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工人自采暖费报销报销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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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创新发展座谈会在首钢举办
朱继民:在搬迁调整中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宋志平:从中国建材集团的实践谈企业的
机遇、战略与文化
傅秀平:拼搏出一个精彩人生
国企创新发展座谈会在首钢举办
朱继民:在搬迁调整中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宋志平:从中国建材集团的实践谈企业的
机遇、战略与文化
傅秀平:拼搏出一个精彩人生
傅秀平,满族,研究生学历,生于
日,1979年―1990年北京市东郊农场科技站助理农艺
师;1991年―1996年北京市朝阳区四星建筑材料公
司经理;1997年任北京蟹岛种植养殖有限公司董事
长,1998年任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董
事长,2001年兼任北京市凌云志建筑材料装饰公司总
经理,2003年兼任赤峰蟹岛龙凤农产品有限公司总经
社会职务: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农业
环保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首
都企业家俱乐部副理事长、北京市乡镇企业协会副会
长、北京市朝阳区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中国民主
建国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企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光
彩事业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傅秀平,北京蟹岛集团董事长、首都企业家俱
乐部副理事长
日,傅秀平在北京国际啤酒节新闻发
布会上讲话
傅秀平在第三届中国文博会上接受记者采访
日,傅秀平出席蟹岛与德国肖腾海姆公
司合作签字仪式
2011年,傅秀平出席蟹岛与朝鲜白虎贸易会社、
大地文化娱乐公司合作签字仪式
2001年5月,贾庆林等领导视察蟹岛
2004年5月,王歧山来蟹岛考察
2005年6月,高占祥来蟹岛考察
何鲁丽等领导来蟹
岛出席盛世千叟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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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单身宿舍托儿所1-38、1号楼。负责人薛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女,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法务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铸造村一区2栋61号。委托代理人付淑慧,女,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专业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特钢宿舍2排7号。被告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首钢华禹铸造厂钢锭模车间。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男,日出生,汉族,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兼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3区204号。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实业公司)与被告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金鼎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晓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日、7月1日、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法定程序组成由法官詹文杰担任审判长,法官周晓莉、人民陪审员董淑清参加的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钢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洁、付淑慧,被告红光金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泉、王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首钢实业公司起诉称:首钢实业公司于日与红光金鼎公司签订了供热协议。根据供热协议的约定,首钢实业公司负责于日至日为红光金鼎公司供暖,红光金鼎公司应当于日前交清供暖费。该协议签订后,红光金鼎公司一直未缴纳供暖费。首钢实业公司与红光金鼎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约定采暖费收费标准为29元/平方米,供暖面积为26260.6平方米,故红光金鼎公司应当缴纳的供暖费为761 557.4元。经首钢实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红光金鼎公司支付供暖费761 557.4元;2、诉讼费由红光金鼎公司承担。原告首钢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供用暖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存在供热合同关系,红光金鼎公司应该按时支付供暖费;证据2、催要供暖费的快件,证明首钢实业公司向红光金鼎公司对供暖费进行了催要;证据3、欠费明细表,证明红光金鼎公司的受热面积、应缴金额及计算方式;证据4、照片5张,证明被更改的管道不属于首钢实业公司的管辖范围;证据5、证人张玉贵出庭作证,证明证据4的照片中被更改的管道不属于首钢实业公司的管辖范围;证据6、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部分测温记录一份,证明首钢实业公司的供热温度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被告红光金鼎公司答辩称:自2005年首钢实业公司与红光金鼎公司建立了供暖关系之后,在前四年首钢实业公司提供的热力达到了标准,红光金鼎公司也按约定交纳了供暖费。但在2009年首钢实业公司将供暖热力管线变细,导致红光金鼎公司供热不达标,故首钢实业公司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红光金鼎公司仅同意支付首钢实业公司供热费的一半,即380 778.7元。被告红光金鼎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2010年5月的照片6张,证明首钢实业公司缩小了管线的直径,导致给红光金鼎公司的供热不达标;证据2、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超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红光金鼎公司的供暖不达标,该超市发生了两次因水管冻裂的漏水事件;证据3、交换器的铭牌说明,证明在首钢实业公司更改管线后,造成红光金鼎公司的设备使用效果不达标;证据4、部分商户给红光金鼎公司写的申诉书,证明由于今年的供暖温度不达标,影响了商户的经营。