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014吉林省职称公示承包荒地栽树如何鉴合同

荒地种菜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荒地上种菜,政府要开发,能否得到补偿
您好:请问村书记将耕地出租改成荒地出租,是什么犯罪行为。
请问,我是农村户口,但是我的户头上没有住房,我在自家荒地上建房算违章建筑吗?
我家20年前包村里的一块地,现在合同到期了,村民不同意我在包,请问我该如何在继续包
我家屋后一片地30多年前就一直种着菜,它属于宅基地吗?我们兄妹成家后还是住在那儿,但是人均住宅面积明显不够。现在我父亲悄悄把它卖给镇府,30元一平方,今后如遇拆迁,我们还能用这块地来湊补吗?
今年2月经司法公正我给村委会签订承包农村四级地栽树合同,我一次交给村委会30年的承包费,现在公家修路毁坏了我300棵树,请问我该怎么要求赔偿,
是不是在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后,这块地未被任何人所承包,且这块地不属于集体的预留地,是否这块地才算作荒地?
你好,我是吉林省的一名普通农民,92年的时候我们家自己开垦了一亩荒地一直种到现在,前年村里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山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一处山地转让给该企业。而我家的开荒地在这片山地的范围内。
由于很早以前国家还征收农业税,为了逃税村里的所有开荒地自留地都没有上报,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我家具有这块一亩的荒地的使用权。现在那家企业想强行推地建厂,并使用各种手段逼迫我们让出开荒地的使用权。请问我们现在能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想从一村民手中承包一块荒地,大概20亩,他们签订了50年的合同,已过了4年了,我可以承包吗,还是以投资入股份的方式。
我父1995年和县草原管理站签的10年合同,一次交缴承包费,当时没有那么长的尺子,就在合同上注明荒地面积的边界是四至水边,具体面积当时用车大概跑了一圈估算是35亩,当时每年都涨水也没什么收益,后来开发成耕地,2000年又和村委会签了25年合同,到2024年到期并交纳租金,今年村委会改选,现在村委会以实际面积不附为由某种原因,要另外让我们交高出当年很多的钱买多出的地,我想问,地的面积是以合同上荒地面积的边界是到水边为准,还是以35亩为准, 村委会有权利另行定价吗?
种了20年的荒地能划分给别人?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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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因与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咸中民再终字第00023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杜XX,
委托代理人张申伟,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杨峰,咸阳市渭阳法律事务所主任。
原审被告杜XX
委托代理人权建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XX,
再审申请人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因与刘xx、刘xx、杜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及委托代理人张申伟,刘xx的委托代理人杨峰,杜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权建伟,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诉至渭城区法院称,原村委会主任杜xx未经十三组村民同意,私自将十三组土地承包给了刘xx,土地承包既没有经过村民开会同意,又捏造二组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更没有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故请求法院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退回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51.2亩土地,拆除非法建筑恢复耕地,赔偿因此造成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的各项损失16.3万元人民币。
渭城区法院审理查明,日发包方为北杜镇北城村村民委员会的甲方与承包方为刘xx的乙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北杜镇北城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日北杜镇北城村第二村民小组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受该组委托,代表第二村民小组向外发包出租村民第二小组西坡耕地50亩,该地东至泾阳县太平乡西寨界畔,西三分之二至泾阳县太平乡西寨村界畔,三分之一和村第一小组为界,南至东三支渠界畔,北至泾阳西茬界畔,四至清楚。甲方将该地租赁于乙方,承包期限自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日止,承包期限为20年。乙方按每亩40元承包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前10年承包费自日止一次性交清。该50亩耕地不平整,甲方负有平整土地之义务,因甲方资金困难,双方经协商,由乙方平整土地,甲方以后10年土地承包费折付乙方平整土地之费用。并约定了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甲方代表杜xx(原北城村村委会主任)、乙方刘xx各自签字,甲方并盖有渭城区北杜乡北城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双方就此土地承包合同在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日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2002)咸渭证字第091号公证书。日、日,刘xx分两次交纳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0000元。此后刘xx即进行平整土地、养育树苗等工作。日,刘xx作为甲方(刘xx之弟)与杜建社作为乙方签订一份修路协议,暂由甲方修缮一条道路使用,日前全部恢复原状。刘xx赔偿村上修路补助款人民币1000元。
