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约法律文书包括哪些中的章程,条例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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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文化?自考通?过关宝典(汉语言文学专业):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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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一文化?自考通?过关宝典(汉语言文学专业):写作》考点串讲,提纲挈领,体例第一部分为考点串讲,将所有考点、重点、难点等一一列举,清晰明了,有利于考生针对性的复习。习题精选
习题选择全部按照最新历年真题题型进行组合,所选试题融汇全国高自考开考以来各年试题精要,堪称考试法宝。
考点串讲上编
基础写作知识第一章
主题第二章
材料第三章
结构第四章
表达方式第五章
语言第六章
作文过程下编文体写作知识第七章
记叙文体第八章
议论文体第九章
说明文体第十章
应用文体第二部分
简答题精选上编
基础写作知识第一章
主题1.主题同课题、论题、标题有哪些区别,又有哪些内在的联系2.主题在文章中的作用是什么3.确定主题的原则是什么4.怎样提炼主题5.简述不同的材料性质是如何影响主题提炼的方向和结果的6.谈谈写作中“意在笔先”和“主题先行”有什么不同7.作者在文章中主观上想表达的“主题”,同读者阅读时理解的“主题”,有什么内在联系和不同8.结合名家范文,谈谈“主题”在文章中的作用。文章写作为什么必须重视主题的提炼9.提炼主题为什么要把握材料的具体性质和普遍意义第二章
材料10.材料的功能是什么11.选材的原则是什么12.确定材料详略的原则是什么13.文学作品和新闻文章对材料“真实”的要求是否相同14.使用抽样调查获取材料应注意什么问题第三章
结构15.怎样理解结构的完整性要求16.怎样理解结构的严密性要求17.结构的原则是什么18.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安排过渡19.开头的作用是什么20.综合型的结构方式有哪些21.文章的脉络和线索有何区别?议论文有无线索,为什么22.“文章结构就是客观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固有条理、秩序和联系在文章中的反映。”这个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3.请举例说明结构的严密性要求和灵活性要求是否矛盾第四章
表达方式24.有没有第二人称的叙述,为什么25.第一人称叙述中的“我”,在文章中有什么不同的地位和作用26.第一人称叙述和第三人称叙述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是什么27.怎样做到叙述时交待明白28.直接心理描写和间接心理描写的具体表现怎样29.社会环境描写有哪些情况30.议论的要求有哪些31.论点、论据、论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32.谈谈叙述和描写之间的关系和异同点33.为什么说明一般要排除作者的主观感情色彩第五章
语言34.语言对写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35.文章语言的主要特点是什么36.怎样才能使语言准确37.怎样才能使语言简练38.怎样才能使语言生动39.怎样才能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第六章
作文过程40.写作提纲的意义、作用是什么41.写作提纲包括哪些内容42.怎样检查主题43.为什么要讲究文章的文面规范和审美效果44.文章修改的一般程序是什么45.谈谈文章修改的主要原则。为什么要强调这些原则46.谈谈运思的一般程序和具体内容下编
文体写作知识第七章
记叙文体47.消息标题的形式和作用是什么48.什么是直接导语和延缓性导语49.导语的六种常见体式是什么50.消息的结尾有几种常见写法51.消息主体写作的要求是什么52.消息中背景材料的作用是什么53.消息中如何使用背景材料54.通讯如何选好典型,开拓主题55.通讯报道中为什么要重视人物刻画56.通讯中怎样刻画人物形象57.通讯写作为什么要“即事生议,情理交融”58.通讯真实性、评论性和文学性之间的关系怎样59.记人、叙事散文的作者主要可以通过哪些手法来增强文章情节的曲折生动性60.如何理解记人、叙事散文写作中的“‘人’见性格,‘事’有波澜”61.记人、叙事散文的写作,既要坚持写“真”记“实”,又不可缺少必要的艺术想像,两者怎样才能做到有机的统一?或者说,怎样理解记人、叙事散文写作中的“合理想像,真实再现”62.记人、叙事散文在写作时,如何才能做到“情理相生,深化主题”63.丰富游记写作的“文化内涵”,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4.游记和报告文学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65.怎样理解游记写作中“景”的刻画与“情”的流注66.意境的作用是什么67.如何拓展意境68.如何理解游记写作要贯注时代气息第八章
议论文体69.读后感的特点是什么70.读后感或材料作文的阅读材料,大致有哪些类型71.如何理解读后感写作要“由此及彼,生发感受”72.剖文析理有哪些做法或方式73.读后感与书评、剧评的异同有哪些74.短论的作用是什么75.写短论如何才能捕捉矛盾、发现问题76.如何理解短论写作要“剖析概括,切中肯綮”77.如何认识短论写作要短小精悍、笔调灵活78.文艺评论为什么要理解工作性质,明确服务对象79.怎样才能尊重艺术规律,拓宽审美视野80.写文艺评论,如何做到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81.写文艺评论,为什么必须做到“叙议结合”82.文艺评论中记叙性文字有哪些具体形态83.写文艺评论为什么要做到“析”“赏”交融,文情并茂84.如何理解文艺评论写作要抓住特点,写出新意85.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是什么86.学术论文写作如何选择有价值的题目87.学术论文常见的论题形式有哪些88.学术论文的写作应注意些什么89.学术论文写作需要搜集哪些方面的材料90.正确地分析和研究学术论文材料的方法有哪些第九章
说明文体91.说明书的特点是什么92.要体现说明书科学性的特点,应注意些什么93.怎样体现解说词指要性的特点94.解说词的扩引应注意些什么问题95.怎样体现解说词明晰性的特点96.解说词怎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97.写作科普说明文,如何突出知识性98.科普说明文怎样才能写得深入浅出第十章
应用文体99.书信有什么特性和作用100.写信封应注意什么问题101.事务文书与法定公文有哪些不同之处102.调查报告的作用是什么103.总结的作用是什么104.简报标题有什么要求105.简报正文的基本写法是什么106.简报的内容是什么107.计划的写作要求有哪些108.章程包括哪些内容109.撰写条例应注意些什么110.撰写章程要注意什么111.经济合同的要求和作用是什么112.规约文书的特点是什么113.章程和条例的异同有哪些114.章程正文有哪些写法115.条例正文有哪些写法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题精选上编
基础写作知识第一章
主题1.主题2.课题3.论题第二章
材料4.材料5.素材6.题材7.资料8.观察9.体验10.典型材料11.文献第三章
结构12.结构13.层次14.段落15.过渡16.照应第四章
表达方式17.表达方式18.倒叙19.补叙20.描写21.心理描写22.场面描写23.细节描写24.白描25.工笔26.主观描写27.客观描写28.抒情29.寓情于事30.议论31.例证法32.喻证法33.类比法34.归谬法35.说明36.诠释说明37.比较说明38.分类说明39.分解说明第六章
作文过程40.拟题41.诵读法42.化整为零43.标题式44.提要式45.运思46.冷却法47.求助法48.电脑修改法49.构思下编
文体写作知识第七章
记叙文体50.动态消息51.综合消息52.经验性消息53.评述性消息54.导语55.主体56.新闻背景材料57.对比性材料58.说明性材料59.注释性材料60.简讯61.人物新闻62.通讯63.人物通讯64.事件通讯65.工作通讯66.概貌通讯67.主题通讯68.小通讯69.散文70.记人、叙事散文71.抒情散文72.议论散文73.游记74.意境第九章
