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又看齐的成功背后是什么么?

6U,中国驻以大使高燕平与以外长利伯曼签署&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协定。目前免签虽然只限于官方级别,持因私护照赴以仍需签证,但从中也看出中以双方是互相持续释放诚意。高大使就说从历史上来看,如今是中以关系最好时期之一。的确,中以双方的互动是在逐步加强和深化,不管是朝圣旅游,还是商务、高科技方面的合作对接,我们作为深耕于以色列市场的旅行社深有感触。
以色列国家旅游部部长乌齐&兰多一行来访中国,前期已在广州、上海举行了旅游方面的推介、路演Ÿ30日将于凯宾斯基酒店与北京的相关媒体、同行会面。Ÿ27日开幕&#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上以色列旅游部也组织了强大参展团。届时以色列旅游部的北京路演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福瑞商旅,您的以色列同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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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回归十周年检阅驻澳部队时,第一方队是不是应该喊“敬礼”,怎么喊成“向右看齐”了?
我是军迷,请教高手解答,谢谢!
可以先喊向右看齐,这是在整理队伍。我想你会不会听错啊,我估计他喊的是向右看。。。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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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喊“向右看”了,只喊“敬礼”就行了~~敬礼就是往右看着领袖。你说的向右看是分列式的时候,需要向右看观礼台。
当首长检阅部队时,部队要先整队,目视首长,然后随着首长的位置或者首长坐骑移动而移动,直至离开本区域!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是你没有听清楚,喊的是“向右看,敬礼!”
澳门回归十周年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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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0)(5)(2)(4)
你是这个国家最有名的导演,你导演过这个国家最具政治意义的party,你结交了这个国家最有权、最有钱、最漂亮的人。
你是这个国家最有影响力、最富有的人之一,你平均年收入超过亿元。你属于这个国家的0.001%阶层。
但是,当你第一次成为父亲时,你却已经触犯了这个国家的法律。而且,你触犯的还是这个国家最具争议性的法律。
生儿育女,天经地义嘛。你觉得,凭着你的影响力和关系,这样的事情应该可以摆平。于是,你又做了一次父亲,再做了一次父亲——你又一次、再一次触犯了法律。
看起来,事情似乎就这样过去了。
毕竟,在你孩子还没有出生之前,他们没有被冰冷的引产针刺上一针,变成一团肉泥;毕竟,也没有一只冰冷的手,伸进他们妈妈的子宫里,粗野的一拉一扯;毕竟,在他们第一次离开妈妈的子宫时,他们发出了啼啼的哭声,有妈妈爸爸的抚摸和拥抱,没有陌生人冲进来,把他们抱走,送到他们父母永远不知道的地方去——永远不会有。
他们所没有遭遇的罪过,无数出生(和未出生)的宝宝们,都曾遭遇过;你所没有承受过的痛苦,无数的妈妈爸爸们,都曾承受过(或者仍然在承受)。
你有三个子女,你当然是幸福的。但是,你愿意承认,仅仅因为未曾遭遇上述罪过,你就享有“特权”了吗?
