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举报平台举报存在名誉侵权赔偿标准吗

租房不成网上发帖投诉女经理 法院认定求租者属诽谤网上发帖投诉过度或致恶意侵权【】【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8:28:24  
  □ 非常案件
  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吴晓锋
  通讯员 李明建
  海南省海口市一家商场的女经理王利将客户求租者龚新告上法庭,诉称:因商铺租赁的问题与求租者龚新结怨,龚新先是到商场举牌投诉,接着在网上发帖对其辱骂攻击,之后又向法院起诉。龚新一系列的举动,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严重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龚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王利的侵权;同时限期在商场门口张贴声明,向王利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利人民币5000元。
  女经理遭网帖攻击
  今年28岁的王利,是海口一家商场负责铺面招租的经理。两年前,王利因商铺租赁问题与求租者龚新结怨。最近,对方相继针对她发起报复性攻击。先是在王利单位门前,他们手里举着“强烈要求商场经理王利还我3万元血汗钱”的牌子到商场搅局;接着,王利在网上发现有攻击她的帖子——每次打开一家本土主题的论坛,就会看到不少关于辱骂和攻击她的负面网帖。
  这让王利苦恼不堪,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对方又通过法律途径对她进行诉讼。让王利觉得宽慰的是,在对方通过法律途径状告自己的过程中,对方先后在一审、二审中败诉,两次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王利原本以为,事情会到此终止,可是她在网上发现,网络论坛上仍然有不断更新的帖子,继续对她进行人身攻击。2012年3月,王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开始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出租铺面结怨闹事
  在法庭上,王利称此事始于2010年2月。她负责商场铺面的招租审查工作,当时,求租客户男子龚新来到商场希望租赁一个铺面。但审查后,王利认为龚新的条件不符合商场招租要求,就没有答应,两人为此结怨。
  王利诉称,因为龚新在他们商场租铺面最终未能如愿,便心生怨恨。龚新曾给她打电话扬言:“如果得不到铺面就要让你好看。”从2010年3月开始,王利便接连遇到麻烦。到2011年2月,龚新等人举着“强烈要求商场经理王利还我3万元血汗钱”的牌子来到商场门前,引来众人围观,王利因此产生巨大精神压力。商场内部工作组也进行调查,结果是龚新的行为纯属造谣。
  王利还称,龚新先后发了10条帖子,通过造谣、恶意攻击等手段,使用“黑心”、“史上最牛”、“违法犯罪”、“黑幕”等词汇,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引来众网友围观,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龚新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对自己构成了名誉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龚新对自己造成的名誉权侵害并停止侵权,同时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庭审中,被告龚新辩称,王利并没有证据证明所有帖子都是自己所发。而且,自己所投诉的均是事实,并没有故意对王利的名誉进行诋毁,确实是王利要求他交3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他之所以进行投诉,目的也是为了引起商场的重视,并予以协调处理。
  网络诽谤也应担责
  针对此案,美兰区法院通过王利提交的照片和论坛发布的帖子,以及龚新向王利所在商场投诉的材料,认定了相关事实。
  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为商场商铺租赁事宜产生纠纷,关于王利是否收取了龚新的费用,在此前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作出认定——没有证据表明二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因此,龚新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形下,故意捏造事实,使用不恰当的文字,公开在王利工作的商场门口举牌并大肆宣扬,并造成网络出现大量针对王利不实言论被广泛传播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确定:一是受害人确因该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也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侵犯他人名誉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法院认为,龚新的相关行为已经超出正常投诉的范围,明显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使他人对王利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重大损害。王利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有法律依据。最终,美兰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 链接
  海南某投资集团和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2009年7月和8月,海南某投资集团董事长卞某分别在多个论坛、网站上发表文章,暗示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卫某所在公司贿赂法官。之后,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在网上发表博文作出回应,并称卞某是骗子。卞某认为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即是卫某,便将矛头直接指向卫某,继续在网上发文,指卫某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是他人情妇等。卞某的一系列博文网民阅读量累计达一百余万人次。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卞某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遂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 说“法”
  权益受损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受国家宪法及法律保护,国家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本案中,龚新因求租不成,便意图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投诉”、“维权”,其行为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损害了王利的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如若公民认为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定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途径维权,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邢东伟(责任编辑: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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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管理平台运行
公众可通过网络投诉律师
  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了解到,为了让老百姓在阳光下放心地找律师,广东省最全面的律师管理平台13日正式运行。  律师管理处梁震处长告诉记者,使用该平台后,一方面能实现全省律师管理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统一,同时还能实现各项业务之间的制约。省司法厅律管部门能够通过律师平台的查询和统计功能,全面掌握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基本情况,掌握各级律管部门投诉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  梁震说,社会公众可通过广东律师管理信息网进行律师、律师所的基本信息、惩戒信息的查询,了解律师管理工作动态,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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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我省查处的省管干部中,举报线索近60%是由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4日,省纪委副书记陈波就信访举报工作接受南粤清风网在线访谈。他表示,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渠道,省纪委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但他同时提醒,举报线索要清晰,不要空泛,要实事求是,恶意诬告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今年查处省管干部中近六成来自群众举报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群众信访举报总体呈高位运行态势。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群众信访举报分别为76856件、62065件、64917件,今年1—10月份已达到55414件,保持了很高的信访举报量。
今年我省查处的省管干部中,举报线索近60%是由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陈波表示,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渠道,是查办腐败案件的“弹药”。
