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业补贴政策做实体为什么没有补贴

江苏省农业补贴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江苏省农业补贴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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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粮食生产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政策,是江苏贯彻落实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三号文件精神,着眼于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具体执行中,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能把贯彻执行“三项补贴”政策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三项补贴”政策的推行,深受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于今后在总结经验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各地基层干部群众普遍认为,“三项补贴”政策导向正确、措施有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重视农业、支持农村、关爱农民的真情实意。但政策规定和操作措施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应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一、农业补贴的具体做法
(一)水稻良种补贴。从2004年起江苏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苏中和苏北地区23个稻米产业优势县的种植水稻的农民实施良种补贴,补贴面积合计520万亩,其中:优质杂交中籼稻110万亩、优质粳稻410万亩。籼稻每亩补贴15元、粳稻每亩补贴8元。财政补贴资金通过由供种企业根据供种清册以优惠供种销售价格,即以投标价扣除财政补贴金额后的价格向签订供种协议的农民提供良种的形式,实现对农民的补贴。
(二)小麦良种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从新增的粮食直补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今年苏北地区五市28个小麦主产县(市、区)农民推广优质专用小麦良种进行补贴,补贴面积500万亩,每亩按标准播种量补贴10元。在补贴资金的发放上,改进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补给供种企业的做法,直接补给农民,具体操作上采取先购种后补贴。
(三)农机补贴。为鼓励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省政府拿出2000万元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贴农民购置插秧机等高性能及新型农机具。一些大型农机具的补贴资金在数千元到2万元之间,如高性能联合收割机补贴1万元,乘坐式插样机补贴1.5万元,粮食烘干机补贴2万元。
(四)水稻直补。江苏省为促进粮食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在2003年粮食生产直接补贴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在全省实行对农民粮食生产直接补贴。办法是省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40%的资金用于粮食直补,全省统一按水稻种植面积每亩20元。补贴资金直接到户,但同时规定,可以采取补贴通知书和纳税通知书同时到户的办法,将粮食直补资金直接抵缴当年农业税及附加。据有关部门汇总,截止到6月底,全省已拨付粮食生产直补资金6.43亿元(其中,省财政拨付5.1亿元)。
二、补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补贴标准偏低
我省水稻生产直补政策规定每亩补贴20元,相当于2003年全省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0.4%,按水稻单产水平计算,每斤稻谷得到的补贴不足2分钱,而今年受农资涨价、病虫害多发等因素的影响,每亩水稻的实际生产成本提高了90元左右,直补资金仅弥补了一小部分生产成本。
农机补贴的标准也不高。如作为重点补贴对象的联合收割机的补贴额度只占购机款的5%左右,乘坐式插秧机的补贴额度也只有一成左右,远远低于浙江省农民购置大中型农机具政府补助三分之一的标准。而且我省规定必须实行招标,且只能购买中标供货单位的农机才给补贴,但由于政策发布在前、招标工作在后,导致购置农机的实际价格与去年同比高出30%左右,购机户普遍感到购机可得实惠不多。
(二)补贴对象欠公平
首先,粮食生产直补仅补水稻种植面积,种植其它粮食作物的农民得不到补贴和水田较少地区的农民得到的补贴款少,而感到欠公平。
其次,水稻良种补贴仅补520万亩水稻,只占全省水稻种植面积的1/6左右;小麦良种补贴也只补贴了苏北小麦面积的三分之一,而据农业部门的资料,全省水稻良种覆盖率已达80%以上、小麦达90%以上,多数使用良种的农户因未得到普惠而意见较大。
第三,耕地转入户因得不到补贴意见较大。一些农民把耕地转让给了其他农户,尽管经营权发生了转移,但由于承包权并没变化,耕地转出户仍能拿到直补款,而实际耕种这些田地的农户却享受不到应有的补贴。
第四,由于粮食生产直补政策规定“不得抵扣农业税及附加的尾欠和其它行政性收费”,但实际操作中让一些纳税尾欠户特别是多年抗拒纳税的“钉子户”也能拿到粮食生产直补款,不仅引起广大自觉纳税农户的强烈不满,还给“一事一议”等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正常工作带来了不少新的矛盾。
第五,在一些地方农机补贴在实际操作中变相地成为了由上到下分配的份额,并不是农民只要买中标农机就可以获得补贴。如宿迁市各县享受补贴的农机数量指标为:油菜收获机:市直6台;联合收割机:沭阳8台,泗阳、泗洪各10台,宿豫、宿城各6台;粮食烘干机:沭阳2台、泗洪1台;小麦播种机:沭阳、泗阳、泗洪各30台,市直90台;保鲜设备:沭阳、泗阳、泗洪各2台,市直3台,先申请者优先考虑,额满为止。这种计划分配的方式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容易导致农机补贴款在实际操作中向关系户倾斜。
