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红本在手没有钢印影响办理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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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
指南与流程图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社会保险政策业务内容不断,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好的满足工作需要,进行了人员编制,明确岗位相互制约分明。工作人员、准确社保政策、业务流程,水平,轮岗交流和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同时帮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办事效率。经中心各业务共同努力,由社保中心咨询服务科牵头梳理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指南和业务办理流程图,方便大家学习查阅。由于紧、内容多水平所限,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社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社会系统的不断升级,社保政策和业务流程也会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律、业务政策的不断变化,及时对进行调整、充实。
(2014年3月版,第一次印刷)
1.登记科经办业务内容 4
2.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办事指南 5
3.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流程图 7
4.用人单位五险新参保人员增加办事指南 8
5.用人单位五险新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 9
6.用人单位转入人员增加(续保)办事指南 10
7.用人单位转入人员增加(续保)流程图 11
8.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减少办事指南 12
9.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减少流程图 13
10.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信息办事指南 14
11.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信息流程图 16
1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办事指南 17
1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流程图 18
14.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19
15.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流程图 21
16.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办事指南 23
17.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流程图 24
18.社保退休减员办事指南 25
19.社保退休减员流程图 27
20.退休人员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青岛准生证什么时候办?青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何申领?青岛准生证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有哪些?青岛单独二胎办理准生证需要什么手续,青岛如何补办准生证,青岛准生证在哪里办。
首先按照女方所属确定到哪里办理准生证,比如按照女方户籍、女方单位所在地等;如果女方不属青岛户口,男方属于青岛户口,男女双方常住青岛,可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另外在外工作的青岛市民(保留青岛户籍的),如果需要办理准生证,可以在网上提交个人资料后办理,登录到青岛人口计生政务网,在网上办证系统栏目里,将个人申请和相关证件资料提交完毕,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到网上直接办理。
  其次准备好相关证件,包括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婚育状况承诺书等,及夫妻双方的结婚登记照片;
  然后做好优生优育检查,现在一般按照自愿的原则。青岛准生证办理程序其实是很简单的。不繁琐。
  最后领取准生证。
  办理《生育证》要求:
  1.拿夫妻双方的户口和身份证,男方单位出具证明(如果你有单位的话)。
  2.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如果你再外地务工,必须回家才能办理)。
  3.如果该办事处没有生育“指标”(年度指标满了),而你未经许可出生的小孩将是“非法”的,会遭到严厉的惩罚。其后果是小孩没有户口,以后上学就业寸步难行!.
  4.普通人办理该证一般要经受计生部门严格审核。 流动人口办准生证不用再两地跑腿了。昨日,市人口计生委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惠民十二条”,今后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俗称准生证),不必再提供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此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也有所简化。
  流动人口办证免除部分材料
  据介绍,新规受益最多的是流动人口,今后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只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一张二寸合影照片,就可到现居住地办理,不必再提供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已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且婚育情况清楚的,即时登记发放;对未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的,现居住地镇(街)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联系,限时予以办理。
  其中,夫妻双方均为青岛市户籍的,或一方为外省户籍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一张二寸合影照片)齐全的,即时登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妻一方户籍地在青岛市、另一方属山东省内青岛市外的,按规定属于青岛市统计管理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登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按规定不属于青岛市统计管理的,由青岛市户籍一方的镇(街)负责联系对方户籍地,限时予以办理。