渭城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所有的东至泾阳县太平乡西寨界畔,西三分之二至泾阳县太平乡西寨村界畔,三分之一和本村第一小组为界,南至东三支渠界畔,北至泾阳西茬界畔的51.2亩耕地属于该村农民集体所有,其发包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即应由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发包。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应当事先经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原北城村二组)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北杜镇人民政府批准。该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的土地发包,既无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亦无北杜镇人民政府批准,显属无效。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诉请的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的请求,予以支持,刘xx应退回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51.2亩土地。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诉请赔偿因此造成其损失l6.3万元人民币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北杜镇北城村村民委员会与刘xx签订合同,其相对方为刘xx,故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所诉的刘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杜xx作为原北城村村委会主任,其签字为职务行为,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所诉的杜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一、北杜镇北城村村民委员会与刘xx于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限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由刘xx将51.2亩土地(东至泾阳县太平乡西寨界畔,西三分之二至泾阳县太平乡西寨村界畔,三分之一和本村第一小组为界,南至东三支渠界畔,北至泾阳西茬界畔)返还给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三、驳回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诉请的赔偿其经济损失16.3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对杜xx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对刘xx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1、原审认定证据错误,土地承包合同经渭城区公证处公证,从公证书可以看出,在对外承包时,小组已履行了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的会议。原审法院对该公证书不作认定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土地管理法》对对外承包的合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生效没有规定,报请批准只是程序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原审法院适用的《土地承包法》是日实施的,而承包是2002年签订的,原审法院用新法调整过去的事情属适用法律错误。3、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有效,刘xx交纳了承包费,且已实际履行了10多年,在承包地内栽种苗木,栽树、挖树的人工,大部分是第十三村民小组的村民,说不知道承包合同不符合事实。4、该土地承包合同及公证书在镇政府存放,是第十三村民小组反映问题时从镇政府拿到的,平整土地时,市水利局、区领导、镇领导及咸阳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报道。要求依法改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辩称: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未报镇政府批准,现在在地面上修路和盖房是违法的,请求赔偿村民的损失。
杜xx辩称,1、十三组负责人杜申荣并不是十三组组长,起诉主体错误。2、刘xx与北城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合法的,当时组织了党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在村上召开了会议,决议对外发包,并向镇政府作了汇报形成了文件。
本院二审查明,渭城区北杜镇北城村现改名为北杜镇北杜村,村民小组组长的建置已被取消,具体事务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案件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二审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的当事人是北杜镇北城村村民委员会即北杜镇北杜村村民委员会与刘xx,北杜镇北杜村十三组的民事权力由北杜村村民委员会行使,且村民小组已不再设小组组长一职,其法定代表人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所以该案诉讼主体不适格,遂裁定,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预交的一审诉讼费3560元予以退回。刘xx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00元予以退回。
