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办出集体深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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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工商服务大厅办事项目之十五)
申请方式 :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 :
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全民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 法人;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工会作为上级主办单位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体)所 有制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团)所有制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 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兴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6、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投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8、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 清后方可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9、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 是集体企业法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注册资金最少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超出部分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超出部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金,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因私出入 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2、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收费标准 :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含营业单位)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程序 :
设立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
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 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无须开立入资专户,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入资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除本告知单提到的特殊情况外,申请登记注册时,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以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作为货币出资的证明,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一)全民、集体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 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组织章程;
3、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 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
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
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 》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 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变更注册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
提请注意: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全额缴足后,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的注册资金不再分期缴付,应当一次全额缴足。?
注册资金尚未缴足即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部分应与未缴部分一并按增资前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金的,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报告。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申请以净资产办理增资或减资变更登记,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方式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金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 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
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 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主办单位确认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和税款已结清的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变更隶属关系:(1)新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2)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文件或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3)隶属关系变更交接协议;(4)章程;(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 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按期缴付注册资金后申请延长或取消营业执照有效期限:(1)《内资企业分期缴资申请书》;(2)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非货币出资为房屋、汽车、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出具过户后的权属证明,不提交审计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2、加盖主办单位 公章的情况说明;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 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章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7、分支机构核准函(本市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执
照复印件)。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 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
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涉及主办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主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 新增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 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备注:以上为一次性告知,如有其他问题请到工商分局进行现场咨询
办公地点:政府一站式服务大厅& 滨河路72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市民邮箱: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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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的通知(杭政函〔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的通知
杭政函〔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4〕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以下简称核准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清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职责。同时,加强协同监管,进一步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市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按照“能放则放”、“下放是原则,不下放是例外”的要求,除以下三类项目外,市级权限内的其他核准清单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核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建设项目;  (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的建设项目。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清单执行。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核准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1号)中的附件《国家、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日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
  一、 国家核准  (一)农业水利。  1.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1.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3.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以外的项目。  4.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以外的燃煤热电项目。  5.核电站项目。  6.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7.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8.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10.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1.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2.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三)交通运输。  1.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4.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5.民航:新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五)原材料。  1.稀土、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  3.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  4.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5.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6.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六)机械制造。  1.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2.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城建。  1.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十)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项目。  2.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属于国家核准的第一至第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第一至第十一条规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二、省级核准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2.水库:跨市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3.其他水事项目:跨市县水资源配置及防洪(潮)排涝、区域性骨干河道整治项目、滩涂围垦工程。  (二)能源。  1.水电站:在界河和省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3.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4.风电站:列入国家相关计划的项目。  5.电网工程:±4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非跨省500千伏、220千伏交流项目,跨市110千伏交流项目。  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7.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  8.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国家核准外的输油管网项目及储运设施。  9.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国家核准外的输气管网项目及配套设施。  10.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路:国家核准外项目。  2.公路:未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干线项目(地方高速公路、国省道、跨市的公路)。  3.内河航运:300吨级(含)-1000吨级(不含)通航建筑物项目。  (四)原材料。  1.铁矿、有色矿山开发:有色矿山开发项目、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2.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  3.水泥项目。  4.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  5.黄金:采选矿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城建。  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2.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项目、跨县供水项目。  3.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县城市快速路、省域内跨非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独立桥梁和隧道项目。  4.污水处理:跨县污水处理项目。  5.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  (七)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中小型项目。  2.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核准的项目。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属于省级核准的第一至第七条所列项目,按照第一至第七条规定核准。  三、市县核准  (一)农业水利。  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国家、省核准外的水事项目。  (二)能源。  1.水电站:国家、省核准外的水电站项目。  2.热电站: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他热电项目。  3.风电站:省核准外的风电站项目。  4.电网工程:非跨市110千伏交流项目。  (三)交通运输。  1.公路:国家、省核准外的公路项目。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国家核准外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3.内河航运:3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四)城建。  国家、省核准外的城建项目。  (五)社会事业。  除国家和省核准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的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属于市县核准的第一至第五条所列项目,按照第一至第五条规定核准。  (七)市县核准中的第一至第六条涉及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建设项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项目由市级核准,其他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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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越南使馆经商处关于办理投议标核准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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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各工程承包企业:
  自日起,我处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对在我处办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函实行无纸化核准,即各项审核通过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完成,经商处不再出具书面核准函。
  上述办法施行一个季度以来,总的效果是好的。但也有少数企业反映,国内有关方面仍要求企业出示经商处的书面核准函。在此,我处经再次汇报商务部有关部门后说明:以上数据库为各有关部门审核企业投(议)标申请留有多个端口,商会、银行、信保公司、地方经贸委及其他部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可登陆,实行网上办公。企业在数据库上填报的项目信息视同企业投(议)标申请,经商处在数据库审核并填报意见,不再出具书面核准函。
  企业可按以下步骤登陆数据库:
  商务部网站主页→合作指南→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在线办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
  特此说明。
                            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商处
                              二O一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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