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红光金鼎公司对原告首钢实业公司提交的《供用暖协议》、催要供暖费的快件、欠费明细表、照片5张及证人张玉贵出庭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一、首钢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6即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部分测温记录一份,证明首钢实业公司的供热温度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红光金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证据载明的二次供水、回水温度与其实际得到的温度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首钢实业公司提交的测温记录系二次管网的数据,且双方均认可该测温记录中所涉交换站系本案涉及的交换站,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首钢实业公司的证明目的,将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详述。二、红光金鼎公司提交的证据1即2010年5月红光金鼎公司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首钢实业公司缩小了管线的直径,导致给红光金鼎公司的供热不达标。首钢实业公司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组照片所涉及的被更改管线是接点截门以后的管线,依照《供用热协议》不属于首钢实业公司负责范围,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该组照片能否证明首钢实业公司缩小了管线直径而导致供热不达标的证明内容,将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叙述。三、红光金鼎公司提交的证据2即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超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红光金鼎公司的供暖不达标,该超市发生了两次因水管冻裂而漏水事件。首钢实业公司认为此份证据系证人证言,所以应该由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超市派人出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超市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属书证材料,其上加盖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超市公章,首钢实业公司对此公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该份书证能否证明红光金鼎公司受到的损失,将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叙述。四、红光金鼎公司提交的证据3即交换器的铭牌说明,证明在首钢实业公司更改管线后,造成红光金鼎公司的设备使用效果不达标。首钢实业公司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在红光金鼎公司与首钢实业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协议》中未约定红光金鼎公司所需交换器的规格、型号等,红光金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购买交换器时曾与首钢实业公司协商,因此红光金鼎公司购买交换器的行为系其自主行为,其所提交的铭牌说明不能证明红光金鼎公司受到的损失,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五、红光金鼎公司提交的证据4即部分商户给红光金鼎公司写的申诉书,证明由于今年的供暖温度不达标,影响了商户的经营。首钢实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书面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因出具该证据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9年8月,首钢实业公司与红光金鼎公司签订《供用暖协议》,约定由首钢实业公司为红光金鼎公司供暖。供热时间自日至日,供暖面积为26 260.6平方米,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29元交纳。在“双方责任权利”一节中,双方约定因红光金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的,首钢实业公司可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费用的,视情节首钢实业公司可对红光金鼎公司停止供暖;红光金鼎公司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扩大供热管道管径,严禁转供暖或改变用暖性质。在“维护与管理”一节中,双方约定首钢实业公司负责接点截门(包括截门)前的管道设备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供暖;红光金鼎公司负责接点截门(不包括截门)以后的管道设备维修、确保供暖设施正常运行,如截门需更换,由红光金鼎公司负责。《供热协议书》签订后,首钢实业公司于日为红光金鼎公司开始供热。期间由于红光金鼎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日期交纳供暖费,首钢实业公司曾两次将供热截门关闭停止对红光金鼎公司的供热,暂停供热时间共计为两日。日,首钢实业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向红光金鼎公司发出催收供暖费的通知,已妥投。庭审中,被告红光金鼎公司以首钢实业公司擅自将传输热力管线变细、实际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原告首钢实业公司认为,红光金鼎公司所述变细的传输热力管线属于“接点截门”之后的部分,应由其自行负责;对实际供暖温度不达标一节予以否认。红光金鼎公司认可变细的传输热力管线属于“接点截门”之后的部分,但主张首钢实业公司委托施工队将热力管线予以更换,故应当由首钢实业公司对此负责。红光金鼎公司称已找到更换热力管线的施工方负责人,并已将其送至首钢内保局接受调查。依红光金鼎公司的申请,本院至首钢内保局调查后查明,因施工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亦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故首钢内保局无书面材料可以证明红光金鼎公司关于变细的热力管线系首钢实业公司所为的记录。&&&&&&&&&&&&&&&&&&&&&&&&&&&&&&&&&&&&&&&&&&&&&&&&&&&&&&&&&&另查,原告首钢实业公司为被告红光金鼎公司提供热服务的标的仅此一处,即位于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首钢华禹铸造厂钢锭模车间的大楼,该楼的所有权人系首钢华禹铸造厂。被告红光金鼎公司从2005年开始租用该楼,租赁期为15年。本案中涉及变细管线的所有人为红光金鼎公司。再查,首钢物业处于日更名为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首钢实业公司与红光金鼎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协议》,系缔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首钢实业公司的诉讼主张和被告红光金鼎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能否认定首钢实业公司违约将输送热力管线直径变小;其二,能否认定首钢实业公司为红光金鼎公司的供热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其三,首钢实业公司是否应按照实际给红光金鼎公司供暖的天数对其供暖费进行减免。