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汝吾伊之家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是骗局么

桐庐一传销组织被摧毁 号称交4千2年后赚286万
作者:吴新宇
  只要投入3990元,两年后便可以拿到286.45万元的回报,这种如同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信吗?反正桐庐不少市民是信了。日前,江南镇村民徐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桐庐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此,这个在桐庐发展会员260余名、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的传销网络,终于被桐庐警方一举摧毁。
  今年7月下旬,桐庐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桐君街道体育场路附近一家商店经常有聚会,这家商店出入的大多是一些五六十岁上下、文化程度不高的中老年人。随着侦查的深入,桐庐警方确认这是一个没有销售产品、诱惑力极大的非法传销组织。
  “这个非法传销组织不给加入者发放收据和任何产品,只发一张银行卡和一套资料,如果加入,就被称为环民,发展下线成功,就被叫做薪种,其发展的两个下线分别叫根和芽,依次循环形成传销组织链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郑力维介绍。
  经侦查,警方发现“中国明明商”的运作的基本流程:凡加入该组织的人,需通过介绍人向“薪地”(各地区常设办公场所或分支机构)缴纳3990元投资款、20元材料费,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即成为组织成员——“环民”。“环民”必须在两个月内“生根发芽”——发展2个下线,“环民”由此地位上升至“薪种”,才能在第三个月得到返利。环民下线人员按月几何倍增,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领取月金,最后一个月领取月金高达102万元,拿满24个月终结,共能够获利286.45万元。
  据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供述,他于2013年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的职务是“商务”,主要负责填写司契单。今年上半年,徐某某等5人被确定为“无首”,成立“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原商会”。截止被抓获归案,他根据收取的返利计算出自己的下线总共有128人。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桐庐警方办案部门负责人介绍,参与“明明商”的绝大多数是中老年人,这一组织打着富民强国、利国利民的旗号来忽悠人,还杜撰出子虚乌有的“全民借助银行”。在这里,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被这样的组织所蒙骗,如果家人遇到此类组织的游说,可拨打110报警。
  吴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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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09:42   来源:浙江在线
&&&&今年7月下旬,桐庐警方发现,在桐庐县桐君街道体育场路附近的一家商店内经常有聚会。而参加聚会的,大多是一些五六十岁上下、文化程度不高的中老年人。
&&&&起初,警方怀疑存在诈骗团伙,但随着调查深入,发现这些人都参加了一个没有“产品”销售、但诱惑力极大的非法传销组织“中国明明商”。
&&&&这是一个存在于全国各地的传销组织,经查其在桐庐分支的主要组织者为当地人徐某等五人。
&&&&在被抓获后,徐某某供述,他于2013年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职务是“商务”,主要负责填写司契单。
&&&&今年上半年,徐某某等5人开始打着“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原商会”的旗号,大肆招揽参与者。因为这种非法传销组织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推销任何产品,受到了不少中老年人的关注。
&&&&投资3990元,两年后拿到286.45万元
&&&&“中国明明商”的基本流程是这样的。
&&&&凡加入该组织的人,需通过介绍人缴纳3990元投资款、20元材料费,填写一份《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即成为组织成员――“环民”。
&&&&“环民”必须在两个月内发展2个下线才能在第三个月得到返利。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领取月金,最后一个月领取月金高达102万元,拿满24个月终结,共能够获利286.45万元。
&&&&当然,真正获利的,其实只有站在金字塔最上层的那几个骗子,而对普通参与者来说,投资的金钱只能是石沉大海。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4人已被刑事拘留,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桐庐警方办案部门负责人介绍,参与“明明商”的绝大多数是中老年人,这一组织打着富民强国、利国利民的旗号来忽悠人,还杜撰出子虚乌有的“全民借助银行”。
&&&&在这里,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被这样的组织所蒙骗,如果家人遇到此类组织的游说,可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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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是怎么回事?
,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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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借助银行卡能取钱吗?
就是让,你我他做一件天下独一无二的善事,合情合理合法的信资互助民间银行。借助银行已经成立了。
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的资金从何而来,有谁来保证资金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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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领域专家& “中国明明商”涉嫌传销违法犯罪
“中国明明商”涉嫌传销违法犯罪
宁波公安工商重拳出击
  鄞州姜山一个涉嫌传销人员的聚集点。  今年2月3日,有网友在东方热线论坛发帖称:“中国的明明商?……一种新型的非法传销集资犯罪正在侵入我的大家庭,连我76岁的残疾的老妈也被我姐姐拖去参加这样的组织了……”
  同时,我市公安、工商部门陆续接到多起举报称,一个叫“中国明明商”的传销组织在宁波到处拉人头发展下线,该组织宣称“终身只要投入3990元,再加20元的资料办卡费,第二个月完成两个推荐任务,第三个月就可领钱,两年内可累计返利300余万元。”
  2月6日,我市公安、工商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版图文 宣文
  2月中旬,联合调查组初步掌握“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在宁波组织传销活动的情况,并锁定了主要骨干成员。
  2月22日中午1点,海曙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江东海鸥宾馆517房间发现8名涉案人员正在参与“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
  2月25日,镇海公安对发现的“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主要骨干分子进行布控。随后,镇海公安、工商部门通过调查两个传销骨干成员的银行的返利账户,发现镇海已有360人从这两人账户中获得返利。
  2月26至28日,公安、工商部门联合通过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发布警示短信数百万条。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中国明明商”在宁波的传销已形成一定规模,主要涉及镇海、鄞州、海曙等地,参与该传销活动的人员在千人以上,参与人员主要是40至50岁的中老年妇女。
  市工商局经检处处长常洪跃表示,“中国明明商”传销行为实际上就是采用传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的违法行为。参与者如果想按照上述规则得到返利,就必须将这种“生根发芽”发展下线的方式不间断进行下去,一旦下线的会员不能成功的再发展下线,或有人退出,或资金链断裂,则视为“环民”违约,便会终止返利,最终达到骗取“借助金”的目的。
  关于“中国明明商”
  涉嫌传销违法犯罪
  的警示提醒
  近期,我市鄞州、海曙、镇海等地出现一种新型的传销形式,名为“中国明明商”发起的“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理财资本运作,实为采用拉人头方式进行的传销活动。该行为因涉嫌违法犯罪现已被我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调查。