说明文体75.科普说明文76.科学说明文77.科学小品第十章
应用文体78.行政公文79.命令令80.议案81.决定82.指示83.公告84.通告85.通知86.通报87.报告88.请示89.批复90.函91.会议纪要92.事务文书93.调查报告94.总结95.简报96.工作简报97.动态简报98.会议简报99.计划100.规约文书101.经济合同102.章程103.条例第四部分
阅读分析题精选上编
基础写作知识第一章
主题第二章
材料第四章
表达方式第五章
语言第六章
作文过程下编
文体写作知识第七章
记叙文体第八章
议论文体第九章
说明文体第五部分
多项选择题精选上编
基础写作知识第一章
主题第二章
材料第三章
结构第四章
表达方式第五章
语言第六章
作文过程下编
文体写作知识第七章
记叙文体第八章
议论文体第九章
说明文体第十章
应用文体第六部分
单项选择题精选上编
基础写作知识第一章
主题第二章
材料第三章
结构第四章
表达方式第五章
语言第六章
作文过程下编
文体写作知识第七章
记叙文体第八章
议论文体第九章
说明文体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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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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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广州市政府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我国公民(包括户籍在本市但在市外居住的居民)。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本单位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按照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城镇人口推行晚婚,实行晚育;农村人口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在安排生育指标时可不受间隔期限制。
女方属农村户口的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合同期间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女方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在农村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并领有生育证,在户口性质改变前有区(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怀孕的,可允许生育;在户口性质改变时尚未怀孕的,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应收回生育指标;在户口性质改变后怀孕生育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调入、迁入人员持有外地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应重新审查,对不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取消外地的生育证。
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和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的配偶(户口在本市的)的生育,按《条例》的生育规定执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女方属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但间隔期应在四周年以上;
(三)归侨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或本市公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一方原有子女且不在大陆定居,另一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的,可允许再生一个子女。
女方属本市城镇户籍,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一个子女,不论子女是否已入外国籍或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居留权,均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女方应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上宫内节育器;提倡在产后四十二天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所)鉴定,夫妻双方均患有禁忌症,暂不宜结扎的,或女方领有出国护照等待移民的育龄夫妻
,可采取上宫内节育器或其它避孕措施。
已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年龄未满四十周岁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应采取结扎措施的还包括下面四种情况:
(一)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在产后三个月内结扎;
(二)再婚前双方各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再婚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在产后三个月内结扎;
(三)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再婚时应结扎;
(四)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第二个子女出生一周岁内结扎。
计划外怀孕者,必须落实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方必须结扎,不受年龄限制。
应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时应向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交纳节育措施保证金(有单位担保者除外):上宫内节育器每例二百元,结扎每例二百元至五百元。对产后如期落实节育措施的,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应退回全部保证金。
上宫内节育器的妇女实行一年两次以上查环、查孕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取宫内节育器,必须经街、镇以上计划生育管理或技术部门批准;施行人工受精、输卵(精)管吻合术,必须经区、县(市)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须到指定医院进行输卵管药物粘堵手术的,必须经区、县(市)以上计划生
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批准。
组织与管理
市、区、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辖区人口计划及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经政府、人大批准后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与干部培训;
(四)组织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后遗症医学鉴定,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和供应管理;
(五)统计和掌握本辖区计划生育情况和人口生育动态;
(六)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二孩生育指标、发放二孩生育证及流动人口生育节育证;
(七)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受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
