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报公安立案后的程序可撤销吗

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引发的思考----建议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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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引发的思考
建议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
据报载,日前江苏金坛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王某是毕业于某名牌高校的研究生,1990年与妻子甲结婚,生有一女,1992年王某隐瞒了婚史,与另一女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长达八、九年之久,并也生有一女。1997年乙在知晓了王某已有家眷的真相后仍与之同居。2001年5月和同年底,甲以重婚为由先后将乙和王某告上法庭,结果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而甲因下岗生活难以维系,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告以结束。
在同一起共同犯罪的重婚案件中,原先同样是受害者的乙被判了拘役六个月,而主观恶性更深、犯罪情节更重的王某却能逍遥法外,这不能不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实,法院的裁判并没有差错,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法律对重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出现漏洞。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虽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笔者认为,这种两可式的管辖规定不利于对重婚案件的处理,建议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理由如下:
第一,从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宜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司法解释列举了八项案件作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仔细分析这八项案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私人的人身健康、通信自由、受扶养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私权,只有重婚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三项案件是既侵犯私权,又侵犯公权,而司法解释明确其中的后两项案件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不在自诉案件之列,唯独没有将重婚案件与之等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有缺陷的。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私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婚姻管理制度,既是对公民私权的侵害,又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然践踏,对这类损及公权的刑事案件应当通过公诉渠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转嫁由被害人承担起这个起诉责任,否则就是对危害公权的犯罪行为的放任。
第二,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按照现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任何一件重婚案件均可以不提起公诉,待由被害人忍无可忍时提起自诉,避免卷入到是是非非的婚姻家庭纠葛中去。事实上,很多检察机关是不愿意主动介入重婚案件,公诉的重婚案件也确实是凤毛麟角。设置两可式的管辖规定,公诉与自诉可以相互扯皮推卸责任,为检察机关不积极办理重婚案件留有余地。而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则当社会公共秩序中的国家婚姻管理制度受到侵犯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利益主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别无推处,这样能够增强检察机关对重婚案件的公诉责任心,保障国家婚姻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权的严肃性。
第三,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是遏制“包奶”现象的需要。“包奶”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胆大妄为公开“包二奶”、“包三奶”,招摇过市,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造成这一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打击不力,对“包奶”现象形不成必要的、足够的震慑力,这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程序法上的原因。就诉讼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重婚案件公诉的“另眼相待”,使得重婚案件主要靠被害人的自诉才能呈上法庭,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重婚案件的受害人由于受到恐吓威胁、出于对配偶生活上的依赖或者为家庭、子女的名誉着想等种种原因,不愿将自已的配偶告上法庭,使得这些犯罪分子能够从容地逃避法律的制裁,公开养妻纳妾。所以,为有力地打击“包奶”现象,对重婚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压力,有必要将重婚案件列为公诉案件,由公权直接介入处置。
第四,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按照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来追究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在一般的重婚案件中是有主犯和从犯之分的,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在整个重婚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与有配偶的人进行重婚的人则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主犯和从犯在处刑上必然要有所区别,为避免出现象全国首例研究生重婚案中从犯受刑、主犯安然法外的尴尬,应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公诉,按照犯罪分子罪行轻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通联: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邮编:2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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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an 20 14:49:02 CST 2015
&&&&来源:拍案网综合
  厦门大学外文学院原院长“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记者20日获悉,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将小琴(化名)指控纪玉华涉重婚一案移送到重庆警方进行侦查。
  2013年11月,有网民发帖称,“54岁的厦门大学外文学院院长纪玉华,谎称自己离婚26年,欺骗重庆一高校27岁女教师,并致其怀孕6个月。现女教师和父母在厦大讨说法,院长玩失踪。女教师欲跳楼,幸被救下。”同时,配发了纪玉华参加活动和亲吻一名女性隆起肚皮的照片。为此,厦门大学宣传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曾表示,警方已经在调查之中,如果纪玉华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校方将严肃处理。该校外文学院表示,纪玉华已经不再担任院长职务。
  去年7月,该事件的女主角小琴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纪玉华重婚。20日,该案件的自诉人小琴告诉记者,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此案移送到重庆警方进行侦查。
& 小琴给记者发来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决定书”显示,该院于日受理自诉人小琴(化名)控诉被告人纪玉华重婚一案,自诉人和被告人纪玉华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因此决定将本案移送至警方进行侦查。
  记者随后与法院核实,法院表示确实已经将案件移送给重庆警方。(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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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3版: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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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婚案件管辖权的思考
——兼谈对《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理解