(三)操作程序繁琐、行政成本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农民手中。”但从我省的具体操作情况来看,由于政策规定“三项补贴”的各项工作必须在操作上做到程序严谨、不打折扣,各地都制定了“农户申报、村组核实、乡(镇)查验、张榜公示、农户确认、部门审批、资金兑付、逐级督查”等多道繁杂程序,工作的认真态度值得肯定,但据各地反映,由于省里对“三项补贴”政策的兑现时间规定太紧,加之要逐户填表、逐村核实、逐乡汇总,还要层层报批、层层督查、层层验收,因而市、县两级的农业、农机、财政等部门和乡村干部今年上半年的主要精力就是抓这一件事,着实既给广大基层干部增添了工作负担,也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不少麻烦。全省各地落实“三项补贴”政策而发生的实际工作支出费用2800多万元,高昂的行政成本,直接影响到政策的可行性和延续性。
(四)补贴品种单一制约了规模经营的发展
由于粮食生产直补政策仅对水稻面积进行直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粮食作物内部的结构调整,使部分原来不种水稻或不具备种水稻条件的农户要求改种水稻,而且使粮经作物的结构调整也受到冲击,特别是不少农户为得到水稻生产直补款,已自行退林还稻、退经还稻。
现行的直补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当有关种粮的优惠政策出台后,有的农户索要原有承包地,有的将原转包给种粮大户的耕地转交给自己的亲属耕种。如此一来,使种粮大户的规模变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目前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
(五)补贴办法缺乏一贯性
目前的补贴措施是出台一个补贴项目,就随后颁布一个补贴办法,即便是性质相同的补贴项目之间也是如此,如水稻良种补贴和小麦良种补贴。看起来,这些补贴似乎都只是临时性的、应急性的措施:今年的水稻直补直觉上是由于前几年水稻生产大幅度下滑,从中央到地方需要鼓励粮食生产,江苏着重鼓励水稻生产。在直补等有利因素的影响下,江苏水稻面积持续4年减少后,2004年大幅度回升,达到3169万亩;水稻总产达到1673万吨,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既定的确保水稻面积达3000万亩、水稻产量1650万吨的目标。明年还有没有必要继续补,怎么补还是个未知数,良种补贴也存在这种问题。这增加了政策的不可预见性。
(六)农机补贴、良种补贴的中标单位偏少,农民选择余地小
水稻良种补贴中,每个县中标的良种多在2到3个品种;农机补贴中,每一品种的农机具,中标单位只有1到2家。如手扶式插秧机的中标单位只有江苏东洋插秧机有限公司一家;乘坐式插秧机和高性能联合收割机的中标单位只有江苏东洋插秧机有限公司和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两家;粮食烘干机也只有南京三本农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苏久阳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两家等等。中标单位过少,不利于竞争局面的形成,容易造成中标企业在对农户销售产品时产生垄断行为,农民很难从中得到实惠。据反映,招标后购置农机的实际价格比上年同期高三成,相比不到一成的购机补贴,购机户所得实惠不多。
三、农业补贴的措施建议
当前我省农业补贴中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由于补贴的目标过于分散:既要确保粮食安全,又要兼顾优质品种的推广应用,还要照顾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以及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鉴于此,我们建议应简化农业补贴的目标,将无需农业补贴来完成的目标取消或合并,将必须农业补贴完成的目标再进一步强化。为此,我们认为农业补贴只需要实现粮食安全和低收入农民的收入保障两大目标。
围绕上述目标,新一轮农业补贴或支持的方案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各项补贴应进行适当统合。目前,农机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小麦良种补贴、水稻直补等数项补贴同时推出,其中多项补贴的时效性要求很严,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如果将以上补贴适当进行整合取舍,宜统一的则合并,对农民帮助不大的或受益面过窄的则取消。这样做可以减少直补的成本,顺利推进直补工作,避免单项补贴、各自为战的局面,加强对直补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补贴范围和品种应适当放宽。补贴范围越窄,补贴界限的划分越难,工作量越大,矛盾越多,如上所述,只对某些品种进行直接补贴,虽有利于促进补贴品种的生产,但也容易造成补贴品种和非补贴品种之间形成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补贴核定程序应简单宜行。要保证直接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补贴的核定也必须简便易行。否则不利于补贴工作的长效运行。如现行的“直补”水稻,以水稻面积为补贴依据,就存在核定水稻面积困难的问题,虽然可通过“农户申报、村组核实、乡(镇)查验、张榜公示、农户确认、部门审批、资金兑付、逐级督查”等极为繁杂的程序实现了公平,但却牺牲了效率,而且这种以基层政府全员出动的做法很难持久下去。未来的直补首要的前提是简便易行,尽量节省操作成本。
补贴水稻面积的资金兑现也较为繁琐。目前补贴资金的兑现做法是乡镇财政所根据村组核实的种植面积上报材料,分别向农户和信用社反馈,然后农户持财政所反馈的凭证到信用社领取补贴款。这种操作不仅中间环节多,而且历经多次反复:农民向村组申报粮食面积、村组向财政所上报分户面积、财政所向村组反馈领款凭证,村组向农民分发凭证、农民根据凭证再到信用社领取补贴款(见图1)。如果补贴是长期的,则兑现办法也应进行简化,让农民得到补贴款更直接、更顺畅,并把乡村基层干部从直补工作中解放出来。
图1:2004年粮食直补款的兑现程序
