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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投资公司这么多,这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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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投资公司这么多,这么乱?
原标题:谁出卖了政府公信力 ----论“参与非法集资”作者:成都王歧峰 在全国民间借贷金融风暴演变为全国性的金融诈骗风暴之时,在危机愈演愈烈之时,在千千万万受害人为此四处奔走呼号之时,在社会需要正义呼声之时,所有官方媒体集体哑巴,唯有大街小巷中大幅红色横幅在风中摇曳。横幅写的是: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己承担!这就算是官方对如此大的事件的态度和答复吗?那么我们想问:是谁参与了非法集资?是这些数百万、数千万的受害人吗? “非法集资犯罪”是指一类犯罪的统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此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部分案件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案件性质有可能为集资诈骗,但由于行为人往往以实业做掩盖,又缺乏资金使用情况方面的证据,从而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携款潜逃,其诈骗手段及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但此两种罪名均确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无疑。毫无疑问,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是那些持有各种证照的“公司”,即后来所称的“非法金融机构”。广大受害群众就是“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同时受到“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客体还有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请看,一个荒谬的逻辑出现了!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被说成是“参与犯罪行为”,被要求要对受到犯罪侵害的后果“自己承担责任”。这就好比说南京大屠杀发生后,在南京街头挂出“参与南京大屠杀,死活自己承担”的横幅,真是荒谬之极!抛出这些荒谬观点的官员,你们是在掩盖什么?你们究竟要想达到什么目的?是什么原因让你们抛出如此荒谬和毫无立足之地的观点?难道老百姓被骗的这些钱流到了你们的腰包? 如果说,在案发前,广大群众已明知犯罪分子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还是执意去出借资金给他们,那你是可以说他后果自负。可是,在此次危机发生前,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第五条第18款: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投资公司都持有各种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官方媒体大肆宣扬“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成都商报日文章《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有相关法律支撑》),老百姓看到 “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是政府允许的”,这些投资公司进行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介行为,才会把自己的血汗钱拿出来参与“民间金融”。如果说这本身就是一个骗局,那么在这个骗局中,出台政策的机构是什么角色?颁发证照的机构是什么角色?监管不作为的机构又是什么角色?难道他们不都是骗子的同谋吗?这不是赤裸裸的金融诈骗是什么?参与非法集资,本意是指明知其集资活动为非法的情况下而有意参与,具有参与的主观故意。可是在本案中,广大民众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被参与”,是集资诈骗的受害者,是金融阴谋的受害者。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正义的支持,现在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受害人指为“参与非法集资”,某些地方官员指鹿为马,用意何在? 现在我们回头查阅资料文献,不难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在法律上早已存在,而深化改革和鼓励金融创新政策是最近几年才出的,在新的政策中甚至还提出了“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29款: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公司”是在政策放开金融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开办的,并试图进行金融创新,为企业创造“直接融资”的途径。这些公司开办者,可能出于以下几种想法和目的:一、为企业创造直接民间融资渠道。二、先把钱圈起来再说,有了钱什么都好办。三、先搞小额借贷,达到一定规模时申请开办民营银行。四、纯粹是为了骗钱的想法:现在社会这么乱,**骗到钱了跑到外国去,或在国内躲起来,即使被抓了,只要**有钱,买通了关系还是放出来,即使放不出来,**在牢里头也是吃香的喝辣的。产生以上想法的原因是:政策允许开办,但政府又不怎么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最初想法是第一种,见圈钱容易就逐渐转变为第二种,后来困难出现了,还不上钱了没办法时就转变为第四种想法了。这些企业主或公司开办者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向官员咨询、接洽,至于官员们会怎样说怎样做,双方是否达成某种默契或交易,那就不得而知了。总而言之,短短一年之内,成都市上千家“投资、理财、担保、小额借贷”类的准金融机构就这样象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了,他们不但拿着合法证照正常营业,而且经受住了一次又一次的检查考验。可是这些官员和企业主,他们得意忘形之时忘记了一件事,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文件里有这样一名话: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35款: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12款: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他们没有去监管,或者是以监管不是他们的职责为由,任由监管缺失。而这些公司开办者要的就是这种情况。于是他们用这些出借人的钱去买了别墅、劳斯莱斯、宾利、办了出国护照、把家人都送到国外去;怎样任性挥霍,都没有人管他!还有的企业主见钱来得如此容易,干脆放高利贷赚利差;如果有官员来管这个事了,就送上一些钱。