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块地,如果与别人签协议写着共同使用,那么这块地的归属权是网王属于自己的幸福,还是属于双方?我想知道自己

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_________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一、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项目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项目内容:以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案及结构框图为基础,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3、项目完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项目资料及文件的提交    1、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本项目文案、结构框图及解说词等。    2、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所需的说明文字、图片、录像等相关素材资料。    3、乙方在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三、制作权及技术资料的保密  本项目的版权属甲方所有。  本项目中甲方提供的全部设计资料属甲方所有,乙方有责任对此予以保密,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四、项目收费及支付方法    1、费用构成:多媒体制作(_________分钟)+三维动画制作(_________秒钟)具体如下:      (1)配音:(千字):_________元      (2)片头制作(秒):_________元      (3)图像、文字、视频处理:_________元      (4)素材搜集、美工设计:_________元      (5)程序包装:_________元      (6)合成剪辑:(分钟)_________元/分钟      (7)三维动画制作:(秒钟)_________元/秒      (8)本项目设计及制作费用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2、合同签订后甲方即预付乙方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3、项目初步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交初稿校验时,甲方再付乙方费用总额的_________%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4、项目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时,甲方支付乙方余款费用总额的_________%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有专人负责沟通,并配合乙方,如期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设计文案和其他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质量达到设计和制作的要求。    2、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给乙方相关的设计和制作费用。    3、由于甲方变更已提交的设计文案和基础资料,变更双方确定的结构框图,变更项目使用要求等条件造成乙方设计制作工作返工时,双方应重新商定项目完成日期,同时根据工作变更及返工情况商定费用的变更。  乙方责任:    1、如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成果文件,并保证文件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2、按项目说明内容完成所定项。    3、协助甲方解决使用过程中项目的技术问题,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    4、由于乙方设计制作错误产生的问题,乙方有责任在设计制作上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更新甲方的成果文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补充条款中进行说明或签定补充协议。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成果文件,且甲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乙方全部设计制作费后,本合同关系终止。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阅读:人次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培训超市& (5000多套光盘)我的位置: >
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划拨土地使用权例外
时间:日&&|&&作者:袁玉柱律师&&|&&关键词:&&|&&浏览:2662
1993年,琼海市人民政府通过征用将位于原嘉积办事处山叶管理区(现嘉积镇山叶居委会)赤坡洋地段95.82亩和山叶囟59.18亩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给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商品房用地,年限70年。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划拨土地使用权例外。
基本案情:1993年,市人民政府通过征用将位于原嘉积办事处山叶管理区(现嘉积镇山叶居委会)赤坡洋地段95.82亩和山叶囟59.18亩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给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商品房用地,年限70年。日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建筑房地产公司将其受让取得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山叶居委会(原名嘉积山叶管理区)赤坡洋面积34亩(东至赤坡规划路,南至外经集团地界,西至教育路,北至爱华东路南侧,以红线图为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每亩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基实业公司投资建设商品房,使用期限为70年;地价分二次付完,金基实业公司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付给建筑房地产公司700万元,余款在建筑房地产公司为金基实业公司办完土地使用手续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后三天内付清;建筑房地产公司负责搞好该地的"三通一平"以及供电、通讯、排污、绿化、路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土地和建设规划图以及建设部门所需的有关资料,申领房产证并会同金基实业公司办理房产交易手续;金基实业公司负责开发经营的全部资金并承担风险等;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此后,金基实业公司和建筑房地产公司在该地上共同开发经营商住小区项目,也基本完成了小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建筑房地产公司和琼海光华商务有限公司(系原告前身,下简称光华商务公司)于日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受让合同书》,约定建筑房地产公司将嘉积镇山叶中心区(即山叶囟危┙淌π麓灏簿庸こ逃玫兀闹廖凉灿玫亟纾现两ㄐ屑事ビ玫亟纾髦琳窕繁撸敝凉饣繁撸ㄏ昙恋刈诘赝迹婊6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为准),以每亩80000元,总价款为480000元,转让给光华商务公司开发建设房产项目,合同签订后光华商务公司向建筑房地产公司付清地款,建筑房地产公司授权光华商务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项目的相关手续。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立即履行。为解决建筑房地产公司和金基实业公司在履行1993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遗留的问题,建筑房地产公司、金基实业公司、光华商务公司于日签订了一份《关于<赤坡商住小区>开发建设事项的补充协议》(下简称《补充协议》)。三方共同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确认: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转让土地的四至实际为东至赤坡规划路,南至调整界线,西至教育路,北至邮电新村地界;实测面积为2平方米,折合30.514亩;地价按合同约定的每亩21万元计算,总额为640.794万元,但根据建筑房地产公司和金基实业公司先前的口头约定,以金基实业公司已付的700万元为基础,建筑房地产公司将优先地段即邮电新村部分转让后的剩余土地留给金基实业公司,双方不再就转让的土地面积和转让价格进行调整。二、建筑房地产公司在履行1993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义务时,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完成小区"三通一平"的道路、人行道、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同意该工程由金基实业公司垫资完成,造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琼海市预算站预算结算,琼海市预算站于2000年2月l2日对金基实业公司为建筑房地产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预算,其造价分别为:路面工程元、排水沟工程元、人行道工程48397.79元,三项工程合计元。三、金基实业公司垫付的小区道路、排水沟、人行道工程为元,另代建筑房地产公司支付国土局100000元,合计为建筑房地产公司支出元,扣减建筑房地产公司已支付185000元后,建筑房地产公司尚欠金基实业公司款项元。四、建筑房地产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嘉积镇山叶中心区(山叶囟危┑耐恋厥褂萌ㄗ骷600000元和本田2.0小汽车(旧)折价80000元转让给第三人抵扣上述欠款,差额87423.03元作为金基实业公司在赤坡商住小区基础建设的工程管理费用上缴建筑房地产公司;其相关税费由建筑房地产公司承担;抵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划用地红线图范围之内,土地转让由建筑房地产公司与金基实业公司指定的光华商务公司具体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实现;金基实业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本《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由光华商务公司享有和承担。