  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简化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也有所简化。户籍为青岛市的流出育龄妇女凭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村(居)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婚育状况证明》(已婚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到户籍所在镇(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证件资料齐全的,即时予以办理发放。流出人员无法亲自办理的,可通过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另外,继续开展人口计生公益金救助。对夫妻一方户籍在青岛市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夫妻一方户籍在青岛市,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和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2010年10月所在街道: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办准生证所需证件: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领结婚证时的两人带身份证号的照片一张街道盖章项目(共要盖几个章):双方按手印,街道就盖了一个钢印. 所填资料:双方住址单位的一张表格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所在街道:市南区八大湖街道计生办办准生证所需证件:街道盖章项目(共要盖几个章):因和老公都是集体户,所以由单位出具我们是初婚未生育的证明,单位盖章,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办盖章。带着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单页原件,一张照片(结婚照),婚育证明。当场填写一些表格备案,还要盖个手印滴哦~~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日所在街道:香港中路街道办事处办准生证所需证件:街道盖章项目(共要盖几个章):结婚证、两人2寸合影一张(和结婚证上一样的)、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在我的集体户口办的,老公的户口还在老家,所以就拿了我户口的单页和老公在老家的户口本)、我单位开的初婚未育的证明,老公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开的初婚未育证明(外地的要有其标明原来没有开过这个证明)。所填资料:我和老公就在他们一个登记本上签字,主要是填初婚初育。最后发了个小红本,要求孩子出生7日内到他们那登个记。那个姐姐还说你们是不是独生子女,我点头答应,她说准备要第二个孩子之前就要办理准生证,必须在女方满三十岁的时候,在怀孕之前就办,我问她需要什么东西,她说很多到时候再说。还没去建卡,建了卡再分享给大家。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2011年7月初所在街道:珠海路街道办办准生证所需证件: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我对象的户口不在这边,要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的证明,证明是初婚、未育什么的。一张2寸的合照,就是办结婚证时候多出来的那张照片。结婚证也要带着(这个有点忘了)。珠海路街道办的电话是:。不明白的可以电话联系,服务态度不错。所填资料:很简单,10分钟就办完了,都是些基本资料。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日下午16点所在街道:八大峡街道办事处办准生证所需证件:双方户口本,结婚证,领结婚证时的两人带身份证号的照片一张。街道盖章项目(共要盖几个章):双方按手印,街道就盖了一个钢印. 原来上面有章是他们盖好了所填资料:一张表格,双方姓名,初婚,有无子女,签字按手印。. 昨天他们系统不好,大厅那个大姐人很好怕我等久了,手工给我办的,说等系统好了他给我再录上,别站太久了。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2011.11所在街道:江苏路街道办事处地址:莱芜二路2号甲(靠近三十九中)办事处电话:办准生证所需证件:双方户口本,身份证,领结婚证时的两寸照片一张,男方户口不在这个街道,所以需单位开婚育证明一张(盖公章)去之前先打电话咨询了办事处大姐,需要带的东西,办公时间,地点,然后老公去的,去了就填下表,20分钟左右就办好了,比较顺利啊。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所在街道:因为户口没有迁到老公那,所以我在敦化路街道,老公的在镇江路街道 办准生证所需证件:结婚证、身份证、还有一张两人的2寸合照(办结婚证时拍的)街道盖章项目:因为户口不在同一个街道办事处,所以去老公单位开了证明,证明是初婚初孕。在女方办事处办理的,办事处工作人员让我们去老公单位开了证明,本来还需要去镇江路街道办事处开证明,敦化路的办事人员为了避免我们多跑路,就帮我们联系了镇江路,这样我们只需要老公的单位证明就可以了。(在此严重表扬敦化路的办事人员)手续齐全了,直接就办好证证了。在此提醒尽量在女方办事处办理,不然也需要到女方办事处录入资料。所填资料:在办事处填了一个表,就是初婚初育的,双方签字、盖手印。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所在街道:辽宁路街道办准生证所需证件:结婚证、身份证、还有一张两人的2寸合照(办结婚证时拍的)、户口本) 街道盖章项目:因为户口不在同一个街道办事处,所以去老公单位开了证明,证明是初婚初孕。在女方办事处办理的所填资料:在办事处填了两个表,都是双方工作单位、初婚初育的,双方签字、盖手印。准生证据说是办事处最麻烦的活(去办的时候,办事处的人自己说的),除去等业务员来的20分钟,一共用了10分钟,主要就是填表的时间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2011.6所在街道:辽源路街道办准生证所需证件:结婚证、身份证、还有一张两人的2寸合照(办结婚证时拍的)、户口本、老公户口在外地,所以单位开了个初婚首育证明街道盖章项目:所填资料:在办事处填了两个表,都是双方工作单位、初婚初育的,双方签字、盖手印。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2011.4(因为是婆婆去办的,我们平时都上班,所以具体哪一天不大记得了)所在街道:登州路街道办准生证所需证件:结婚证、身份证、还有一张两人的2寸合照(办结婚证时拍的,上边还带着两个人的身份证号)、户口本) 街道盖章项目:好像是给了个什么表,不记得了所填资料:在办事处填了两个表,都是双方工作单位、初婚初育的,双方签字、盖手印。因为不是本人办理,还得写个什么授权书的,其实可以在家写好了拿过去就行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2011年1月所在街道:四方区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办准生证所需证件: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还有结婚证上那张带身份证号的照片所填资料:老公去办的,说填了两张表(必须双主中的一方去)
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 所在街道:四方区兴隆路街道( 办准生证所需证件:街道盖章项目(共要盖几个章):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一张结婚证上同版的照片(用来贴在准生证上),因为我的户口不在这边还需要我的户籍地给我未生育未抱养证明,就这些,还有办好了准生证兴隆路街道在上面盖了一个章所填资料:填了一张制式表格,街道办留底用,一个人去就能办理准生证。
