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生产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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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负率
我公司是经营医疗器械的,是批发的没有生产的,一般税负率为多少属于正常?
如何评价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合理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税负率是重要的评价指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分析企业的税负率是否合理。实行金税工程以后,税务机关获取行业平均数据比较容易,但如何把握不同企业之间的个体差异难度比较大。分析企业税负率的合理性必须从企业的经营特征入手,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税负率会有比较大的差异。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分析企业的价值链
  制造企业的价值链通过包括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售后服务、行政人力资源等部分。对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往往内部囊括了以上价值链的全部,各个部分产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汇集,企业税负比较高。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价值链各个部分可能是分开的,因此,每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较低。
  2、分析企业的生产方式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
如何评价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合理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税负率是重要的评价指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分析企业的税负率是否合理。实行金税工程以后,税务机关获取行业平均数据比较容易,但如何把握不同企业之间的个体差异难度比较大。分析企业税负率的合理性必须从企业的经营特征入手,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方式不同,税负率会有比较大的差异。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分析企业的价值链
  制造企业的价值链通过包括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售后服务、行政人力资源等部分。对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往往内部囊括了以上价值链的全部,各个部分产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汇集,企业税负比较高。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价值链各个部分可能是分开的,因此,每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较低。
  2、分析企业的生产方式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式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分析税负率时,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发外加工的情况。
  3、分析企业的运输方式
  现在企业销售产品往往是送货到对方的仓库,运输成本比较高。运输费用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我们比较两种常见方式的税负差异: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一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
  4、分析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
  现在分析税负时比较强调同行业比较。其实,同一行业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往往不同。有些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走高端路线,产品品质好,销售价格贵。有些产品重视低成本运作,重视大众市场,市场容量大,赢在薄利多销。由于市场地位不同,产品的毛利不一样,利润是增值额的一部分,利润越高,税负越高。因此同一行业中,做高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高,做低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低。
  5、分析企业的销售策略
  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还包括企业的销售策略。基本的营销策略有两种:一种是推动式。方式的特点是给予经销商大的折扣、优惠、返点、奖励,靠经销商来推动市场。另一种是拉动式。方式特点是通过品牌运作、广告投入、营销活动使最终消费者对产品认同、产生好感,拉动市场,对经销商没有特别的奖励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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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流通行业税收管理问题探讨
&&[日期:]&&&来源: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李榕滨 林立宇&&&
&&& 医药流通行业因其经营交易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特殊性,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和风险。本文从税务稽查案例和税收征管实践的视角,结合医药流通行业的经营特征,在深入剖析该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该行业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
&&& 一、& 医药流通行业的主要经营特征
&&& (一)行业监管严格,行业业态和经营方式多样化。
&&&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实行严格的流向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流通企业实施GSP认证管理。目前医药流通行业主要有四种基本业态:批发、零售、代理、物流,其中以传统经营模式批发、零售为主。医药流通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化,有购销、承包经营、以货易货、市场回收、兼营等多种方式。
&&& (二)销售渠道复杂,药品经营活动参与者和流通环节众多。
&&& 目前医药流通企业经营渠道主要有几种:一是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消费者;二是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院药房→临床医师→患者(消费者);三是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连锁企业门店→消费者;四是从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药房→患者(消费者)。进入药品流通领域和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的主体众多,除了有经营资格的公开交易者,还包括医药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挂靠的业务人员、个体药商等隐性交易者。他们大多不具备经营资格,却通过各种形式挂靠在医药流通企业中,实际上很多掌控着药品的经销权或采购权,在药品经营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
&&& (三)定价机制及销售模式特殊,利润畸高。
&&& 按照我国现行的药价形成机制,药品价格基本上分为三种:即国家发改委定价、所在省制定指导价和企业自主定价,并分为非医保品种和医保品种两大类。药品销售模式独特,按现行规定,除很少部分特殊药品外,大多数药品均不能从生产商直接到达医院,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经销商或医药公司销售给医院和患者。据调查了解,一种药品从生产商到全国总代理后,依次经过省级代理、地级代理、政府采购招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院,最后到达患者手中,经过环节最多的有14道之多。几乎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都加价一次。央视在《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中,曾经对湖南某大医院名为“芦笋片”的药品价格形成链条进行了剖析:一种出厂价为15.5元的“芦笋片”,经过医药公司批发销售价约为30-40元,再经过医药代表等众多流通环节及利益链条,进入医院的采购价格为185元,最终到达患者手中价格为213元,终端销售价与出厂价之间的价差高达12.74倍。药品出厂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之间形成的巨大差价,主要是被众多参与流通环节的利益主体“瓜分”了。
&&& 二、当前医药流通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及成因
&&& (一)涉税问题的表现形式:
