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网客运班线招标结果后怎么办理

[96520]浙江省2013年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对2013年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公开服务质量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共计55个标的(班线),具体标的(班线)见附件1。
经营期限:为6年。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且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一类客运班线投标人须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投标二类客运班线投标人须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投标三类客运班线企业须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需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市级运管机构)盖章证明〕。
注:营运客车系指企业在册完好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含定线旅游客运车辆)、客运包车(含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客车。
(2)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提供认定子公司享受母公司资格的文件)。
(3)浙江省2012年度客运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或者日以后成立尚未评定客运企业信用等级的(需当地市级运管机构盖章证明)。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列入2013年省级和市级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名单或者已撤销的(需当地市级运管机构盖章证明)。
(5)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上溯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无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需当地市级运管机构盖章证明)。
&注: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下同)
(6)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上溯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日期均以法院判决书为准,行贿追溯时间以判决书落款之日为准)。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51%及以上关系的母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的(班线)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可于日-12月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下同)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报名确认表(格式见附件2)、经办人身份证,以及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至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1501室(杭州市湖墅南路186-1号)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日10:00,投标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杭州星都宾馆(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448号)五楼星都厅。
五、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浙江道路运输公众信息服务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远大公路水运工程咨询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186-1号&&&&&&&&&&&&&&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办公楼13楼
邮编:310005&&&&&&&&&&&&&&&&&&&&&&&&&&&&&&&&&&&&&&&&&&&邮编:310014
电话:5&&&&&&&&&&&&&&&&&&&&&&&&&&&&&电子邮箱:
传真:4&&&&&&&&&&&&&&&&&&&&&&&&&&&&&电话:6
联系人:童建忠、李建福&&&&&&&&&&&&&&&&&&&&&&&&传真:1
联系人:陈华、陈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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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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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运管局]举办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及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应用培训
关键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经营权招投
网上办理应用培训
&&& 近日,自治区运管局举办了全区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及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应用培训班,各地运管局从事客运管理、信息化管理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据了解,市际客运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下放实施是我区乃至全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审批方式的重大变革,在全国没有先例的情况下,为切实做好下放和衔接工作,保持全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稳定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批准,2013年自治区运管局创新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方式,对市际客运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调整,下放了市际客运行政许可事项,由地、州、市级运管机构实施市际客运行政许可审批。同时,以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配置道路客运资源是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阳光运输&的具体举措。举办此次培训班的主要目的就是切实贯彻落实好市际客运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对运管人员的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办理业务流程实操能力进行再培训,并对各地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以提高基层运管人员对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能力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应用能力,推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此次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确保市际客运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既要放得下,又要接得住,保证各项工作衔接顺畅,方便广大客运经营企业办理各项具体业务,切实维护好我区道路旅客运输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小兵到培训班进行指导并作开班讲话。
(通讯员 张楠& 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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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830000&& 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
【明星】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
