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地税注销清算报告后要多久才可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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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论是去国税注销、还是去地税注销?都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有违规?是否被工商税务拉入黑名单?是否以前有过漏报税?如果有以上几种情况,都必须要先缴清罚款后,才能往下面办理公司注销;
根据我们行业经验,注销一家公司,首先得准备不少资料,其中有一项就是再去地税办理注销的过程中,需要准备三年的财务报表,没有三年的报表,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您想注销一家公司,自己又不能做三年报表。那怎么办呢?
没有关系,我们公司是专业的财务公司,10多年的行业经验告诉我们,哪些报表需要要交,哪些报表可以不用准备;有的时候公司一张票据没有,往往倒是好事情,作为老板的您肯定懂得:公司要是没有票据,处于亏损状态,是不是不用交税呢?那是不是不用做财务报表呢?老板您懂得!!!
那么是不是准本好三年的财务报表就可以吗?那肯定是不行的,还需要准备相当多的材料;您想想,您当初注册一家公司准备的材料,想在想注销相当于注册一家公司的两倍;正常经营的一家公司,怎么就突然注销了呢?工商税务不查个仔细,不查几个月,哪能轻易注销呢?缴纳税是国家的根本,您要注销公司,等于少缴纳钱,肯定得相当严格的查询一遍;
看了上面的文字,您肯能觉得烦了,那就放心的交给我们吧,在这里我们就不列举要准备的材料了,因为网上都有,公司毕竟是做了10多年的公司了,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知道该准备什么材料,面对工商税务,该说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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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表网&京ICP证100421号&京ICP备号-1&琼公网安备08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符合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办理。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迁出南昌市范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南昌市范围内,纳税人进行跨县(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非终止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跨县(区)变更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办理。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岗位人员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必须使用《税务文书传递清册》传递注销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申报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
  (四)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处置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提交注销申请时,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结清税款。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查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二)缴销发票。缴销发票领购卡、结存的发票;使用税控机具的纳税人需报送发票开具的全部数据,并缴销其税控卡和用户卡;
  (三)如果存在未结案件、未办结事项,必须先行结案、先行办结事项;
  (四)纳税人有房产、土地、车船的,应先行办理过户、处置(纳税人因迁移变更税务登记的除外)。
  第七条 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初审后,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对于资料齐全、填写完整、逻辑关系准确的,予以受理并确认此日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正式受理日。
  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实施简易流程、审核流程和检查流程。
  第九条 简易流程。
  (一)适用范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操作办法:
  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后,由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同意注销意见。按照省局操作流程,在征管系统内完成注销登记核准。
  第十条 审核流程。
  (一)适用范围:
  1、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除外);
  2、前3年度任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除外),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已经汇总纳税的所有分支机构;
  (2)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
  (3)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内未领购地税发票或未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二)操作办法:
  1、风控分局:收到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确认实施审核流程,由风控分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分局(所)。
  2、税源管理分局(所):收到风控分局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对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1)调查审核:
  ①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1)种情形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总机构有关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书面声明、其他与该分支机构纳税有关的资料。其中重点审核其汇总纳税的情况;
  ②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2)种情形的,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近3年其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证明(申报表或税票等)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③符合上述第(一)款第2点第(3)种情形的,应取得纳税人近3年与纳税有关的资料,重点审核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
  ④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4)种情形的,重点审核纳税人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同时应取得有关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调查取证资料。
  (2)审核结果的处理:
  调查审核后,税源管理分局(所)应出具《审核报告》。
  ①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无欠税情况,未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章行为的,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②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情况但未发现纳税人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应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纳税人限期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③纳税人在期限内未能足额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提请县(区)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后,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④若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或有两套账、账外账、隐匿收入等税务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给风控分局,由风控分局推送给纳税评估分局(组),实施检查流程。
  3、县(区)局征管科长:对税源管理分局(所)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呈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核。
  4、县(区)局分管领导:对征管科呈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核准。
  5、县(区)局主要领导:对注销资料审核后《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核准注销。县(区)局主要领导核准后,征管科长及时按照省局操作流程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
  第十一条 检查流程。
  (一)适用范围:
  1、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简易流程和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按检查流程办理;
  2、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应适用检查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注销检查的。
  (二)操作办法
  1、风控分局:收到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确认实施检查流程,由风控分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纳税评估分局(组)。
  2、纳税评估分局(组):收到风控分局传递的注销资料后,组织人员实施注销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纳税人缴清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后,纳税评估分局(组)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检查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1)适用检查程序第(一)款第1点情形的纳税人,应就其近3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注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年限实施注销检查;
  (2)适用检查程序第(一)款第2点情形的纳税人,其实施注销检查的年度按实际情况确认;
  (3)若在检查中发现未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以前年度亏损需在所查年度进行弥补或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则应按《》的规定,对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3、县(区)局征管科长:对纳税评估分局(组)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呈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核;
  4、县(区)局分管领导:对征管科呈报的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核准;
  5、县(区)局主要领导:经县(区)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核准注销。县(区)局主要领导核准后,征管科长及时按照省局操作流程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