陈波说,省纪委监察机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认真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今年4月起,全省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集中排查活动。群众信访举报同样是农村基层问题线索排查的主要来源。截至10月底,全省共排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19147条,其中立案6904宗,给予党政纪处分3760人。
在回答网友关于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时,陈波表示,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群众若发现党员干部违反了这“六大纪律”的行为,就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在我省举报量如此之高的信访举报线索中,检举控告类的实名举报量仍较少。“这使得我们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时,难以通过举报人了解更多更有价值的线索。”陈波说。
陈波建议并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一是实名举报将会被优先受理、限时办理和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二是实名举报案件,查处成功率更高。
发帖举报或影响安全不实举报易伤害名誉
举报信写得笼统模糊,泛泛而谈,反映某个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腐败,但又无具体违纪问题说明,甚至有些缺少关键的举报要素信息,这样的举报信很难得到有效处理。陈波表示,当前我省收到信访举报件仍存在不足。
对此,陈波建议,举报信一是要有明确、主要的举报对象;二是要有尽量翔实的违纪问题的说明;三是要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四是实名举报。
随着各种社交平台兴起,一些违纪问题通过网络曝光,最终得到查处。但对实名举报的平台选择,陈波并不建议广大群众选择“网上发帖”形式,而应通过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官方网站“南粤清风网”或纪检监察机关12388统一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
据介绍,在公开网络或社交平台进行“网上曝光”可能存在几大弊端:一是举报人有可能会被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真实身份,进而影响自身安全;二是造成举报信息泄露,引起被举报人警觉,提前毁灭证据,或与相关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问题查处时收集有关证据;三是不实举报信息即使经调查能澄清事实,但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名誉伤害和生活影响难以挽回。
陈波透露一起因蓄意诬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该案例为我省某市一市民,因其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为泄私愤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局局长拥有“皇宫式别墅”,还伪造照片贴上网,引起网络热炒。该市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后,查明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查明了发帖人蓄意诬告、发布谣言在网上传播事实,移交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南方日报见习记者房珊珊 记者 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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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讨论:网络举报媒体化不可取
  编者按: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召开&网络举报&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就网络举报的利弊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对依法规范网络举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专家发言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张建伟(清华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网络举报是以自媒体形式在网上公布举报信息,其意不仅在举报,而且在诉诸舆论,有的甚至是为了网络炒作。如果网上举报信息准确,对于反腐有其积极作用。但基于网络特点,网上举报也存在明显弊端,如果信息错误或不准确,危害甚大。
  首先,这种网上举报或爆料没有经过侦查、起诉、审查等法定程序,不能确定被举报者是否有罪,网络举报实际上破坏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和原则。
  其次,在司法程序中,为了在事实得到确证以前不使当事人的名誉、生活和工作受到损害,实行侦查不公开原则,而网络举报和爆料致使这一原则失效。
  再次,网络爆料致使隐私权观念在网上荡然无存,使本来就薄弱的隐私权观念难以强化,容易造成一个隐私权不保的社会。一些爆料者动机在于私人报复,还有一些人以民间反腐之名进行敲诈勒索。
  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网络举报行为是在未经司法程序情况下公开举报人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以舆论施压的形式追究责任。
  网络举报的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事后追惩制,即一旦被发现有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内容,很可能就会面临诬告陷害的指控,同时也将对被举报人的名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种损害通常情况下会大于在传统媒体上造成的损害。由于法定机关工作的保密性,法定机关不能将正在或者将要调查的案件公之于众,而网络举报可能会起到打草惊蛇的作用,致使被举报人迅速销毁证据,给后续的案件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社会文明进步了,更应该尊重人的隐私权。如果已经启动法律程序,对涉及被举报人隐私的不雅图片或视频不应当持续在网上流传。因为网上举报影响面很大,对被举报人造成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方面的损失将难以弥补。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应当首选到法定机关、网上举报专区等正规平台去检举。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教授):网络世界应该有现实世界一样的规则。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是打通的,网上的不理智、无秩序、没有法治观念助长了网下的无法纪,网下的无法纪再反映到网上,又加剧了网上舆情的复杂程度,变成一个恶性循环。长此以往,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文明进程,对整个民族是一大伤害。
  任何人行使权利,都不得以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对于网站而言,必须要了解《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如果网站发布虚假信息、侵害他人权益,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民发布此类信息,网站知情或经权利人提示却不采取补救措施,任由虚假信息在自己的平台上传播,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王进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对于网上实名举报,不能盲目鼓励。网上不实举报,损害被举报者以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在审案件,往往造成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公民审判、全民审判,损害了审判的独立性。
  当然,对于实名举报也不能盲目限制,应该通过法定的、正规的渠道进行举报。如果举报不实,应该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进一步优化举报程序,建立和完善登记、保密、查处制度,加大对举报人合法举报的保护力度,树立公民对正常渠道的信心。
  崔国斌(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公民或媒体通过网络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或批评建议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不过,在网上发布信息,可能涉及第三人合法利益,比如名誉、隐私、商业秘密等,这些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目前网上保护基本权利的规则没有得到执行和尊重,一些虚假举报者、披露他人隐私者没有受到制裁和追究。对于恶意的虚假举报,要强化事后追惩制度,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可以参考知识产权法的临时禁令制度,对于刚出现的举报信息,如果明显失实,对他人合法利益构成重大威胁,有关方面要建立一个有效机制来制止有害信息扩散。行政执法机构、司法部门应避免受媒体过度干扰,要独立办案,避免被网络炒作和舆论压力所绑架。(本文由谭福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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