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怎么收取可不可以等到追到债回才给律师费怎么收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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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债业现状调查 讨债如同敲诈
重庆追债业现状调查 讨债如同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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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暗访  追债不敢挂招牌  前日,刊登的《全国追债师商讨阳光讨债》一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随后,记者从杂志上查到三家有追债业务的公司,随后进行了暗访。除江北的一家公司看起来比较正规外,另两家连公司招牌都没有挂,其中一家要见业务员,还要像地下党一样“接头”。  有人谈业务有人望风  前天下午1:20,记者来到了沙坪坝区紫荆花园里的一家资讯公司。门前,该公司没有任何标志。  一个30岁左右的“平头”打开了房门。这家公司的办公室,是由一套住宅改装的,除了一套沙发、一个茶几、两张办公桌外,再无他物。看到有人上门,两名同样剃着板寸的男子,一左一右坐在了记者的身边。  当记者假意表示需要帮忙追债时,一名男子很谨慎地说:“黑社会的账我们不收。“当记者表示只是赌账时,他立马改口,“我收了七八年账,没有一次别人不拿钱的。”边说边扬起戴着一枚硕大钻戒的手比划起来。  该男子称,他们收账不需当事人出面,也不需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只要签个委托书就可以了。”男子边说边从办公桌上的文件夹中取出一张纸递给记者。“你遇见我,算运气好,很多收账公司把委托人的钱吞了。”他说。  记者离开时,在门口见到了开门的那个男子,原来他一直守在门口“望风”。  扬言找人误差不超5米  下午2:55,记者根据广告,找到了江北观音桥红鼎国际C座的一家财务咨询公司。  办公室整洁明亮,墙壁上悬挂着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以及员工规章等文件。不巧,老总不在办公室。见记者对该公司能否找到欠债人表示怀疑,总经理的女秘书胸有成竹地保证:“要找个人还不容易。不信,你们明天来做个实验,保证能说出人在哪儿,误差不超过5米。”  要谈业务先“接头”  下午4:05,记者拨通了杨家坪一家调查咨询公司的电话。  “你到了建设电影院再打电话。”电话那边的人无论如何也不说公司的地址。当记者赶到建设电影院附近再次拨通电话后,接电话的人告诉记者在原地等。记者等了大约10分钟,一名身穿黑色夹克的男子出现。  该男子带着记者七拐八拐,走进跃华新都的一间没有招牌的房间。在里间,记者看到墙上挂着营业执照。“这个注册名称怎么和你们报纸上登的不一样?”记者好奇地问。“我们有五、六个广告呢,都是不同的公司名。”黑衣男子说。  隔着办公桌,黑衣男子不停地吹嘘公司的追债成功率有多高。“我们就一直跟着那个人,从早上出门,跟到晚上回家,那人最后没办法只得还钱。”男子讲述了一个通过贴身跟踪成功讨债的例子,难掩脸上得意的表情。  通过交流的深入,男子开始帮记者制定初步的找人策略:首先,可以在欠债人经常活动的社交圈入手。如果不行,再对欠债人居住地展开调查;如果还不行,就找人查手机通话记录,找那些与其通过话的人,然后再顺藤摸瓜。“不过,你知道查通话记录要找内部人,得花钱。”黑衣男子强调费用要委托人承担。“我们收30%,要找人,先交4000元吧。”男子出价。  “找到人也不还钱,可不可以帮忙教训一下?”记者提出了追债以外的要求。“这个,我们不会出面,不过可以帮你找人。”男子爽快地回答。
