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福纳影视学校的管理制度如何

苏州福纳影视学校学生毕业之后,工作是包分配的吗?_百度知道
苏州福纳影视学校学生毕业之后,工作是包分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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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都会适时的安排实习恩,会展服务这些专业,也是变相的包分配工作。就是像里面旅游管理啊。以这种形式看,可以直接签定合同,到时候毕业之后就去单位上班,学校和家长协商,如果表现良好,有的是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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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学校好像都没有包分配之说吧,还是要靠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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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福纳影视艺术学院有多少个专业?哪个专业最好?_百度知道
福纳影视艺术学院有多少个专业?哪个专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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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表演。其中的强项是,旅游管理(导游),音乐,动漫设计,民航运输,现代物流,形象设计,空乘,路轨乘务,空乘与路轨乘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商务外语,会展服务与管理,动漫设计,市场营销,表演专业现在有13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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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福纳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5A。法定代表人陆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黎卿、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福纳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影视城。法定代表人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建华,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涛,男,汉族,日生,该公司员工。原告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世公司)与被告南京福纳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纳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福纳公司对天世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日,日、5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反诉原告)福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建华、黄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世公司诉称,天世公司于2011年5月与福纳公司就电视剧《欢乐元帅》的新媒体权利转让事宜签署了《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该合同9.6条明确规定,电视剧《欢乐元帅》之首轮播出条件必须是于2013年3月之前在“湖南(非黄金时段)、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北京、央一、江西、山东、天津这十家卫视中不少于一家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可是现该剧首轮卫视播出平台为深圳卫视黄金档及浙江卫视非黄金档。按照合同第13.4.3条之规定,福纳公司的行为已属对合同重大约定之违反,天世公司有权退回该剧,福纳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天世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合同总款项1974万元的20%向天世公司支付违约金394.8万元。同时,也正是因为福纳公司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天世公司将电视剧《欢乐元帅》分销之后至今未回收所有尾款,且数额早已超过了与福纳公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天世公司甚至还因为福纳公司未能遵守首播台播出承诺,面临着被天世公司的分销对象追索进一步违约责任的危险。因此,天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于2011年5月签订的关于电视剧《欢乐元帅》之《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2、福纳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回天世公司前期支付的所有合同款1470万元;3、福纳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天世公司支付违约金394.8万元;4、福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天世公司明确,其上述诉讼请求依据的合同条款为涉案合同第13.4.3条。被告福纳公司辩称:1、根据涉案的《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天世公司尚欠福纳公司播映权许可费504万元未支付,为此福纳公司已于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福纳公司撤回了起诉,并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在福纳公司起诉之前,天世公司从未提出过要解除涉案合同,故福纳公司认为天世公司的本次起诉纯粹是为了不支付上述播映权许可费而滥用诉权。2、福纳公司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按照涉案合同第14条的规定,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避免的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而《欢乐元帅》首轮未在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黄金档播出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当时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限娱令、限广令等政策,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故福纳公司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3、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条款已经发生了事实的变更。福纳公司在《欢乐元帅》未能首轮在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黄金档播出的情况下,日以上线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天世公司首轮播出的是深圳卫视黄金档,由于深圳卫视虽然不在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之列,但其影响力和收视率并不亚于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因此天世公司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同时,天世公司不但没有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该剧的要求,还多次催告福纳公司提供播出带,并违反合同约定在深圳卫视首播后不到24小时就将该剧在网络上抢先播放。天世公司的行为说明其认可对合同第9.6条履行条款进行事实上的变更,既然如此,也就谈不上福纳公司有任何违约行为。4、该剧首轮在深圳卫视黄金档播出对天世公司的网络播映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天世公司也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事实上,本案涉及的电视剧为神话剧,主要受众为青少年,而青少年的收视渠道主要是网络,而不是卫星电视,所以该剧的网络播映并不需要卫视播映来带动。相反,天世公司的网络抢播行为反而直接影响了卫视的收视率,也影响了福纳公司对该剧的销售。综上,福纳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对第9.6条款的履行发生了事实上的变更,福纳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天世公司在对该剧已进行网络播放并抢播,而且播出状况良好,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再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原告福纳公司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的约定,天世公司应按每集42万元的价格,分三期向福纳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电视连续剧《欢乐元帅》最终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准为47集,故合同总额调整为1974万元。日福纳公司以《上线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天世公司电视连续剧《欢乐元帅》卫视首播时间和网络上线时间,并向天世公司提交了播出带。天世公司在收到《上线通知》和播出带后,也于日晚在PPTV、优酷、乐视、迅雷、土豆等视频网站播出了电视连续剧《欢乐元帅》。