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苏州车辆管理所所事业法人年检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怎样填写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费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费标准是多少
09-03-23 &匿名提问 发布
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手续和程序办照应提供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行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卫生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决定证明。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决定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非法人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人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发起人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法人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人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立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③申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门的任职书或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地的需有暂住人口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设立企业的场地证明。④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部门的有关手续。⑤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外地企业来筑办理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函件和工商部门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①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②注销法人企业的,要有企业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的清算报告。③税务机关的免税注销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供国资部门对该企业的注销文件。④注销法人企业发布的公告;交回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印章。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登记手续①先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提交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由投资者书写);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到市工商局外资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在工商局财务科交纳名称登记费;②名称登记完后到市外经委申办批准证书;③到市工商局外资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表格;④到市工商局合同科办理财产租赁合同鉴证,为此应提交以下文件:国家规范的“财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方如系私房应附产权证及复印件;出租方如系公房应加盖产权单位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⑤到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⑥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印制”业务的,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申请报告;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仓储及规章制度;⑦企业人员涉及上海市境外的需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⑧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娱乐业,需到市文化局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局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消防部门办理《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期验证》;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⑨到市工商局外资处领取执照;⑩到市工商局财务科缴纳根据外资处的交款通知单所通知的应缴纳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登记准备好下列文件、证件,到市工商局外资处办理:①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董事会决议;③原审批机关的批准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参照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供验资手续,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还应提交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人员变更涉及上海市境外还应提交暂住证);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准备好下列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到市工商局外资处办理:①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②董事会决议;③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④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年度检验需提交哪些材料①年检报告书正本;②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联合部门出具的同意年检意见;④营业执照正、副本;⑤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年检时间有何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年检工作时间,3月15日前为报送年检文件的时间。国外投资者在上海市投资有哪些方式①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②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③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④依法购买、承包、租赁国内企业,自行经营管理;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⑥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和股权,购置房产;⑦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者,5-8年内免征房产税,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7-1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者,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利用非耕地兴办农业开发项目者,从取得收入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企业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有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两种办法。名义工资是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同类人员报酬水平确定的工资;实得工资是企业发给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报酬,由企业中方投资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金利润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现利润等考核指标和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等进行核对。纳税人有哪些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①有权向税务机关咨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②有权享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③有权申请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④有权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有权提请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对复议裁决仍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⑥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检举、揭发、控告。⑦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有关情况负责保密。纳税人有哪些义务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①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③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即使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也应先缴纳税款,然后再申请复议;④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刁难;⑤如果有违法情况,应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交纳罚款或滞纳金,并接受其他处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各类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农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书;⑥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③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④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⑤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②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③其他有关资料。如何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停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薄和发票。复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如何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清理缴销发票。