  公众调查  过半数市民支持“阳光化”  前天,本报公众调查中心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电话调查,共有包括教师、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在内的457位市民参与。  四成人反映“追债难”  欠债的反倒成了大爷,讨债的却成了受气的“杨白劳”。调查中,有196位市民表示有过“追债难”经历,占受访者的43.2%;另有24.7%的市民表示手头有两张以上超过约定日期尚未归还欠款的借条。  虽然追债师为不少人挽回了损失,但个别追债公司在追债过程中,采用的一些非法手段甚至暴力行为,又使得人们心存疑虑。调查中仅有17.5%的人表示会委托追债师。  建立全国联网系统  从事装饰生意的王先生表示,业务上频频发生的“追债难”常常让人无奈,而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相对繁琐,还要支付律师费,承担败诉风险,尤其是在“执行难”的现状下,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经常发生。“追债师既然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如果能通过立法或行业规章等方式,对他们进行严格管理,既可以解决‘老赖’拖欠问题,也可以避免非法暴力事件的发生。”  调查中,52.4%的受访者和王先生持同一看法。此外,对“如何从根本上破解讨债难现象”的问题上,“建立全国各行业联网的诚信系统,让欠债人知道不还钱的代价”和“在法律上对欠债现象予以必要的威慑”是调查中排名前两位的建议,分别有43.1%和37.4%的市民提议。  市民亲历  追债公司形象不佳  前日,本报有关追债师的报道见报后,许多当事人向记者数落追债公司的种种劣行。记者梳理本报热线信息,发现从去年到现在,反映追债公司问题的线索有26条,集中在反映追债公司不诚信、漫天要价、单方毁约等。  讨债就像在敲诈  “八九个男子统一剃着平头、手持刀棒将门市围住。这种阵仗只有在香港的警匪片中看到过。”说起一个月前被追债的事,郑先生仍是心有余悸。  郑先生所在的公司曾为一项目施工方作担保,谁知合作出现分歧,大家分道扬镳。1月31日,几名声称是讨债公司的男子来到郑先生所在公司的门市部,将正要下班的员工围住。“拿几万块的过年钱,了结这个项目。”领头的男子拿着刀威胁公司负责人。  一名副总因为质问了一句对方是干什么的,就被一男子捅伤臀部。“那些男子下手确实太狠了。”郑先生很愤慨地说,就算公司欠了钱,也可以由合作方出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不应该叫什么所谓的讨债公司来讨债,“明显是在敲诈”。  “很多追债公司的人是社会闲杂人员,根本不讲违不违法,追到债就算好汉。有些还有黑恶势力背景。”曾当过追债公司业务员、自称姓徐的丰都男子这样表示。  黄先生在去年请一家追债公司帮忙追还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追回来的借款,他得40%,其余的归追债公司,还写了欠条。由于钱一直没有追回来,黄先生要求追债公司退还欠条,可对方就是不肯,而且还用刀威胁他。他根本不敢去招惹这家公司。  只管提成不讲诚信  几年前,曹女士的朋友欠了她10万元一直不还,虽然她手中有借条,但就是拿朋友没办法。他还扬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曹女士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找到一家经常在媒体上打广告的讨债公司。  当时双方约定,对方从追回来的10万元中可以提成25%。之后,追债公司只追回了3万元,就直接扣除了2万元作为提成,而剩余的钱,他们就不管了。  “这明显是在变相敲诈!”曹女士称。  专家观点  特殊追债并不过分  贴身跟踪、查询通话记录等追债手法,是否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祖军。  李教授认为,查询他人通话记录的追债手法,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贴身跟踪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在“欠债不还”日趋严重的今天,使用这样或许会侵犯到“老赖”某些权益的追债手法,并不过分。国家既然允许“追债师”持证上岗,实际上就是默认了他们所采用的若干追债方法。“但是,这些手法的使用,一定要掌握好一个度,绝不可触犯刑律。(记者唐中明刘海燕王明实习生黄月)刘志汉律师:房东不同意转租,支付给二房东的转让费能够全部追回吗?