  第十二条 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地方各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其各项基金(费)进行清算。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基金(费)处,由市局基金(费)处移送同级委托代征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6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风控分局(科)应及时推送给纳税评估分局(组)进行风险应对,及时核实。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销售收入累计达到3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业(含临时项目登记)纳税人、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含临时项目登记)纳税人、近3年任一年度缴纳税款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审核,由市局征管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市局征管处发现有疑问的,牵头组织纳税评估或稽查人员进行复查。
  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注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实施检查程序的,经书面报请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实施调查审核、检查,至少由2名税务人员实施,审核、检查后分别撰写《审核报告》、《检查报告》。报告应反映下列内容: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检查期限等。
  (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包括检查期间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三)审核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期间应缴税款的缴纳情况、纳税调整情况。
  (四)发票缴销情况。包括纳税人领购的各类发票的开具和缴销情况。
  (五)审核检查意见。包括查补税款及滞纳金情况、税款入库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清理退税情况。
  第五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应建立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台帐,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造册记录,以加强后续管理。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分局(所)按照征管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实施巡管巡查,发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仍在经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务管理,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拓宽信息渠道,不断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及时发现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疑点线索,并据以进行深入检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市局将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征管绩效考核等工作,加强对注销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宜。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核的,或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注销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市局将按严格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赣地税发[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蓄意逃避纳税义务而虚假注销的纳税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税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少缴税的,依照《》等有关规定,对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并向市局征管处上报,市局核实后于次年不予受理该税务中介机构的备案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注销税务登记表》
  2.《审核(检查)报告》
  3.《税务文书传递清册》
  4.《纳税户注销登记情况一览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管辖范围,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当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待先受理方办结后,方可到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以下期限提出申请:
  (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
  (二)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跨省辖市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迁出前提出;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提出;
  (六)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一)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分月汇总申报;
  (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
  (三)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应当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
  (五)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六)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先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七)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的,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
  (八)其他需要办结的事项。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国、地税联合办证的,由先受理税务机关收取正本);
  (二)《发票领用簿》、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三)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定注销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破产企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八)依法应当报送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
  (二)报送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三)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办结有关事项后,再提出申请;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六)拒不更正或补正申请资料的,决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受理或不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均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部门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应当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确认,并缴销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
  第三章 清税核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税核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以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款或应解缴税款,办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部门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日常管理部门,由日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税核查。
  第十四条 清税核查应当于1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清税核查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清税核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开展实地核查的,应当由两名税收执法人员实施,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七条 清税核查的范围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追溯三个纳税年度。对跨区迁移纳税人的清税核查,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末起追溯三个纳税年度。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追溯至登记之日止。
  第十八条 清税核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中止,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非法制售或伪造发票等,需要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的;
  (二)涉嫌避税,需要实施反避税调查的;
  (三)已列入风险应对任务计划或正在进行风险应对以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调查尚未办结的;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注销税务登记期限内。
  第十九条 清税核查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清税核查过程中应当详细、完整地填写清税核查工作底稿。
  清税核查工作底稿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疑义,应当分项核对,直至核对无误。
  第二十一条 清税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清税核查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清税核查结果需经实施清税核查的部门集体审议。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当场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且无欠税,或虽有欠税但无法获得清偿且死欠税款已被核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清税核查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
  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行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注销的信息传递给另一方。
  第二十六条 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各类税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税服务部门应当出具下列文书,依法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意见出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办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意见出具)。
  第二十八条 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资料按环节就地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其他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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