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不能认定首钢实业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将输送热力管线直径变小,导致在供暖期间热力不足。原因如下:首先,首钢实业公司与红光金鼎公司在签订的《供用热协议》中约定:“红光金鼎公司负责接点截门以后的管道设备维修、确保供暖设施正常运行,如截门需更换,由红光金鼎公司负责。”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变细的输送热力管线在接点截门之后,故变细的责任应当由红光金鼎公司一方承担。且红光金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变细输热管线的施工者由首钢实业公司负责,故如因管线变细造成热力不足的责任不应由首钢实业公司承担。其次,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协议》中并未对输送热力管线的直径大小规格做出约定,且对输送热力管线的直径规格亦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参考。大或小都是相对基数而言的,既然本院无法认定本案中输送热力管线直径规格的基数,就更无从认定何为“变小”。虽然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现在的输送热力管线直径与未更换前的输送热力管线直径相比变小了,但这样的比较只是将现有状态与原有状态相比,并不是与应然状态相比,故无法以此确定更换管线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再次,本案双方均认可现有的输送热力管线直径比未更换前的输送热力管线直径小,也不能当然推导出输送热力不足的结论。因为输送热力是否充足与管线的直径、输送的流量、一次供水的温度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因素都能对输送热力是否充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仅凭现有的输送热力管线直径比原有的输送热力管线直径小就导出输送热力不足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本院对红光金鼎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不能认定首钢实业公司为红光金鼎公司的供热温度不达规定标准。原因如下:1、红光金鼎公司向法院提交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超市出具的书证证明因暖气温度过低而导致水管冻的事实。然而,该证据中只陈述了消防喷淋和消防消火栓阀门中间密封塞冻裂的事实,但并未说明以上两种物品摆放的具体位置是室内还是室外,是开窗的室内还是关窗的室内或是其他什么地方。因此,无法因此认定首钢实业公司的供热温度不达标。2、即使能够认定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超市的冬季室温不够高,但根据常识可知,能够导致屋内冬季温度不高的原因有很多种,如“输送热力的管道老化、楼宇的保温层保温不力、开窗通风、供暖热力不足、热水循环不好”等,不能当然认为冬季室内温度不够就是因为一次供热热力不足所造成的。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供热温度不达标,或系首钢实业公司供热不足造成的,故本院对红光金鼎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首钢实业公司与红光金鼎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协议》中约定,供热时间为日至日,共计120天。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实际供热时间为日至日,在此供热季内曾停暖2日,即实际供热天数为111天。对于红光金鼎公司要求减免未实际用热期间供暖费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实际用热期间的供暖费计算方法为:26260.?3× 29元?3÷120天×111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二零零九至二零一零年度供暖费七十万四千四百四十元五角九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五百七十一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红光金鼎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八百四十四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詹文杰&&&&&&&&&&&&&&&&&&&&&&&&&&&&&&&&&&&&&&&&&&&&&&&&&&代理审判员&&&&周晓莉&&&&&&&&&&&&&&&&&&&&&&&&&&&&&&&&&&&&&&&&&&&&&&&&&&人民陪审员&&&&董淑清&&&&&&&&&&&&&&&&&&&&&&&&&&&&&&&&&&&&&&&&&&&&&&&&&&&&&&&&&&&&&&&&&&&&&&&&&&&&&&&&&&&&&&&&&&&&&&&&&&&&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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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报销的说明
一、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在研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和结余科研经费在课题任务书或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以下开支范围使用:1、管理费:纵向课题按5%比例扣除;横向课题按10%比例扣除。配套经费不收管理费。2、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文献检索及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办公用品、燃料动力费。3、科研协作费:要出示双方的合作协议。报销时原则上要有正式的发票。4、劳务费:纵向课题的劳务费开支按各级科研基金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报销范围仅限于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课题的劳务费按双方协议规定进行报销。5、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6、仪器设备费:指与购买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电脑、数码产品等与课题无关的设备在预算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从纵向课题在研课题中支出。7、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8、资料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等费用。9、会议、培训及差旅费:指项目调研、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会务、培训等费用。10、成果鉴定及专家咨询费:因进行科研项目启动、结题和成果鉴定及研究活动发生的专题学术研讨、培训、技术咨询等支付有关专家的劳务费。专家是指副高级职称及以上者。11、受试者补贴(被试费):对受试者由于参与课题而造成的身体、经济和时间上损失的补偿。12、餐费:仅限横向课题可以酌情予以报销。二、报销注意事项1、发票背面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附明细单。