(八)监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落实。
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
(二)负责编报人口计划,实施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统计计划生育各项数据;
(三)按规定审批一孩生育指标,发放一孩生育证;为育龄群众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小组落实育龄夫妻的避孕措施;
(五)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提供证据、材料,并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
(六)负责做好其它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小组,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育龄夫妻的节育措施;
(三)搞好人口出生统计和档案管理;
(四)协助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五)落实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应设置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交通、教育、人事、城建、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办理有关证(照)、户口手续的同时,查验申请者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凡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依《条例》规定给
予暂扣或吊销证(照)等方面的行政限制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区、县(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序列逐级签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签订。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和街、镇设婚育学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干部、职工受教育的时间凭学习证明享受公假。
第二十五条
各医疗部门对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妇女要凭《生育证》为其进行产检、保胎和接生。对无《生育证》者,要落实补救措施,不得提供产检、保胎治疗、收院待产和接生(急产的除外),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妇,应按规定落实产后结扎
。对属计划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急产妇,要待其落实处罚和结扎后,方能给其子女发出生证。
第二十六条
居住地不在户籍地,而在本市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称空挂户口者),其计划生育管理以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积极配合。双方应加强联系。空挂户口者应从离开户籍地的第二日起计算,每三个月回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见面一次(有单
位担保及已做绝育手术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拆迁单位在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拆迁户在拆迁期间应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不得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签订一年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条款之一。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的计划生育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村)民委员会共同管理。
已婚育龄人员因离职、辞职或被除名、开除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单位应在该职工离开单位十五日内通知其户口所在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配偶所在单位,并向街、镇移交计划生育档案。该已婚育龄人员系女性的,应要求该妇女凭当月妇检证明向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好移交手续。移交前已计划外怀孕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原单位负责。对手续齐全的,街、镇不得拒收。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单位分配住房时优先照顾;实行晚育的,由双方单位给予奖励;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免除当年集体义务工。
第三十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发《优待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一九八0年二月二日前办证的,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增加(以后可随生活指数提高作不断调整);
(二)一次性发给一百元的奖励费;
(三)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十至十五天假期,享受公假待遇;
(四)子女优先照顾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夫妻优先照顾住房,优先享受扶贫、救灾贷款;
(五)独生子女领双份肉类差价补贴。
第三十五条
奖励费和保健费的分担除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规定分担:
(一)个体经营户由经营地工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统筹解决;
(二)无工作单位的研究生由所在院校解决;
(三)停薪留职、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
(四)一方去世或离婚的,由孩子抚养一方所在单位负担100%;
(五)被除名、开除或自动离职人员,在未与户口所在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办好档案移交手续前,自行负担;
(六)夫妻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而独生子女户口又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市的,本市一方只负担50%;夫妻双方户口在本市,独生子女户口在港、澳、台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七)夫妻一方在外市(县)工作的,本市一方只负担50%。
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优待证》:
(一)生育的两个子女同时存在过,因故夭折只剩一个的;
(二)子女是收养、领养、抚养的;
(三)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的家庭已有子女的;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收回《优待证》:
(一)再婚夫妻原各自生过一个子女,并各自办理了《优待证》,新组合家庭有一个子女的;
(二)办理《优待证》后,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批准之日起终止优待;