――补贴额度应稳定,并随着财力的提高而逐步增加。目前从省级支出看,2004年粮食补贴资金为粮食风险基金的40%,总量是5个多亿,按照直补范围,直补地区农民人均获益14元,苏北地区人均获益甚至不到平均水平,只有12元左右。补贴数量还是偏少,应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我们认为农业补贴应根据其目的不同,分为粮食安全补贴和低收入农民收入支持两项。具体操作办法建议如下:
――将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水稻直补合并为粮食直补,并以出售商品粮为补贴对象。
根据以上目标和原则,我们认为优质品种的推广应用实际上应由市场价格决定,即通过优质优价来实现,如果优质品种的市场表现不佳,单单通过零星的良种补贴是难以实现优质品种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目的;同样地,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也不能单靠鼓励购买农业机械来实现,农业机械再多,农民收入如没有实质性增长,就不会有使用的积极性,因此,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际上是农民收入增长后的自然表现,农民有使用的积极性,农机大户或其它主体才会有购买农机的积极性。鉴于此,我们建议将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水稻直补合并为单一的粮食直接补贴。
另外,经过测算,如果补贴资金与农民售粮数量或金额直接挂钩,根据最近几年的售粮情况,苏北地区农民人均可获得20元左右的补贴款,以种粮为主的低收入户,人均可获得30元左右的补贴款,分别比当前补贴办法得到的补贴款多8元和18元。因此在补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补贴商品粮比补贴种植面积更能照顾低收入农户的利益,在分配形式上表现得更公平、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粮食补贴应补贴所有的粮食作物(仅指谷物),且只补贴商品粮: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种粮的比较收益、粮食总体供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合理的直接补贴率(不同品种的补贴率可有所不同),用直接补贴率乘以农民售粮数量或金额,便得到农民粮食直接补贴额。粮食补贴的操作步骤如下:
1、进一步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核准粮食企业资质。凡是申请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只要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格,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发放粮食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参与粮食收购、经营,实现粮食购销经营主体多元化。
2、印制、核发购粮专用发票。由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或粮食部门)和税务部门等联合印制粮食销售专用发票,明确规定所有经核准资质的粮食企业和个人收购粮食时,必须使用统一的购粮专用发票,否则一律吊销粮食经营许可证。购粮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粮食企业、农户、财政所、农村信用社各持一联。
3、粮食直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或农发行在指定的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委托农村信用社根据规定的补贴率和售粮金额发放补贴资金给农民。
4、农民持售粮发票到信用社领取补贴款。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和个人随行就市,优质优价,按市场价收购农民余粮,并根据销售量或销售额填写购粮专用发票给农民。农民凭购粮专用发票到所在的乡镇农村信用社领取补贴资金(操作流程见图2)。
图2:直接补贴商品粮的兑现程序
根据农户出售的商品粮进行补贴,减少了中间往返的诸多环节,补贴款的兑现更加顺畅、简洁,而且工作的重心集中在信用社,把乡镇村干部从补贴工作中解放出来。
――建立农民收入支持体系。
我们设计的收入支持补偿直接对低收入地区的农民进行补贴,大体上和日本的“对山区、半山区农民的直接支付制度“相类似,属于世贸组织规定的“绿箱”政策中的地区援助措施。思路是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地区的农民直接给于补偿,首先根据前几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排序,找出低于全省平均收入的县(市、区);然后,再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分层,收入水平越低的地区,财政给于的补偿越多。补偿标准一定数年不变,或规定几年后再作调整。
以2001年至2003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为例,全省64各县(市、区)中,低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年平均数4006元的共有33个,其中农民平均收入大于3400元的县(市、区)有17个;在3400元和3200元之间的县(市、区)有4个,低于3200元的县(市、区)有12个。我们建议,考虑现有财力,第一类地区每亩耕地补偿15元,第二类地区每亩补偿30元,第三类地区每亩补偿60元,在财力增长后可相应提高补偿额度。照此测算,省级财政需拿出15亿元,用于低收入农民的收入支持。对于收入在3200元和3400元之间的县(市、区),农民人均可获得补偿36元,三年平均收入低于3200元的地区,农民人均可获得100元的补偿。我们综合测算的结果表明,经过上述商品粮补贴和收入支持补偿,以种粮为主的低收入农民人均可增收130元左右,约相当于该部分农民年纯收入的4%。 (江苏省统计局王成王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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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商品有机肥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推广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督查与总结工作的通知