&&& 1.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现象较为普遍。一是现金收入不入账。通过不公开的公司账号、私人信用卡、存折或现金的方式进行业务结算。二是不开票收入不入账。以购进药品、串换药品、回收药品不入账,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不入账等“体外循环”方式,隐匿真实的经营收入。三是返利收入不入账。生产商给医药流通企业返利收入主要有货币返利、实物返利、费用返利等三种形式。医药流通企业获得货币返利的,大部分直接进入“小金库”;获得实物返利的,通常作为账外收入不作账务处理;对获得费用返利的,大多会由生产商作为费用开支或医药流通企业将生产商应承担的促销、广告费用作为自己的销售费用入账,同时冲减生产商的“应付账款”。四是兼营收入不入账。一些零售药店除了销售药品以外,大多还销售保健品、营养品或美容日用品等非医药类产品,这部分商品销售收入不开发票、不入账或不据实申报纳税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一些属个体工商户性质的零售药店经营规模较小、建账建制管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容易造成征管漏洞。五是医保刷卡收入申报不足。从医保部门调取的数据反映,相当多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少于与医保部门结算的收入,有一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 2.发票使用管理不规范,涉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医药流通企业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较为突出的有“走票”和“倒卖倒买税票”两种形式。所谓“走票”,是指一些从事医药产品销售的个人(业内称为居间人或业务员)挂靠到某一医药公司。当居间人与医院结账时,需要在挂靠的医药公司“走账”。为此,医药公司会得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票提成收入,这就是“走票”。由于这些挂靠药商所经营药品差价非常大,为了少交税,被挂靠的医药公司就采取非法购买等手段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或者通过账外经营,隐匿一部分销售收入,而购进货物的全部或大部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用于申报抵扣,以降低税负。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大多来自于存在大量现金交易、账外经营行为的医药公司,这就是所谓的“倒卖倒买税票”。这类违规操作现象不仅在一些不具备渠道优势的“游商小贩”或中小公司中存在,而且一些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参与其中。通过稽查案例分析,一些挂靠经营特点明显、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品种繁杂、税负率较低的医药流通企业发生涉票问题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 3.会计核算较为混乱,财务指标出现异常。一是销售成本“倒挤”。企业的财务部门不设库存商品明细账,月末根据当月进项发票的金额来“倒挤”和计算销售成本,这会导致商品进、销、存之间出现逻辑关系上的混乱。二是票、账、货不相符。如果企业存在接受虚开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会出现购进的实际药品名称与发票上列名的药品名称不符的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很难使各种药品做到进、销品种一一对应,往往会出现编造数据、账实不符、成本虚增等情况,在购进环节一般会虚增库存商品,在销售环节,为消化虚增的库存商品,经常采取虚假报损药品或模糊品种、成批结转的办法进行成本结转。三是货款结算异常。有涉票问题的企业为了“走票”的需要,通常伴有“走账”行为,以虚构购销业务及货款结算的方式来掩盖其真实意图,在资金往来上,通常反映为银行背书、现金交易、个人账户结算或长期挂账等形式。
&&&& (二)涉税问题的成因:
&&& 1.经营者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产生趋利和“钻空子”行为。药品经营进销差价大,利润可观,但利益链复杂。一些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为达到降低税负、偷逃税收的目的,便采取从发票上做文章、钻税收管理“空子”等非法手段,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2.经营行为多样化、复杂性,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医药流通企业经营活动复杂多样,涉税问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目前税务部门信息技术手段不足,征管方式需不断改进,税源监控力度有待加强。比如,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般都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简称 ERP系统)进行电脑化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多的企业存在财务管理系统和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各自独立运作、相互脱节的情况,以税务部门现有的征管技术手段,获取ERP系统当中的信息数据难度大,进而难以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又如,目前一些零售药店由于经营规模较小、账务不健全,较多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容易产生管理上的漏洞。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人员对医药流通行业的思想重视程度不足,一些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税务部门评估检查和税法宣传工作仍有待加强,该行业税收管理规范化程度亟待提高。
&&& 3. 国、地税管辖权限划分不够明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医药流通行业按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地税部门的税收管辖权。对既经营医药产品又有卫生诊治业务的业户,如何区分国、地税部门各自的征管范围和管理权限,需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晰界定,否则容易因为管辖权限不清而产生漏征漏管问题或者税源管理范围交叉重叠的现象。另外,由于目前医药流通企业按职责划分,涉及药监、卫生、社保、工商、税务等多个监管主体。税务部门与其他医药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在应用第三方数据加强税务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上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各部门综合管理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
&&& 三、加强医药流通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 当前要解决好医药流通行业的税收问题,其治本之策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就税收工作而言,当务之急要针对该行业的经营特征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支撑,以专业化管理为重点,完善“以票控税、以进控销”的链条式征管机制,实现行业税收管理模式的新突破,促进医药流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一)建立药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库。
&&& GSP认证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出库、运输及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严格的管理标准、规程和验收审批管理要求。这些行业性管理措施是加强税务管理的基础,有助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药品经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人员状况、经营场所、仓储管理、购进销售等情况。税务部门应通过搭建与药监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企业GSP认证信息与经营纳税信息的共享,建立药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库,定期采集药品流通环节中与税收管理密切相关的经营数据,为加强税务管理提供依据。
&&& (二)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号),将医药流通行业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行业之一,积极探索信息化基础上的税源专业化管理道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采取区域内集中管理的模式;以培养和组建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整合现有的征管力量和管理资源,打破分割分散的单一税收管理员的管户方式,探索集约化管理的新路子;以深化“四位一体”联动机制为重点,强化纳税辅导、税收分析、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法宣传等措施,提高纳税遵从和征管质量。
&&& (三)落实“以票控税,以进控销”的管理措施。