案例概况:
2011年4月10日纪XX与铺面所有人章XX签订了关于城隍庙大世界的二楼XX号的《店面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以及在租期内无权转租等内容。2012年3月,洪XX得知纪XX承租的铺面要转让,便于2012年3月18日与纪XX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纪XX将店面的经营权转让给洪XX等事宜;洪XX支付给纪XX转让费4.5万元。2012年5月,因合同到期,铺面所有人章XX要求收回铺面,而洪XX坚称自己已按期交纳租金并合法经营,坚决不同意章XX要求收回铺面,章XX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洪XX搬出铺面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洪XX与纪XX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洪XX搬出店面,并按每月1500元租金支付给章XX。洪XX在该店内从2012年4月经营至2012年6月。
洪XX于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向纪XX追讨转让费4.5万元,并要求纪XX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本人观点:&
&&本案中洪XX与纪XX签订的铺面转让协议无效,洪XX支付给纪XX的铺面转让费在转让协议不能履行时,退还转让费全部还是按一定比例退还,或者不退?那首先要弄清楚如何理解转让费包含哪些费用。
铺面转让在市场经济中司空见惯,铺面转让费的性质,本人理解应包括有装饰装修费用,对租期未到期的房屋使用权升值的费用和所经营的行业垄断利润这三部分。这样一来铺面租赁产生的铺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承租人承租铺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二房东及承租人间的分担比例,较为合理。
第一,先分清铺面转让费用的性质,根据当今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经营该行业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按此原则处理较为稳妥。
第二,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二房东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铺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二房东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本案中洪XX转租后已经经营了3个月,因此要求二房东纪XX全部退还转让费4.5万元也不合理。
那又如何降低转租的风险?本人建议,第一,承租人首先要仔细查看二房东与原房主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承租人如果是转让中的受让人,就必须要弄清楚二房东与原房主对转租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有限制不允许转租,则转租行为是无效的;第三,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一定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否则就会对租房者产生风险;第四,要写清写细合同条款,注意保留付款凭证,如果二房东恶意欺骗,可以通过相应法律途径来解决;第五,租房时一定要核对房产证,尽量与房屋所有者本人签订合同;第六,最好在签订《租赁协议》或《转让协议》请专业人士(例如律师等)给予帮助,发生纠纷在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收集完备所有与此有关的证据,以备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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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讨律师费 网购假军服手铐雇人充军官追债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颜斐
  晨报讯(记者 颜斐)为追讨律师费,吉林律师薛某竟从网上购买假冒的军服、手铐、军车牌照和部队介绍信,找社会闲散人员冒充部队军官,将李某强行扣押、拘禁。近日,朝阳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薛某批准逮捕。
  2011年12月底的一天,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某房地产公司突然闯入四名身着军装的男子,手持部队调查函,将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戴上手铐强行带上一辆奥迪越野车后离开。指挥中心立即组织警力,于次日在江苏省徐州市火车站将事主李某解救,薛某等三名涉案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经查,嫌疑人薛某几年前因代理一桩经济案件与李某所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因多次向李某索要约定的诉讼费未果,情急之下便动了歪脑筋,决定找人冒充部队军官追讨欠款。后薛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从网上购买了假冒的军服、手铐、军车牌照和部队介绍信。案发当日,薛某安排人冒充某军区军官前往李某公司,以部队调查为名将李某强行带至江苏省徐州市某宾馆看押,其间多次通过殴打、虐待等手段迫使李某签署文件转让公司用来抵债。近日,朝阳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薛某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还在进一步追查中。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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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公司委托律师追债 一案要付两份律师费?
&&&&律师帮当事人打完官司后,又两度把当事人告上法庭讨要“工钱”;当事人也大吐苦水:这个律师只替我打了一个官司却要两份律师费!昨日下午,广州市创氏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创氏公司)与邹姓律师在萝岗法院就律师费纠纷对簿公堂。
&&&&记者了解到,2001年初,创氏公司委托邹律师让其代理追债,邹律师以广东慧&律师事务所(下称慧&所)的名义与创氏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随后创氏公司又与邹律师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上写着邹律师是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创氏公司问邹律师为什么所属事务所不一样,“当时邹律师说填写哪个都无所谓,只要认他邹律师就行。”在与慧&所签合同后,创氏公司支付了9万元律师费给邹律师,邹律师收到钱后写了收条,没有出具正式发票。据创氏公司称,在2002年年初,邹律师以慧&所远在惠州不方便工作为由,要求创氏公司与一家广州的东方星&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方星&所)签订一份《委托合同》,“邹律师说再签一份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只需付一份律师费即可。”   2003年至2004年,在邹律师的协助下,创氏公司追回了债权本金500万元。随后双方就律师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了分歧。   创氏公司认为,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总共应付50万元律师费,扣除已支付的9万,尚差41万未付,但付款的前提是邹律师要完善手续、出具发票,协调好慧&所和东方星&所的关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邹律师遂以东方星&所的名义将拒付律师费的创氏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创氏公司支付律师费给东方星&所。   随后,慧&所凭着创氏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把创氏公司告上了萝岗区法院,要求创氏公司支付律师费。昨天下午,邹律师的兄弟——在慧&所当律师的邹某出庭,庭上出示了创氏公司签署了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表示创氏公司必须按照合同办事,再支付一份律师费。   创氏公司则当庭喊冤:律师只替我打了一个官司,我们怎么可能支付两份律师费给他?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记者&吴秀云&实习生&郭茂红)
责任编辑:邓伊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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