之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将受什么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首先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税务机关将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次开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哪些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征收对象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①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③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⑤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者要受到什么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妨碍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税务代理范围有哪些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的业务代理:①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②办理发票领购手续;③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④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⑤制作涉税文书;⑥审查纳税情况;⑦建账建制,办理账务;⑧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⑩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什么是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消费者购物时索取发票有何作用①发票作为拥有权凭证,消费者可作为寻求财产法律保障的证明文件。②发票作为契约凭证,消费者可凭此享有约定的权利,如向销售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向消费者协会投拆请求索赔等等。发票有哪些种类发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类是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是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其他发票的总称,分为普通电脑版和普通手写版两种。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从最终产品消费的角度看,商品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增加值之和,即为最终产品的价值。由于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大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增税的原则。根据扣除范围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两种。允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中折旧部分已纳税款扣除的称为“收入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的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三、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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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拆迁办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一)受理申请
(二)资质审查
(三)项目审查
(四)拆迁资金审查
(五)拆迁安置审查
(六)现场核实
(七)审批
(八)核发拆迁许可证&
(九)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受理之日起30日内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房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项目进度(形象工程)多层达到1/2以上,高层达到1/3以上,(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一)申请报告;资质审查;
(二)申请报告;资质审查;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四)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七)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九)银行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帐户;
(十)物业管理方案。
1、申请事项依法不 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 属于房产局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开发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 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 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开发办负责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开发办负责人;
&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
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一)、岗位责任人:局长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及初审、复审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在瓷城房产栏目上公告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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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新建、改建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指南
新建、改建房屋白蚁预防
办事服务项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白蚁防治管理所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
白蚁预防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白蚁防治所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建设开工项目的报建审批材料;
(二)报建项目的施工图纸。&
(一)受理申请;
(二)提交建设开工项目的报建审批材料,报建项目的施工图纸
(三)基础回填后进行白蚁施药、施工;&
(四)签订新建、改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同书 ;
(五)收费;
(六)发放《醴陵市新建改建房屋白蚁预防证》。
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天气影响除外)
(一)白蚁预防费 :&&&
新建、改建房屋白蚁预防:每平方米2.5元、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每平方米3元
(二)白蚁灭治费:
蚁情检查费& 50元/次
&&& 药费按实际购药价格加15%的综合差率计算
&& &诱杀箱& 150元/只
湘价费【号、株价服【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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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服务指南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办事服务项目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一)关于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报告;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证明;
(六)企业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经理任命书及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八)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九)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十)企业管理制度。&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资料初审符合的申请人预约查勘时间,核实企业办公场
地,组织机构建设等情况;;&
(四)提交株洲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审批发证;
(五)公告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资料齐全的,自收件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定》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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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前期物业管理申请招投标服务指南
前期物业管理申请招投标
办事服务项目
《前期物业管理申请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关于申请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报告;
(二)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七)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物业管理总体要求及物业项目情况说明书。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物业管理招投标申请表》;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核实;
(三)现场查勘核定项目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
(四)根据查勘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并在《物业管理招投标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资料齐全,自收件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申请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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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服务指南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办事服务项目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株洲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物业大修、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说明及维修方案;
(三)相关业主关于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或公示结果(原件);
(四)维修资金的分摊方案及公示结果(原件);
(五)维修项目施工预算书(一式两份、原件);
(六)维修项目施工合同(一式两份、原件);
(七)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维修项目验收表》(一式两份、原件);
(九)《维修项目工程决算书》(原件);
(十)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报告(原件);
(十一)结算票据。
(一)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
(二)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现场查勘核实维修项目情况;&
(四)领取并填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资料;
(六)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七)对符合使用要求的维修项目,拨付工程备料款(按预算总额的30%);
(八)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并填报《维修项目验收表》;
(九)现场核实工程量;
(十)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机构审核维修工程决算;
(十一)凭审计意见书办理维修工程决算,留足质保金后拨付工程余款;
(十二)分摊相关费用,并将资料存档。
资料齐全的,自收件受理之日起,申请:7个工作日内核准;结算:7个工作日内办结。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房屋安全鉴定服务指南
房屋安全鉴定