没有人愿意承认这一点,那些逮住你不放的人也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于是,他们说,你的孩子属于非婚生,需要缴纳罚款——所谓的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对你来说,这笔罚款——所谓的社会抚养费,高达2.4亿元。
假如你是一个普通人,在没有缴纳罚款之前,你的孩子当然上不了户口,假如你又恰好缴纳不起罚款,等着你和你孩子的,当然就是上面提到的那些悲惨命运——被一针扎死或者被抱走。假如你是一个普通人,这笔罚款,就是你为你的孩子缴纳的“保护费”——保护他们不收伤害的费用,你必须缴纳。
但是,作为一个不普通的人,你居然没有缴纳这笔费用;而且,你的孩子们居然也没有被伤害,而且还过得那么幸福。
就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在那些盯着你不放的人看来,你享受了太多的“特权”,为了“公平”起见,你应该接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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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艺谋超生事件,著名媒体人闾丘露薇写道,“张(艺谋)当然无需道歉,但法例规定罚就必须罚,张可以用不合作来抗议,但要承担后果,不然就是特权。政府选择性执法,要追责。”
闾丘露薇的观点很有代表性。
那些连续质问张艺谋为何超生、为何不缴罚款、为何可以“特事特办”的媒体和媒体人,很可能也是带着这样的良苦用心,自以为是“为了公平反特权”。同样,当类似于“怀胎7月被强制引产”的计生悲剧发生时,这些人也很可能义愤填膺,质问计生人员的暴力和无情。
但是,今日盯住张艺谋不放,只会让计生制度更加坚不可摧,只会让(个别)计生人员在下一次计生暴力事件发生时,更加有恃无恐。
当下一个类似于“怀胎7月被强制引产”的计生悲剧发生时,今天拼命叫嚣的这些媒体、媒体人和看客们,不管你们多么同情多么愤慨,你们也不是无辜的,你们都是帮凶、刽子手。
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是一个不和人情的政策,造成了无数的悲剧,没有多少人喜欢这个政策。随着其恶果的逐渐显现,以及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这项政策也会逐渐退出。
如果这项政策因为张艺谋事件而逆势强化,那真是莫大的悲剧。
从契约的角度理解婚姻,婚姻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合约:两个人选择一起搭伙过日子,祸福同享、合二为一。当离婚发生时,这份契约就中止了。但此时,对契约的中止,应该谁的过错大。
婚姻契约的中止分两种:一是双方协议结束契约,和平分手,此时双方对责任认定较为清楚,易于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二是一方过错较大,对另一方造成持久伤害,契约难以为继。
第一种情况下,双方能私下达成协议,法律不应过多干预;对于第二种情况,公正的法律既应该给予破坏契约者相应的惩罚,也应该给予受害者相应的保护。但婚姻法新解释的规定,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
婚姻法新解释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第一,没有考虑到妇女为家庭而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并由此应该受到更多的补偿,而并不仅仅只是分享“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而且还排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第二,也没有考虑到婚姻的破裂,很多情况下是因为一方持续性的过错(如家暴、变心、外遇等),由此受害一方应该受到补偿,并在财产分割时获得一定程度的倾斜。
在很大程度上,婚姻法新解释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使得破坏婚姻这一契约的责任,变的不那么重了,因为法律不会让你因此而遭受惩罚——你因此而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
这样,婚姻法新解释显而易见的后果有两种:第一,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尤其是其对家庭的贡献较不易货币化的一方的保护,变的空前的薄弱,他(她)们因此而受伤害的可能则变的更加大;第二,(愿意)视婚姻为儿戏的人,有了更多的动力。
仔细看了遍薛兆丰鼓吹涨价的几篇文章,和朱海就批评他的两篇博客,基本上算是搞清了两边的分歧所在了。薛派是试图解决短期问题,是从分配的角度看问题,用的是静态分析;朱派则是试图解决长期问题,是从生产的角度看问题,用的是动态分析。
国营垄断企业对其垄断产品(如火车票、油价、电价等)涨价,短期内可以缓解拥挤并减少排队的浪费(这是其唯一的积极作用),但对解决长期的短缺问题,作用不大。
在短期内,在铁路没有民营化的基础上,涨价是个不算太坏的政策选择
涨价之所以有效,从经济学上来讲,是因为涨价让一部分人的需求变成了欲望。火车票涨价到一定程度,一部分人买不起不买了,一部分人舍不得买,还有一部分人买飞机票去了。最后,排队的人不见了,有需求的人的火车票也好买了。这是涨价的积极作用,但从中你也可以看到其消极作用。
他们(涨价派)认为,农民工春节返乡的需求过于庞大,由此产生了排队拥挤等,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所以,他们认为,铁道部应该涨价,以此来消灭一部分需求,分流一部分需求(让部分人去坐飞机、坐汽车、骑摩托车)。适当的涨价,拥挤排队确实可以消除,但核心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触碰,遑论解决。
在目前的情况下,相对于铁道部的运输能力,春季期间的火车票确实供不应求。这点不应该否认。火车票在春运期间涨价,可以让供不应求的火车票,“分配”的更为简单快速。这是涨价有限的积极作用。
政府干预的后果,有坏的,也有更坏的
去年广州亚运,政府大酬宾,公交免费,结果造成剧烈拥堵,最后被迫恢复原价。
广州公交恢复原价后,照样是政府垄断,照样是没有效率,照样是接受纳税人补贴,照样是有些拥挤,但相比免费时期的惨烈状况,涨价(恢复原价)难道不是有限的改善吗?
