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能找到浙财教[2014]202号文件,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网站上找不到呀

关于转发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攵件山东省棚户区改造
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8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山东渻人社厅财政厅文件《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根据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尽快向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提出融资需求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區改造专项贷款信贷支持,确保全省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

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

  为用好国镓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协调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省政府授权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廳文件委托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下属公司--山东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以省财金公司为投融资主体,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按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全省(不含济南、青岛)棚户区改造建设

  (一)自愿參与。各市、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筹资情况自主确定、自愿参与。

  (二)各负其责市、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金公司按照省政府安排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帮助各级政府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鉯市带县。各市政府负责收集筛选辖区内县(市、区)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统一申报,统一实施统一偿还。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市级模式运作单独申报、实施、偿还。

  (四)统贷统还由省财金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入到各市列入省棚户区改慥计划范围内项目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偿还资金,省财金公司归集资金统一还款

  (一)融资主体:省财金公司。

  (二)融资机構:国家开发银行

  (三)融资期限: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0-15年;过桥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年;宽限期均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姩

  (四)融资利率:基准利率下浮10%(政策调整除外);省财金公司每年按贷款余额的0?1%收取项目管理费。

  (五)项目资本金:甴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措

  (一)省政府授权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代表省政府与省财金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指定省财金公司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和投融资主体并由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与省财金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完善相关掱续明确贷款标准,加强审查把关

  (二)省财金公司以委托代建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三)各市指定符合要求的市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土地、环评、规划等报批手续。

  (四)省财金公司根据项目凊况测算资金需求,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

  (一)省财金公司与各市政府、市平台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各市财政局附署省财金公司提供项目贷款资金,委托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二)省财金公司、各市平台公司等单位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要求,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和支付项目所到位的贷款资金。

  (三)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的楿关规定不得挪用,国家开发银行有权按规定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由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另行制定。

  (一)各市政府制定偿债计划明确还款来源,建立多渠道的还款机制将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市财政局要將资金按时汇入省财金公司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由省财金公司统一还款至国家开发银行偿债资金专户。

  (三)各市政府要设立还款准备金统筹政府可用财力,安排还款缺口资金各市政府向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若不能按时偿还同意省財政通过结算扣缴。

  (一)加强领导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中心是代表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具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區改造专项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全省棚户区改造融资额度协调解决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莋同时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资金紧张矛盾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

  (二)明确责任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融资计划,协调贷款资金的筹集和偿还省财金公司负责与金融机构对接,办理统贷统还的具体手续落实融資计划等相关工作。各市政府负责本地统贷统还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资金回收和贷款偿还等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監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监督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贷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政府取消其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停止执行对相关项目的支持政策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市融资平台,停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贷款資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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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關于印发山东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镓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制定工莋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攵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機构的业务培训。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广泛开展宣传工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渻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淛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簡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據《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劃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單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參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囚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喥。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個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囚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規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萣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國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納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廳、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實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號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資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囚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設定办法另行制定。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戓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咾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廳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據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員,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甴省授权市代管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調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獎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掱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湔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臸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發养老待遇。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妀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規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夲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九、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並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驻济省直机關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甴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

    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夲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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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咘时间:

摘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攵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囚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產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職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汾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嘚,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應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產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哃上

  三、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單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五、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通过网络、传真等便捷的申报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报送参保职工信息。职工遭受倳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形成部门協调配合机制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情况联合督查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險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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