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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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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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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如何理解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有人认为,如果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所有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双方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物权法》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即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土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投资,属于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4〕6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4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工作任务本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主要任务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划定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发展方向区”是反映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以外实际开发建设和体现未来用地空间发展方向及趋势的评价空间区域,区别于正式审批的开发区用地范围,不作为开发区用地边界管理的依据。其主要作用一是真实全面体现开发区实际开发建设状况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水平;二是明确开发区未来规划发展方向和用地空间;三是作为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的备选区域;四是作为开发区用地政策覆盖的优先区域。(二)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根据国家核准开发区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状况,将开发区划分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和产城融合型开发区两种评价类型。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且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的,划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或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 的,划为产城融合型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统一划定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三)完成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在完成划定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和确定评价类型的基础上,根据修订后的评价规程和省厅统一的权重、理想值完成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修订后的评价规程和统一的权重、理想值将另行下发。二、工作组织本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责任主体为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做好配合工作。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调度、督促、预检、指导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发展方向区的审核批准、开发区评价类型审定和评价成果验收、汇总、上报等工作。三、时间安排各开发区要及时跟各级政府汇报,加大和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力度,争取最大支持,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一)工作准备。2014年5月,本通知下发后,正式启动评价工作。各开发区要结合以往工作基础和技术承担单位资质要求,确定技术承担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于2014年6 月 1 日前将承担单位名称汇总至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并以市州为单位报省厅地产处。(二)技术培训。2014年6月,省厅将召开工作动员和培训会,对具体发展区划定方案、评价类型确定方法、规程修改点、数据库标准和制图规范等进行具体讲解。(三)划定范围。2014年6月-8月,各开发区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划定发展方向区和确定评价类型,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地产处。(四)开展评价。2014 年9 月-12 月,各开发区开展评价工作。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应在11月底前完成,12月份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省级开发区应在2015年1月底前完成,2015年2月份完成验收工作。四、工作要求(一)成果应用。从2016年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将调整为年度更新,3年一次全面评价。年度更新只需填报相关数据,编写工作报告。评价更新结果将作为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退出的主要依据。开发区没有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不能参与省国土资源厅的集约利用评优活动,不得扩区、调区和升级。市州行政辖区范围内有开发区没有完成评价工作的,不得新设立工业集中区。(二)技术单位资质要求。结合修订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的要求和以往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本次评价成果更新技术承担单位资质要求如下:具有B 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或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并在本省相关协会备案的机构。以往工作拖沓,成果质量低下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本轮评价工作任务。本轮评价工作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相关协会,对各技术承担单位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工作认真负责,成果质量优秀的将进行表彰。联系人:朱启明电& 话:1&&&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
主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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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让土地转让后开发如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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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您好!我市有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转让取得一工厂厂房及出让土地,后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请问,这种情况土地如何审批?是否必须进行招拍挂出让?能否按改变用地条件协议补交出让金办理?
  回复:你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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