(三)办理《优待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或女方属农村户口,子女非病残原因,本人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除终止优待外,应同时追回过去所享受的一切优待费用。
第三十八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其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的除外),包括曾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婚前死亡的。
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100%发给,包括曾生育过子女,且均在婚前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三年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出生率、计划生育率、多孩控制率)的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领导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奖励不低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或晋升一级工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连续三年完成年度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的,除可按《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取奖励金外,并可参照本条执行。
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发给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五百元,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按工资100%发给的除外)。
限制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已达到晚育年龄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二年;
(二)已达到法定婚龄而未到晚育年龄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三至四年;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以上非婚生育人员的产假作事假处理,入院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生育规定,但未申领生育指标先怀孕或未领《生育证》生育的,由户口所在街、镇计划生育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女方未到晚育年龄,婚前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不属婚前怀孕的,处以从怀孕之日起至晚育年龄止每月一百元的罚款;
(二)女方已到晚育年龄怀孕的,处以怀孕之日起至批准生育指标之日止每月五十元罚款;
(三)不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加倍处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以从怀孕之日起至批准生育指标之日止每月二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除按《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外,夫妻双方从处理之日起五年内不能提薪、不能从下级单位调到上级单位。
对计划外生育的农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五年至七年内不分红利或取消股东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在拆迁期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拆迁户,回迁单位凭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取消原安置计划,另行安排。
第四十五条
空挂户口的育龄妇女无特殊原因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来见面的,由街道办事处按每缺一次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四十六条
节育对象逾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部门可没收其节育保证金,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促使其落实。
第四十七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以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为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处以每个子女二千元的罚款,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罚款,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吊销个体行医执照:
(一)对没有《生育证》而给予保胎、产检的,每例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对没有《生育证》而给予收院待产、接生的,每例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三)不按要求发给出生证的,每例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以上罚款全部用于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第四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以下标准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例》的生育规定,按规定程序申请生育指标的夫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发《生育证》的,每例罚款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二)在为育龄人员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每例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决定时,应填写规范的法律文书。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应有送达回证。并向当事人申明其复议、起诉的权利和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决定不服或对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生育申请批复意见不服或认为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逾期不发给《生育证》、《优待证》的,可从收到征收、罚款决定、生育申请批复意见或逾期发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或罚款决定的,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的机关可在生效之日起,按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本市制定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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