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领取的问题

失业保险问题,多久可以领钱,可以领多久?_百度知道
失业保险问题,多久可以领钱,可以领多久?
交过失业保险,如果是从公司离职,可以领到失业保险吗?一般每个月可以领取多少,可以领多少时间,交过多久的失业保险,才有这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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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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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北京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直接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报销。
  二、自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10日前,将本区(县)3月31日前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领金人员名单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批后按照原医疗补助办法予以报销其3月31日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自4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48号文件规定报销。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耐心解释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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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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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文件精神,做好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缴费申报  (一)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申报工作。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应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  (二)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月应及时汇总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情况,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以下简称《变动名册》),于每月1日至8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审核后,应及时出具《缴费通知单》。对于具备缴费条件人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本人《就、失业证》第23页待遇享受栏加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章,并告知本人相关权益和责任。对于个人基本信息或原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核对修改相关信息,次月进行补征集。  二、关于资金拨付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填写《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资金需求计划》,于每月10日前随当期《缴费通知单》一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各区县上报的《缴费通知单》中当期缴费信息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计算资金额度,于每月20日前将资金统一划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凭证。  三、关于医疗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二)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对于在已经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可直接划卡结算;对于在没有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应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关于医疗待遇中断、终止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失业人员中止或恢复缴费需要填写《变动名册》。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五、关于社会保障卡的申请与办理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同时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社保卡申请。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于每月31日前,将申请办理社保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汇总,填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卡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后,到制卡中心统一办理社保卡,并负责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等有关事项,按现行社会保障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其他问题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照我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二)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垫付,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补征集手续后,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三)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计台帐,做好人员增减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津劳局[2000]56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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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辑:
摘要:杭州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问: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保留?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生育补助金?
问:什么情况下,缴费时间可以保留?
答:自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如何赔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问: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生育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问: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停止发放?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3、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费的;4、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5、享受基本待遇的;6、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7、入学、应征服兵役的;8、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9、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10、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12、连续3个月未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1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4、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问: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问:如何确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浙江省》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问: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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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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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宁波市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从失业保险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保手续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情况和缴费总额,按月将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所需费用划拨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基本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并按月对应。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缴纳基本医保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日后尚在待遇等待期的,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核准并开通待遇。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停止缴纳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中断参加基本医保的。
  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基本医保、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本人要求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的,须于期满当月1日至23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按当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保政策。转出地按当地标准全额一次性划转可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至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可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不进行划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法办理。
  九、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参加基本医保或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要求转为基本医保的,可于日至7月23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按当地规定办理参保或变更手续。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转为基本医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十、日起,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到失业登记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保手续。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宁波市外地户籍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件到本人暂住地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保手续,但参保期限须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十一、2011年7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已缴纳基本医保的人员,其已缴纳基本医保费与已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差额部分于2011年8月份随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予补发。
  2011年7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未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人员,可凭补缴7月份基本医保费凭证,到原失业登记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其已缴纳基本医保费与已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于2011年8月份随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予补发。
  十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这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经办规则,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经办衔接,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完成。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作用,运用各种宣传方式,保证通知到每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做好政策解释和办理方法告知等工作。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要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尤其是对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要求变更医保参保类别的失业人员要耐心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十三、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出处: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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