苏土肥[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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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2011年我省继续实施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项目,同时开展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补贴试点,实行有机与无机相结合,有效地促进了高效农业发展和耕地质量建设。为强化绩效考评,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促进该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督查与总结工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与组织方式&&&&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下达的《2011年江苏省商品有机肥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推广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意见》(苏财农[号、苏农计[号)和《江苏省商品有机肥料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推广应用补贴项目验收管理意见》(苏农业[2012]7号)要求,重点检查项目县(市、区)实际补贴肥料数量、企业供肥合同履行、最高零售价执行、供肥到户、补贴资金划拨结算情况。督查采取市级检查、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级检查主要是根据县级提供的补贴农户名册与供肥台帐,每个项目县随机抽取2个乡(镇)各2个村共40户农户,调查核实供肥到户数量与价格,查阅项目实施方案和示范培训等档案资料,根据省级招标后的供肥协议,检查企业供肥数量与拨付企业补贴肥料款情况。市级检查时间统一为7月上旬,省级抽查时间另行通知。&&&&二、做好项目总结&&&&项目县(市、区)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做好总结:&&&&(一)项目实施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重点区域和实施面积,包括涉及的具体乡(镇)、村、组及农户数;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的主要作物与肥料数量;项目补贴资金使用与报帐情况。&&&&(二)做法与经验。各地在组织发动、宣传培训、示范引导、指导服务、供肥购肥数量核实、补贴农户公示、补贴肥料执行价格、质量监督、与定点企业合作以及与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紧密结合等方面的做法、运行机制与经验。&&&&(三)主要成效。项目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包括促进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商品有机肥生产,在不同农作物上应用后分别减少的化肥使用数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改善、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品质提高、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四)存在问题与建议。根据农民、企业和基层对项目实施的反映,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技术、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需改进完善的方面和配套措施等。&&&&三、相关工作要求&&&&请各市以正式文件将检查报告、实施情况表(附件1)、效果调查表(附件2)及项目验收表(苏农业[2012]7号文附件,可到江苏测土配方施肥网公告栏下载电子表)于7月20日前寄送至省土肥站。同时,将电子版和项目县工作总结、补贴农户(包括大户、基地)名册及相关照片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联系人:殷广德、潘国良;电话:025-&&&&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省土肥站&&&&E-mail:yingd@;pangl@&&&&附件:1、2011年度商品有机肥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推广应用实施情况表&&&&2、2011年度商品有机肥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推广应用效果调查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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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方式&
  2013年,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青稞、花生、马铃薯等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范围、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与2012年一致。花生良种补贴分省面积、马铃薯原种扩繁补贴分省面积以及马铃薯微型薯生产补贴承担企业(单位)任务详见附件1-3。&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作物良种补贴方式暂不作统一要求,可采取直接发放补贴资金或差价供种补贴的方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让农民得实惠、提高良种覆盖率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抓好重点环节管理&
