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股东退回投资款款,应该找什么类型律师?

做不成股东,至少还能要求返还投资款!
就投资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并非是有出资就一定能够成为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个技术活,需要针对个案进行判断,不过一般来讲,是采取实质要件来进行认定。如果是单纯出资,并不一定能够被认定为股东,幸好,做不成股东,至少还能要求返还投资款!
李某曾为浔兴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李某向浔兴公司交付了投资款16万元,后李某离职,因浔兴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会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李某遂要求浔兴公司返还投资款并偿付相关利息损失,协商未果后,李某起诉至法院。
浔兴公司主张,李某等五人曾协商向公司进行出资,对应的投资股权挂靠在浔兴公司的股东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名下,李某系浔兴公司的隐名股东,已实际履行股东义务和享受股东权利,故出资款不应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投入资金以成为浔兴公司股东,浔兴公司认为李某实际已成为浔兴公司股东,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投入资金应成为股东没有异议。但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登记的信息显示,李某并非为浔兴公司显名股东,同时,李某也未能以隐名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李某投入资金未能成为浔兴公司股东,其投资目的未能实现。浔兴公司收取并使用本案诉争款项的行为,符合借款行为的特征,故涉案投资款应认定为借款。现李某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浔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浔兴公司对于其主张与李某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的辩称理由,并未能提供诸如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加以证明,并且浔兴公司主张李某等人投资股权隐名在其股东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某名下,亦明显缺乏合理性。对于浔兴公司而言,其股东某投资公司与庄某之间不存在可以相互替代的法律事实。此外,浔兴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已实际取得股东身份或已行使和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原审认定李某投资目的未实现的情况下,有权向浔兴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于法有据。原审认定浔兴公司应自李某提起原审诉讼之日起承担涉案投资款的利息损失,亦具有合理性。但原审在李某投资入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将浔兴公司收取并使用投资款的行为视为向李某借款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为典型的投资失败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投资人李某向公司投入“股金”,但自始至终未能享受股东权利,除出资外,也未履行股东义务。而且公司自始至终未召开股东会通过增资扩股等事项,也并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在此情形下,公司方主张为隐名投资,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当认为投资目的未能达到。投资人可以要求返还投资款。
同时,投资也应当谨慎审查公司股权结构及管理状况,切勿以为只要投入资金就一定能成为股东。无论如何,投入资金的相关证据也应妥善保存,做不成股东,至少还能要求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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