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的意义 运输上岗证停办了 但是12年老温修的道条例没废止 克强干脆把道条全废了,这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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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政放权当头炮,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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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针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
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已先后两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点落在简政放权上,突出了新一届政府改革的魄力。这种魄力根植于对国情的清晰认识上,对人民和市场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简政放权,就是腾出手来抓大事。当前,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头等大事。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期,从出口导向到内需拉动,事关民生利益。形势倒逼我们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着手,理顺权力运行关系,减少甚至剔除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原生阻力。&把该放的权力放掉&,就是要激发制度和体制潜力,让改革释放出更多更大的活力,让民众享受到改革红利,这是拉动内需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发展是改革的目的,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每当出现大的经济变革的时候,政府总是率先进行自身的变革。如何处理好发展与改革的关系,使两者协调配合、互促共进,则成为了共同思考的问题。
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幕已经拉开,李克强总理用&简政放权&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把心思和精力统一到中国梦上来,为实现&中国梦&积聚着强大力量。
2014简政放权当头炮:
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和下放52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将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三项改革措施,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创业就业。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鼓励创业优惠政策&落地&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新一批共5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等34项审批事项直接关系到投资创业。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取消这些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利于减少中间不必要环节,为优惠政策真正落地创造条件,能更好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扩大就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降低创业&门槛&
为促进投资创业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等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下一步,还要将现有前置审批事项中的大多数改为后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的改革,是全面削减和约束政府审批权、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大制度创新,蕴含着改革创新的巨大正能量。&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信息化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号)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号)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号)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号)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08〕97号)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8〕15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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