他们就这样一步一步走上了不归路。可怜出借人们还一直相信着“工厂在生产,企业在盈利”的谎言。这时候,“非法集资”还没有正式出炉,官员们知道这帮骗子可能早晚要出问题,但这是骗子的事,与官员们无关。骗子们也担心早晚要出问题,但这事有官员顶着,他们也不怕,何况他们已经事先有了准备。这一天终于到来了----两个人带着上亿的钱跑到国外再也没回来!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一齐发作,银行见大势不好立即收紧银根光收贷不放贷,借了高利贷的人知道还不上债了赶紧跑路了,用民间出借人的钱去放高利贷的公司收不到钱,也只有跑路了。骗子高兴坏了,借着这跑路潮也跑了,等的就是这一天,如果跑不出国就先在国内躲着,伺机再跑出去!可是官员跑不了,摆下这么大一个屎屁股该怎么擦呢?伤脑筋了,其实也不伤脑筋,这不是有法律吗?法律上的“非法集资犯罪”不就是为这些事定的吗?国务院出政策的时候虽说是要修改法律,这不是还没修改吗?这时候拿出来刚好合适!于是公检法出来了,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这些替死鬼先抓起来。出借人不是想不通吗,闹吗,告诉他们,“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己承担”!还闹,还要找政府负责的,用维稳的办法对付,这帮***的!还向中央告状,向巡视组告状,你说当官的得了好处,入了干股,你拿出证据来! 可怜广大出借人,一介草民,信息闭塞、政策不通、法律不精,为了生活天天忙于上班劳动,与天斗与地斗都不能与官斗,斗不过啊!于是只有在心里一遍又一遍地埋怨自己瞎了眼,相信了政府相信了骗子!如果只是被骗子骗也就罢了认了,可是这次是被政府政策骗了啊!政府为什么要骗我们呢?难道是为了搜刮民脂民膏吗?这样一来,政府的公信力被出卖了!那么是谁出卖了政府的公信力? 首先,是国家金融改革政策的超前性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滞后性。也有人说是改革的顶层设计缺陷。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是国家出台深化金融改革政策的目的之一,这政策本身是既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又得到民众拥护的好事。但是由于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完善,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或监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或相关法律底线概念界限不清,或其它种种原因,最终导致民间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就好象是为了让火车提速,用上了时速达300公里的动车,铁轨和路基还是原来的只能承受最高时速为90公里。用老旧的铁路来运行高速提速的动车,这动车能不脱轨吗?第二、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也就是前面所提的“修改法律”的提法,改革政策需要相关法律保驾护航。但是修改法律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需先行试点取得成功后,再总结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教训,相关部门一致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起码也得二三年。而实际情况是,温州的金融改革试点并未取得成功,鄂尔多斯、神木、郑州等地的民间金融危机阴云尚未散去,一支看不见的击鼓传花手就慌忙不迭地将这种失败模式向全国各地推广开去,成都也因此成为重灾区。而危机爆发后,“滞后”的法律却成了推卸责任敷衍受害人的工具,牵强附会地将受害人说成“参与非法集资”。 第三、行政监管不作为问题。这个问题有相当的复杂性。涉及到的因素太多。高层的政策并没有明确指出民间金融民间投资归谁管,怎么管,也没有谁拿出过涉及多部门的情况下如何分工协作,更没有拿出过具体监管操作的细则。一直以来,民间金融都被认为是在官方监管之外的自生自灭的事情,而现在国务院出了文件,意思又没说透,这官场潜规则大家都懂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人送钱就打哈哈,多好啊!象打哈哈、踢皮球、做面子、吹大话、搞浮夸、推责任这些不是我们为官之初就必须掌握的技能吗?又有何难呢?就算有的官员想当个好官,但是好人恐怕难当。要把上头的真实意思弄懂吃透,再决策部署安排下去落地实施,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稍有一点差池,被人拿了把柄,把前十年的菜都吐出来,还是罢了!第四、官员能力问题。“简政放权”是中央提出来的,怎么“简”怎么“放”,不同的人理解起来就有千百万种不同含义。其中有一种含义是:这一简一放,就有人装闷不执行,也有人装闷乱作为。以致于民间传闻着一种说某领导早已被人架空的说法。其实可能就是个别官员执政能力不足的问题。第五、骗子骗术高明。历史以来形形色色的骗术一直都存在,这些骗子平时与正常人无异,只要时机成熟,就骗钱消失。政府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和监管缺失的局面无疑给骗子提供了极好的时机,给骗子的欺骗行为穿上了合法的外衣,加之媒体引导不当,群众信息闭塞,难以识破,最终致成千上万的骗子得逞,酿成大祸。历史提醒我们,很多事情其实并非天灾,而是人祸。如果这个骗局一开始就是政府设的局,那么国进民退、老百姓在劫难逃! 那么危机的最终结局是什么呢?作为政府对这样的危机处理起来并不难,可以有很多种处理方法。比如假装不知、保持沉默、封锁媒体、大事说小、坏事说好、轻描淡写、踢皮球推责任、抓个替罪羊等等。国家机器在手,如有不忍气吞声者,尔等老弱妇孺手无缚鸡之力人等,均为乌合之众,也容易对付!岂料,人心难服、民怨积压,国家公信力就此被出卖!结局一:政府持续打压群众,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坚持以“参与非法集资”为由让受害群众自担责任,群众当然斗不过政府,部分激进维权人士被抓或暂时关押,维权活动顽强地持续一段时间后逐渐被平息。而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仍有很大部分在逃,涉案资金仅追回很少部分。法院最后结案,将已抓到的替罪羊们判刑,将在逃的犯罪分子通缉(抓不抓得到只有天知道,就算抓到了也变不出钱来),受害群众日思夜盼费尽周折,最后分到很少一点渣渣钱,本金大部分灰飞烟灭。只在受害群众心里留下一个巨大的阴影和极大的怨气,民怨在民间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扩散曼延,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我党的执政威信受到极大损害。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政权稳定埋下巨大隐患。结局二:政府自知理亏,但拒不承认错误,部分公正的官员开始谨慎地站在人民的角度说话。在受害群众的要求下,警方加大侦查力度,政府多方协调,尽最大努力让债务人在监视下带罪继续生产经营并逐步退赃还款;实在没法还款而还有资产或实体的,通过拍卖、并购、破产等方式变现,并将债务人控制、藏匿、转移的一切私人名下财产变现,最大限度退赃还款,仍不能完全清偿的债务以签定分期延期协议或其它合理办法逐步消化解决。结局三:政府高层拿出魄力,明确出台针对此次危机的决定性意见,要求警方、行政部门、受害群众通力合作,最后达到妥善解决。将案子明确划分为两大类:集资诈骗类和民间金融类。纯属空壳诈骗的犯罪分子从严法办,相关的涉案亲友依法追究,一切涉案人员名下财产及其它赃款赃物变现退赃。