&&& 针对医药流通行业征管的薄弱环节,按照“以票控税,以进控销”的管理思路,严把“票流、实物流、资金流”三个关键环节,提高税务管理的实效性。一是严格发票管理。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医药流通企业的发票管理,实行《销售出库单》备查制,要求企业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将购进、销售取得的《销售出库单》等附列单据定期归集备查,加强企业发票领购、核销的管理,严格票面信息真实性的审核,防范涉票问题的发生。二是规范实物管理。根据“以进控销”的思路,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发票,做到发票内容与实物相符。实行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备案制,要求具有GSP认证资格的医药流通企业定期报送购进、报损、销售等情况,抓住流通过程中“药品批号具有单一性”的特征,运用逻辑核对、凭证核对、实地查验等方法,及时监控药品进销存情况,加强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的比对,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资金监管。督促企业按《征管法》规定落实银行账号报告制度,如实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用于经营结算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及个人存款账户,及时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现金结算、背书结算、长期挂账”方式,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 (四)提高对纳税异常情况的快速反应能力。
&&& 建立以税负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医保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等为核心指标的医药流通行业纳税异常监控指标和纳税评估模型,对纳税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和提醒,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重点对挂靠经营特点明显、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品种繁杂、税负率较低等管理风险较高的企业,加强监控分析、纳税评估和实地核查,提高税源管理的风险防控能力。对管理和评估中发现疑点和涉税苗头性问题的企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医药流通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以检查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和查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并及时总结查处的典型案例,举一反三,以查促管,防范涉税问题形成倾向化、行业化。
&&& (五)探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化、链条式管理。
&&& 当前国税部门可参照加油站等特殊行业的税收管理,对医药流通企业探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化、链条式管理。在具体操作上,除了少数经营规模较小、账务不健全、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外,将医药批发企业和医保定点零售企业全部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对非医保定点医院零售企业则取消“双定”管理,实行自行申报管理。同时在医药零售行业全面推行建账建制、税控收银机和“全票制”管理(即要求企业无论购货方索要发票与否,都一律必须向其开具发票),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符合增值税链条式管理的设计原理。医药流通企业位于药品行业的中、下游环节,处于增值税链条的中间及终端位置。将医药流通企业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采取链条式的征管模式,实行“全票制”管理,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既能够有效解决本环节税收监管难度大的问题,又可以遏制账外经营、涉票问题的产生,达到在流通各环节环环相扣、以票控税的效果。二是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现行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及工作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由此可见,医药流通企业具备了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核算以及准确核算和反映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条件和能力,这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相吻合。三是目前国家对药品实行多部门控管体系,各主管部门基本上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信息监管网络,为加强税务管理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因此,对医药流通企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化、链条式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 (六)形成多部门联动执法、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 一是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部门之间的协作,夯实纳税户籍管理基础。加强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工作,尤其是对医药流通企业的分支机构、连锁加盟店等,要严格核实企业的户籍管理信息。依据有关税收政策清晰界定药品经营企业的征管归属,既要加强源头管理,又要防止漏征漏管。二是搭建税务部门与药监、医保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平台和工作协作机制,实现管理资源和信息共享,定期获取医药流通企业的GSP认证信息和医保刷卡数据,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和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借助第三方信息的应用,提高税源控管能力。三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税力度,开展对本地区医药流通行业的专项整治活动,从地方政府的层面上出台针对医药流通行业的规范性管理文件,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提高综合控管效果,规范医药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录入:草明&&阅读:48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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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山二路35号之二 广东省税务学会 邮编:510080 电话:020-4
版权所有:&& &&& ICP备案序号:粤ICP备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9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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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业;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中介服务业;
  (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4)拍卖企业;
  (5)非居民企业;
  (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
  依法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稽查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力、物力保障。
  (二)周密部署,科学选案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的检查项目能够平稳有序推进。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征管、稽查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纳税人基础资料、纳税申报等信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预警系统等征管环节,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确定稽查重点企业,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健全机制,创新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原则,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整合稽查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建立税警协作机制,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实现稽查工作的有效突破;三是努力建设&专家型、专业化&稽查骨干队伍,为检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四是建立督促指导机制,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作为有效载体,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法,合理设定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准确定位各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执法权限重叠,大力推进分级分类稽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重点解剖式检查与全面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对解剖式检查进行案例分析,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制定检查方案,指导全面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税务机关于2009年2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09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9年10月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 张达光