准生证办理过程3办理时间:2010年11月所在街道: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办准生证所需证件:我的户口本,(因为老公户口不在这边)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还有结婚证上那张带身份证号的照片所填资料:老公去办的,说填了两张表(必须双主中的一方去)
崂山准生证办理过程办理时间:所在街道:崂山中韩街道办;办准生证所需证件:结婚证、身份证、还有一张两人的2寸合照(办结婚证时拍的)、户口本。因为是在老公户口所在的街道办的,我提前在我户口所在街道开了一个初婚初育的证明: 街道盖章项目:发放准生证(免费
准生证办理:办理时间:日所在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在深圳路上)办准生证所需证件: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还有结婚证上那张带身份证号的照片,由于老公是单位集体户口,又开了一张初婚未孕证明,单位盖章。! 所填资料:添了一张婚育情况证明,基本上就填了双方基本信息,以及初婚初孕的情况,双方签字,按手印。后来又在一张登记表上,留了联系方式,还填了末次例假时间,不知道有什么用。整体过程十几分钟,只要资料准备的齐全,还是挺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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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计划生育服务证 &
生育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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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夏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杭萧行初字第27号原告袁夏。委托代理人沈元朝。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华保华。委托代理人钟捷。委托代理人高升。第三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茅建荣。委托代理人屠鹤雷、陆丽红。原告袁夏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萧山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齿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原、被告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萧山人社局于日审核批准原告袁夏于2012年8月份其退休(退职),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被告萧山人社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1.袁夏养老保险登记情况表,证明原告在萧山区参加保险,其出生年月为1952年8月,于2012年8月退休,退休时的工龄是43年8个月;2.萧山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袁夏);3.转干审批表;4.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退休(退职)人员审批表,证据2-4证明原告退休前所在单位杭齿公司于2012年8月向被告提出申请办理原告退休手续,被告经审核认为符合退休条件,同意原告从2012年8月起退休。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原萧山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通知》(萧劳薪(号)。原告袁夏诉称:日,原告经上级工会批准任杭齿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日。工作期间,原告连续七年被中共杭州市机械工业局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被杭州市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分别授予“杭州市职工满意的十佳模范工会干部”、“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日,杭齿公司董事长滥用职权向被告骗报原告退休手续。被告作为政府主管职工退休的行政审批机关,本应严格审核杭齿公司申报的资料,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行政决定。但被告因审核不严,违法行使职权,于同年8月7日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行政决定。原告认为该行政决定错误,理由如下:1.被告的不当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自任工会主席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且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被告未依法审核,在原告劳动合同期未满,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审批原告退休,剥夺了原告的劳动权益,同时对杭齿公司随意调动甚至随意终止原告工作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责令改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男性干部法定退休年龄是年满60周岁,本案原告于日出生,到日零时才满60周岁,才符合行政法规关于退休的规定。2.被告的不当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干部退休,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原告系企业领导干部,其退休应报上级工会批准,但被告在批准退休前并未要求履行上述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杭齿公司没有依法向原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被告也没有认真审核。《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工作岗位,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被告没有纠正杭齿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定民主程序。综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萧山人社局批准原告退休的不当行政行为。原告袁夏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2.职工退休证;3.杭齿公司工会主席证书;4.杭齿公司工会法人资格证书;5.杭齿公司工会任期解释;6.杭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有关任期答复函;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8.《劳动合同书》;9.高级政工师证书;10.《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荣誉津贴审批表》;11.杭州市职工满意的十佳模范工会干部证书;12.