北杜十三组申请再审称,本院(2013)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北杜镇政府行政不设村民组长是乡改镇过程中统筹节约开支的行政管理措施,并未改变村民小组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属性。十三组村民在发现土地出现违法发包及在耕地上建房事件后,推选杜申荣作为组长向北杜镇政府反映,村民代表多次到区市上访,北杜镇政府确认杜申荣作为十三组组长,代表十三组村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指令村委会加盖公章予以证明。村民小组的自治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作为诉讼主体合理合法。杜xx作为当时的村委会主任,与刘xx、刘xx兄弟内外串通,未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也未经乡政府批准,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土地管理法,私下将北杜十三小组集体所有的51.2亩土地发包的合同无效。刘xx兄弟违法使用土地,杜xx滥用职权违法侵权,一审未对十三组村民赔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撤销本院(2013)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裁定,维持渭城区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二条的内容,撤销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判决内容,改判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16.3万元。
被申请人刘xx辩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出具杜申荣为组长的证据是无效的,杜申荣不能以小组组长的身份诉讼。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2年,而《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的时间是2003年,不能适用。一审法院在没有依法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错误。申请人在合同履行10多年才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被告杜xx辩称,杜申荣不是十三村民小组组长,其组长身份不合法。2002年,作为北杜村村长代表十三组对该组的50亩荒地发包,在发包时组织了党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召开了会议,并进行了公证,此后,还曾向镇领导汇报过此事,合同内容和程序合法,属有效合同。刘xx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平整了土地,投入了巨资对树苗进行栽植,现杜申荣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原审被告刘xx辩称,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出自本组村民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被采纳。该承包土地原是一片荒坡地,地面高低不平,仅平整土地一项工程申请人就投资20多万元。经过多年经营,才使荒地变成林地。申请人诉称的所谓土地损失根本不存在,十年前的土地承包费与现在的也不一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干扰,真正蒙受损失的是被申请人。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履行长达10年之久,在平整土地和种植树木的过程中,雇请的劳工大多是本组的村民,咸阳电视台还作了现场报道,这是有目共睹,众所周知的事实,申请人对承包问题从未提出过异议。在一审中,被申请人就明确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却对此只字未提,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同一、二审。北杜十三组再审期间提供证据证明杜申荣经该组村民推选追认,代表该组村民负责处理本案诉讼,从2011年5月起到本案全部诉讼结束为止,渭城区北杜镇政府加盖公章予以同意。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再审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于北杜镇北杜村十三组所有,村民小组长的建置虽被取消,但村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还客观存在,小组村民有权利推选代表维护自身权益。本案杜申荣经小组村民推选代表村民参与本案诉讼,北杜十三组起诉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3)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裁定以北杜十三组不具有诉讼主体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
2002年3月,原北杜镇北城村委会代表第二村民小组与刘xx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尚未施行,一审法院适用该法认定合同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因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承包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按约定交纳承包费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长达十多年,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也曾经雇请十三组的村民平整土地和种植树木,申请人应该能够知道被申请人承包土地的事实。对于所承包的荒坡地,被申请人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对土地进行了平整,改善土地灌溉条件,提升了土地的价值,最终的受益人还是申请人。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十多年后,申请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北杜镇北城村委会与刘xx签订的上述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杜xx作为北杜村原村委会主任,代表所属村组村民与刘xx签订的上述土地承包合同属履行职务行为,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文超
审 判 员  潘义民