  联系电话:010-
附件:1.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 2.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五日
&& &&&&&&&&&&&&&&&&&&200年月日封发
校对:稽查局 &&&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制定了8个检查项目的工作方案(&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方案由各地自行制定)。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检查,由于检查年度包括2007年和2008年两个年度,各地应在兼顾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确保检查质量。
  一、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大型连锁超市及从事电视购物的纳税人。其中,大型连锁超市是指跨省连锁经营或省内跨地市连锁经营的超市。对于跨省经营的连锁超市,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由连锁超市总店所在地国税局提请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牵头组织检查;对于省内跨地市经营的连锁超市,由该省国税局牵头组织国、地税联合检查。检查中,各地要对连锁经营的各个关联分店一并检查。
  从事电视购物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电视直销购物和电视购物频道的纳税人。前述纳税人如兼营电子网上购物的,应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大型连锁超市
  (1)增值税
  ①被查对象资质的检查:一是是否有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特别是要核实其有无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变相登记为个体户而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行为。二是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有无擅自实行核定征收或定率征收的行为。三是是否使用税控收款系统;未使用税控收款系统的,其电子收款系统(如POS机系统、自行开发或购买的收款软件/财务软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是超市内有无挂靠的&店中店&,如有,是否按规定纳税。
  ②进项税额的检查:一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检查。有无利用他人(主要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二是农产品收购的检查。有无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权,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三是进项转出的检查。重点检查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如被盗、毁损、超过保质期的损失)是否及时足额做了进项转出,特别要核实其有无将这些损失返回厂家,以补差的形式或以进货压价的形式进行隐形处理。四是返利的处理。取得的各种类型的返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特别是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合理定性、是否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③销项税额的检查:一是应税收入的完整性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利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是否正确计算了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包装纸箱的回收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有无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二是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检查。重点检查其往来账,看其是否存在故意延迟实现销售的问题。三是发票开具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应顾客要求开具票货不符的普通发票。四是促销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或个人的购物券、购物卡等形式,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五是有无将部分商品不纳入超市管理系统,而另册管理,单位购买大宗货物时,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销售收入(此类业务的购买者大多是单位购买,并且要求开具发票)。六是连锁超市之间调剂、调拨等互供商品和商品批发时,不通过前台POS机,而在&配货中心管理系统&出货站&终端直接出货,不计销售收入。
  ④适用税率的检查。对小规模纳税人,重点检查其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补税,未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补税。对一般纳税人,重点核实其是否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对擅自按自定&征收率&申报的,必须坚决纠正。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各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其他各税。重点检查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等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电视购物企业
  对电视购物企业的检查,首先要分析其收入与经营规模、注册资本金、行业特征(如企业或其产品的名气、影响力)是否匹配,特别要分析其收入与支出、收入与发票领购数量是否匹配。在对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同时,做好快递公司和银行的取证工作。
  (1)增值税
①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②实际销售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
  ③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而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④门店、柜台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柜台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⑤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2)企业所得税
  ①税前列支合法性、真实性的检查。一是检查所附的原始凭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使用白条入账,有无假发票或取得供货单位与发票上印章不符的发票。二是有无将未真实发生费用、与经营无关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总机构发生贷款利息在分支机构列支,其他关联企业的费用在本企业费用中列支,为员工租房费用或为员工发放的租房补贴在费用中列支,各项罚款在税前列支。
  ②税前列支是否超标的检查。一是检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二是检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列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其中的广告是否通过媒体发布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③有无故意混淆会计科目挤占列支的情况,如将应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劳务工资、防暑降温、文体活动等费用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再如将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餐费、礼品等招待性费用记入&生产/劳务成本&及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④资产折旧摊销的检查。一是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是否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或未按照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适用是否得当。二是购买的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摊销。三是企业开办费、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期限摊销。
