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城镇合同制消防员工人1998年调入信用社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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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两金缴纳办法
合同制工人两金缴纳办法
09-06-07 &匿名提问 发布
内容提要:目前,欠发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影响了职工在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正常合理流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欠发展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运行了10多年,但全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至今尚未出台。虽然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影响了职工在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正常合理流动。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差距已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容易引起攀比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常山是浙江省欠发达地区,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许多欠发达地区一样,也存在不少问题,将直接影响常山县乡镇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制,需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有鉴于此,笔者从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该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以探寻浙江省欠发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思路,并望引起大家更广泛的思考。一、目前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一)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常山县于1997年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试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在“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山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截止到目前,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共有参保职工(含离退休人员)3850人,只占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三分之一,基金累计结余1901.9万元。1.实施的范围和对象(1)范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常山县境内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民、集体所有性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对象: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经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自行招用的三个月以上临时工;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包括在编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自行招用的三个月以上临时工。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统一筹集。(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单位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每年核定一次,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县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县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县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月平均300%工资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方法:各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按月缴纳,全额缴拨的办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保局委托各单位开户银行以特种委托收款方式,直接划入县社保局基本养老基金账户。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3.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暂不变动,仍按现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但其中涉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改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简称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包括未统筹前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满十年,符合国家退休条件,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享受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只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其发放标准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为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离退休费用项目。规定项目之外的属于各单位内部自行开支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不列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范围,由所在单位自行支付。(二)目前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已取得一定的经验。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了解不到位,参保意识不强,保险费征缴率低。目前纳入参保范围的各乡镇的计生专干、文化服务站、招聘干部都没有参保,应保未保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已经参保的主动缴费的动力不足,以经费紧张等种种理由欠缴,保险费征缴率低。2.参保范围和对象覆盖面小。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除合同制职工纳入养老保险外,其他用工性质的干部尚未纳入。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政策不统一,想流动人员怕退休后生活问题无着落而不愿流动。二、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宣传力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各级领导认识上的原因;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原因。(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乡镇、部门领导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了解不到位,没有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是职工应尽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他们的权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不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低。(二)体制僵化。这是造成政策上不统一,限制人员合理流动的根本原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制定和退休待遇审批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企业单位退休政策制定和退休待遇审批由劳动部门负责,人事和劳动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属两个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统一。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就全国而言,甚至就衢州市而言,也没有一套统一的、完整的政策与措施,各地各行其是,不同的县、市执行的标准不同,直接影响跨地域之间人员流动。就常山县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又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没有建立个人帐户,只将参保职工个人缴纳(个人缴费工资的8%)的部分计入个人帐户而没有将单位统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企业城镇职工按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工资的8%)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缴费工资的3%)建立个人帐户。按现行政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时,职工养老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与其他企业职工相比个人帐户就减少,对流动人员造成了伤害,影响应有的流动。同时退休待遇计发办法不一致,也直接影响人员的流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仍沿用原退休办法,与缴费脱钩,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与缴费挂钩,却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低一半左右。(三)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参保范围和对象覆盖面小。目前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只将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参保人员只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这将直接影响下一步乡镇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2.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称与职务越来越高,到退休时确定待遇自然以最后的职称或职务为参照,但此前他的缴费基数是很少的。这样就造成了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3.退休待遇计发与缴费脱钩,造成参保率和保险费征缴率低。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计发与缴费脱钩,乡镇、部门领导未纳入参保范围,部分单位参保意识不强,主动缴费的动力不足,保险费征缴率低。特别是乡镇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计生专干、文化服务站等)由于经费承担问题未落实而未参保,将直接影响下一步乡镇机构改革和直接影响事业单位的改制。三、深化改革和完善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一)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将社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保险工作有据可依、有法可依。目前还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社会保险法,而指导社会保险工作的依据是《保险法》和国家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此要通过制订法律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以此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信心。(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提高部分乡镇、部门领导和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明确自己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和权利,提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三)理顺体制。由国务院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人员流动和机关事业单位向纵深发展的需要。避免部门交叉造成政策不统一,影响人员的正常流动。(四)改革和完善常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建立一套统一、完整的由县级统筹逐步转向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进行政策调整,把“规范完善”作为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工作的立足点;把建立个人帐户,形成职工的缴费激励机制作为现阶段改革的切入点;把实现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作为改革的着眼点;把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兼顾各方面利益作为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改革的关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统一覆盖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常山县境内所有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都纳入参保范围。把参保范围内所有用工性质的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参保对象。2.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1)调整缴费基数。