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证书;13.《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以上13份证据证明原告在杭齿公司系工会主席,特殊专家,获得了多种荣誉。第二组证据材料:14.转盘驱动装置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15.关于国防重点科研攻关项目《转盘驱动装置》试制情况;16.后续转盘研制工作意向协议;17.贺电;18.技协产品CH700B项目专题会议纪要;19.《3XX5传动装置》目前试制情况证明。以上6份证据证明原告系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的专家。第三组证据材料:20.杭齿工会工作计划自查与考评表;21.杭齿公司第十二届十五次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安排表;22.报告3份;23.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萧山社保中心)答复函。以上4份证据证明2012年8月份原告仍在履行工会主席职务,且被告是明知的。第四组证据材料:2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证明原告退休手续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三个月内办理。第五组证据材料:25.原告任职以来组织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获得成果清单,证明原告组织军工工作取得的业绩。第六组证据材料:26.调解报告;27.日申诉报告;28.日申诉报告;29.萧山社保中心日关于袁夏同志办理退休的情况说明。以上4份证据证明被告批准原告退休后,原告一直在申诉的情况。第七组证据材料:30.报告2份,证明原告被提早退休系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打击报复的结果;第八组证据:31.杭齿公司党委关于做好公司工会换届改选工作的决定;32.杭州市总工会关于杭齿改制工会同步进行重组和建立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函;33.原告荣誉证书复印件;34.养老保险登记情况表;35.萧山社保中心日关于袁夏同志退休手续的情况说明;36.工会证。以上6份证据证明原告在杭齿公司担任工会主席期间获得的荣誉及被告出具伪证的情况。第九组证据:37.向萧山区总工会的申诉报告;38.向杭州市总工会的申诉报告2份;39.向杭齿公司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诉报告;40.向萧山区纪委、区监察局的申诉报告2份;41.向萧山人社局的申诉报告2份;42.向杭州市人社局的申诉报告;43.向萧山社保中心要求撤销批准退休不当行为的报告;44.向萧山社保中心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诉报告。以上8份证据证明原告一直向政府部门申诉的事实。第十组证据材料:45.任免决定;46.通知;47.关于袁夏同志任职的通知;48.关于同意更换杭齿公司董事会董事的通知;49.萧山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空白);50.《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51.《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5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解释;53.关于再次要求取消收缴“门诊医疗保险费”的报告;54.中办发(1986)32号文件;55.中组发(1988)9号文件;56.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委办(1995)79号文件;57.中共杭州市经委委员会杭经党委(1995)60号文件;58.杭州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到达退(离)休年龄必须按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通知》(杭劳险(号);59.关于《调向转盘驱动装置研制》试制情况介绍;60.产品试制总结;61.704所产品检验验收纪要;62.挂号信;63.《调向转盘驱动装置》项目专题会议纪要目录;64.WS3001/WZ123摩擦片工作会秩序册;65.CH700综合传动装置评审会议秩序册;66.杭州人社局关于确认袁夏同志延长退休年龄的复函;67.报纸刊登的“贺电”;68.杭齿公司职工技术协会向杭州人社局的申请报告;69.杭齿公司工会关于延长袁夏同志退休时间一年的报告;70.年薪状况报告;7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72.《省属企业领导人退休审批有关工作程序》;73.关于要求“对杭齿劳模被推荐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报告;74.收条。以上30份证据证明原告系领导干部,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原告系高级专家,延长退休不需要被告审核,直接由杭州市人社局作出。被告萧山人社局在法庭上辩称: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基于原告所在用人单位杭齿公司的申请,于日出具审批意见,同意原告从2012年8月份起退休,并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告在同月领取《职工退休证》,并于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在明确知道已退休的情况下迟至2014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二、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原告所在单位杭齿公司于日向被告提交《萧山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提出为原告办理退休的申请。被告经过审核,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原告退休。原告认为,其出生年月为日,应到日零时才能办理退休。被告认为,这是原告对办理退休手续程序的片面理解。国发(号文件规定,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萧劳薪(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在职工退休到龄的当月,将劳动局批准退休(退职)的审批表送达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经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准后给予办理退休养老金的核定手续。”结合本案,原告所在单位在原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送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的核定手续,符合程序规定。且在对原告的工作年限确认上,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69年1月,退休时间为2012年8月,工作年限为43年8个月,并不存在为其提前办理退休的情况。