  (一)公开推介优良品种。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各地主导品种的筛选,在符合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禁止选择未经审定、审定未通过或过期淘汰的品种。主导品种确定后,省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二)严格确定花生和马铃薯繁种企业或单位。承担花生和马铃薯良种补贴的项目省(区),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生产能力、种子质量及服务水平等方面择优确定繁种企业或单位。花生繁种企业须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马铃薯微型薯生产企业或单位年实际生产量要在1000万粒以上,并有法定资质、较为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设施条件。项目县要与繁种企业或单位签订供种合同,明确繁制品种和种子价格。&
  (三)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程序。采取直接发放补贴资金方式的,应及时向补贴对象(含繁种企业或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民、农场职工)兑付补贴资金,其中补贴对象为农民的,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采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的,由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采购良种,由供种企业实行统一供种,购种农民按补贴差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供种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按确定的企业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企业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四)严格核实补贴面积。农户应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于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五)按时上报实施方案。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于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推介品种、补贴方式、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并附分县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表。中央直属垦区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各省(区、市)垦区,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按农场的隶属关系,由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年底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六)健全良种补贴档案。各地要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良种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乡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实行统一供种的地区,村级到户清册要一式三份,由供种单位印刷,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采取直接发放补贴的地区,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农业、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切实把该项目作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良种补贴项目落实做好服务。&
  (二)强化项目公示。补贴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或农户的,要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对象是企业或单位的,要在县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品种推介展示、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对承担花生良种繁育和马铃薯微型薯生产任务的企业或单位,要跟踪任务落实情况,指导建立生产档案,包括品种名称、生产数量、产品质量等。省级农业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关企业或单位开展质量抽检,确保供种质量。&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种子市场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切实保障种子供应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
  (六)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作物良种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2013年花生良种补贴分省面积表&
  2.2013年马铃薯原种扩繁补贴分省面积表&
  3.2013年马铃薯微型薯生产补贴承担企业(单位)任务分解表&
                                                                                          &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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