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是否有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举证:羊毛衫上的洞是虫嗑?是鼠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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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u 首页>> >>>> 举证:羊毛衫上的洞是虫嗑?是鼠咬?日08:46  法制日报  马守献“防蛀绒衫”被虫蛀,举证走上漫长路  日,消费者郑世忠在重庆新世纪百货用450元购买了一件由青海省第一毛纺厂生产的“白唇鹿”牌高级牦牛绒衫,该产品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蛀羊毛产品”的标识,标明由“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际羊毛局指定测试中心、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这件衣服,郑世忠只穿了几个月。当1998年12月拿出来再次穿着时,却发现这件防蛀牦牛绒衫有几处已被虫蛀,他认为该产品质量与标识不符,遂于1998年12月初向重庆新世纪百货的质管办交涉。交涉不成,便于12月16日向重庆市消协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商家按消法第四十九条给予双倍赔偿。  重庆市消协就此事进行了调解,要求商场出示商品的防蛀检验报告,而新世纪百货出示的却是1997年7月份的检验报告。郑世忠认为“我是在1997年元旦买的衣服,你弄7月份的检验报告做啥子”。商场却说,你衣服上的破洞可能是耗子咬的。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牦牛绒衫是否是被虫蛀的问题上,为讨说法,郑世忠从此走上了漫长的举证之旅。  日,郑世忠将牦牛绒衫交给重庆市纤维纺织检验所工作人员做是否虫蛀的鉴定。“情况鉴定”称:“消费者郑世忠于1997年元旦购买的白鹿牌牦牛绒衫(有防虫蛀标志)经我所检验分析后鉴定为:该衣服下摆及背后破损为啮齿类动物所咬,而非虫蛀。”落款为“重庆市纤维纺织检验所”。对这一鉴定,郑世忠不敢苟同,认为该“情况鉴定”太不正规,太不严肃,一不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规定的鉴定标准,不是正式鉴定报告书。二没有虫蛀与啮齿类动物咬痕的照片对比,凭什么说不是虫蛀的?三是没有鉴定人签名。而标准的《检验报告》文本,明确指出在四种情况下无效,其中之一就是无批准人、审核和主检人签章无效。郑世忠认为纤检所仅凭一纸便签,盖上检验所的公章,做出的鉴定,该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其权威性如何令人怀疑。  1999年3月下旬,郑世忠把衣服拿到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室,请求对虫蛀做痕迹鉴定。该研究室认为,衣服破沿应该是虫蛀的,而非啮齿类动物所为。但因该研究室非国家技监部门,出具的报告不具有权威性,且实际检验要将破损处剪下,故设有出具书面报告。进北京送检无果,在上海意外发现  无奈的郑世忠,日自费进京投诉,中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此事牵涉到鉴定问题,进一步检验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遂介绍他到毛纺织品质量监督中心作进一步的鉴定。无奈,该中心不具备痕迹检验功能,故无法对郑世忠提出的牦牛绒衫是否具有防蛀功能、是否被虫蛀或啮齿类动物所咬的问题做出鉴定,建议他到上海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  10月28日,郑世忠到达上海,该所方雪娟工程师告诉他,该研究所只有对幕衣蛾、黑皮蠹二种虫蛀的测试能力,对四川一些虫种不甚了解。方工程师又说:凡是防虫蛀的毛纺织产品,厂家必需每批送样给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才能获得由我中心颁发的国家专用防虫蛀标志。如果没有经过我中心质量检验,就绝对不允许使用我检验中心的防虫蛀标志。  上海中心核查了1994年到1996年底的送检情况,并于日为郑世忠出具了一份编号为N099/T36的《证明》,内容称:经核查在日以前该中心从未承接过青海市第一毛纺织厂产品的防蛀性能检测。  对这份证明,郑世忠有一点不解,1994年到1996年未送检,那么,1994年以前是否送检过呢?在他多次努力下,日,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国家毛纺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出具了一份证明:经查实,1997年1月以前青海市第一毛纺织厂从未在我所做过牦牛绒衫检测防蛀性能,也未购买过防蛀标识。  有了上海中心的“证明”这一“尚方宝剑”,郑世忠认为自己购买的牦牛绒衫为盗用国家防虫蛀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日再次投诉商家,商家以重庆市纤检所所谓的“情况鉴定”为由,拒绝消协调解。万般无奈,日,郑世忠一纸诉状将新世纪百货告上法庭。  法庭让郑世忠举证购买商品时挂有国家防虫蛀标志,郑世忠无从举证,诉讼请求被驳回。  郑世忠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这个证据不应该由我来举证,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重庆中院坚持认为,上诉人应提供国家防虫蛀标识的吊牌是随衣服一起出售的证明。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一直与郑世忠保持着联系,关注着事态的发展。中消协也从各方面积极的做出努力,寄希望消费者维权举证的问题能够尽快得到缓解。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专门致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郑世忠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于日,向我院提出申诉,根据我院关于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现介绍郑世中去你院,请认真接洽,依法处理。  此案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于日晚8点的《生活》栏目中对郑世忠一案制作了《漫长的举证之旅》节目,进行了专题报道。  重庆市的众多媒体更是给郑世忠以舆论上支持,一直给予了跟踪报道:《消费者上法庭举步维艰,多数败在举证上》,提出要《用法律关注“3?15”》,敢问《法律何时跟上消费的步伐?》,试问《消费者举证能否减负?》等。  我国著名法律专家温毅斌对目前存在的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的问题非常关注,他认为:要从立法原意上去把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新颁布的合同法也进一步确立了这一点),而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也就是说,生产、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消费者自己造成的,生产、销售者就要负民事责任,在诉讼中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不是消费者一方负举证责任,而是由生产、销售者举证。  为了解开牦牛绒衫是否虫蛀的问题,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牦牛绒衫做是否虫蛀或啮齿类动物所咬做司法鉴定。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是:送检牦牛绒衫上的破损不是啮齿类动物咬切形成,而是皮蠹类蛀虫所蛀形成。  司法鉴定结果,已经对消费者有了说法,郑世忠能否结束这漫长的举证之旅,而最终赢得这场官司,所有关心此案的人们都在拭目以待。&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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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定县工商局消协分会成功一起建筑用砖质量纠纷案。陈宗富当场高兴地拿到赔偿款13000元和对新修建住房进行加固的2000块页岩红砖。
普定县接到普定县化处镇村民陈宗富投诉。日,陈宗富陆续4次向普定兴发页岩砖厂购买了25000块页岩红砖,总价8500元。在装修完后发现墙体有炸裂现象。当年11月30日,当事人立即将此现象告知普定兴发页岩砖厂,厂方负责人立即亲自赶到现场查看,认为页砖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答应愿意补偿人民币元。同年12月19日,砖厂负责人又第二次到现场敲开墙体发现页砖确实有爆皮、膨胀现象,答应愿意补偿人民币元。厂方只是说不兑现,当事人多次以厂方协商无果,于是向普定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今年5月15日,普定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经查,普定县化处镇村民陈宗富在普定县兴发页岩砖厂购买的页岩红砖所砌墙壁确实存在炸裂、爆皮、膨胀现象。普定县消费者协会通知普定县兴发砖厂与当事人陈宗富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促成普定县兴发页岩砖厂与当事人陈宗富达成协议:普定县兴发页岩砖厂同意一次性补偿当事人陈宗富13000元和2000块页岩红砖作为对现住房进行加固;投诉方同意上述处理意见,今后不再追究被诉方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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