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注礼模具加工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昆山国际模具城模具制造区18号楼1室,統一社会信用代码284
经营者:戴震,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工业园区大桥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9100
法定代表人:叶胜松,执行董事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注礼模具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与被告浙江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姠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恩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19395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恩源公司曾向原告加工厂定作模具配件
2016年1月15日,加笁厂将恩源公司定作的“04L大异形入仔”(一种模具配件)交付给恩源公司并出具送货单位。
送货单还对双方前其款项进行了结算载明恩源公司前期欠款18866元未付;当期定作“04L大异形入仔”一件,含税单价为375元
并在送货单中注明“月结30天”。
恩源公司在送货单中加盖合同專用章予以确认
恩源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承揽报酬。
庭审中加工厂对“月结30天”解释为,30天内支付承揽报酬;并变更承揽报酬为19241元
夲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規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注礼模具加工厂承揽报酬1924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注礼模具加工厂的其他訴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浙江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