对于没有明细的情况,需提交相关说明,对费用的产生做详细的解释。原则上只能报销当年产生的费用。2、经费报销需填写科研经费使用批复单,将使用项目、经费额度分项列出。3、所有经费的使用只限课题组成员。对于非课题组成员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4、劳务费制表中列出课题名称、劳务费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承担科研工作内容、劳务费额度、本人亲笔签名,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5、报销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等长途交通费用, 需要有往返的票据,同时在书面材料中说明使用人和具体事由。对于采用电子机票的情况,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国内机票需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际机票需提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6、参加学术会议需同时提交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名单。承办主持会议产生的费用需要提交日程及参会人员名单。7、使用科研经费购置2000元以上的设备需按照医院固定资产设备的购置程序办理。(参见《关于科研设备购置及管理的说明》09-4-21)8、课题中涉及标本的检验、测试和资料分析等工作由本院其他科室承担的情况:①纵向课题、院内课题的检验和测试费不得以劳务的形式发放给本单位的个人或科室,而应转入承担测试分析的人员或科室的结余经费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结余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②横向课题的检验和测试分析费可以作为承担测试分析工作的科室及个人收入,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计入检验科室收入。③测试分析费用由受试者垫付的情况,原则上不予报销,但可以受试者补贴的方式予以一定的补偿。9、发放受试者补贴(被试费)的说明:①根据受试者权益方面的考虑,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给予受试者一定的补贴。例如需要额外采血、进行影像学检查、使用安慰剂或发放交通费等情况。受试者补贴不宜过高。②发放受试者补贴的条件:a).受试者补贴的方法必须事先得到课题下达单位认可。纵向课题以任务书中的预算为准;横向课题以研究方案和协议为准,即研究方案和协议中必须有发放受试者补贴的说明。b).课题启动时,研究者应向科研处提交补贴的发放计划,内容应涵盖包括具体的金额、发放人数和发放形式。③受试者补贴费用制表中列出课题名称、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本人亲笔签名,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三、关于纵向课题经费的使用1、纵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课题下达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范围使用。2、纵向课题子课题经费的使用依据为课题协议中的子课题经费预算表。对于协议中未附加子课题经费预算表的情况,子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计划制定经费预算表,获得牵头单位课题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提交科研处备案,并按经费预算表使用。3、纵向课题劳务费仅限于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外聘人员,不得发给本单位正式职工。对于研究生或临时聘用人员不在课题组中的情况,需要由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说明,并附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加盖医院公章后,由科研处备案,项目主管单位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随结题材料一起提交项目主管单位。四、关于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1、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在合乎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以协议为依据,尊重委托方的意见办理。2、协议中未进行详细说明的情况,需要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医院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制定经费预算表,经委托方书面认可后,提交科研处备案并严格按照使用经费预算表办理。五、关于结余经费的使用1、纵向课题完成后(完成审计、成果验收,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课题负责人可以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将结余经费转入结余经费账户。横向课题参照纵向课题,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以及课题的经费决算表。2、结余经费按照本规定中科研经费允许的开支范围使用。劳务费需要详细写明具体事由。六、关于匹配经费的使用1、对于在课题任务书中规定匹配经费使用范围的情况,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中的预算表使用。对于在课题任务书的预算表中没有规定使用范围的情况,参照横向课题进行管理,有课题负责人制定预算表,提交科研处并严格按照预算表使用。2、课题结束后,剩余的匹配经费随结余经费一并转入课题负责人的结余经费账户,按照结余经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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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首钢矿业公司优化集中供热网络的成功实践
1引言首钢矿业公司针对供暖锅炉房小而全、散而多、效能差、污染大的问题,利用链条锅炉加煤粉复合燃烧技术对锅炉进行技术改造,运用集中供热的思路解决供暖问题,优化供热网络。自2000年起用3年的时间对热源和管网进行改造,取消锅炉21台,节省投资400万元,减少各种消耗费用731·6万元。改造后供暖效果良好,节能环保效果显著。2首钢矿业公司供暖改造前自然情况和存在问题首钢矿业公司位于河北省迁安市境内,共有生产、生活采暖面积126万m2,主要分布在家属区、南部厂区和北部厂区。矿山企业区域分散,形成了锅炉房小而多,采暖按小单位、小区域自成一体的实际,给锅炉设备管理和采暖运行管理增加很大难度,单位面积的采暖运行费用居高不下。2·1家属区供暖情况和存在问题2000年矿业公司滨河村家属区用2座锅炉房供暖。其中一座锅炉房承担23·2万m2的采暖。4台10t蒸汽锅炉由于使用时间长、效率低,单台出力只能达到7~8t,总出力不足30t。不仅冬季没有备用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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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出处:
我国北方大中城市原冬季供暖方式多以中小中SO 2、PM 10所产生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型锅炉分散供热为主,个别单位采用天然气采1区域供暖概况暖,居民中部分采用天然气壁挂炉、手烧土暖气采暖等。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1.1原有中小型锅炉概况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民用建筑基本都装设了集中该工程位于某市新区,项目区原有中小锅炉供热系统。共计10台,总容量为56 t/h,分属7家单位,均集中供热在替代原有分散无序的采暖供热模为冬季采暖锅炉。经调查统计,上述锅炉均无脱式的同时,具有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硫设施,除尘器多采用旋风除尘器,本文按脱硫率、降低能耗、节约用地等诸多优点。效率0%,除尘效率90%计。所用煤种为当地地方本文采用AERMOD模式对该集中供热项目煤,采暖期用煤量约1.75万t。在查阅相关煤质资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集中供热锅料后,以全硫分为0.8%;灰分为17.1%作为本次计炉替代原有中小型分散锅炉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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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能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易于实现科学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就目前而言,集中供热已成为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从集中供热的系统构成上看,集中供热系统包括热源、热网和用户三个部分,为了实现节约与合理利用能源,各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经过长期的工程实践,采用新技术进行集中供热,推动了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因此,研究集中供热中的新技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集中供热中的新技术进行了初步探讨。1供热介质的选用供热介质是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中用以传送热量的中间媒介。供热介质主要采用蒸汽、热水、地热水,现代热工过程中广泛采用的供热介质是水。由于供热介质的选择关系到整个供热工程运行,因此供热介质的选用至关重要。1.1蒸汽蒸汽作为热媒供暖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蒸汽从区域供热锅炉房或热电厂经营管道输送到供热区域换热站,然后经换热后凝结水回到锅炉房或热电厂。蒸汽作为供热介质,和热水相比,蒸汽较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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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浙江省义乌市积极推进集中供热项目。目前,两家承担义乌集中供热任务的企业正在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如果顺利,这两家企业的集中供热项目有望年内动工,明年建成或投产。义乌市经信委资源与能源科负责人介绍,《义乌市集中供热规划()》中提到的第一集中供热区域,由浙江省富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该公司的集中供热项目总投资达1.8亿元,其中,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是该项目的核心。与传统的小锅炉相比,该项目投入使用后,能使煤炭充分燃烧,且无煤渣,不污染环境。在产生热量的同时,机组还可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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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集中供热发展的现状1.1现状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在我国北方地区,132个地级以上的大、中城市中全部都建设了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并逐步向大型化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城镇集中供热面积已达到22亿m2,供热管网总长度已经由1983年的300多km增加到2009年的近9万km,城市热力网实现了集中管理、集中调控,节能、环保逐步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目前,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广泛应用的热源形式主要有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新能源等多种形式,集中供热所用能源仍以煤炭为主,热泵、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等为补充。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虽然发展较快,但由于起步晚,与其它城市基础设施相比较,基础薄弱,普及率也很低,技术水平不高,与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不相适应,仍需加快努力发展。1.2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集中供热设施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供热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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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象征。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集中供热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空气污染、安全舒适的巨大优势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集中供热事业在巨大民意促进下也步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轨道。在此状况下,实施集中供热事业的热力企业要统筹谋划,抓住机遇,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满足广大市民的需求,为城市快速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集中供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商讨。一、加快集中供热行业法规建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经济”,否则其主体交易就无法有序开展。当前,有电法、水法、燃气管理条例等,但作为同是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集中供热在大多城市却是无法可依。集中供热的主要功能是减少环境污染,未参加集中供热的市民、单位、街道商户也是收益者,应大力支持。但现实却是个别人、个别单位为局部利益,在集中供热实施过程中恶意敲诈或破坏设施。由于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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