即使是行政垄断行业,即使是政府控制,不同的政策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有的后果不好,有的后果则更坏,甚至坏到无法忍受。
春运火车票涨不涨价,不应该考虑能否让所有人状况都变好,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火车票涨价,毫无疑问会改变一些人的行为选择,但这不是对这些人的伤害;即使是政府定价,很多时候,不同的价格,所产生的不同后果也是可以比较的。
政府的不同干涉行为,虽然都很可恶,但却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并影响到不同范围内的人。有的时候,哪样的后果坏,哪样的后果更坏,不是很难判断。
如果涨价,能够让更坏的结果变得稍微好点,为什么不能承认(涨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呢?
涨价的积极作用十分有限
让火车票在春运期间涨价,或者就算铁道部突然制定了一套完美的价格,其积极作用也都是十分有限。它不会改变铁道部的垄断地位,也不会增加火车票的供应,更不会让所有人的状况都变得更好,同时也不会改善主观价值视角下的效率。
单纯的涨价,是静态的理解问题,是从分配的角度解决问题,也注定只能解决短期问题。
用涨价来解决短缺问题,其实质是消灭需求。即通过涨价,让一部分人消费不起,进而其(应该被满足的)需求就变成了(无需满足的)欲望。
在不太长的长期内,这种方式注定会失败。比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或随着通货膨胀的持续进行,已经涨完之后的火车票价,又会显得不够高,又会被有识之士们认为应该提价。
归根结底,解决因(行政)垄断而产生的短缺问题,只能使用自由化的方式——废除政府强制、解除行政垄断、吸引私人企业进入。而涨价,只不过是在缓解问题的同时糊弄问题,并把今天的问题推迟到明天去解决。
涨价和自由化相矛盾吗
十分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第一,涨价和自由化相矛盾吗,即涨价会强化行政垄断、并让推行自由化的政策变得更加困难吗?第二,从长期来看,垄断最终会破产,使用涨价作为权宜之计,会加深加重最终破产后的糟糕局面吗?
只可惜,批评薛兆丰的人,没在这方面考虑过。
周三,。他们指责百度的屏蔽政策,使他们的文章无法在百度上搜索出来,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
毫无疑问,这样的诉讼会引起国际舆论对中国的审查政策的暂时关注,甚至有可能间接推动相关立法的产生,但是,“8位纽约居民”对百度的指责,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地方。
指责百度侵犯其言论自由的“8位纽约居民”,他们一方面错误的(或故意错误的)理解了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则错误的(或故意错误的)以为,作为一家私营企业的百度,对其负有某种无条件的、不可推卸的义务。
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报道,8名纽约居民指责百度的屏蔽行为侵犯了美国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原告这里所指的权利是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是由(美国)宪法赋予的,而是由个人主动去实现的。
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是被动的,即主要保障这一权利不受政府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侵犯;而并不是主动的,即直接帮助某个人去实现他肆意表达的欲望。
所谓言论自由,并不是指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有人洗耳恭听;也并不是指你写的每一篇文章,都必须刊载在你希望的某个媒体上,让所有的人都能看到;更不是指你发表的每一篇博客,都要被Google和百度收录在搜索结果的第一项,让每一个人都能点击到。
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如果你能找到传播你“言论”的媒介,如果你能找到接受你言论的听众,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力对你——享受自己所享有的言论自由这一神圣权利的过程——进行干涉、强制和破坏。
原告称,他们有关中国民主运动的文章或视频无法通过百度搜索出来,一次他们断定百度侵犯了其言论自由。但很显然,仅仅这些,并不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犯,百度并没有义务将其文章或视频“搜索”出来,世上也没有任何一家媒体(或平台)有义务为其“文章或视频”提供显示(或推广)服务,让更多的人看到。
在这里,原告所要求的并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肆意表达的欲望。
事实上,“8位纽约居民”所犯的错误在于,他们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的百度对他们承担着某种无条件的、不可推卸的义务。他们认为,百度有义务将他们“有关中国民主运动的文章或视频”显示出来,甚至放置在搜索结果的第一项。