受害人损失严重的,可考虑拿出一部分反腐没收的资金给予适当补偿,再给予一定程度的减税免税(现在上班拿工资的也交个人所得税)和其它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其重新创业或重新建立起对生活的信心。不适宜创业的受害人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扶贫支持。有实体项目的案子以监督扶持为主,主要债务人在警方监视下,企业实体在监管部门和债权人共同监督下,政府给予扶持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企业贷款等支持,促使企业重新运行存活,实现还款计划。最后政府必须要做的几件事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和分工,出台监管具体细则,弥补监管空白。媒体立即纠正曾经作过的错误引导,公开宣传非法集资法律底线,公开报道危机解决情况。政府应以诚恳和负责任的态度面对人民。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中华民族曾经以“德”为优良传统。治国,不能缺德;政府,不能缺德;做官,不能缺德;官员不缺德,政府才不会缺德;政府不缺德,人民才不会缺德;国家和人民都不缺德,中国才能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华民族才能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发布。《中共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日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 )》2014年5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2014年0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成都商报》日文章《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有相关法律支撑》。《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29款: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35款: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12款: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作者王歧峰注:为便于债权人中老年人阅读,本文格式并未严格按照发表文章的格式,参考文献序号上标太小,未进行上标。撰写本文花费了大量时间查阅资料,具有充分的依据。但解决问题的观点仅为个人观点,作抛砖引玉之用,并不能囊括所有案子的解决办法。文中有些敏感词汇采用了星号代替,如需公开发表,还有一些词汇需替换为非敏感词汇。如有不妥,请大家谅解。 理财特别关注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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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的社会保障卡和个人办的有区别吗?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给我办了社会保障卡,但是现在我离职了,我想继续用哪张社保卡,我是否可以个人去继续交哪张社保卡的钱还是那个卡必须由公司交才可以,我上网查了哪张卡上面写的是个人意愿停止使用,但是我不想停止使用,我该如何去办理,请给我一点指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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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信息不可靠信,你尽快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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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社会制度。材料一&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中规定:此法案旨在增进公共福利,通过建立一个联邦的老年救济全制度,使老人、盲人、受抚养的儿童或残疾儿童得到更为可靠的生活保障,并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和事业补助发的实行做出妥善的安排。——科学网材料二&前苏联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立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则免费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中社会保障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中国保险网材料三& 1980年,美国通货膨胀率接近10%,有25%的企业开工不足,……。里根政府上台后,以供应学派的理论为知道,主张削减政府开支,其中包括庞大的社会福利开支,并且相应减少政府税收,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他们认为高标准的社会福利基金,只会助长一部分劳动者不劳而获的懒汉思想。……为此要求政府、企业主和雇工三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并鼓励私人企业投资保障行业,提倡由“福利国家”过渡为“福利社会”。——《中国卫生经济》论坛请回答: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当时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推行这些社会保障措施的?由此产生了怎样的历史影响?【小题1】在材料二中,前苏联政府推行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当时怎样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特点?它与材料三中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规定有何差异?【小题2】依据材料三和所学知识,分析当时里根政府实行减少社会福利开支的历史背景是什么?他们削减福利开支的理由有哪些?【小题3】综上所述,请你简要谈谈自己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背景:1929年—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发生,使得、大量工人失业,社会矛盾尖锐。&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2009-社会保障制度
分析与解答
