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修改银行卡持卡人取钱时显示非法持卡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22万 持卡人起诉中行获赔_新浪河南_新浪河南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22万 持卡人起诉中行获赔
来源:新闻晚报日 15:08字号:|
  银行卡没有离身却被盗刷,责任到底谁来负?ATM机被动了手脚,持卡人要不要担责?本期《浦江财富》为您整理出三大最常见的信用卡司法纠纷案例,以备在意外发生时合理合法地维权。
  【最新】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巨款 持卡人起诉中行将开庭
  今年1月,广州市的张先生称,他存在中国银行卡内的22万元钱不翼而飞,就迅速到办理该卡的中国银行广州水均岗支行进行咨询,并在第一时间报警,警方立案后,确定这是一起恶意克隆他人银行卡进行犯罪的经济犯罪案。随后,张先生联系中国银行,但中国银行没有主动对这一事件进行任何检讨和追责,也没有对受害者表示任何道歉和安抚,只是用冷处理的方法将此案移交给警方。
  当时,在搜狐理财报道了《中行储户22万存款不翼而飞,被斥安全系统存致命缺陷》后,记者追踪发现,持卡人张先生已起诉中国银行,并将于4月16日开庭审理。
  “目前专业律师的意见是,如果起诉中行,一般赔付的比例在50%至80%之间。事实上,早在2011年,也出现过持卡人起诉中行的案例,如信用卡被跨省盗刷12万,持卡人告中行获全额赔付。 ”张先生称。
  有媒体报道显示,来自上海的高先生收到短信显示他所持有的中行长城信用卡,在异地刷卡消费七笔,总金额达12万元。经查明,这也是一起“伪卡”恶意盗刷巨款案例。事发后,高先生和银行、特约商户之间,又引发了一连串的法律纠纷。最后,中行将12万元的盗刷损失全部赔给了高先生,还承担了因为诉讼而发生的2700元费用。
  【司法连连看】
  案例一:丢卡被盗刷责任“三七开”
  陈先生在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陈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日7点59分在超市被盗刷了10538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陈先生本人所为。最后司法裁判为10538元的损失陈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对此,法官认为,商家在顾客持有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在信用卡被盗窃的情况下,卡无法找寻,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陈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陈先生本人所为,将无法完成交易。超市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
  同时,对于陈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保存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
  案例二:ATM机被动手脚银行全责
  王女士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某日王女士在银行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她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
  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该 ATM 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王女士进行了取款行为。
  第二天,王女士的卡又在另一家银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王女士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王女士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银行交涉。
  司法裁判银行赔偿王女士9816元。法官认为,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
  案例三:卡未离身却被盗刷责任各半
  徐先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某日21时28分,徐先生收到银行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徐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徐先生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徐先生出具了他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他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徐先生所持信用卡。
  对此,司法裁判为损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法官认为: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银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反观持卡人徐先生,因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徐先生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ATM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开庭漫画银行卡。
  短短两天时间,银行卡里面存的14万元竟然莫名被他人取走,储户认为他所持银行卡从未离身,一定是卡被人克隆,银行理应担责,于是将开户银行告上法院。
  银行卡中14万元被盗取
  日,王玮在用他的银行卡交纳购房款时,竟发现该卡被提示输入密码错误,无法操作,王玮认为该卡的密码已被修改,于是便到他所开户的中国某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查询,经打印历史明细清单显示,王玮曾在日使用该卡在柜台取款49999元,当时卡内还有299141元的余额。
  然而,让王玮惊讶的是,该清单上显示,短短两天时间,王玮的账户内多次被他人转账和取现共14万元。
  储户称卡未离身遭克隆
  辛苦赚来的购房款竟然莫名其妙落入他人的口袋,心急如焚的王玮赶忙向警方报案,但由于该案一直未侦破,王玮只好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赔偿存款损失。
  王玮表示,日,他在该银行营业部处开户借记卡,主要用于储蓄。日,他拿着卡交纳购房款,却被告知该卡密码已被更改,无法操作。王玮说,这张银行卡,一直以来都是他自己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从未离身。
  对于卡中钱款被盗用,王玮认为,该卡的开户行应该担责。他说,他在中国某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开户存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现因该行没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导致王玮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因此,王玮诉至法院,希望该行赔偿其存款损失14万元及利息。
  银行称持卡人管卡不善
  中国某银行海口支行则认为,王玮持借记卡,于日和2日两天,通过密码验证的方式,在海口转账和取现合计14万元,目前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转账和取现的行为是由“伪卡”实现支付。
  该银行还表示,取款密码都由客户本人设定,其他人无法知晓,客户应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若发生密码泄露的情况,只可能是客户本人主动透露给他人或者是由于自身使用过程中没有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而被他人获取。此外,根据王玮在该行办理借记卡时承诺遵守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未证明他人用伪卡败诉
  琼山法院认为,王玮和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银行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但储户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相应义务,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此外,王玮如果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必须能证明他人使用了伪卡,但他并没有证明他人使用的是伪卡。其次,密码是王玮设定,银行工作人员是不知道的,王玮有保密的义务,除非,王玮有证据证明是银行过错导致密码被泄露,否则王玮应对他人获取其密码造成损失承担责任。因此,王玮既不能证明他人使用伪卡,又不能证明密码泄露是银行的过错所致,所以王玮不能要求其开户行承担责任。
  9月11日,琼山法院驳回了王玮的诉讼请求。对此,王玮也表示不再上诉。
  以案说法