但是,他们错了,在双方没有任何有形无形的合约的前提下,百度对他们(包括使用百度的进行搜索的使用者)没有任何义务。作为搜索引擎,选择抓取、收录并显示哪些内容,应该完全有百度来决定(尽管其中毫无疑问有政治审查的压力),其他人则没有对此进行干涉的权力。
因百度没有收录或显示其作品,而指责百度侵犯其言论自由,这是将个人欲望强制于他人之上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更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直以来,百度在中国的名声都很差,其为人诟病的地方,主要有两点:即对搜索结果进行政治审查,和对关键词产品按竞价排名进行销售。
但是,这要么是私营企业适应审查制度的需要,要么是企业经营策略的自主选择。对于这些行为,可以批评,甚至也可以进行道德职责,但也应该仅限于此,百度并没有义务作出改变。尤其是前者,在中国的国情下,改变的后果极可能是毁灭。
也许,百度主动配合政府的政治审查,是一种道德上的罪恶。但是,强制要求百度满足其使用者(或上游“合作伙伴”如“8位纽约居民”)各种不合理的欲望,则是一种更大的道德上的和法律上的双重罪恶,也只会产生更加邪恶的结果。
在药家鑫撞车杀人案尚未宣判之际,很多事外人谈到了废除死刑,谈到了宽恕。
他们说,一个孩子的母亲被杀,已经够悲惨了,何必再让另外一个母亲的儿子被杀。他们甚至还说,如果有谁认为药家鑫应判处死刑,或者有谁支持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谁就是以暴易暴,谁就是不宽容,谁就是嗜血。
不管他们说的对不对吧,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吧。假如法院最终判处了药家鑫死刑,那么,到底是谁杀死了药家鑫?
按照萧瀚、熊培云等人的观点,是受害者家属、是我们这些认为药家鑫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看客、是法院断案法官——这些不懂宽恕只知道以暴易暴的嗜血魔头杀死了药家鑫,或者,是可恶的、该死的、野蛮的死刑制度,杀死了可怜的药家鑫。
必须承认,受害者的痛苦和愤怒杀死不了药家鑫,网络看客的义愤填膺更不能奈药家鑫若何。如果药家鑫最终被判处死刑,法院断案法官和死刑制度当然有一定的关联,但更重要更关键的,是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在头脑清醒时主动实施的野蛮而又残忍的犯罪行为。
是犯罪嫌疑人因驾驶分心(一边开车一边看车载影碟机上的演唱会)而造成了交通事故;是犯罪人嫌疑人因为发现受害者是个农村女人,而且还在记他的车牌号码,而顿起杀心;是犯罪嫌疑人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为什么一个去见女友时,要随身携带致命刀具),一刀一刀向受害者身上捅去,直到受害者死亡;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迅速逃离案发现场,并且犯下第二场交通事故,然后准备再次逃走。
整个案件,你找不到受害者任何过错的地方,所有的悲剧,都是犯罪嫌疑人野蛮、残忍、毫无人性、令人发指的兽行造成的结果。如果说受害者有什么不对的地方,那也仅仅只是因为她是一个农村女人,她在被人从背后撞到后,努力的想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
整个悲剧事件,完全是犯罪嫌疑人一手造成的。是犯罪嫌疑人造成了被害者的悲惨死亡,是犯罪嫌疑人造成了被害者家属失去女儿、失去妻子、失去母亲的悲痛,也是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他自己身陷囹圄甚至性命不保的不幸结局。
但是,既然如此,为什么道德家们在谈论这起案件的时候,还要把犯罪嫌疑人当成受害者,好像他的不幸结局是其他的什么人造成的一样呢?
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并被执行了死刑,他就成了受害者吗?不是的,他依然是施害者,依然是杀人凶手。这永远都不会改变。
那么,是谁杀死了药家鑫?答案很简单,就是他自己。
关于奥派泰斗穆瑞·罗斯巴德先生的谬论,我以前写过。现在读到罗先生另外一篇文章,,其错误之低级,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关于应该如何惩罚犯罪分子,或者根本要不要惩罚犯罪分子,罗先生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同态复仇、罪罚相称),应该完全由受害者来决定;但“国家现在垄断提供防卫、司法及刑罚的服务”,所以罗先生认为,如何惩罚犯罪分子,惩罚到什么程度,还是应该完全交由受害者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决定。
罗先生写道:
那么假如罪犯犯下罪行之后,应该由受害者起诉或决定是否由政府索要相应的赔偿或处以相应的刑罚。受害者将可指令政府不去起诉或不处以他有权要求的最高程度的刑罚。因此,假想甲侵犯了乙;可乙是一个和平主义者,或不知什么原因不相信刑罚;政府就不应该像现在这样,继续以“社会的”名义起诉甲,即使受害者强烈要求不这么做。或与之类似,罪犯将可找到受害者,花代价使其从起诉或刑罚中脱身;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自愿同意允许罪犯给予金钱补偿以代替其他针对罪犯的惩罚。
如果你还没有看出这段话中的问题,想想这样一个并不少见的事例吧。张三是一个暴力团伙的头目,他抢劫了王二,然后,他警告王二不要起诉他,否则就杀掉王二。
请问,在罗先生设想的自由新世界里,该怎样保护王二们的私人财产,又该怎样打击张三们的强盗行为呢?
