社会,营商环境是个热词,屡屡被提及。其实,营商环境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各种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很显然,对于某个具体地方来说,优化营商环境决不能泛泛而谈,既需要从“大处”着眼,又需要从“小处”入手。而且,营商环境好不好、哪里还不够好,市场主体的体会最深,也最有发言权。正因如此,今年以来,苏州市领导密集走访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台资企业等,问需于企,倾听企业心声,了解发展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以用户思维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好的办法就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方向很明确:群众和企业办什么事烦,就把什么事列入改革的范围;办什么事难,就把什么事纳入必须解决的范畴。就此而言,“诉责险”创新做法、线上对接司法平台,就是为营商环境加分。(苏报融媒评论员 吴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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