第一条 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运输证件、票据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交通规费缴纳等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对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非法经营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审批后_________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按照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挂线路标志牌运行。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高速线路经营权须实行公车公营。
5.乙方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或服务质量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
6.乙方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因政策和市场变化所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随意停发班次或终止运行,如确有难以维持经营情形的,须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停止运行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7.线路经营权使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春运客运高峰期、战备运输、抢险救灾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运管机构调派。
8.因经营权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中标线路终止营运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车辆、员工、设备等。
9.对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10.因乙方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乙方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乙方应当保持客车状况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标志清晰,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装载行包。
12.乙方应当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执行由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及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的道路旅客运输票据和证件。
13.乙方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14.乙方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15.运营客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16.乙方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投入营运,或经营期间擅自停班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线路移交候补中标方经营或将线路流标,乙方投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不按规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或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转交经营的,甲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五条 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和招标线路经营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承诺经营,按照考核标准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理。
第六条 变更
乙方需要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办理歇业和停业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招标文件
2.乙方投标文件(承诺书)
3.招标线路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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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中,请稍候...... ,南通车主戴伍祥等要求返还班线经营权案将在海安法院开庭 你好!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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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几乎每天都有咨询电话从全国各地打来,还有车主代表专程到我办公室当面咨询。这些车主来自四面八方。”
陈岳琴律师介绍,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在最近一两年爆发,是因为挂靠经营合同临近10年期尾声。
历史上形成的“挂靠经营”方式带来的产权不清晰问题,为近年各地有关客运班线经营权属纠纷的频发埋下隐患。全国各地客运公司掀起了新一轮客运班车收车浪潮,让客运班线私人车主多感不公。由此带来的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冲突在“清挂”中常常难以调和。
陈岳琴曾经代理浙江永康、安徽合肥等地多起车主维权案。她强烈呼吁将“客运班线经营权入物权法调整”。
陈岳琴介绍,从目前收集的情况看,全国各地百分之七八十的客运车辆都在挂靠经营。
全国各地最近的一次挂靠协议大多都在2002年签订。当时交通部出台了305号文件,规定“对于超类别经营的小企业或个体运输户的车辆,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收购或作价入股等方式,由具有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经营。”根据国家标准,一辆客运班车的折旧年限为10年,所以挂靠经营合同也多签订10年。
陈岳琴说,交通部这份文件的初衷本是要禁止挂靠经营,但地方在执行时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多把个体经营者的车辆和经营权挂靠到了客运公司名下。甚至有的地方运输管理部门还专门成立民营空壳公司来接纳这些个体经营的车主和车辆,包括随车携带的班线经营权。
2002年至今年,刚好满十年。旧车到了报废期,各挂靠公司也基本完成了原始积累。客运公司就以“政府禁止挂靠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权是行政许可给客运公司的”等理由,要求原车主退出客运经营。车主不同意,便引发了这一轮强行收车风暴。
收车风暴在各地“上演”的“剧情”不尽相同,但都不同程度地突出了“收你没商量”:
2014年4月,浙江永康市三名上访车主代表被拘留15天。,60多位永康车主被迫与双飞公司签订《终止租赁经营协议》。
江苏海安也有两名车主代表被拘留了15天。
安徽合肥客运公司则于登报通知车主“承包经营到期”,要求车主交车,并以不交车不给办保险和车辆年检相要挟。
安徽庐江长城公司干脆用大锁把车子的方向盘锁住,不让车子继续上路营运……
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地允许个体户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经营客运。后来交通部出台文件,要求“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只有公司才能获得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但个体车主车子买了,客运市场也跑出来了,怎么办?公司出资质、车主出现成的车子和线路牌,即所谓的“挂靠经营”,就成了当时“效率最优”的合作选择。
当初简单的合作成为日后纠纷的“伏笔”。
陈岳琴分析:“如果当时客运公司和车主都按照交通部文件精神进行深度合作,即车主以车辆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折价入股,成为客运公司的股东,便不会有日后的班线经营权之争。但当时的客运公司无意出让股份,自由惯了的个体车主也不愿意把车子和经营牌照交给公司,双方只愿意简单合作:公司出资质,车主交点儿管理费,剩下的经营所得都归车主。如此简单的挂靠经营合作模式成为当时大多数车主选择的同时,也为日后经营权属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十年后的今天,到了报废期的车辆本身已不值什么钱,但班线经营权却越来越值钱。此时客运公司说,“班线经营权是政府许可给我们的,你们走人吧!”车主们如何甘心?