  ○朱大伦  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3年起,袁某到常州打工,期间其与王某在常州红梅新村18栋2单元103室同居生活,互相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2005年9月,袁某到宿豫区法院起诉与徐某离婚。诉讼期间,徐某提出控告袁某犯重婚罪的自诉。袁某提出该自诉案件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常州,故应由常州地区法院管辖,宿豫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案实质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对《刑事诉讼法》第24条中“犯罪地”的准确理解。笔者以为重婚案件应以婚姻登记地作为犯罪地,因此本案宿迁市宿豫区法院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衡量一个违法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该三个特征中后两个特征实质是罪刑法定的要求,因此社会危害性就成为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标准。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只有某一个行为对社会一般群众产生一定的危害、一定的恐惧感,从而让社会一般民众有一种不安全感,这时就需要用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来消除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是最严重的犯罪还是情节轻微的犯罪,其所带来的危害性都有一定的地域性,即该处的“社会”是有一定地域范围的。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加罗法洛曾说过:“犯罪一直是一种有害行为,但它同时又是一种伤害某种被某个聚居体共同承认的道德情感的行为”。很难想象一个发生在江苏的盗窃案对北京有着社会危害性。所以衡量某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要把这个社会危害性中的“社会“找出来。即从这个特定的社会出发,让这个社会中的人来评价这个行为是否存在着危害性。  一般来说,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体现在犯罪地。犯罪地通常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预期发生地和销赃地。尤其是一些自然性犯罪体现的更为明显。如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这些犯罪都是即成犯。犯罪构成要件一旦具备,影响就已经产生,对犯罪地的社会民众的不安全感就会出现。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同一。因此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地作为犯罪案件管辖权的依据。该依据是与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脉相呈的。但就重婚罪而言,则有特殊的地方。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说,重婚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群众很难说得上对重婚行为有什么危害性认识。重婚行为对该行为地民众也产生不了恐惧感。因为很难想象一个对重婚行为人陌生的社会聚居体会去关心重婚行为人的婚姻状况。事实上,如不是被害人的控诉,重婚行为地的民众一般是不知道重婚行为的。相反,该重婚行为对婚姻登记地的民众而言,由于居住紧密的缘由,往往大家会意识到重婚行为的发生并能切实感受到重婚行为对夫妻、子女、家庭所带来的伤害,同时也会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效力产生合理怀疑,对婚姻登记机关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影响婚姻机关的形象和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因此婚姻登记地的民众消除这种影响一般也较为强烈。实践来看,以婚姻登记地作为犯罪地来受理重婚案件的社会效果也是较好的,能够起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  而且,以婚姻登记地作为重婚案件的管辖权依据并不影响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属地管辖权体系,同时也不会对重婚案件的审理产生消极的影响。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把婚姻登记地解释为犯罪结果发生地,从而确立重婚罪的犯罪地。也许有人会担心这样可能在实践中重婚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法院审理难度会加大,从而会产生变相纵容重婚行为的现象。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重婚罪固然侵犯的法益即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它实质是对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所造成的危害。但这种危害性正如前所述,取决于婚姻登记地一般民众的强烈感知心理,尤其是被害人的感知心理,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为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对重婚案件穷尽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不应苛求公权力机关,否则公权力机关应自诉人之申请而为调查证据的行为对被告人而言显然不符合程序公正和自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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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艳照教授”被诉重婚罪在渝立案
备受关注的“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去年11月,网曝厦大外文学院院长纪××谎称单身,致重庆市一高校27岁女教师怀孕6个月,网友还上传了纪××亲吻一名女性隆起肚皮的照片。
  重庆商报讯(记者 向青)备受关注的“厦大教授艳照门”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去年11月,网曝厦大外文学院院长纪××谎称单身,致重庆市一高校27岁女教师怀孕6个月,网友还上传了纪××亲吻一名女性隆起肚皮的照片。记者昨日从九龙坡区法院获悉,纪××涉嫌重婚罪一案已正式立案,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
  缘起:
  曝外文学院院长艳照
  公开资料显示,纪××,山东青岛人,文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年考入厦门大学外文系,1985年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有网民发帖称,“54岁的厦门大学外文学院院长纪××,谎称自己离婚26年,欺骗重庆一高校27岁女教师,并致其怀孕6个月。现女教师和其父母在厦大讨说法,院长却玩失踪。女教师欲跳楼幸被救下。”网帖还配发了纪××参加活动和亲吻一名女性隆起肚皮的照片。由此,纪××陷艳照门事件在网上热传。
  随后,厦门大学宣传部负责人回应说,警方已经在调查之中。该校外文学院则表示,纪××已经不再担任院长职务。
  讲述:
  许诺出80万要求不告发
  在纪××艳照门事件中,怀孕的女教师名叫小琴(化名)。她告诉媒体记者称,去年5月,她与纪××在一次教学活动中认识,随后纪××对其展开强烈追求。她在不知纪××已婚的情况下接受其追求,在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怀孕。5个月后,纪××在见小琴父母时承认,自己有第二任妻子,是已婚状态。从去年10月23日开始,小琴再也联系不上纪××,她悲愤之于欲跳楼,幸好被学校工作人员及时救下。
  今年3月,小琴生下孩子。小琴母亲告诉媒体记者,纪××曾要求他们别告发他,并表示会尽快与二婚妻子离婚,同时写下保证书,许诺支付小琴80万元。几天后,纪××将45万元转给小琴的父亲。小琴说:“45万元,我至今一分钱都没有动。我可以还给他,我的要求是,第一,他要负法律责任,第二,他要对孩子承担父亲的责任。”
  进展:
  女方以重婚罪追其刑责
  小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在与纪××交往期间,纪××将她以“妻子”的身份带回老家探亲,并以“儿媳”的身份为纪母送葬。而且两人同居期间,纪××还向房东及租房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明两人是夫妻关系。
  小琴认为,这些证据表明两人曾以夫妻名义生活,可以追究纪×ד重婚”的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范围获认同 可构成重婚
  “如果小琴的证据成立,我个人认为是具有说服力的。”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潘兴旺律师说,小琴在提供证据的同时,还应提供纪××已婚的证据,表明对方此前已有婚姻关系的事实,由此涉嫌重婚罪。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表示,如果当事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形成一定范围内普遍认同的,可以构成重婚,不过认定过程很难。“这如同‘包二奶’的情况,双方的关系普遍都不可能公开。”潘教授说,即使某一方曝光,另一方或许会矢口否认,给认定工作带来了困难。
  此外,潘教授表示,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人证、物证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如当事人提供视频录像、照片等,但内容都得是二人以夫妻关系,公开出席某些活动。如果双方生了孩子,孩子DNA检验、照片,及当事人自身陈述都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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