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商户抗法能否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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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安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府办字〔2012〕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直有关单位:  《德安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德安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为近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市场流通秩序,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卷烟经营零售点,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零售许可证的受理与发放  (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资金证明(城区的不少于4000元,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不少于3000元,行政村、自然村不少于2000元);  5、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属特殊群体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材料;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填写《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签收。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的核定,以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截止日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  (一)城区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20米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二)行政村、自然村区域,本着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可适当设立卷烟零售点。  (三)居民小区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居民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小区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10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小区临街零售点不列入此范围)。  (四)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稠密区,在候车室(厅)最多只设立2个卷烟零售点。  (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门面或铺位总数在5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50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各卷烟零售点之间必须相隔10个(含)以上的门面或铺位。  (六)旅游景点区域,设立卷烟零售点以设立总数不超过总门面的20%为限。  (七)以满足特定群体消费,有固定的卷烟销售柜台,有固定的经营人员,主动配合市场监管、营销、配送服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1、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超市、KTV;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宾馆(酒店);  3、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酒楼;  4、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茶楼、酒吧;  5、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且以棋牌娱乐为主的棋牌室;  6、其他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特殊服务场所。  (八)现有卷烟零售点分布密集、处于完全饱和状态的繁华区域或路段按照总量控制要求,在不增加新的卷烟零售点的前提下,采取退一进一、先后有序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暂停办证的繁华区域和路段。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外商投资的企业或个人;  2、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及幼儿园校园内;  3、中(含中等专业学校)、小学校门口半径30米范围以内;  4、自动售货柜、机;  5、流动摊、点、车、棚;  6、与主营南杂、食杂、饮食、娱乐等服务无关的药品商店、美容理发、五金交电、建材装璜、仪器珠宝、修理、网吧、服装店及门房(单位/楼房/小区等用于安全值班的场所)等场所;  7、液化气站和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商店及其它木材交易市场、加工厂、森林公园及有明显禁止吸烟的园林场所等重点防火区域;  8、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场所;  9、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0、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1、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2、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十)属本地户籍的军烈属、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应届大学毕业生(年满18周岁)、低保户、下岗人员、残疾人(具有独立经营行为能力)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办理的资格和相关优惠的政策倾斜,但仅限本人经营。  军烈属、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应届大学毕业生(年满18周岁)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证明。  低保户、下岗人员、残疾人办理许可申请时,需提供发证机关所在地县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及复印件。  (十一)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着尊重历史可以通过市场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要求。  (十二)本办法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办证地点与其道路同侧左右卷烟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直线距离,测量起始点为经营门面的中心位置。  三、停业、歇业、变更、注销的有关规定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处罚措施  (一)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亮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具体由德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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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 以上分辨率以取得最佳浏览效果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督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手续的公告 2014年第12号 A06-法治社会-上海法治报
& A06:法治社会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督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手续的公告 2014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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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要求,下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已经停止烟草制品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尚未办理停业手续(详细名单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相关经营户仍未到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发证局办理手续的,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所属发证局将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特此公告。  网址:http://www.sh./wps/portal/yczm/main&&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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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停业、歇业办理流程
长沙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停业、歇业办理流程
  长沙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
  停业、歇业办理流程
  一、责任单位:
  长沙县烟草专卖局
  二、责任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停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暂停经营行为时(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停业前7 日内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业申请,通过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停业申请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办理歇业手续,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歇业申请,通过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审批,对申请人的歇业申请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证件管理工作实行分管局长下的分工负责制,专卖监督管理股负责全部工作,股室内按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具体责任人:
  1、专卖内管员负责受理及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负责对客户信息进行同步营销;负责行政许可办理。
  2、专卖稽查员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实与送达;负责对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3、股长兼大队长负责行政许可审核
  4、分管局领导负责行政许可审批
  5、营销和配送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变更工作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申报材料:
  持证人需要暂停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的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停业、歇业申请并并提供以下材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许可证正副本;当地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五、办理程序:
  1、专卖内管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专卖稽查员对受理许可事项进行核实,报股长兼大队长审核。
  股长兼大队长审核通过。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不符合停业、歇业的,则返回专卖内管员进行处理。
  4、分管局领导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则签署审批意见。
  5、专卖内管员将办证客户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点击同步营销:营销部门接到信息,做客户相关信息的相应变更工作。
  6、整理许可案卷资料,并及时归档。
  六、监督检查:
  (一)股室内对本工作流程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二)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接受省市局的专卖行政执法检查、考核。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长沙县烟草专卖局停业、歇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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