  银行卡密码保护应得当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银行卡纠纷民事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银行卡盗取、盗刷类案件已成为银行和储户间涉诉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针对他人使用伪卡盗取盗刷存款的情况,原则上应按持卡人、银行的过错大小来划分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各当事人在银行卡交易中的地位、控制风险的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进行风险责任分配,最大限度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法官提醒,持卡人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需注意以下三点:首先,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密码,在POS机、ATM机甚至是银行柜台前输入密码时都应进行遮挡,密码保护得当,即减少了50%的风险。其次,开短信提醒功能,以便及早发现被盗刷的情况,及时挂失减少损失。最后,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特别是异地刷卡的,不但要收集卡被盗刷时持卡人不在该地的证据,还要及时保全能够证明持卡人与真卡未分离的证据。(记者谈星余通讯员袁艺畅/文陈元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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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克隆15万元被盗取 持卡人历经4年官司讨回13万
来源: 作者:
时间: 12:24:33
  银行卡遭克隆 15万元被盗取 持卡人历经4年官司讨回135000元
  储户状告银行索赔两审败诉兵临绝境克隆案告破现转机调解获赔135000元本金
  律师呼吁:金融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
  日前,32岁的汉阳建材老板张璇,拿到了省高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大道分理处(以下简称银行)同意就本案向张璇支付本金13.5万元。&
  2007年8月,身处武汉的张璇,其农行金穗借记卡被克隆,15.2135万元存款被人在广东省取走。
  &钱存在银行,银行就有保管义务,莫名不见了就应该担责。&倔强的张璇与银行打起了长达4年的官司。
  张璇在汉阳经营建材生意。日,张璇在农行武汉市汉阳大道分理处开立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
  2007年,银行卡被克隆的新闻,频现报端。这年8月8日,存款较多的他,有意到农行武汉市汉阳大道分理处,查看自己的32万元存款是否安全。让他大吃一惊的是,卡里的存款,竟在这年7月30日至8月8日,总计蒸发了15万余元。张璇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迅速冻结了张璇的银行账户。
  此后,张璇在汉阳警方的陪同下赶赴广东,他通过查询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和监控录像发现,有人持伪造卡在广东省广州市、阳江市、江门市等地的银行ATM机上,多次盗取了他的15万元存款。
  储户状告银行索赔
  在张璇看来,他把钱存在农行,农行有保管义务。而开户行农行汉阳大道分理处未履行储蓄合同中保管义务,因自身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导致他的存款被盗取,因而他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返还储蓄款。
  张璇的诉求没有得到银行的认可。当年,张璇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一纸状书将农行告上了汉阳法院。
  事实上,张璇对打赢官司并没有多大把握。同期,国内也发生过多起类似案件,多以储户败诉收场。张璇明知把握不大,还是决定讨个说法。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军成了张璇的代理律师。他认为,金融机构在与储户的储蓄合同关系中负有更为谨慎和严格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不合理的存取款业务风险,则是储户对金融机构最起码的要求。本案中,被告没有识别真伪银行卡,将款项错误支付他人,而在原告持卡和凭密提出取款请求后不能及时给付,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审败诉兵临绝境
  储户的钱被盗取,谁能证明是银行的管理责任?
  2008年3月,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银行卡上存款被盗取,这一事实成立。&&现原告不能证明存款被盗是银行的原因造成的,亦不能证明银行违反储蓄合同的事实存在,故银行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原告提供新的证据证实被告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可另行起诉。&汉阳法院驳回了张璇的诉讼请求。
  倔强的张璇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在公安机关未出具正式侦查终结报告前,具体的犯罪过程仍不清楚,即犯罪嫌疑人如何获取张璇银行卡密码,如何获取张璇银行卡磁条信息等,现在都不得而知,故存款有被他人冒领的可能性。&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克隆案告破现转机
  两审败诉,让张璇几乎陷入绝望。
  日,案件迎来转机。张璇银行卡克隆案被广东警方侦破,广东省开平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许贵儿非法获取了农行湖北省分行武汉支行张璇客户的储蓄卡信息资料后,伪造银行卡到广州市、阳江市、恩平市等地银行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152135元。&
  张璇一案有了转机,在律师付军看来,此案的判决意味着:&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储蓄卡信息资料后伪造银行卡盗取了存款,而不是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他人使用银行卡,更不是其与犯罪分子勾结。&
  付军认为,此案判决还排除了二审判决所称&存款有被人冒领的可能性&,也证明了一审判决所称银行&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
  调解获赔135000元本金
  2008年年底,张璇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我作为储户,在银行存款,存款被盗,银行未能保证储蓄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农行向张璇支付了13.5万元本金。
  长达4年的诉讼,让张璇身心俱疲。花了很多精力,也花了很多钱。在他看来,他能讨回钱有些运气成分,&如果不是广东警方侦破此案,我的案子也许不可能胜诉。&他说,如今,他和他的家人全部用存折,不再使用银行卡。
  在张璇看来,类似案件中储户败诉的原因是&储户卡里的钱被盗取,谁有能力证明这不是自己的责任&。他认为这是一个悖论,谁也无法证明。
  律师呼吁:
  金融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付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银行认为储户有恶意支取嫌疑的,应当举证证明是储户本人取款、指使他人取款或者与犯罪分子串通勾结,否则,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在诈骗盗窃银行,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应当由银行向犯罪分子追偿,而不应由储户直接向犯罪分子追偿,银行不得将风险、责任及诉讼成本转嫁给储户。
  当前,类似金融案件偶有发生,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公信力、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金融机构的责任承担。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和完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储户也应当注意使用安全。据银行有关人员介绍,储户可以关闭银行卡的境外或省外ATM机取钱功能以防存款被盗取,也可设置每日pos机刷卡数额,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记者 张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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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中国银行的借记卡去柜台取钱,取多少钱手机短信都有提示,但是带着持卡人的身份证去取,
请问我用中国银行的借记卡去柜台取钱,取多少钱手机短信都有提示,但是带着持卡人的身份证去取, 绑定在卡上的手机号码,还会收到取到金额的短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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