因为劳方相对资方处于弱势,所以很多人认为,劳方容易受到资方的“伤害”,所以他们认为应该给予劳方各种法律上的特权,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
在《》一文中,学者徐贲教授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很简洁的阐释。他写道:
私营企业雇员与老板之间的契约关系常被解释为意志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说,工人们签订契约,是他们自觉自愿的事。他们接受自己参与设置的限制,做出的是自由选择。但是,应该看到,契约关系中往往包含着并不对等的权力优劣关系,处于劣势的那一方(工人)因此很容易受到强势一方(老板)的伤害,成为事实上的弱者。
还有比这更混乱的观点吗?
第一,既然是契约关系,怎么可能包含“权力关系”呢?难得因为工人与老板签订了契约合同,老板就有了暴力威胁工人的权力吗?(请分辨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权力由暴力支撑,权利则来自与天赋人权和自由契约。)作者所叙述的这种劳资关系,是美国的现实,还是中国的现状,抑或只是作者心目中臆想的劳资关系?
第二,既然签订契约是双方自主意志的结果,“是他们自觉自愿的事”,那么,双方按照契约约定行事,工人受到老板伤害一说,究竟从何而来?或者,作者认为,工人都是没有任何理性的大笨蛋,自愿被老板伤害,必须被如作者这般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所拯救?
第三,在契约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作为作者所说的“事实上的弱者”,一定会被处于强势的一方所伤害吗?既然契约是双方自主意志的结果,那么契约对双方而言就一定是互惠互利的,否则契约就根本不会签订。从本质上讲,工人和老板签署合同,和我们平时去饭馆吃饭、去超市购物,没有任何区别。在契约关系中处于处于弱势的一方,极可能从双方契约关系中所获得的利益不如强势一方,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算是伤害?
第四,和作者一样,很多人都认为强势、贪婪的资方能够而且经常会伤害工人,但是,资方能够通过什么方式伤害工人呢?(1)不给工人更高的工资,或者(2)按照合同解雇能力不够的员工,也许这就是作者所认为的“伤害”方式,但这些完全是资方的民事权利,工人也可以用辞职走人来威胁资方改变初衷。当然了,如果资方强制或欺骗工人,这无疑是伤害,但这既违反法律也违反双方契约,一般的法律(刑法、民法、合同法)即能打击、遏制此类行为,而并不需要给予工人法律上的特权。
有了上述混乱认识后,作者就开始下一些荒唐的结论了:
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担负起责任,站在契约关系中弱者的一方。社会应该积极支持工人有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仅仅是这些,作者认为还不够:
即使当工人拥有这一权利,并能够集体同资方协商契约关系的时侯,工人仍是弱者一方。在工人没有工会权利和手段时,他们的弱者地位就更加显而易见。这时候,劳资双方合同甚至不属于“契约”,它只是一种变相的“主奴关系”。
原来,通过自主意志、自愿签署的契约竟然“甚至不属于契约”,既然如此,那究竟什么才是自愿契约呢?弱势一方与强势一方自愿签署的互惠互利的合同,仅仅因为弱势一方所得利益不如强势一方,双方竟成了“主奴关系”,那么,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要“自愿为奴”呢?
试问,徐贲教授家的保姆/钟点工,相对于老板徐贲教授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她和徐贲教授的关系是“主奴关系”吗?或者,徐贲教授认为,应该给予保密/钟点工更多法律上的特权,让双方在“主奴关系”中的位置进行互换?