办事服务项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需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
(一)当事人提出安全鉴定申请报告;
(二)当事人填写安全鉴定申请表
(三)需鉴定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一)受理申请;
(二)现场核实;
(三)鉴定评级;&
(四)处理建议;
(五)安全报告。
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湘价费【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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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房屋登记确定服务指南
房屋登记确定
办事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中心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单位自管房还须提供建设工程定点通知单(原件);
④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⑤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⑥属新建商品房屋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维修基金表(原件);
⑦其他必要材料。
2、集体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③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④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⑤房屋测绘报告;
⑥其他必要材料:
a、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经规划部门审批确认的小区规划总体平面图(复印件);
②经规划、物业等相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书面证明(原件);
③地籍图和楼盘表等(复印件)。
房屋开发企业申请小区内第一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在该宗项目的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转移登记
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③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④其他必要材料:
a、因房屋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交有关事实或合同的公证文书;
b、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c、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
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d、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合法建成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时,应当先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③受让方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④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⑤其他必要材料:
a、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及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登记
1、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③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相关材料(原件):
a、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个人须提交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相关证明;
b、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c、房屋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者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证明;
d、房屋设计用途发生变化的,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e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
f、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④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⑤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③证明房屋所有权注销的相关文件(原件):
a、如房屋灭失的,须提供房屋灭失证明;
b、如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应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④其他必要材料。
(五)抵押权登记
1、一般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③抵押合同(原件);
④主债权合同(原件);
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相关文件(原件):
a、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b、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c、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附企业章程);
d、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附企业章程);
⑥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评估报告)(原件);
⑦其他必要材料。
2、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抵押合同(原件);
③主债权合同(原件);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抵押许可证明(复印件);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定点通知单(原件);
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定点通知单(原件);
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⑧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相关文件(原件)同上;
⑨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原件);
⑩其他必要材料。
3、最高额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③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④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相关文件(原件)同上;
⑥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原件);
⑦其他必要材料。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③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文件(原件);
④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③证明房屋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④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a、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b、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须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
③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文件(原件),如: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文件、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文件等;
④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7、乡镇、村企业厂房的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③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
④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⑤其他必要材料。
(六)地役权登记
1、地役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③地役权合同(原件);
④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2、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登记证明(原件);
③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原件);
④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七)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无须提交)(复印件);
④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⑤房屋预测绘报告(原件);
⑥其他必要材料(原件)。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③抵押合同(原件);
④主债权合同(原件);
⑤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③房屋转让协议(原件);
④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⑤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原件);
③抵押合同(原件);
④主债权合同(原件);
⑤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⑥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八)其他登记
1、更正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原件);
③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文件(原件);
④共他必要材料(原件)。
2、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原件);
③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④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3、补发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房屋登记簿的查阅证明(原件);
③登载遗失申明的报刊(原件);
④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⑤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供材料的一般规定:
(一)申请:
1、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有:
①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③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④变更登记;
⑤房屋灭失;
⑥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共有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4、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6、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申请人外地户口,年龄为18-55岁的,须提交其有效的计生证明。
