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民间借贷担保时效允许二人互相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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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良信用记录可以在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吗?
因为以前用房产证抵押贷款没有按时还,所以现在虽然贷款还清了,但商业银行不给贷了,说有十次不良信用记录,这样的情况我能在农村信用社用房产抵押贷款吗?房产证土地证齐全。
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四川.自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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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能、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盘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海江。被告蒋能。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先红,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本良。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能、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柳惠菊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海江,被告蒋能、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本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日,被告蒋能与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断桥分社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蒋能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日起至日),月利率为7.625‰,贷款逾期的月罚息利率为11.4375‰;如被告蒋能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本次贷款按季结息。日,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断桥分社签订《保证合同》,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蒋能的上述18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同日,原告向被告蒋能发放了贷款18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蒋能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至日,被告蒋能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归还款项,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蒋能不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追索贷款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应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判令被告蒋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二、判令被告蒋能支付自日至日止的利息58899.51元,并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4375‰支付自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三、判令被告蒋能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111元;四、判令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蒋能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无异议。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用以证明被告蒋能向原告贷款180000元,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蒋能发放了贷款的事实。二被告无异议。3、欠款统计表及利息计算清单,用以证明至日止被告蒋能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00元、利息58899.51元的事实。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无异议;被告蒋能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其已向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17000元,而该还款统计表上面没有记录。4、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收据、信用社支付代理费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111元的事实。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认为律师代理费收费过高,其不承担;被告蒋能认为其未还贷款是因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诉讼费和代理费不应由其承担。被告蒋能辩称,被告蒋能由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0000元属实,被告蒋能于2011年5月份和6月份分别在遵义和昆明分两次向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17000元。因为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提供车辆,被告蒋能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是因为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迟迟未解决车辆的问题造成的,所以利息、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被告蒋能承担,且应先由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解决好车辆问题之后,被告蒋能再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被告蒋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辩称,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只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过高,将没有产生的二审及执行的律师代理费也算在内,这些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1、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蒋能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2、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借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且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被告蒋能由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向原告下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断桥分社贷款180000元,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断桥分社依约定向被告蒋能支付借款180000元的依据。3、原告提交的欠款统计表及利息计算清单,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至日止,被告蒋能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00元、利息58899.51元的依据。5、原告提交的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收据、信用社支付代理费转账凭证,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支付代理费19111元的依据。经审理查明,日,被告蒋能与原告下属分支机构断桥分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蒋能向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断桥分社借款180000元,借款用途是用于购车,借款期限为两年(即日至日),借款月利率为7.625‰,借款逾期月利率为11.4375‰;合同还约定:“若借贷方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贷方应该承担贷款方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下属分支机构断桥分社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为日被告蒋能与原告下属分支机构断桥分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贷款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断桥分社于日按约定向被告蒋能发放了180000元的贷款。被告蒋能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日,被告蒋能尚欠原告被告蒋能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58899.51元,本息合计元,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支付代理费19111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蒋能是否应该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2、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该由被告蒋能承担?3、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蒋能是否应该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原告下属分支机构断桥分社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蒋能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断桥分社是原告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权利应由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蒋能偿还借款本息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能辩解其已偿还原告17000元借款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11.4375‰,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蒋能按月利息11.4375‰支付自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9111元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蒋能是否应该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借贷方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贷方应该承担贷款方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蒋能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代理费损失,原告的代理费损失是基于代理合同产生,故原告要求被告蒋能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代理费损失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起诉标的额的8%收取代理费19111元(即元×8%=19111元)的要求过高,应按5%计收为宜,即代理费应为11944元(元×5%=11944元),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过高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能辩解的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提供车辆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其认为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提供车辆,被告蒋能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是因为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迟迟未解决车辆的问题造成的,所以利息、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不应由被告蒋能承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能辩解本案贷款应先由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解决好车辆问题之后,其再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下属分支机构断桥分社与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贷款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蒋能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蒋能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被告蒋能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蒋能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向被告蒋能追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原告自日至日止的利息58899.5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4375‰支付自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被告蒋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11944元。如果被告蒋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能追偿。四、驳回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蒋能、盘县刘官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柳惠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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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一般贷款的步骤是你提交个人贷款需求和大概资料给银行或者贷款产品代理机构,然后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专人联系贷款申请者,联系后如果通过初审,然后再指导贷款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然后再审核,最终达成贷款放款。
一般贷款申请,需要的材料有如下,你可以自己参照判断——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4.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5.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6.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7.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8.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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