  ⑤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检查。一是有无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情形。二是有无取得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内容不真实、伪造、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是有无自行填开发票入帐行为。四是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⑥银行账户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使用隐匿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三是是否存在使用隐匿账户或通过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是否要求业务关联企业将属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款转移、支付到其他企业。四是是否存在通过快递公司结算货款的行为。五是委托快递公司收取货款是否及时计销售收入。
  ⑦其它项目的检查。
  二、建筑安装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工作安排
  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要与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具体按照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解剖检查阶段。各地要将辖区内行业排名前十位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组织精干力量对其进行解剖式检查。相关企业名单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处)。
  2.行业自查阶段。各地要认真总结解剖式检查阶段发现的主要涉税违法问题,制定企业自查提纲,组织本辖区内其他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全行业自查。企业自查阶段时限,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
  3.重点检查阶段。行业自查阶段结束后,立即转入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自查质量进行评估,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全面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如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检查时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3)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4)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行业内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6)重点检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4.其他地方各税
  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所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即专业外贸公司、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退(免)税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经营者。重点企业是指:1.检查期内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较多的出口企业(如纺织品、服装、玩具、日用及艺术陶瓷,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部分模具、玻璃器皿,部分水产品,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机电产品等);2.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出口企业;3.从事以废旧物资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出口企业;4.检查期内出口增长异常的企业;5.其他具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一是检查其是否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二是检查其是否持有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核查印章是否准确,各证件记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是否一致。三是通过审查外贸购销合同、出口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判定出口企业有无替挂靠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的问题。审查的重点是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出口货物是否确属本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2.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有无将国家明令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混入退(免)税货物范围,并申报办理了退税(或&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有无故意混淆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三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涂改、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四是检查特准退(免)税企业有无将不符合特准退(免)税规定或条件的货物,也办理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五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货物,也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即是否存在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是否存在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出口名义出口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是检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存在未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征收率只能是6%或4%),而使用普通发票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情况。
  3.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1、2项所列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内容和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内容。二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三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非自产货物也申报办理了退(免)税;有无擅自扩大国家规定视同自产产品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四是以离岸价(FOB)为基准,核实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检查其有无以到岸价(CIF)入账而虚增外销收入的情况;对以内销为主的纳税人,核实其有无不将出口部分计收入而虚减外销收入的情况。五是检查生产企业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六是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政策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重点检查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其所对应的征、退税率之差是否及时足额转出;对于出口免税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七是检查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是否符合业务实际,对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及时作出补征税款处理;对退关、退运货物,检查其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八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办理了&免、抵、退&税的问题。九是通过检查比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加工能力与出口量,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而检查其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但其出口额较大;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出口货物的外汇收汇来自于境内。十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加工出口企业的检查。对此类纳税人,除关注其是否有以上情况外,还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为突破口,检查其是否存在自行虚开或让他人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十一是其他应重点检查的内容。