《补充协议》注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琼海市预算站工程预算总表、赤坡商住小区土地面积测算表、山叶中心区土地红线图等作为附件。三份《工程预算总表》分别列明的道路、排水沟、人行道工程造价与《补充协议》确认的相一致,建筑房地产公司在上面盖章予以认可。《工程预算总表》上填写的时间为日,但在《工程预算总表》后所附的《工程预算表》上填写的时间是日。《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日,建筑房地产公司、金基实业公司和光华商务公司三方签订《关于<赤坡商住小区>开发建设移交协议书》,将金基实业公司在赤坡小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转给光华商务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后期建设和管理。光华商务公司于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为光华房地产公司(全称为琼海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系被告建筑工程公司(集体经济)于1993年1月创办的集体经济企业,因建筑房地产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年检,日被琼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吊销营业执照,此后也没有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补充协议》上约定的建筑房地产公司用以冲抵金基实业公司垫付款的本田2.0汽车已于2000年12月由建筑房地产定代表人林典养卖给案外人王平,王平使用几个月后又转卖他人。光华商务公司于日给建筑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接收抵债车辆的收据。2005年5月,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和原告光华房地产公司持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受让合同书》向琼海地方税务局申请缴纳山叶中心区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该局经调查核实后征收了光华房地产公司应纳税款,同月25日向光华房地产公司出具完税证,向琼海市国土局出具该地转让税收完税证明书,次日琼海市国土局受理光华房地产公司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并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但是,由于建筑房地产公司变故未向琼海市国土局提交转让土地的有关资料,致使光华房地产公司无法完成该地过户手续。日,原告光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伯禹为妥善处理山叶中心区(教师新村)项目,以个人名义与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立下一份《协议书》,约定该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光华房地产公司,土地面积由权利证书列明,土地价值为75万元,黄伯禹负责房产开发和成本回收,土地收益林典养(被告法定代表人)应得50万元、黄伯禹应得25万元,林典养负责在日前办理清楚土地使用权证,黄伯禹于日前支付部分款项给林典养,日前收回该地使用成本。此后,该协议没有履行。为此,原告光华房地产公司于日以前述诉称理由提起诉讼,主张判令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l0日内将该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光华房地产公司名下。诉讼中,法庭曾对光华房地产公司、金基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伯禹和建筑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典养就赤坡商住小区的"三通一平"等相关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询问、质证,林典养承认该小区的道路、排水沟、人行道等工程是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建造,但主张它与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无关。至于原告和第三人主张金基实业公司在开发赤坡商住小区中已付给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土地款700万元的事实,被告从未提出异议。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位于嘉积镇山叶中心区4000平方米(东至社会公共用地,南至建行集资楼用地,西至振华路,北至光华路)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光华房地产公司名下。  原审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建筑房地产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日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抵债内容当中85万多元债的来源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是用于招商引资而签订的,是没有经过结算评估的,要求二审中对该工程进行评估结算。同时土地是国有的,不能抵债。《补充协议》是违法而无效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处理恰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的陈述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相一致。  原审第三人金基电子实业公司陈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处理恰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  房地产律师袁玉柱(010-&、&)评析:本案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中双方争执之主要焦点有两点:一、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签订的《关于<赤坡商住小区> 开发建设事项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约定确认的债85万多元(即原审第三人垫资建设小区"三通一平"工程款)是否真实的问题;二、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关于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签订的《关于<赤坡商住小区> 开发建设事项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约定确认的债85万多元(即原审第三人垫资建设小区"三通一平"工程款)是否真实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基于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与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产生的。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欠债85万多元的来源是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为其垫资,承建小区的"三通一平"工程而产生的。小区"三通一平"工程经查核实确有工程存在的事实。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垫资承建的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实际造价多少,虽然未经有关部门的结算评估,但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在《补充协议》中议定该工程造价为85万多元,说明85万多元"债"的产生来源是有事实根据的,三方当事人都同意盖章,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及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关于债的内容是真实的,有效的。二、关于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光华房地产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金基实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上诉人同意以土地抵还所欠工程款,因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是属集体企业,抵债之土地使用权是有偿转让而来的,上诉人有权处分土地使用权。其次《补充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将其位于嘉积镇山叶中心区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至被上诉人名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至于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85万多元的债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是用于招商引资而签订的虚假合同,是没有经过结算评估的,同时土地是国有的不能抵债,并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结算,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中却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建筑房地产公司在二审中未能举出新证据,其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咨询电话:010-。北京著名资深房地产律师团队立足北京服务全国!逾八年房地产诉讼经验,超三百件成功案例……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房产纠纷 股权纠纷 土地纠纷 律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5549积分 | 帮助246人 | 5个好评电话:010-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山林地租赁合同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山林地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网王属于自己的幸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