有上述错误认识之后,徐贲教授给出了保护工人避免奴隶地位的上策:
即使在工会和资方力量似乎对等的关系中,工人也容易受到伤害。工人必须通过工会才能与资方谈判,工人高度依赖工会领导的行为和决定,因此,工会领导人便对工人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在民主的国家里,政府会订立意在保护工人的政策,因为政府不应该以为,有了集体合同,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就已经有了充分保障。政府应当就工人的工作时间限制、劳动安全标准、最低工资待遇作出种种限制资方的具体规定。
看来,(1)工人太愚蠢,自愿同老板签署让自己处于奴隶地位的契约;(2)工人太软弱,即使有了法律赋予的各种特权,仍然不能保护自己,只能要求国家立法,进行全方位的悉心照顾。既然如此,究竟是谁说的“咱们工人有力量”?
尽管有上述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的分析,徐贲教授更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在文末提出的观点。在分析了私营雇员工会与政府雇员工会的区别后,作者写道:
政治人物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需要讨好公务员,公务员因此也就得到种种好处,成为一种变相的“吃皇粮”,这其实是在慷纳税人之慨,改变一下,对社会公正和对纳税人都是有好处的。
看来,徐贲教授的意思是这样的:(1)劳方与资方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经过自愿的契约所确定的双方关系是“主奴关系”;(2)如果资方是强势、贪婪的资本家,政府应该全方位立法,赋予劳方特权,全方位保障劳方权益;(3)如果资方是伟大光荣正确的政府,算了吧,这种“主奴关系”就继续保持下去吧!
还有比这更混乱的吗?
自启动以来,学者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一直吸引着人们的广泛关注,并获得了人们的广泛响应。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公开报道有)一个乞讨儿童的境遇因“随手拍”而得到改善,但其参与者和支持者仍乐此不疲。
不仅如此,“随手拍”的参与者和支持者们还认为,他们不仅有一个高尚而伟大的目的(解救乞讨儿童),而且还获得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而广泛的参与,并同时达到了让社会大众关心、关注乞讨儿童的良好目的。他们认为,(即使)尚未解救过哪怕一个乞讨儿童,但他们是在发起并参与一些公民运动。
但是,“随手拍”真的如其参与者和支持者所言,是一项公民运动吗?
一项活动之所以被定义为公民运动,除了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外,它还需要具备其它的、更关键的特征。而正是这些更关键的特征——除了广泛第参与——定义了公民运动。这些特征包括,(1)有一个高尚的但切实可行的共同目标,(2)参与者为实现预期的目的作出一定的牺牲,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3)克制自己的行为,不给无辜的事外人造成伤害。
在这样的标准下,2008年的厦门人通过“散步”来抗议PX化学项目的行为是公民运动,2009年的广州人通过“散步”来抗议垃圾焚烧厂的行为也是公民运动。而于建嵘教授发起的“随手拍”,无论按照什么标准,可以是任何“运动”,但绝不会是公民运动。
很明显,除了具有一个高尚(但至少短期内不切实际)的目标以外,“随手拍”并不满足上述“公民运动”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特征。
“随手拍”的参与者需要作出任何牺牲,或是承担任何风险吗?不用,他们只需要拿出手中的相机,咔嚓一下,然后上传到网络上。参与者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除了消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上网流量和手机电量,还有什么?
也许,“随手拍”的支持者会辩称,很多乞儿都是被人贩子组织起来乞讨的,“随手拍”可能招致人贩子的报复。但是,所有公开的事例都表明,“随手拍”的拍照对象——那些乞讨儿童,都是和父母(或者亲人)一起乞讨的。支持者所谓的“报复”,恐怕只能是乞儿(或其亲人)默默的诅咒。当然了,前提是如果有的话。
事实上,正是因为参与“随手拍”无需付出任何成本,无需作出任何牺牲,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所以它才会获得如此广泛的参与和响应。试想,如果“随手拍”要求参与者将乞讨妥善的儿童安置下来,于建嵘教授引以为傲的广泛参与,还会存在吗?