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这之前参保单位都以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即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与实发工资总额之间有一定的差距,效益好与效益差的单位两者相差一倍以上,这不仅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建立个人帐户后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为了克服这些弊端,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实发工资总额)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当月工资超过常山县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免缴,也不计入月缴费工资基数,若本人工资低于常山县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则按县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合理确定缴费比例。职工个人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费用根据财政预算承担比例由财政与单位进行分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费用由单位自己承担。3.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为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建议可直接照搬其成熟做法,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实行统一帐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8%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的3%。4.规范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条件和计发办法。(1)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条件主要包括退休条件和缴费条件。退休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外,必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条件:为了和企业职工对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也可定为15年。(2)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在新制度出台前已经退体的职工,继续执行退休养老制度。新制度出台前已经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简称“新人”)一律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中人”,可在其退休时补发过渡性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弥补其个人帐户积累不足。过渡性养老金以其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并与视同缴费年限(新制度出台前本人连续工作年限)相联系,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在计发方面,可直接套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性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对“中人”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实行5年或10年过渡办法。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还必须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最好的办法是养老金与物价指数挂钩。5.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力争用3-5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统一费率、统一调剂基金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现在县级统筹直接向省级统筹过渡,甚至全国统筹过渡。6.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1)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使用和业务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参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款,除预留相当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额和经营性事业。(3)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劳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县里设立由政府代表、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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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劳动人事处、市劳动局、人事局、自治区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内政发[号《颁布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制度的四个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地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提出询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收缴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经研究,在国家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暂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 国务院《四个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四个细则》颁布实施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自治区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11号文试行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根据国务院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招收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享受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 属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的城镇临时工、集体工和计划外用工(含农民占地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人筹(88)10号文规定,自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按国发[号文件规定享受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三、 属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的城镇临时工、集体工和计划外用工(含农民占地工)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是工人的,自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含农民占地工)和在最后一个集体单位工作之月起缴纳的(或补缴)养老保险金并计算投保年限的,可按国发[号文件规定,享受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改按本办法执行,待遇低于部分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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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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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够提供外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的证明或其派出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按规定无须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除外。&&&&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员,不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由征收机关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征收机关核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实发工资总额征缴,并逐步过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过渡期限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缴费有困难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5年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9年为70%,2010年为80%,2011年为90%,2012年为95%,2013年为100%。&&&&第六条&&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在海口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一)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二)驻本省其他地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属用人单位;&&&&(三)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单位。&&&&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在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第七条&&已经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低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并入缴费基数高的个人账户。&&&&已经领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后重新核定其养老金。多领取的部分应予追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为企业的,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变。其中日前已退休的人员9转制后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其他已退休的人员转制后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低于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调整标准的,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差额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转制前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差额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二)其他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差额部分由该转制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为企业的,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条例》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账户,分账管理。&&&&第十条&&《条例》第十七条所指的“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每年增长5%确定。&&&&第十一条&&日至日期间,从业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二条&&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以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时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为准。日以前已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自日起建立。&&&&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纳入地方管理前,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合计不足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11%的,按合计实际缴费比例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三条&&企业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日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日至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或办理转移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第十四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及其他临时工、原合同制工人,是指从业人员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确定的劳动用工身份。&&&&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是指在当时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临时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或代缴《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经征收机关依法批准的,不得缓缴或延迟缴纳;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而未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国家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退休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计算至75周岁。