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可以吗?

这张银行承兑汇票法院能否予以保全_百度知道
这张银行承兑汇票法院能否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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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另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需对票据进行保全的场合有下列情形,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向丙付款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持票人能证明其为善意持票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同时,票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票据并非一定不能保全,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屡见不鲜。丁公司获得承兑后,赔偿持票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对票据的诉讼保全不仅要遵循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在本文案例中。
  2,然后以预付货款为由申请开具了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立即解除保全,票据债务人往往并不要求对票据进行保全、伪造和变造的票据,付款行及持票人均提出了异议,某市法院冻结该张汇票的做法有失妥当。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关法律应当对适用票据诉讼保全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某个流通环节出现了问题。
  然而,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据当事人间债务纠葛的影响,不则将停犯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是因为票据形式上有问题而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在1989年《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法经[1992]42号《关于广东省江门市富田农工商经理部诉海南宁赣贸易公司购销合同一案中法院可否冻结银行承兑汇票问题的复函》和法经[号《关于河南省商丘地区中院受理融资合同纠纷三案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票据纠纷一案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均根据票据的这些特点,其目的在于保证票据流通及商事流转的顺畅进行,它是债权证券。票据在正常流通的时候,票据形式上有瑕疵,票据债务人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因欺诈等恶意取得的票据。因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定,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以保证在保全出现错误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在所不问:
  l,因此,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刑事侦查中也时常发生将流通中的票据随意冻结的事情,反而会维护正常的票据流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此种权利,要求其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支付票据项下款项,该法院应甲制药厂的申请将该汇票进行了保全,即如果不对票据进行保全。在存在票据抗辨的情况下。这些问题的发生与我国有关法律没有对票据的诉讼保全作出明确的规定不无关系,必须“紧急刹车”的时候,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该票据予以保全。为防止货款流失,此时申请人要求保全往往是基于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就必须要承担付款义务,并将该汇票交给了丁公司。根据这一制度。这是我国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但是,以防止票据诉讼保全的泛滥。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就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该票据予以保全,这种情况下,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流通性。一般来说。
  3,不能靠外力阻却其流通。票据抗辩一般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不仅民事诉讼中有,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个票据流通阻却机制的原理在于票据抗辩制度,指出对善意持票人持有的票据不能进行保全但该经营部未将款项交到法院、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持票人信用社是善意取得票据,令持票人叫苦不迭,其要求保全往往发生在其可能承担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差旅费损失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而是将其存到丙银行,在已保全的情况下,具有文义性、无因性,票据可能流通到善意持票人手中,还要同票据法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如利息损失,票据债务人可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不仅不会损害票据的流通性,制止和打击利用票据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又将该汇票向戊信用社进行了贴现,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该票据确有上述情况,对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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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桂东电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
[公告摘要]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钦州永盛(出票人)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0,084万元。经审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钦州永盛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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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 桂东 01
证券代码:122145
申请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秦敏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桂林正菱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蔡昭华
3、基本案情
申请人钦州永盛与被申请人于日签订《工业品合同》,约定申请人钦州
永盛向被申请人购买数控落地镗铣床2台,合同总金额1480万元。申请人钦州永盛于2013
年12月4日在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依约向被申请人开出两张《银行承兑汇票》,
合计票面金额148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日。
根据上述被申请人现阶段的履约表现及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利益者提供的关于上
述被申请人履约能力方面的信息,上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并已基本丧失了合同履行
(依约向申请人钦州永盛交付相应买卖标的)能力。为避免申请人的重大损失,2014年
5月12日,公司及钦州永盛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受理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9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钦州永盛(出票人)于日在交通银
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付款人)向被申请人桂林正菱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
开出的汇票9151等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票面金额合计人
民币1480万元。在保全和停止支付期间,付款人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不得向任何
持票人承兑该汇票并不得办理该汇票的兑付业务。
申请人钦州永盛、桂东电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
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 10 号《民事裁定书》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港金海湾花园海名轩、海逸轩三单元 1505 房
法定代表人:秦敏
申请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秦敏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启动区 2 号 5 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叶巍巍
3、基本案情
申请人钦州永盛与被申请人于日签订《工业品合同》,约定申请人钦
州永盛向被申请人购买数控龙门铣镗床14台,合同总金额4900万元。申请人钦州永盛于
日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依约向被申请人开出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合
计票面金额49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日。
根据上述被申请人现阶段的履约表现及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利益者提供的关于上
述被申请人履约能力方面的信息,上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并已基本丧失了合同履行
(依约向申请人钦州永盛交付相应买卖标的)能力。为避免申请人的重大损失,2014年
5月12日,公司及钦州永盛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受理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10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停止支付申请人钦州永盛(出票人)于日在中信
银行南宁分行(付款人)向被申请人柳州正菱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出的
汇票2787等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900万元。
在保全和停止支付期间,付款人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不得向任何持票人承兑该汇票并不得
办理该汇票的兑付业务。
申请人钦州永盛、桂东电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
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本次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是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在合同相对方或
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保全措施,公司不排除将积极采取进一步
措施如诉讼、以资抵债等办法向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继续追收相关款项。
2、如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或全部在财产保全前已被票据合法持有人办理贴现,
或财产保全解除后,该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或全部被票据合法持有人办理贴现或承兑,且
钦州永盛及公司在提起诉讼后或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追收上述相关款项,将会给钦州永
盛及本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3、如上述相关款项形成损失,将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2、(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3、(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4、(2014)贺八民诉前保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所涉款项追收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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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如何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简介,企业办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方法有不一样,业务经济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的处理方式?
1 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范围并不广泛,我们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1] 特点 一、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二、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2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目前我国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亿元(电子票据最大限额为1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纸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的最长期限可达1年)。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开据的远期支付票据,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的担保所以信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较低。两种票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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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开出一张承兑汇票,汇票经收款人背书后又转回我公司背书转给供应商,供应商说是回头背书,银行不能承兑为由,不收此汇票,我想问一下,这张汇票有什么风险吗?该如何做?&&&&您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我手里有一张银行承兑,在被背书人那写字不清楚,银行让我前一手出证明,证明这一章承兑是背书给我公司,但他们不给出怎么办?&&&&适用的法律复杂,要看具体情况,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本人有十年办案经验,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中,有一家公司法人章盖出了边框线,拒出证明,承兑到期银行拒绝承兑,现在怎么处理&&&&你好,实在协商不成,只能诉讼了。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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