“随手拍”的支持者认为,只要能够解救一名乞讨儿童,“随手拍”就“善莫大焉”。但是,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证据表明,“随手拍”解救过哪怕一名乞讨儿童。恰恰相反,它倒是骚扰了无数个无辜的乞讨儿童。
其实,于建嵘教授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最先打算解救的并不是乞讨儿童,而是被拐儿童。只是,在无数的事实表明被拐儿童不大可能上街乞讨后,于建嵘教授才恰恰的把“随手拍照解救被拐儿童”改成“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
但是,随手拍照即解救不了被拐儿童,更解救不了乞讨儿童。
如果覆盖全面的儿童保障体系无法在短期内建立,如果乞讨儿童的家庭境遇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改善,那么,要求一个乞讨儿童放弃乞讨,无疑是在追问“何不食肉糜”,无疑是在将一个乞讨儿童从一个原本就十分悲惨的境地推向一个更加悲惨的境地。其“解救”之效,又从何谈起呢?
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一个乞讨儿童进行随手拍照,等于是将其揪出来进行示众。而有的“随手拍”参与者,甚至要求警察参与进来,将乞讨儿童及其父母送回原籍。除了好心到丧心病狂,恐怕无法解释这种行为。
在其微博客中,于建嵘教授多次强调,那些带孩子乞讨的父母,并不是穷到吃不饱才出来乞讨。所以他认为,剥夺父母对乞讨儿童的抚养权,将乞讨儿童及其父母发回原籍,便都是可行且不坏的选择。
也许,按照于建嵘教授的设想,乞讨儿童会迅速从城市里消失,但是,那些乞讨儿童的境遇,并不会因此变得更好。至于因此而赋予给政府、尤其是警察部门的超过宪法与人之常识的权力,只会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警察化”,只会让社会底层人士变得更加脆弱。
于建嵘教授总是喜欢在其微博客里展示其对社会下层人士(尤其是访民群体)的关心,但是,他的建议建言,却只会让他们的处境变得更加悲惨。因而,一个诛心之问便很值得提出来,于建嵘教授到底是一个为民请命的英雄,还是一个哗众取宠、见风使舵的无耻之徒,抑或他只是一个头脑不清又不愿认错的糊涂虫?
自年初的喧嚣后,“随手拍”已渐趋平静,只剩下少数一些人在坚持。而“随手拍”所引起的关于人权和儿童保护的争论,虽然尚未定论,但也早已平息。但是,除了那些仍然在坚持的支持者以外,仍然有很多人对这一行为持同情态度,甚至认为那是公民运动。
其实,“随手拍”无论如何都不是公民,相反,倒更像是一次暴民狂欢。
为了一个美好的目的,狂热而愚蠢的人们积极的参与到了给无辜的给事外人带来巨大伤害的运动中去。有的人从中获得了道德上的满足感,有的人获得了名与利,有的人获得了更多的权力。
还有一些人,从一个深渊坠到另一个深渊。但是,谁在乎呢?
自说出“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这样的话后,作为中华民族博物院院长的政协委员王平女士,迅速成为舆论焦点,其言论也引来舆论的极大关注。可想而知,舆论大多对王平女士的观点持批评态度。
本来,我对王平女士的观点是不会持同情态度的,但是,在读完了后,我改变了态度。我发现,舆论对王平女士的批评,大多都站不住脚。而且,在寻求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时,王平女士并不像其他委员那样动辄喜欢“强制、限制和禁止”,王平女士所谓的“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并不是限制农村孩子读大学,而是(释放政策空间、创造利好条件)让农村孩子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所以,尽管我并不赞同王平女士的大多数观点,但在“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这一点上,我愿意为王平女士一辩。
在大学生毕业人数屡创新高的今天,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的今天,在应届毕业生就业工资不如一般农民工的今天,到底应不应该上大学,的确如王平女士所言,是一个值得全社会深入探讨的问题。
上大学需要花很多钱,需要占用很多原本可以用来赚钱(学手艺、做生意)的时间,这是上大学的核心成本。于此同时,上大学也有很多收益,其中包括学到很多书本上的知识,以一个大学毕业生的身份进入就业市场,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等。应不应该上大学,或者应不应该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其关键并不在于一些论者所谓的“知识改变命运”,也不在于王平女士所提到的保护农村文化,只应该而且只能在于农村孩子上大学所获得的收益能不能超过上大学所需要付出的成本。
如王平女士所言:第一,中国的大学教育体制有问题,大学毕业生的素质,离用人单位的要求尚有距离;第二,供一个孩子上大学,需要很多的费用,对于农村家庭而言,这种压力可能很难承受;第三,大学毕业生找工作十分困难,如果想要在大城市扎下跟,可能更是难上加难。这些困难,都是农村孩子上大学的可见成本,对于一些贫困家庭而言,这些压力很可能是不可承受之重。如果没有确定的丰厚回报,很难说,付出这些成本就是值得的。
