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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建民、郭满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14)集民初字第1033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芦兰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系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燕,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建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林军,系律师。被告:郭满友,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于春红,系律师。原告与被告李建民、郭满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郁殿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海燕,被告李建民及委托代理人李林军、被告郭满友及委托代理人于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建民与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从2011年6月26日至2011年12月25日。《借款合同》经乌兰察布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放款义务,但被告在偿还了90万元的本金后,其余的本金和利息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和支付。基于以上事实理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审理中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公证书及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共计6个月,利率是月息1.5%,加2.3%的管理费(特别约定书加收&#x%管理费),最后是月息3.8%。2、借款凭证一张,拟证明被告李建民向原告借款120万元。被告李建民辩称: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借款合同无异议,借款为120万元,月息为1.5%,借款期限为6个月。我是&#x%偿还的,月利息应&#x万元,但我是按每&#x元偿还,每月多还27600元,现已多偿还了220800元。对特别约定不予认可,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我本人的签字。审理中被告李建民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公证书及借款合同,拟证明公证借款120万元,按合同约定保证人郭满友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2、还款台账,拟证明所还欠款超出合同约定的月息1.5%,多还了220800元。被告郭满友辩称:对原告及被告李建民提供的公证书、借款合同及还款台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异议,保证合同是原告和我之间约定,被告李建民不能据此主张权益,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限6个月,根据保证合同2012年6月20日之后,我本人就不承担担保责任了。原告在我保证期间内未向我主张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免除我的保证责任。审理中被告郭满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建民于2011年6月2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0万元,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利率为1.5%,同时由被告郭满友提供了担保&#x年2月8日,被告李建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至2014年1月20日共归还利息为580386元。合计本息为1480386元。按约定&#x年2月8日借款120万元500天月息1.5%利息为372000元,后续本金300000元492天月息1.5%利息为73800元。被告李建民按合同已多支付原告利息13458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建民之间借款关系明确,所欠原告30万本金予以给付,被告李建民已按双方借款协议超支所欠原告的利息,故原告所诉被告所欠利息34200元,及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担保人郭满友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原告未在其有效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故解除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6313元由被告李建民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殿军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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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期:第21版 专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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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磊:  原告王龙诉被告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8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乔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龙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乔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龙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从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乔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龙借款利息281420元(本金240000元,从日至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为125440元;本金330000元,从日至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为15598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6元由被告乔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民事审判一庭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翟延民、陈宝英:  本院受理原告宋来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1097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翟延民、陈宝英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宋来保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靳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包文华诉被告靳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内容:被告靳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包文华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从日至日的利息150540元;2、从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被告靳艳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39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靳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包文华诉被告靳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970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内容:被告靳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包文华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靳艳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39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赵云:  本院在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16)内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6)内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的78200元;(三)、(2016)内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你在鄂尔多斯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辛挨胜:  本院受理原告蔺晓娟诉被告辛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王连成:  本院受理原告蒋亚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标的:2.25万元)、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四庭338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四庭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崔三源: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崔三源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胜区鑫通大厦B座建筑面积为200.71平方米的写字楼从日至日间所拖欠的物业费15454.6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巡回法庭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张传岳、包华、张德馨:  本院受理原告牛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传岳、包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判令被告张德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2016)内0602民初1090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刘瑞利、郭茂:  本院受理的刘瑞利申请执行郭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降价通知书(郭茂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达家园B区17号楼3单元702室房屋在拍卖价489215元的基础上降价10%,即元进行第二次拍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依法委托相关部门对郭茂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达家园B区17号楼3单元702室房屋进行拍卖。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日赵龙:  原告王龙诉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龙借款610000元及利息(从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赵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民事审判一庭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包田锁: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玉松诉包田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田锁公告送达(2017)内0521民初95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包田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白玉松欠款本金12500元,支付利息1625元(12500元×0.005元×26个月,日至日),本利合计141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日苏哈力麦: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俊与被告苏哈力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日周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日化德县鹏飞服装加工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日周锐、杨琴:  本院在执行张胜华申请执行周锐、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日陈二平、史利霞:  本院在执行路昌飞申请执行陈二平、史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日王秀、卢平、卢家恒、王仲义、卢瑞琴、王金良、郭瑞珍、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5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贷款人贷款本金100万元;偿还利息100100元,罚息259545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王磊、康宁、邬鹏、赵美、贾俊峰、王霞、孟和、白玉红、刘海燕、王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5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贷款人贷款本金100万元;偿还利息100100元,罚息258830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陈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石晓红与被告陈二平、石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日孙琴、王军、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贷款人)诉被告孙琴、王军、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403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58666.7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王宏艳、李国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贷款人)诉被告王宏艳、李国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403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杨四女、袁玉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贷款人)诉被告杨四女、袁玉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金融审判庭403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25499.8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张海燕、刘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贷款人)诉被告张海燕、刘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金融审判庭403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29333.5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伊金霍洛旗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成、孙福年、王玉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伊金霍洛旗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成、孙福年、王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伊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4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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