习题“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社会制度。材料一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中规定:此法案旨在增进公共福利,通过建立一个联邦的老年救济全制度,使老人、盲人、受抚养的儿童或残疾儿童得到更...”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小题1】第一问考查了大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影响【小题2】第二问考查了对材料的分析和利用能力【小题3】第三问分析了资本主义黄金时代结束后对政策的再次调整【小题4】第四问是一个开放性的题目,言之有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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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社会制度。材料一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中规定:此法案旨在增进公共福利,通过建立一个联邦的老年救济全制度,使老人、盲人、受抚养的儿童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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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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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提示三:请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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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提示十一:请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提示十二:请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提示十三: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提示十四:请注意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提示十五:请不要泄露
  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十六:请适当行使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十七:请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的异议。
  提示十八:请履行减损义务
  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提示十九:请注意的相关规定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三、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提示二十:请保证的真实与充足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您的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提示二十一:请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义务
  您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您务必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您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如果您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就您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的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您的风险。
  提示二十二:请务必亲自签署重要法律文件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您务必亲自签署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提示二十三:请尽量避免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提示二十四:收购股权后请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您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您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提示二十五:请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提示二十六:请依法履行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二十七:请依法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提示二十八:请遵循章程召集股东会、董事会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您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您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您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提示二十九:分歧产生,磋商先行
  建议您更多地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公司内部争议容易导致出现僵局,不仅可能将公司以及股东卷入诉讼,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
  提示三十:请按期履行清算义务
  企业投资设立的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请您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股东将面临直接承担子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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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没有普遍适用的计算标准,但可以参考如下:1、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等);2、以违约人因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
只要该条款的达成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本身系因为商事交易的利益平衡产生,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协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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