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卡在哪可以补办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哪里办理
标&&&&题: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哪里办理
内&&&&容:
&你好,我今年6月刚生孩子,现在在办理生育保险过程中遇到此问题:让我开个证明,就是证明我没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请问在哪里去办理相关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谢谢
附&&&&件:
处理状态:
答复内容:
  居民携带生育保险相关资料到德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59号)&
答复单位:
答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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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社[2003]41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常政发(号“关于颁发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苏财社(2003)65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作如下规定:
  一、基金筹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
  (二)合作医疗经费以年度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筹集。
  (三)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居民以及经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合管会批准的其他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合作医疗。
  非本籍户口的外来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但应按照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两项合计数缴纳合作医疗基金。
  (四)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缴清当年合作医疗费用。茅山老区乡镇农村居民个人筹资额度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个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在今后三年内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1%以上。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应提高缴费标准。
  农村居民自愿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五)经费收取标准实行浮动制。辖市、区合管会可以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市财政按辖市、区参保人数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辖市(区)、乡镇两级财政按参保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5元标准给以补助。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也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用于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医疗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所在单位(业主)对用工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其额度应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缴纳的水平。
  (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二、基金使用与管理
  (一)合作医疗基金由合管会及其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由各辖市(区)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支付业务。
  (二)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辖市、区合管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专户储存,国有商业银行应给予政策优惠,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收入户用于收缴农民个人上缴的合作医疗基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合作医疗的资助、捐赠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专户上缴所征收的基金。
  支出户用于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
  (三)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户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布。
  (五)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费部分、村民委员会和单位(业主)扶持部分统一由乡镇经办机构组织收至各辖市(区)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并定期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直接划拨到辖市(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于茅山老区乡(镇),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按照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补助资金,通过专项往来,拨至辖市(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六)征收合作医疗基金时,收取单位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并根据县辖市(区)政府规定的登记管理要求,详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输入计算机管理。
  (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由合管办按月根据合作医疗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定后应及时将批复金额拨付到合管办的支出户,在辖市(区)范围内统筹补助使用。
  (八)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九)合作医疗基金分大病医疗统筹、家庭医疗保健帐户、医疗救助资金三部分。大病医疗统筹年人均额度不得少于人均基金的50%,医疗救助年人均额度不得少于人均基金的5%,家庭医疗保健账户用于预防保健及门珍医药费用的支付。
  (十)费用补助采取分段累进计算的办法。各辖市(区)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的分段方法、给付比例,设立适宜的费用起报点、最高封顶线、最多补助限额,防止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补助的范围和标准,应当遵循原则:科学合理、以收定支,适度保障、基本平衡;参保者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以大额医药费用补助为主;定点就医,逐级转诊(急诊等情况例外);明确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助的事项。具体规定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合管办要按照规定,本着简化手续、方便患者的要求,及时审查、核算和支付参加者的医疗费用补助,不得拖欠。
  农民医疗费用实行限额分段核报,时间不超过十天。具体限额标准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三)在本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执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应通过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鼓励并引导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十四)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就诊后(在其他辖市、区诊治者在诊治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参加者或其家属凭处方、医嘱单、诊疗记录、正式交费发票至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助。
  (十五)凡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辖市(区)有关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但在诊疗结束后在辖市(区)合管办规定的时间内,由参加者或其家属凭急诊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补助。
  (十六)辖市(区)合管办及委托经办机构需按规定认真核对相应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如发现问题,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十七)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开支合作医疗基金的,由辖市(区)合管办统一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由辖市(区)合管会确定。
  三、基金监督
  (一)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物价、民政等部门要加强 对合作医疗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合管办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合管办要每季度向合管会汇报一次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辖市(区)、乡镇合管会应当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帐目和具体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经办机构办理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每年要组织l-2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辖市、区审计部门每年对合管办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市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
  (六)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经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辖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本管理办法颁布前,已实行农民合作医疗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管理办法自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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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详解
——访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卫生局局长汪中良
发布日期:&&&&浏览数:&&字号:〖
  近日,随着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3年度政策的出台,全区的筹资参保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便于让广大参保居民更详细地了解有关政策,记者就新北区新农合尤其是2013年新农合新政策专访了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卫生局局局长汪中良。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有由政府组织引导、本区居民自愿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度兼顾小病补偿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健全和完善全区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增强人民群众抵御疾病风险能力,缓解居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断完善全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我区居民全民保障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大小病结合、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4、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大小病相结合,以大病补偿为主;二是门诊与住院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三是政府组织引导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支付业务相结合,以政府组织引导为主;四是实行计算机管理、即时结报,为参保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
  5、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答:未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居民;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合管会批准的其他居民。
  6、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答:不可以。如已办理参保手续,应到所在镇、街道医保结报点处办理退保手续。
  7、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答:可以。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又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在办理补偿手续时,应先凭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再将复印件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报金额后办理其他商业保险的补偿。
  8、年初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该年度中患病住院是否可以补办参保手续?