被告的操作流程既不影响原告在职时的实体权利,也不影响原告退休后的退休待遇,相反的,恰恰能够更为有效的保障原告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综上,被告作出袁夏退休的审批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第三人杭齿公司述称:一、《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原告出生日期为日,第三人于2012年8月向被告申请原告退休,符合《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二、根据萧劳薪(号通知和第三人《职工手册》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是职工退休到龄当月办理,公司规定每月10日办理退休手续。公司每月上旬将当月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送被告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告知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于日接收《职工退休证》等相关退休手续资料,于同年9月3日到萧山社保中心登记退休相关事项,且2012年8月底前原告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故原告的退休审批程序符合规定,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三、2012年公司工会换届是在萧山区总工会、萧山区经信局党委、杭齿公司党委指导下开展。日,原告还主持杭齿公司第十二届十五次职工暨会员代表大会,公司并未侵犯其工会主席权利。四、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原告的劳动关系主体是杭齿公司,而非杭齿公司职工技术协会,上一级主管机关是萧山人社局,故原告提供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并非本公司办理。综上,原告的退休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未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杭齿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职工手册》,证明杭齿公司规定在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规定;2.退休手续办理资料送达回证,证明原告知道了退休的事宜;3.公司工会换届行事记,证明工会换届的过程;4.杭齿公司第十二届十五次职工暨会员代表大会记录,证明第三人没有剥夺原告工作的权利。法庭审查时,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对证据1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登记信息上明确离退休时间是日,但此时原告尚未满60周岁;对证据2-4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其中证据2中只说8月份到达退休年龄,而没有明确到8月13日。证据3中原告的出生日期填错了。证据4审核表中的落款处日和8月7日并不是原告退休的时间。第三人对被告证据1-4无异议。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对证据1、2、29、34、35、43无异议,其中证据29信访答复的内容是正确的,主要告知原告反映的地方错误;对证据3-12、31-33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3有异议,杭州人社局作为审批机关越级,实际应由萧山人社局审批,同时申请单位错误,实际应为杭齿公司而非杭齿公司职工技术协会;对证据14-19、25、30、36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0、21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22、2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0-23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原告虽是杭齿公司工会主席,但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没有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萧山人社局才是对萧山区所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主管部门,而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权对退休事项作出规定;对证据26-2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37-42真实性无法确认,其中证据37-40中的申诉报告并非向被告提出,证据41、42被告没有收到过;对证据44真实性无异议,但复议应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人社局提出,而不能向被告下属机构提出;对证据45-48、50-52、54-58、66、71-7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9、53、59-65、67-70、73、74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证据45-74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人对证据1、2、20、21无异议;对证据3-12、22、23、25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中证据25中有些获奖是代表企业去参与领奖,并非原告个人行为;对证据13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认为审批程序不合法,申请的主体单位不对,并非杭齿公司而是公司下属的职工技术协会;对证据14-19、26-28、30、31-33、36-44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4、29、34、35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的退休手续应按照萧劳薪(号通知办理;对证据45-48、50-52、54-58、66、71-7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9、53、59-65、67-70、73、74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证据45-74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和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因该《职工手册》仅是一个初稿,还没有经杭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应该是无效的,故对合法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2中的材料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退休条件和程序,且原告也提出了拒收的理由和意见,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是在被剥夺工会主席职务后主持的职工代表大会,故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本案无关联性。