在各地法院的已有判决中,对于车辆所有权归车主这一点基本无异议。但对班线运营权的归属,则有不同认识。
一种是将班线运营权判给个体车主。据陈岳琴介绍,浙江丽水一相关案例判决生效后,车管所把车辆所有人从挂靠公司变更登记为个体车主,运管所也把运输证变更登记为个体车主。该判决的指导思想是,不承认班线运营权独立于车辆存在;车辆的所有人是谁,班线运营权就应该归谁。
还有一种是法院在确认客运班线经营权属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态度,认为车主“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班线经营权,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该项诉请。陈岳琴认为,“这是法官试图回避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财产价值,而把它看成一个单纯的行政许可来处理。”
客运班线经营权有物权属性吗?答案是肯定的。对此,一些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各地的实际做法,均有支持: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皖公运客(2007)11号《关于禁止新增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通知》明确,“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将其拥有的道路客运经营权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个人,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此文件反映出,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客运班线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实践中,各地政府在解决挂靠经营问题时,也多有承认班线运营权财产属性的先例。浙江省金华市政府下发的[2009]97号文件,对于农村客运班线经营到期停运的车主给予三年半营业利润的补偿;浙江永康市政府给予停运的永康至金华客运班线车主80万元补偿(奖励);金华通济客运公司给予车主78%的股权入股;安徽舒城飞霞客运公司给予舒茶、百神庙线车主的班线经营权12万元的无形资产折价入股,等等。
陈岳琴认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资格的审查认可,并不能抹消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这并不能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
在我国,客运班线经营权经过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客运班线经营权是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2001年起通过行政审批获得。另外,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但这并不能突破班线经营权作为物权的长期稳定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到期的行政许可,可以申请续延。在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下,政府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该给予续延。
实际上,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客运班线经营牌照时,遵循的是“旧牌照换发新牌照”的原则。这也证明政府部门在处理客运班线经营权时,是按照物权的原则处理的。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教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经营者(车主)应是用益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线路是国家的,在国家没有下文收回的情况下,车主享有用益物权,就像国家土地承包给农民种植一样,土地是国家的,但农民有用益权。
一位车主代表所言,表达的也正是车主财产权利的诉求:“不是我们不愿意跟公司合作,你公司要控股51%,我们没意见,但你得拿钱来购买我的股份。这是我辛辛苦苦十几年创下的一份产业啊!你怎么可以一分钱都不出,就从我们手里抢走客运班线经营权呢?”
陈岳琴告诉记者,目前该问题已引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视,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回复律师询问时表示,将在今后立法中重视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物权属性问题。
历史上形成的“挂靠经营”带来的产权不清晰,为近年各地有关客运班线经营权属纠纷的频发埋下“伏笔”。由此带来的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冲突在“清挂”中常常难以调和,其中客运班线私人车主多感不公。 此类纠纷缘何发生?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纠纷?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哪里?近日,本报记者在关注安徽舒城一相关案例(见2012 年9 月4日法制网《各地强收客运班车令纠纷多发安徽舒城飞霞客运公司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之举可资借鉴》)之后,就相关问题进一步采访了陈岳琴律师。 十年挂靠一朝被清 ,车主不满引发强行收车风暴 近两年来,陈岳琴律师接触了大量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案。“几乎每天都有咨询电话从全国各地打来,还有车主代表专程到我办公室当面咨询。这些车主来自四面八方。与此相应的是全国各地掀起的新一轮客运班车收车浪潮。”她说。 记者被告知,从目前收集的情况看,全国各地百分之七八十的客运车辆都在挂靠经营。 收车浪潮在这一两年爆发,一是由于全国各地最近的一次挂靠协议大多都在2002 年签订。当时交通部出台了305号文件,规定“对于超类别经营的小企业或个体运输户的车辆,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收购或作价入股等方式,由具有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经营。”二是根据国家标准,一辆客运班车的折旧年限为10年,所以挂靠经营合同也多签订10年。 陈岳琴提醒说,交通部这份文件的初衷本是要禁止挂靠经营,但地方在执行时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多把个体经营者的车辆和经营权挂靠到了客运公司名下,开始真正的挂靠经营。甚至有的地方运输管理部门还专门成立民营空壳公司来接纳这些个体经营的车主和车辆,包括随车携带的班线经营权。 陈岳琴说,2002年至今年,刚好满十年。旧车到了报废期,各挂靠公司也基本完成了原始积累。客运公司就以政府禁止挂靠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权是行政许可给客运公司的等等理由,要求原车主退出客运经营。