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同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的不同单位间流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关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关应当及时核对、调整有关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在本省内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间流动时,应当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七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调入本省时,应当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前款规定的人员调出本省时,按下列办法转移:&&&&(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二)转移基本养老保俭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存储额(含日至日期间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日至日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11%记入的累计本息和2008年1月后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8%记入的累计本息)。&&&&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转移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时,对年中调转的从业人员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调出地只转本金记账额不转利息,由调入地按国家规定对调入人员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第十八条&&机关工勤类从业人员、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调入本省时,调出地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调出地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调入本省的下个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前款人员调出本省时,按下列办法转移:&&&&(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存储额(含日至日期间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日至日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11%记入的累计本息和日后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8%记入的累计本息)。&&&&第十九条&&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离开本省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条例》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也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原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迁离本省、退休、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从省外调入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本人人事档案中无本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参加《条例》规定养老保险以前的原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在本省范围内不同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当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有关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应当审核本人人事档案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从事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时,除海口市、三亚市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地区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从业人员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从事生产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从事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参加《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未再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计息;被处罚、处分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上列人员参加《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消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从业人员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补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实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流动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参保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扣除其个人账户建立之日至日之前的机关工作年限的补贴。&&&&第二十八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增发养老金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退休时仍保留该荣誉称号的,增发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日以后被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的,不增发基本养老金。&&&&第二十九条&&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退休审批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料、人事档案等。&&&&对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金。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金。&&&&第三十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使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从每年的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下列公式计算:&&&&(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tbl=┌─────┬─────┬─────┬─────┬─────┬─────┐│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40&&&&│&& 233&&&&│&&&&50&&&&│&& 195&&&&│&&&&60&&&&│&& 139&&&&│├─────┼─────┼─────┼─────┼─────┼─────┤│&&&&41&&&&│&& 230&&&&│&&&&51&&&&│&& 190&&&&│&&&&61&&&&│&& 132&&&&│├─────┼─────┼─────┼─────┼─────┼─────┤│&&&&42&&&&│&& 226&&&&│&&&&52&&&&│&& 185&&&&│&&&&62&&&&│&& 125&&&&│├─────┼─────┼─────┼─────┼─────┼─────┤│&&&&43&&&&│&& 223&&&&│&&&&53&&&&│&& 180&&&&│&&&&63&&&&│&& 117&&&&│├─────┼─────┼─────┼─────┼─────┼─────┤│&&&&44&&&&│&& 220&&&&│&&&&54&&&&│&& 175&&&&│&&&&64&&&&│&& 109&&&&│├─────┼─────┼─────┼─────┼─────┼─────┤│&&&&45&&&&│&& 216&&&&│&&&&55&&&&│&& 170&&&&│&&&&65&&&&│&& 101&&&&│├─────┼─────┼─────┼─────┼─────┼─────┤│&&&&46&&&&│&& 212&&&&│&&&&56&&&&│&& 164&&&&│&&&&66&&&&│&&&&93&&&&│├─────┼─────┼─────┼─────┼─────┼─────┤│&&&&47&&&&│&& 208&&&&│&&&&57&&&&│&& 158&&&&│&&&&67&&&&│&&&&84&&&&│├─────┼─────┼─────┼─────┼─────┼─────┤│&&&&48&&&&│&& 204&&&&│&&&&58&&&&│&& 152&&&&│&&&&68&&&&│&&&&75&&&&│├─────┼─────┼─────┼─────┼─────┼─────┤│&&&&49&&&&│&& 199&&&&│&&&&59&&&&│&& 145&&&&│&&&&69&&&&│&&&&65&&&&│├─────┼─────┼─────┼─────┼─────┼─────┤│&&&&&&&&&&│&&&&&&&&&&│&&&&&&&&&&│&&&&&&&&&&│&&&&70&&&&│&&&&56&&&&│└─────┴─────┴─────┴─────┴─────┴─────┘=tbl/>&&&&(三)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实际缴费年限)×1.4%。&&&&(四)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均视同1.0。&&&&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ā=(X1/C1+X2/C2+X3/C3+……+Xn/Cn)÷N&&&&式中ā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X2、X3……、X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C3……、Cn为参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参保人退休当年不计算指数,但缴费月数计入缴费年限。&&&&提前退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六年过渡。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日前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齐。按《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日前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2008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20%,2009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35%,2010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50%,2011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65%,2012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80%,2013年退休的发给增加额的90%。&&&&在过渡期内,按照《条例》修订实施前的规定计算养老金,应当使用2007年所在市、县、自治县的社会平均工资。&&&&第三十三条&&从日起,从业人员中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时,按照《条例》规定的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退休人员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补足: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日后办理退休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其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进行调整,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日前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人员退休时,每月分别加发本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日前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规定应享受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前款规定核定计划生育奖励金,从日起发放。&&&&日前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不再重新核定,仍按已核定的标准发放。&&&&第三十五条&&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从两个账户中列支。&&&&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时,资金列支渠道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从业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救济费,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离退休人员自身或其他当事人承担丧葬、抚恤或救济责任的,不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救济费。&&&&第三十八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供养直系亲属支付抚恤金或救济费;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向其继承人支付。&&&&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借破产、撤销、解散、变更、转制、合并、分立、被兼并、转让等事由,逃、废未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原用人单位未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继承其债权债务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清偿。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为单位支付给从业人员的所有劳动报酬;具体统计口径依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征收利息税;个人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二条&&本省农垦系统的基本养老保险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管理,待农垦体制改革完成后再作相应调整。&&&&第四十三条&&日《条例》修订施行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条例》修订施行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发布、日修订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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