  目前,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当地党委政府,正在深入开展打击“明明商”传销专项行动。如您发现身边有此类活动或相关线索,请及时向当地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清醒认识传销,坚决抵制传销,始终远离传销,共同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宁波市公安局& &&&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5日&&
  “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基本特点
  “中国明明商”全称为“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2010年7月成立。该组织打着“全民互助、信资互助、脱贫致富”等幌子,以借款高额返利、短期暴富为诱饵,假冒中国农业银行和文化部合作平台名义,虚构成立所谓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生根发芽的方式发展下线。
  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人,称为“环民”,要想成为“环民”,需通过介绍人缴纳3990元“支助金”,并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并办理“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
  “环民”发展了下线即有了根和芽后,便上升为“薪种”,就能在下个月(也就是加入后的第三个月)得到明明商的返利,每月一次,返利期为两年。谎称两年累计返利300余万,扣除税金实际拿到手有280多万元。 
  与一般传销组织相比,“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有两个特点很值得注意:首先该组织是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与传统传销靠出售商品发展层级并收取“产品费、会员费”不同;其次,该组织并不对加入的人员施以人身控制,相反,为了发展更多的下线,赋予参加人员更多的人身自由和活动空间,且总部仅与各地负责人保持单线联系,隐蔽性更强。
  据了解,“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组织,现已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设立33个(处)分支机构(“薪地”),涉及省份有北京、河北、江西、浙江、上海等数十个,参与人数之多、涉案地区之广。
  全国各地打击“中国明明商”的情况
  2012年5月11日,公安部部署涉案省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战役收网行动。5月18日至31日,黑龙江、山西、辽宁、天津、吉林等地公安机关出动警力1100余名,成功侦破这一特大传销犯罪案件,立案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7名,查扣、冻结涉案资金527万元。
  早在2011年,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就已先后抓获了“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总头目鲍某某及其接班人宗某。
  作为“领航人”的鲍红春、作为“商治人员”的宗玲等8名骨干成员先后落网。判处鲍红春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宗铃等7人8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以罚金。
  2012年5月底、6月初,海宁警方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对浙江、嘉兴、海宁三级“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有关嫌疑人展开抓捕行动。分部“领航人”王某随之被抓获。经初步统计,该传销组织在浙江发展一年,已有会员3000余人,涉案总金额达1200余万元。
  2012年3月9日,晋中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与市局特警、刑侦等部门联手作战,经过连续60余个小时的奋战,抓获了“中国明明商”传销骨干人员30余名,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黑龙江
  2012年7月,黑龙江查获一个“明明商”组织,自2011年6月以来,在黑龙江省发展下线6000余人、涉案金额达2100余万元,涉及9个市。
  发展上万会员8人被判刑。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一审对“明明商”组织8名骨干成员判刑,该组织发展上万会员,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责任编辑:沈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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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杨青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州刑初字第002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曾用名刘龙,男,汉族,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康立志、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青侠,女,汉族,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杨青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及其辩护人康立志、李贤风,被告人杨青侠及其辩护人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刘文通过朋友介绍在唐山加入“明明商”传销组织,同年5月份左右杨青侠在河南郑州加入该组织。2011年6月份,“中国明明商”北京总部派鲍雄伟、贾某甲、贾桂玲等人到阜阳召开会议,会议上鲍雄伟指定贾某甲、贾桂玲负责阜阳“明明商”传销组织的收钱和组环工作,刘文、杨青侠等人作为管理人员,负责组织、领导阜阳“明明商”的传销活动。至此,“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在阜阳成立。会后,刘文负责教育培训,杨青侠负责把收取的钱存入贾某甲提供的帐户。阜阳“明明商”组织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但通过召开会议、讲课、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并引诱他人以缴纳4000元左右“互助金”的方式获得准入资格,以已加入者作为上线即善助人,填写证明上下层级关系的“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办理“全民借助银行卡”,成为该组织的“环民”。环民以“生根发芽”的方式发展下线后成为“薪种”,薪种在“生根发芽”(发展两名下线称为“根”和“芽”)后的第三个月即可获得该组织发放的返利。“明明商”每个月根据每个人所在的层级和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返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至案发,阜阳的“明明商”组织在阜阳发展传销活动人员总数在三十人以上且组织内部有三层以上的层级存在。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孔甲、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和证据材料、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明细表、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情况说明、贾某甲、王某甲的银行帐户查询情况、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物证照片、证人王某乙、李某甲、孙甲、王某甲、徐某、王某丙、陈某、李某甲、王某丁、王甲、王乙、李某乙、孔甲、任甲、林某、刘某甲、尚某某、刘某乙、时某某、刘某丙、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戊、郝某某、刘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杨青侠以缴纳费用入会后能获取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刘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青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文的辩护人提出刘文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青侠的辩护人提出杨青侠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青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杨青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刘文、杨青侠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金云审 判 员  尤 玲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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