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保如意2013并购案例意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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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倍保如意2010好吗
倍保如意的情况如下。交8年,保15年,15年到期一次性返还所交保费105%。15年期间因意外身故或残疾,赔付20万到40万;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意外身故或残疾,赔付双倍40万到80万。保额可以选择,年缴费。这是平安的电销专属产品,通过95511办理。好不好记看你自己觉得适不适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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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6条回答
就和买衣服一样,你喜欢的合身的就是好的!
您好!倍保如意是一款保意外的产品,保险没有好与不好,主要是看你买保险是考虑哪方面?如果进一步了解可以联系我。
你好,这个平安的电销产品,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是个还本型的意外险。如果你考虑保障不是单纯是意外,如大病,医疗等方面,就是不合适的主要看买保险帮我们解决什么样子的问题?
您好:这是一款电销产品,相当于是每月强制为自己储蓄一笔钱,提供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即意外身故与伤残!最终看您的需求是什么?保险的最重要的功能即是保障,即身故、意外伤残、重疾、意外医疗与住院医疗这些最基本的保障!
你咨询的保险产品是平安的电销产品,也很不错,只要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您好: 这是平安的一款电销产品,保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没有好不好一说,只要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如果有了健康方面的保险可以选择,如果没有还是找个专业的代理人帮您设计一款比较全面的保障计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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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案例一:800,000元赔偿金,点亮爱的希望
上海某外资企业的王先生在2010年为自己投保了平安“倍保如意(2010)”意外伤害保险40万计划。7月份公司安排王先生去外地出差,在乘坐公交大巴出行的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妻子悲痛之余还要担负照顾3岁女儿生活的重担。意外发生后不久,中国平安根据王先生是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发生意外这一情况,当即为其家人送来了双倍赔偿金和王先生已交保费105%本金返还,共计809,093元。及时地赔偿为这个不幸的家庭点亮了一丝爱的希望。
案例二:105%返还保费的满期保险金,更多的收获
李先生是个旅游爱好者,打算为自己购买一份既有保障功能又能累积财富的保险产品。一是,自己常外出旅游,保障一定要全面;二是,自己平时旅游多、开销大,希望能通过保险为自己积攒一部分收入。在比较了市场上的产品后,李先生选择了平安“倍保如意(2010)”30万元保障计划。
其实,李先生选择“倍保如意(2010)”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无论健康期满还是不幸身故,“倍保如意(2010)”都将给予105%保费返还。精明的李先生计算了一下:只交8年保费,保障足足有15年,等满期还能105%领取保险金58968元(585元/月×12月×8年×105%),正好那时儿子大学毕业,将这笔钱作为创业金可以助孩子一臂之力。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各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各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平安附加倍保如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倍保如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少。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各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各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1)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2)、跳伞、攀岩(见9.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4)、摔跤、武术比赛(见9.15)、特技表演(见9.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7)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y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z合同效力的恢复
6.1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1)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2)、跳伞、攀岩(见9.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4)、摔跤、武术比赛(见9.15)、特技表演(见9.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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