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金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能一次支取吗

机关事业养老改革凸显合理比价关系—兼答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赵姗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一系列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评价《决定》的重要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企业先行、机关事业单位滞后的。我国企业职工早在上世纪末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退休制度,这就形成了“双轨制”。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在地方试点,90年代以后,逐步在全国范围推广。最终我国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筹互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覆盖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2014年底,该制度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近60年基本格局未变。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差别过大。两类单位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按相关部门的统计,我国公务员人数超过717万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3153万人。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并不用交养老保险,退休后的养老金有政府财政出资,养老金可达到退休前工资的80%到90%。而更多每月交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退休后能拿到的养老金只有30%到60%。
资源合理配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资源的比价关系。定价不合理,不仅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效率的。我国目前面临着重塑经济增长动能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和挑战,企业是主力,而企业型人才是最稀缺的资源。经济发展需要企业家精神和人力资本培育,需要大量有理论、有实干、有胆识的人才,这些人才需要在企业的实践中运化产生。因此,我们的养老保险等福利制度应更多向企业单位倾斜,以解除企业型人才的后顾之忧,把更多优秀人才吸引到企业。这是社会部门结构比价关系的大调整,是正确的方向。
企业是创造价值的部门,机关事业是辅助服务部门。企业应该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而行政事业部门相对应该精简,同类人员待遇应比企业要略低才对。而目前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比机关事业单位低很多,反而有严重倒挂,这是很不公平的。养老保险这种不公平倒挂近年来被社会舆论所广泛诟病。
养老保险这种相对高福利,也是促成机关事业机构膨胀的原因之一。近年来为什么有公务员考试热?能升官毕竟是少数,多数多半还是因为公务员稳定、福利好。我国将优质人力资源过度配置在机关事业部门,优等生毕业后,没有在企业部门继续发挥专业所长,而拼命在官场中增进人际关系能力,不能说不是一种严重扭曲。机关单位是公共服务性权力机构,机构过于庞大,反而效率低。机关事业养老的这种相对高福利不利于简政放权,不利于推进政府和事业机构瘦身改革。
二是原来退休养老制度本身也存在有很多问题。比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再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还有就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因此,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这次改革的重要价值在于:
一是有利于建立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参保的发展目标。我国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经覆盖了8.3亿多人,只有5000万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是能够从制度层面上根本解决“双轨制”并轨问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公平性有了质的提升。
三是也有利于加快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制度基础。
四是建立了待遇与贡献挂钩的公平激励机制。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改革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可以把按劳分配与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有助于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中国经济时报:《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养老金“并轨”破冰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钱从哪里来?
此次改革改的是制度,是制度并轨。很多机关事业单位靠财政拨款生存,没有创收机制或不能有创收机制,过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都财政买单,改革后还需财政买单,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为了公平,企业会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直到两者关系拉平、理顺。
此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金比例与企业缴纳比例一样,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进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进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为保障改革成功,沿袭过去改革成功经验,采取老人、中人、新人分别对待,保障水平不降低的增量改革办法。
一个难题是,老人没有缴纳的账户,以及中人以往没有缴纳的部分,缺口如何填补?有专家估算,2014年底在编的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按2013年的缴费水平及保障水平计算,单位过去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总额为2.7万亿元,个人部分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总额为1.1万亿元,并轨带来的基金缺口合计3.8万亿元。
3.8万亿缺口只有让财政买一次大单,可根据测算逐年拨付给社保基金。从财政负担的帐而言,这里并没有大问题,因为假定机关事业养老待遇总水平不降低,不改革,由财政负担,改革后,仍由财政转社保基金解决,帐是平的。问题在于财政买这样一次大单的法理基础,3.8万亿不是个小数目,财政筹措靠大量出售国有资产?靠税收?凭什么呀?
最终解决办法是机关精简、事业分流,减少吃财政饭的人数,提高效率。另外就是增加这部分资金的使用透明度,对纳税人有个交代。当然,这是后话,是接下来需要啃的硬骨头。
另一个难题就是养老基金缺口问题。数据显示,2013年职工养老保险总支出18400多亿,总收入22500多亿,当期收入大于支出,节余4000多亿。但伴随人口结构的变化,机关事业养老并轨,养老金支付存在压力也是不争的事实。当期没有缺口不等于未来没有缺口。实际上,缺口问题也是当今社会所广泛热议的话题。我们认为,社会对于现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担忧可以理解,这也有待于国家就公职人员账户兑现,出台更加清晰的资金保障及支付政策。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应该说,基金的统收统支是一个正确的方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并且可以避免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的主要亮点是省级统筹,即机关事业单位以省级为单位汇集到省级账户,建立统一的基金池,这有助于增强基金的规模。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省级统筹为进一步全国并轨打好基础,实现跨省转移接续。
未来看,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的进一步提高,基金增值保值是个大的课题,需要有一定的理财规划。当然,基金管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腐败现象产生,确保安全。
中国经济时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或阻力,如何有效解决?
并轨改革后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了,这个难题得以妥善解决。改革规定,如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改革前后待遇水平衔接的平稳过渡?
《决定》明确,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老人老办法,没有问题;新人新办法,已是并轨后的统一体制,也解决了;中人比较复杂。改革后,养老待遇会降低,直接影响到中人。那么,如何保障“中人”待遇的衔接问题?
此次改革比较妥善地处理“中人”在改革前后的待遇差问题。在改革之后,将“中人”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同时,在改革后将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根据过去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并进行新老办法的对比,通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能够基本保证其养老金待遇不降低。此外,如果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以防止养老金的不合理增加。采取这种过渡办法,有利于改革前后的新老办法之间实现平稳衔接。
改革决定提出要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内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机关公务员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将采取记账记息方式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部分,则按不同事业单位类型缴费。个人4%的职业年金缴费则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养老金之后,替代率是否会下降,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这方面的改革力度比较大,如果是新政实施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也就是多缴多得,工作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可以推测,未来退休年龄将是弹性的,并且退休年龄将延后,很多人会自动提高退休年龄。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要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设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万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9000元,工作满30年,最简单计算,这位职工退休后可以获得的基础养老金是5700元,再加上个人养老账户与年金部分,基本上可以达到现在80%到90%的替代率,除了个人缴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确实没有下降。
与以往不同的是,养老金账户可以自由转移,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不是问题,如果到企业,可以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吃财政饭人员下海创业,后顾之忧更少。
中国经济时报:《决定》的发布和实施只是填平制度鸿沟的第一步,您认为下一步的社保制度改革重点有哪些?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市开展了局部试点,全国约有2100万人参加。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国部分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业转企业”改革。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应该说,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这一决策部署,2013年3月以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委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和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7家国内外研究机构同时开展平行研究,形成了最终改革方案。日和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改革方案。2015年初,印发了国务院《决定》。应该说,国务院《决定》的出台,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按照“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原则进行的。“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险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接下来工作重点是抓落实,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逐步推进。改革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下,先集中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问题,迈出制度并轨的决定性一步,缓解突出矛盾,再结合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区别对待。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各个行业、各类单位情况复杂。国务院《决定》是管总的,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单位,还要依据实际情况细化政策措施。比如,“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确定了,但涉及各个层级、任职时间早晚不同的各种情况也要平稳衔接。这些,都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在统一制度的框架下,周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统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重点任务,必须下大气力抓好。但同时要考虑其他相关群体的政策安排。这次,国务院统筹安排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还大幅度增加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综合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改革的协调性、系统性。
第四,加强宣传。我们要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机关事业养老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使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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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014
日 17:36   来源: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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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整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本细则自日起施行,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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