  4.外贸公司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1、2项所列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内容和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内容。二是检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三是检查外贸公司主要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检查其有无在某一时期内大量取得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区企业开具的连号发票,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最高限额的情况。如有,应进一步调查。四是通过检查比对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出口量,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而检查其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新办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金额较大;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经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出口货物的外汇收汇来自于境内。五是检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是否予以补税。六是核查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委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完税证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一致,前者较大的是否按规定补税;检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已开《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但未抵减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七是对退关、退货并已申办办理退税的货物,检查其已退税款扣回或缴纳的情况是否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单》的金额相同,已发生的少运、错发、短少及退货的货物,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退关货物转为内销的,是否计提销项税额。八是其他应重点检查的内容。
  四、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国税发〔2006〕129号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因此,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即视为营利性组织,均属于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本项检查除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外,不涉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前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前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利性医疗机构
  (1)税收优惠项目的检查。一是有无擅自改动执业登记日期。二是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满3年后,是否及时恢复申报各项税收。特别是其自制自用的制剂是否恢复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医疗服务收入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三是税收优惠期内,有无擅自扩大优惠范围,如将关联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等并入医疗机构名下享受税收优惠。四是有无擅自将个人所得税并入优惠范畴。五是是否将税收优惠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六是同一执业人有无在优惠期满之际,注销原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而代之以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2)关联企业的检查。主要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其有无将药品零售并入医疗卫生收入偷逃税款。
  2.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1)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一是教育培训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申报缴纳按财税〔2004〕39号和财税〔2006〕3号文件执行),有无将教育培训收入分解到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而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二是教育培训过程中,销售给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否按混合销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2)成本费用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教育品牌使用费)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一是个人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下同)任职而取得的所得,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二是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是否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医生接受点名费、药品回扣等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五是各项工资、津贴、奖金等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六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七是医疗机构科室承包管理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全额征税。八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九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是否按规定纳税;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履行全员全额扣缴义务,及时足额扣缴其聘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五、中介服务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公证仲裁机构等提供具有鉴定、公证性质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机构),办理移民及出国留学及其他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收款时间确认收入。
  (2)是否以差旅费、复印费等冲减代理收入、咨询收入。
  (3)向个人、核定征收税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时,是否收取现金不入账,隐匿收入。
  (4)向境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是否不开具发票,将收入款项直接汇入投资者个人账户。
  2.个人所得税