综合庭审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3、8、9,13、29、34、35、43、45-48、58、71,被告证据1-4及第三人证据1、2,经审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24系中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委员会的答复,因该机构并非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答复对被告作出批准退休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经审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采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夏出生于日,其于1978年5月进入第三人杭齿公司(前身为杭州齿轮箱厂)工作,先后从事办事员、综合加工厂党支部副书记、董事会董事及企业管理岗位等工作,2000年12月被评审为高级政工师。日开始,原告担任第三人工会主席。日,第三人以原告于2012年8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符合规定的退休条件为由向被告申请办理原告的退休审批手续。被告经审核,于同年8月7日批准原告从2012年8月份起退休(正常退休),并于同日颁发了《职工退休证》,确认原告参加工作时间为1969年1月,缴费年限为43年8个月,退休时间为2012年8月。该退休证上在批准单位栏加盖了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的钢印。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原告从2012年9月份起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原告不服退休审批,于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撤销被告萧山人社局批准原告退休的不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故被告萧山人社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其对原告袁夏之退休作出行政批准,主体适格。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均规定,男干部(工人)的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原杭州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到达退(离)休年龄必须按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通知》(杭劳险(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到达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周岁),必须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当月必须办理退(离)休手续,次月享受退(离)休待遇”,原萧山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通知》(萧劳薪(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在职工退休到龄的当月,将劳动局批准退休(退职)的审批表送达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经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准后给予办理退休养老金的核定手续”。上述杭劳险(号和萧劳薪(号通知,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应当予以适用。根据上述法规及文件规定,本案原告袁夏身份证上出生时间为日,其法定退休时间应是到日24时,第三人在原告退休到龄的当月即2012年8月向被告递交了原告的退休审批表,被告在同年8月7日经审核予以批准,此后原告于同年9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害,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认为其担任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其任期届满,但《工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原告关于被告提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为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作为干部(工会主席)退休,应先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本院认为该《暂行办法》颁发于1978年,且针对对象为“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特定指向。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上述规定所指的企业内的“干部”,是由劳动合同和企业内设工作岗位决定的,与国家人事管理制度中的“干部”定义存在区别。经查本案第三人前身为杭州齿轮箱厂,创建于1960年,2001年经国家批准实施“债转股”改制,成为国有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完成股份制改制整体变更为杭齿公司,并于2010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现杭齿公司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因此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并不适用于本案。同时现有法律并未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是办理企业干部退休审批的前置程序,也未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此有审查的职责,故原告关于被告批准退休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为其系高级政工师可参照高级专家办理延期退休,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成后发生的事由,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为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工会法》规定要求被告责令第三人改正等诉请,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需要指出的是,批准原告退休的机关是被告萧山人社局,但向原告颁发的《职工退休证》上盖章的系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两者名称并不一致,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原告正常享受法定退休待遇,本院对此予以指正。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夏要求撤销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批准其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徐校其人民陪审员  陈营治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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