车主不同意,便引发了这一轮强行收车风暴。 收车风暴在各地“上演”的“剧情”不尽相同,但都不同程度地突出了“收你没商量”: 浙江永康市政府曾在2014年4月动用千余警力对上访车主围追堵截,甚至凌晨4点多到杭州各旅馆将去浙江省政府上访的车主强行押回永康,软禁在莲花宾馆多日,其中三名车主代表被刑事拘留15天。2014年 5月6日,60多位永康车主被迫与双飞公司签订《终止租赁经营协议》。 江苏海安也有两名车主代表被刑事拘留了15天。 合肥客运公司则于2014年 12月 29日登报通知车主“承包经营到期”,要求车主交车,并以不交车不给办保险和车辆年检相要挟。 安徽庐江长城公司干脆用大锁把车子的方向盘锁住,不让车子继续上路营运…… 班线经营权愈渐值钱,简单合作为日后纠纷埋隐患 陈岳琴说,综观这些案子,基本都是车主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那时政策允许个体经营客运。后来交通部出台文件,要求“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只有公司才能获得客运经营的政府行政许可。但个体车主车子买了,客运市场也跑出来了,怎么办?公司出资质、车主出现成的车子和线路牌,即所谓的“挂靠经营”,就成了当时“效率最优”的合作选择。 陈岳琴坦言,从经济学角度看,挂靠经营有它的合理性,“这或许也正是它屡清不绝的原因之一。”但当初简单的合作成为日后纠纷的“伏笔”。 她进一步分析说,“如果当时客运公司和车主都按照交通部文件精神进行深度合作,即车主以车辆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折价入股,成为客运公司的股东,一切便都顺理成章了。但当时的客运公司无意出让股份,自由惯了的个体车主也不愿意把车子和经营牌照交给公司,双方只愿意简单合作:公司出资质,车主交点儿管理费,剩下的经营所得都归车主。如此简单的挂靠经营合作模式成为当时大多数车主选择的同时,也为日后经营权属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十年后的今天,到了报废期的车辆本身已不值什么钱,但班线经营权却越来越值钱。此时客运公司说,“班线经营权是政府许可给我们的,你们走人吧!”车主们意识到自己苦心经营几十年的产业要被别人拿走,于是纷纷产生,开始维权。 行政许可不能抹消班线经营权的财产属性 在各地法院的已有判决中,对于车辆所有权归车主这一点基本无异议。但其中也呈现一些差别。 据陈律师介绍,浙江丽水一相关案例判决生效后,车管所把车主从挂靠公司变更登记为车主的名字,运管所也把运输证变更登记为车主的名字。判决彰显出“不承认经营权的独立存在,而是把经营权作为车辆所有权的一部分和必然结果”之意义。 但也有法院在确认客运班线经营权属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态度,认为车主“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班线经营权,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该项诉请。陈岳琴认为,“这是法官试图回避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财产价值,而把它看成一个单纯的行政许可来处理。” 然而,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无论一些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各地的实际做法,还是学界观点,均有支持: 陈岳琴举例说,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皖公运客(2007)11号《关于禁止新增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通知》明确,“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将其拥有的道路客运经营权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个人,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可见,政府主管部门都认可客运班线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实际上,全国各地的做法也都认可了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财产价值。比如,浙江省金华市政府下发[2009]97号文件,对于农村客运班线经营到期停运的车主给予三年半营业利润的补偿;浙江永康市政府给予停运的永康至金华客运班线车主80万元补偿(奖励);金华通济客运公司给予车主78%的股权入股;安徽舒城飞霞客运公司给予舒茶、百神庙线车主的班线经营权12万元的无形资产折价入股等等。“金华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接待金华至浦江客运车主信访时曾批示;"查清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原始取得者以确定客运班线经营权归属",更是典型地证明了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物权属性。”陈岳琴说。 陈岳琴强调,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资格的审查认可,并不能抹消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这并不能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尤其在我国,客运班线经营权经过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客运班线经营权是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2001年通过行政审批获得。另外,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但这并不能突破班线经营权作为物权的长期稳定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到期的行政许可,可以申请续延。在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下,政府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该给予续延。 实际上,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客运班线经营牌照时,遵循的是“旧牌照换发新牌照”的原则。这也证明政府部门在处理客运班线经营权时,是按照物权的原则处理的。 对此,学界也不乏支持观点。陈岳琴援引的中国政法大学方鹏教授在给江苏南通车主戴伍祥等出具的《法律咨询答复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你们经营者车主应是用益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线路是国家的,在国家没有下文收回的情况下,你们经营者车主都有用益物权,就象国家土地承包给农民种植一样,土地是国家的,但农民有用益权。” 方鹏教授的观点得到了海安县法院的积极回应,目前,戴伍祥等六位车主要求返还客运班线经营权案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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