  (1)检查重点。一是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总额确认是否正确,是否包含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2000年以后各年度,是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是否正确。特别要检查其是否在税前扣除了投资者的工资;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的上述支出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年度终了,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扣除折旧费用;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发生的&三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否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是否人为将收入均摊到不同月份,或按季(或月)或分摊到他人头上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不进行全年汇算,致使适用税率降低,少缴税款;是否虚列装修费、办公费等费用,偷逃个人所得税。三是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业的,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否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是否分解投资者个人收入,分别按&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税目交税。五是投资者投资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时是否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六是对投资者以外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七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雇员的业务提成,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八是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是否扣除了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九是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减除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十是会计事务所聘请非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十一是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特别要注意飞机、火车、打车费、用餐费、住宿费、会议费过高的单位。
  (2)政策提示。为确保本项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除了了解一般性政策文件外,还应熟练掌握以下几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3.其他各税
  六、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一)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品牌(含国际品牌)在一定区域内(仅限中国境内)授权的总代理商(或称总经销商,既包括独家代理,也包括一般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如单品委托、分片委托等),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佣金代理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外围调查。分析其是否存在品牌商品的专卖店,专卖店(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定税户)的纳税情况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等情况。
  2.瞒报收入的检查。主要检查代理商在开具给商场的发票清单中的品种、数量、单价与自己留存货品是否相符。
  (1)如不相符,而且存根中数量多、单价低,则主要是企业存在瞒报销售收入。
  (2)如相符,则应从该品牌的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如发票清单中的单价远低于其售价,则可以确定发票中所载明的销售数量要远大于在商场中的实际销售量。问题有可能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代理商(经销商)存在瞒报销售行为,因为许多商场对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上有疏忽(不排除商场方面的主观故意),而该代理商(经销商)则钻了这个漏洞;二是该代理商(经销商)自身取得的进项发票有问题&&票货不相符。这就要进一步追查上级经销商(代理商)的经营情况,进而有可能追查到生产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3.对非终端代理企业的检查。要关注其是否经营不同档次产品或商品。分析各类货品成本核算、产品入库、出库的核算是否准确。该类企业或可能存在通过部分货品瞒报销售收入,从而提高开票申报部分的货品成本,高开货品单价,达到既偷逃增值税又偷逃所得税目的。
  4.延伸检查。根据商品流通渠道,向上游追溯,直至生产企业。最终以投入产出法审核生产量的真实性,同时从管理、核算各环节着手,核实销售、库存及影响税收的差异。
  5.加强协调配合。由于此类货品的生产、经销大多是跨省、市经营的,因此需要各地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才能将问题彻底清查。
  七、拍卖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是各类拍卖企业。拍卖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设区的市设立的,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一是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从中计算出被查对象的拍卖成交金额、收取佣金金额(《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同时收取佣金;流拍则向委托人收取合理佣金)。二是调阅被查对象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相关资料(《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计算出拍卖成交金额、收取佣金金额。三是将上述一、二项数据进行比对,找出异常。如有疑点,可按照《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中的信息,进行重点调查取证。四是对掌握的用收据开具的佣金收入,还应与账内数据比对。五是买受人暂未取回的拍卖标的孽生的利息、投资的收益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成本费用真实性的检查。一是检查被查对象的各项费用是否正常,有无超标,特别是办公用品支出有无畸高的情况,如大量购进电脑、相机、投影仪、高级音响、高档装修。二是列支的票据,特别是大量的劳务发票、保安公司费用发票、汽油票、的士票等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三是有无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入小汽车作为其工作用车,如有应进一步核实其与租赁公司、实际车主三者之间的关系,看其有无以法人代表或其他负责人亲属的名义购车后再通过租赁公司高价回租的情况;如有应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调整租赁价格。四是检查被查对象有无在税前列支应有个人负担的支出,如高档首饰、高档手表等等。五是有无虚增员工人数。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检查拍卖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申报义务。
  八、非居民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依法对非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的境内机构;来华承包重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检查重点。(1)境内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履行源泉扣缴义务情况: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及时代扣代缴税款;特别检查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利息、股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境内机构向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利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情况:检查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由非居民参与的合同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项目是否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检查常设机构判定和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准确。
  2.政策提示。为确保本项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除了解一般性政策文件外,还应熟练掌握以下几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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