  答:普通群众不可以中途参保。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9、参保人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整户参保制度。即参保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薄及个人身份证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并一次性缴清家庭全部成员的年度参保费用,参保人才能享受相关医疗补偿,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10、2013年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3年度,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2012年度的400元增加至48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4元;市级财政补助45元;区级财政补助160元;镇(街道)级财政补助135元;个人缴纳标准为96元。
  11、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大病”有没有另外的补偿政策?
  答:2013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人均2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对参保人患大病后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补偿后仍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部分给予进一步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50%(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12、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河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井卫生院、龙虎塘卫生院、新桥镇卫生院、百丈卫生院、圩塘卫生院、安家卫生院、魏村卫生院、薛家镇卫生院、罗溪镇卫生院、西夏墅镇卫生院、孟河镇卫生院、春江镇人民医院;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医院)、常州市华山医院、常州市鼎武康复医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常州市一院、二院、三院、五院(妇幼保健医院)、六院(儿童医院)、市中医院、市一0二医院、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仅限精神类疾病)。
  13、参保人住院时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在区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入院时带好医保卡及身份证以确认参保身份进行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录入系统,出院时即可在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结报窗口(农保专管员处)按规定申请医疗费用补偿。在其他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和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费用补偿手续一律回户口所在镇、街道农保结报点办理(设在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4、参保人因病需到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先在区、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因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审核,报医务科或医保科同意后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院治疗,诊疗结束后凭转院证明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急诊或危重病人可直接送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就近公立医疗机构救治,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凭相关急诊住院证明回当地直接办理补偿手续。转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原则上限定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病房)。
  15、参保人的门诊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人员在区内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结算时需出示医保卡,即可按规定享受20%的门诊补偿,单次刷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每日累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300元,全年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
  16、参保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参保人可在住院诊疗结束后15天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凭下列证明材料到就近镇(街道)医疗保险结报点(设在当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医疗费用补偿: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提供户口簿)、医保卡;
  (2)、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卡、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出院记录等的原始件和复印件;
  (3)、结报完毕,所有凭证在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和注明结报金额后复印件返还参保人员,原始件交区基金管理中心存档。
  17、什么叫“起付线”?
  答:起付线是指住院病人准予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我区规定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3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500元起付,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1000元。
  18、什么叫最高补偿限额?
  答:最高补偿限额就是住院病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封顶线”,是指一个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所能得到的最高补偿限额。日起,我区参保人员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调整到150000元。
  19、什么叫政策范围内可报费用?
  答:是指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经系统筛查和人员审核后确定在医保目录中的医疗费用。
  20、住院补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可报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年度,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参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并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300元起付):
  不分段&&&&&&&&&&&&&&& 补偿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元以下&&&&&&&&&&& 补偿
  元以上部分&&&&&&& 补偿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元以下&&&&&&&&&& 补偿
  元以上部分&&&&&& 补偿
  特殊医用材料价格执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常劳社医[2006]43号)的规定。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在区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在补偿范围内。
  21、对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的门诊费用是否给予补偿?
  答:可以。对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的门诊费用,每半年的费用累计后,按可报费用的70%进行补偿。
  22、新北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我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本区农村孕产妇在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可享受定额补偿,其中,自然分娩定额补偿500元/人,剖宫产定额补偿800元/人。高危产妇确需转院治疗的,由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和上级医院的急诊证明,出院后回当地结报点办理补偿手续。办理是需带好参保孕产妇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或生育证、医保卡、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转诊证明。
  23、新北区是否有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救助政策?
  答:有。日起,本区范围内0~14周岁(含14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实施手术或介入治疗;对第一诊断为标危组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可按要求进入救治程序,可在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治疗然后享受救助补偿。
  24、新北区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有哪些?
  答:我区儿童先心病定点救治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和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25、除了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治病种还有哪些?
  年我区增加重大疾病救治病种有: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2013年继续扩大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范畴,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范围,并实行“三定”政策,即定病种、定救治医院、定结算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符合标准的救治对象的补偿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标准的70%;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对符合标准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标准的20%;对符合标准的救助对象,其实际补偿额不受年度住院累计补偿最高限额的限制(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6、参保个人资料有误如何更改?
  答:参保人医保卡相关信息资料如有误,可到所在镇、街道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带好参保人身份证、户口薄、医保卡至区合管办办理更改手续。
  27、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业务委托哪个机构经办?
  答: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经办,但接受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管理监督。
  28、保险公司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答:不是。区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计提任何管理费用。
  29、如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参保人的监督。区合管办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
  30、参保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参保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疑问的,或对结报补偿有意见的,可以向区合管办咨询或投诉。咨询电话:&&&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政府网络资源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www.
E-mail:czwg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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