所以,对于那些十分贫困的农村孩子来说,对于那些从大学文凭中获益有限的农村孩子来说,耗费四年青春花费近十万元读大学,真的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事实上,通过对比上大学所需付出的成本和能获得的收益,来判断上大学是否划算,不仅适用于农村孩子,也适用于城里的孩子,不仅适用于穷人家的孩子,也适用于富人家的孩子。因为从本质上讲,上大学就是一种投资,如果这种投资不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这种投资就不是一次合算的选择。
所以,王平女士的“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很难说是一种错误的观点。至于一些论者所谓的堵塞了农村孩子改变命运的空间,更是错的离谱。如果上大学是某个农村孩子的最佳选择(最优投资),他绝不会因为你不鼓励就选择放弃。而且,条条大道通罗马,在一个自由社会,上大学绝不是唯一的改变命运的机会。
我在文章开头时提到,王平女士所谓的“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并不是限制农村孩子读大学,而是(释放政策空间、创造利好条件)让农村孩子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所以,我十分希望作为政协委员的王平女士,能够继续朝这方面努力,推动鼓励农村孩子成才的政策能够得以实施。比如,鼓励乡村的青年才俊自主创业,在乡村和小城镇地区大量减免税费,大规模减少和放松行政干预等。
行文至此,我必须提及我绝对不会赞同王平女士的一个地方。王平女士“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是因为她认为农村孩子应该呆在农村,保护传统农村文化。我虽然同样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但我却认为,农村孩子就应该去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去(如果农村没有更好机会的话)。
我觉得,如果农民都能过上相对丰裕的生活,如果农村的孩子都能拥有一片自由的天地,不管他们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不管他们身后的农村传统文化还在不在(更大的可能是变成一种更人性化的形式),真的都不大重要。
来自本人新浪微博,按时间顺序:
1,毛时代,政府要求你必须做某些事的同时,禁止你做某些事。按要求必须做的事,占用了个人绝大部分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并产生了极大的浪费,以至于造成罄竹难书的人间悲剧。邓时代,个人被要求必须做的事和被禁止做的事,都在逐渐减少。这就是中国30年的经验,也是邓相对于毛的优越之处。
2,邓时代(包括被邓定义的后邓时代),前述的“义务”和禁区的减少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而是反反复复,时快时慢的。所以,如果乐观一点的话,今天的国进民退,可能只是邓时代的一个插曲。
3,虽然邓被称为总设计师,但改革开放并不是他发起的,也不是他推动的。他只是顺势而为,有的时候踩脚刹车,有时轰脚油门。他监视着方向盘,但必要的时候,他也会夺过来。&
4,邓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支持民营化,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你可以找到他无数开明的地方,但是,对于改革开放,他有自己的底线。如果这个底线被超越了,他愿意做任何事情,而且,他甚至真心诚意的相信,他这样做是对的,无论是对他的党,还是这个国家。&
5,今日中国所使用的政治语言,都是毛时代创造发明的。邓时代之所以与毛时代不同,是因为邓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政治语言的表达方式,如黑猫白猫、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这种语言仍然是毛时代的产物,其灵魂仍然是毛时代的,尽管其表达方式不同。
6,在国进民退的今天,很多人,甚至是很libertarian的知识分子,也开始怀念邓,怀念80年代90年代的改革开放。但是,这没有任何意义,也没有任何必要。邓有一幅资本主义的外表,但他更有一颗社会主义的心。外资内社的邓,解决不了今日中国的困境困局。
7,今日的中国,已完全融入资本主义世界,并从中如鱼得水。今日之困局,是毛时代遗毒在21世纪的并发症。怀念邓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再来一个邓,同样不行。事实上,正是因为邓对毛之遗毒的无力,才使中国有如今的困境。
8,中国要继续前进,必须进一步去毛,但同时也需要“去邓化”。邓是毛的继承者,尽管不是太忠诚的继承者,但我们仍然需要超越邓,超越邓为现在的公共讨论所设立的思想禁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去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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