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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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录强:23年栽树万株
WWW.  日 07:41:45 来源: 山西日报
永济市有位叫韩录强的人,23年来,虽然工作很忙,但他坚持利用业余时间绿化荒山荒坡。如今,他栽植的万余株大小不一的绿树迎风摇曳,茁壮成长
清明时节,万物复苏,各种树木生机勃发,纷纷绽花吐绿。
“向左,再来一点,好!”每到这个季节,韩录强总要集中一年的假期,带领家人在老家芮城县匼河村村口的沟坡地挖坑、起苗、移栽、培土、浇水搞会战,把一排排新绿整齐地排列在沟地里、坡梁上。“植树如同干农活,春季的好农时可不能错过。”他一边忙着手中的活计一边说。23年来,韩录强就是以这种特有的方式,赋予每个节假日以充实、绿色和希望。
韩录强现任农发行永济市支行行长,工作非常繁忙,但他在尽心尽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外,总是把大把大把的业余时间用在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坡上。在韩录强持之以恒绿化荒沟精神的感召下,农发行运城市分行在韩录强植树的坡顶上树起了一块石碑,把对奉献者的崇尚、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对绿色的向往、镌刻在“青年生态林建设教育基地”11个金黄色大字中,并组织员工利用双休日植树造林。
如今,韩录强栽植的万余株树木已经渐渐成林,春风里轻轻摇曳的绿色枝条,似乎在向人们讲述着植树人不畏艰辛、执著播绿的动人故事。
承包了村口10余亩“一沟两坡”
地处晋秦豫结合部黄河拐弯处的芮城县境内有个匼河村,1963年,韩录强出生在这里。匼河村沟壑纵横,黄土裸露,土地贫瘠,韩录强虽然靠自己的勤奋和努力跳出了农门,但每次回家站在自家门口,他都会触景生情感叹道:只有种树植绿,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村民的生存环境!
1991年,韩录强终于盼来了实现绿色梦的机会。匼河村对“四荒地”进行公开承包。时在湖南农村金融大学进修的他,连夜给弟弟打电话表明心愿,承包了村口10余亩荆棘丛生的“一沟两坡”。半年后学业结束,他回到了工作岗位。从那时起,无论他的工作单位在农发行芮城支行、永济支行,还是在农发行运城市分行,心中的那种绿色诱惑促使他拼命工作,按时完成任务之余,节假日,骑上摩托车一路风尘回到沟坡地干活。耗时两年多,依沟坡走势,陆陆续续种植了1000余棵花椒树,初步改变了荒山荒坡的凄凉面貌。
绿化地盘拓展到50多亩
“他为人厚道,乐善好施,有思想、敢作为,认准了的事情不达目的不罢休。”了解韩录强的人这样评价。
韩录强任行长7年多,年年有建树,工作上台阶。到永济支行两年间,单位先后荣获总行、省市分行及地方政府近20项荣誉。除了工作,他把别人喝茶打牌、朋友聚会的时间都用在植树造林上。他说,最愿意去的地方是村口的沟坡地,在那里能找到一种在办公室里找不到的快乐。
由于干旱缺雨经济效益低下,到了晚秋和早春,树木凋零,沟坡依然荒凉一片。韩录强从多年的种树实践中感悟到:搞绿化不能随大流,要突出绿化特色。
2006年“一沟两坡”承包合同续签后,他邀请10多位亲友,投工200余人次,将苦苦经营了15年的花椒树全部砍掉。请来有识之士,以未来10年将沟坡建成园林式山水之地为远景进行规划,决定在他的承包地及周边地搞整体绿化。
韩录强虽然不在匼河村定居,但村民的红白大事他能到的都到场,逢年过节他总要看望孤寡老人,村民发生纠纷他也是主动帮忙,所以在村中他威望极高。得知他要搞沟坡地整体绿化,村里人给了他极大的支持,有沟坡地的村民慷慨地给他让出地来。就这样,韩录强陆陆续续整合了10余户、30多块坑坑洼洼的边角地,使绿化地盘拓展到50多亩,并将这些小块田全都改造成了水浇地。
万株绿树风情万种
选择了治荒播绿,就是选择了艰辛劳苦。节假日,韩录强摘掉领带、脱去工作制服,穿上粗布衣,戴上草帽,提一壶开水,整天“泡”在沟坡地里清除杂草、平整土地、刨土挖坑、浇水施肥,春夏秋冬、刮风下雨从未间断。从他家到沟坡地不到半里路,为了节省时间多干活,他把废弃多年的小砖窑改造成了可供临时歇息的土窑洞。
每次对新栽种的苗木浇水,满满两桶水等用扁担挑到坡顶就仅剩少半桶了。他自己忍受着“事倍功半”的艰难不说,还将全家人都拖入到劳苦的泥潭。当时年仅10岁的大儿子韩啸被 “哄骗”到沟坡地,天性好玩的孩子哪受得了三伏天骄阳的烘烤,树坑没挖两个就躲到树下歇息起来。“别想偷懒,30个树坑挖不好,就别想吃饭!”听到严父的训斥,小韩啸抽泣着再次操起比自己还高的铁锹,吃力地挖着,泪水、汗水模糊了小脸蛋,任务没完成,却因中暑倒在了树坑旁。如今,在省城学舞蹈专业的小儿子的寒暑假,也是在沟坡地里度过的,一天下来,稚嫩的手上打出血泡,累得连吃饭的力气都没了,回到家倒头就睡,令年迈的奶奶暗中落泪。
永济市到芮城县如同一道弓背,匼河村就处在弓背的中点,距离两端各有20分钟的车程。为了心中的那片绿洲,韩录强几乎形成了一个固定的行走轨迹:永济上班工作——回村开荒种树,却很少顾及芮城县城自己的家。妻子一怒之下连续发了900多字的“责怪”短信,致使婚姻一度出现了危机。
长时间超负荷劳作,韩录强的双手结满厚厚的茧子,并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一次在坡顶栽种松柏树时突然犯病,晕厥过去,呕吐不止,幸亏村干部刘斗奋及时发现将他背回家中。这令揪心的父母和在场的人们大为不解。为此,有的亲戚说他“犯神经”了,有人说他“疯了”,村里不理解的人说他“瞎折腾”“白忙活”。
为了破解隔行如隔山的障碍,韩录强不耻下问,主动拜有绿化经验的能人为师,深入苗圃求教,不放过任何一个学习的机会。那年,省分行组织所辖支行行长在忻州市业务培训。培训间隙,附近一所小学的绿化带树木葱茏,枝叶茂盛,令他羡慕不已。他便顺藤摸瓜找到了提供树苗的师傅,利用课余时间讨教绿化苗木的管护经验和技巧。历时半月的培训结束后,他背回了200多棵优质松树苗木。有人开玩笑说,这次培训,录强行长知识、绿化双丰收,收获最大。
在迎风土围墙的保护下,坡顶上清一色的松树遮天盖日、茂密繁盛。韩录强承包的两面坡暴露在风口处,当年为了有效防止狂风对新栽苗木的侵害,他和七八个朋友扛上板材,拿着椽子、绳索、铁锹等工具,在坡顶筑起了两米多高、数百米长的防风围墙。眼下,近20年的风雨蚕食,围墙的棱角已被销平,但围墙仍然坚固,像是一排忠诚的卫士,日夜坚守。
怎样解决绿化苗木不足的问题?经过仔细考虑,韩录强决定有计划地先育苗后移栽,既缓解了资金不足的压力,又能保证苗木成活率。自建苗圃10余亩,栽种松柏、国槐等苗木8000多棵,走出了一条“在沟底育苗,供坡上栽植”的自繁自育新路子。
在十年九旱的黄土高坡搞绿化谈何容易。为了使成活的树木快速生长,韩录强充分利用沟底有深井这一有利条件,投资建成能容纳60多立方米水的水窖,买回3台大小不同的水泵和500多米粗细不同的钢管、塑料管,通过软管对接引流,使每一株树苗都能得到井水的滋润。
今天,沟坡地里国槐、雪松、女贞、红叶椿、紫叶樱等上万株、10余种绿化树木风情万种,把春天装扮得更加艳丽。韩录强笑着说:“再过三五年,荒山荒坡就会变成片片绿洲,等我退休后,还要在地势最高处建凉亭、在沟口修山门呢!” 邵佳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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