(二)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涉及权利处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三)身份证明: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军官证、兵役证、户籍证明或者中国护照;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四)申请登记文件:申请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要求提交证件为复印件的,须出示原件核对,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一)岗位责任人:房屋登记中心房屋登记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受理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资格是否适当;
2.审查登记申请以及相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原因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内容相符;
3.审查申请房屋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状况,有无异议记载,审查登记
事项与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有无冲突;
4.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与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一致,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处置未成年人房产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由申请人对询问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一)岗位责任人:房屋登记中心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1.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符合登记的事项,准确录入登记簿;
2.对审核不能予以登记的事项,要及时回退并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
3.对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要向受理人员发出调查的派件;发现登记资料缺少或错误的,要一次性出具补正书并及时回退到受理环节。
(一)岗位责任人:房屋登记中心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核准登记条件、签署核准意见后,由审核人员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一)岗位责任人:房屋登记中心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缮证人员核对所接收的纸质登记材料与扫描件的一致性、完整性。若符合要求则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等,粘贴权证附图,校正权证要素有无错打或漏打;不符合要求的则退回受理人员进行补充、修正。
2.发证人员校核缴费情况,加盖登记机构公章后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1.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2.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4.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一)房屋登记费& 住房: 80元/件&&& 非住房:550元/件
(二)交易手续费& 住房:新建商品房 3元/m2& 存量住房 6元/m2
经济适用房控制面积内 1.5元/ m2&
非住房: 新建商品房& 实际成交价的0.5%存量房&& 实际成交价的1.3%
(三)抵押手续费& 住房:抵押额的3‰
&非住房:2千万以下 抵押额的2‰
&&&&&&&& 2千万以上至5千万元 抵押额的0.8‰
&&&&&&&& 5千万以上至1亿元&& 抵押额的0.3‰
&&&&&&&& 一亿元&&&&&&&&&&& &&抵押额的0.1‰
湘价费【2009】34号、湘价费【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房屋租赁登记服务指南
房屋租赁登记
办事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所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城镇住宅,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来源证明
(二)出租方身份证明文件
(三)承租方身份证明文件
(四)授权委托书1
(五)租赁(转租)合同
(六)同意转租合同
(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八)委托代管人出租证明
(九)涉处安全管理证明(涉外租赁提供)
(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产租赁提供)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一)受理&
(二)初审
(三)调查&
(四)复审&
(五)收费
(六)颁发《租赁许可证》&
(七)归档
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住宅:每宗80元。
非住宅:20平米以下每宗50元,20-100平米每宗100元,100-500平米每宗200元,500-1000平米每宗300元,1000平米以上400元
湘价服【2009】34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拆迁行政裁决服务指南
拆迁行政裁决
办事服务项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拆迁办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度方式、过度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1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拆迁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比例及原因
(七)其他与拆迁有关的资料。
(一)受理申请
(二)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三)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四)组织当事人调解
(五)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六)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见的
作出书面裁决 。
受理之日起30日内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办事服务项目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档案办公室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有在档案室存有档案
(一)凡查阅私房(自建或购买的房屋)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主身份证;&&
(二)凡查阅自管公房(单位自建公房)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
证和单位介绍信;
(三)凡查阅直管公房者,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户身份证;
(四)执法部门,律师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办案取证过程中,
需要查阅相关房产档案资料者,须提供本人相关合法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并注明房屋座落,所有权人姓名或单位情况。
一、受理;
二、查询;
三、收费;
四、复印;
五、出示核档证明
1、出具产权证明(含查阅费)(1)私产 卷次/50元;(2)其他产 卷次/200元
2、查询、验证产权档案 (1)私产 卷次/40元 (2)其他产 卷次/100元
3、产权限制 (1)私产 卷次/200元 (2)其他产 卷次/100元
湘价服[2004]50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服务指南
面积测算、变更测量
办事服务项目
《房产测量规范》、《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醴陵市振兴房屋测量事务所)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全市房屋面积测算、变更测量
(一)提交身份证;
(二)房屋施工图纸或其他图纸资料及其电子版。
房屋预测量:
(一)受理申请,收件
(二)根据图纸进行面积预算
(三)填写勘测成果表
(四)审批
(五)收费
(六)出具《预测报告》&
房屋测量:
(一)受理申请,收件
(二)实地勘测并进行面积测算
(三)填写勘测成果表
(四)审批
(五)收费
(六)出具《预测报告》
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
住宅1.2元/平方米、商业1.8元/平方米、综合2.4元/平方米&&&&&&&&&&&&&&&&&&&&&&&& &&&&&&&&&&&&&&&&&&&&&&&&&&&&&&&&&&&&&&&&&&&&&&&&&&&&&&&&&&&&&&&&&&&&&&&&&&&&&&&预测量按上述标准的30%
湘价服【2009】36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服务指南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办事服务项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醴陵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
具有资质或暂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及劳动合同,各类工程、管理、财务和专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业绩总结材料;
(七)企业诚信档案资料;
(八)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一)领取并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表》;
(二)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会审;
(三)根据会审情况进行相关情况的实地考核;
(四)向企业下发资质年检情况结论表;
(五)公告年检结果。
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审批服务指南
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审批
办事服务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醴陵市经济适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醴陵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承办)
醴陵市城市户口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未婚青年需满30周岁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复印本;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出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初审;
(四)复审和审批;
(五)公示;
(六)摇号;
(七)轮候;
(八)办理售房手续。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住房困难户廉租房对象审批服务指南
住房困难户廉租房对象审批
办事服务项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醴陵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承办)
醴陵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承办)
醴陵市城市户口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未婚青年需满30周岁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复印本;
(二)结婚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收入证明(低保证可代替收入证明);
(四)出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初审;
(四)复审和审批;
(五)公示;
(六)摇号;
(七)轮候;
(八)办理租房手续。
醴陵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办公地址:建国路174号
3路车,在房产局门口下。
正在建设中
正在建设中
索 引 号:
统一编号:
废止日期: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www.
信息来源:
株洲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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