按照合同约定,天世公司除向福纳公司支付前二期合同款项1470万元外,余下的合同尾款504万元应在网络首播日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经福纳公司通过包括发送律师函等各种途径进行催讨,天世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该笔尾款。福纳公司认为,天世公司长期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涉案合同第13.4.5的约定,天世公司除应支付给福纳公司合同尾款人民币504万元外,还应每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福纳公司支付滞纳金。为此,为维护福纳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福纳公司特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天世公司:1、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5月签订的《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并立即支付拖欠福纳公司之合同尾款人民币504万元;2、按照合同约定向福纳公司支付滞纳金人民币380.52万元(自日起暂计算至日,日至欠款付清日止按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一另行计算);3、承担律师费、公证文书等费用43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福纳公司放弃了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反诉被告天世公司辩称,福纳公司存在的重大违反涉案合同的行为,足以导致该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天世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支付合同的所有尾款,更不需要按照合同第13.4.5条的约定承担任何滞纳金。天世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提出解约并要求福纳公司归还天世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故请求法院驳回福纳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日,福纳公司(甲方)与天世公司(乙方)签订了《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约定天世公司经福纳公司许可,取得电视连续剧《欢乐元帅》的独家新媒体权利,即排除包括福纳公司在内的任何人通过网络对计算机、电视机、手持移动终端、多媒体播放器等终端用户以点播、定时直播或转播、轮播或下载的方式进行作品传播的权利,并有权将之再行转授权,该权利使用的期间为:自该剧卫视首播之日起计算为5年,该剧首播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3年3月。关于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该合同约定,单集金额为42万元,50集计算为2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三次支付,第一、二、三笔合同款分别为2100万元的50%、20%、30%,即1050万元、420万元、630万元,若集数有所变更,天世公司将按照实际集数支付版权费用,双方于最后一笔核对计算,多扣少补。三笔合同款的支付方式为:1、天世公司在合约签署并收到福纳公司权利文件复印件5个工作日内向福纳公司支付合同总款的50%;2、天世公司在收到福纳公司提供的权利文件或公证文件、授权书复印件10个工作日内,向福纳公司支付合同总款的20%;3、天世公司在收到卫视播出时间和平台确认书、网络播出通知书、发票后,在网络首播日10个工作日内,向福纳公司支付合同总款的30%。关于福纳公司保证该剧在卫视黄金档首轮播出的相关条款,该合同第7.5条约定:“甲方承诺,该剧将在相应卫星电视台黄金档播出,具体可参见第9.6条。”该合同第9.6条约定:“甲方保证该剧的卫星首轮是2013年3月之前在湖南(非黄金时段)、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北京、央一、江西、山东、天津这十家卫视中不少于一家卫视黄金时段播出。若未能在相应平台或相应时间播出,则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相应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第13.4条约定:“以下违约情形,按照下述情况处理”,其中第13.4.3条约定:“甲方违反7.5、9.6款之承诺的,则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接受乙方退回该剧并承担‘合同总款’20%的违约金。”关于天世公司网络首播时间的相关条款,合同第8.7条约定:“乙方及乙方转授的第三方的网络首播时间不得超过上星卫视首播时间(注:每一集网络首播时间应晚于电视台首播时间第二天12点以后,且乙方承诺采取分批供片之办法加以控制),具体播出卫星电视及上星播出时间另行通知。”关于合同解除,该合同第13.3条约定:“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之外,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自守约方发出停止违约行为通知后15日内,违约方不停止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合同解除,解除合同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滞纳金,该合同第13.4.5条约定,“若非甲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之义务或承诺,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相应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关于不可抗力,该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其发生,而且其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电视连续剧《欢乐元帅》最终经核准发行的实际集数为47集,合同总款为1974万元,天世公司已按约支付了前两笔许可费1470万元,尚余第三笔款504万元未支付。日,福纳公司向天世公司发出一份《上线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电视剧《欢乐元帅》卫视首播定于日晚在深圳卫视黄金档播出,首轮卫视每天播出2-3个自然集,网络上线时间为日24:00。庭审中,福纳公司陈述电视剧《欢乐元帅》总共47集,按每天播出2集计算首轮播出期间不会超过1个月。天世公司认为,首轮播出期间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应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日,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总编室出具了1份《播出证明》,证明深圳卫视于日晚黄金档独家播出了电视剧《欢乐元帅》。2012年6月,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协会颁发了《荣誉证书》,电视剧《欢乐元帅》荣获年度江苏电视剧奖长篇电视剧二等奖。日,福纳公司向天世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称按照合同约定,天世公司应自电视剧《欢乐元帅》网络首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纳公司支付该剧的第三笔许可费504万元,但至今为止,天世公司尚未支付该费用。故福纳公司要求天世公司在日前支付第三笔许可费,否则福纳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日,天世公司向福纳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称电视剧《欢乐元帅》首轮卫视播出平台为深圳卫视黄金档及浙江卫视非黄金档,该行为已属对合同重大约定之违反,按照合同第13.4.3条之规定,天世公司有权退回该剧,福纳公司需按照合同总款的20%向天世公司支付违约金,如福纳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天世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该约定,福纳公司还需赔偿天世公司的所有损失。天世公司陈述,其之所以在2012年9月才告知福纳公司违约,主要是考虑到双方之间曾经良好的合作历史,且合同规定电视剧《欢乐元帅》卫视首轮播出的期间需在2013年3月之前,于是其就一直在等待,期望福纳公司在此期间能将该电视剧安排到其他符合约定的卫视黄金档播出。福纳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2013年3月之前是指首轮播出的最后期限,该电视剧卫视首轮播出期间在深圳卫视首轮播放完毕后就已结束,天世公司在福纳公司向其追讨尾款后才追究福纳公司的所谓违约责任完全是为了拒付合同尾款。日、9月7日、12月3日、12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朱宁某该公证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分别出具了(2012)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号公证书。(2012)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5926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日-日中国网络电视台、东方网、楚天金报多媒体报、东南网、新浪网、腾讯网等网络媒体的报道。相关报道显示,由于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限娱令”、“限广令”并要求相关卫视限制宫廷剧、古装剧等的播出数量,加大现实主义题材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浙江、江苏卫视更换了2012年的开年戏,浙江卫视原定播出的开年戏古装剧《欢乐元帅》(又名《春光灿烂之欢乐元帅》)被都市情感剧《北京爱情故事》代替。(2012)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6300号公证书中相关网页记载,日,电视剧《欢乐元帅》在优酷网站上的播放指数为0,日,该播放指数为66561。(2012)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4300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优酷网站上登载的《2012年2月优酷指数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在日-2月3日、2月4日-2月10日这两周,电视剧《欢乐元帅》在优酷电视剧频道的播放量分别为833万次、676万次,在优酷电视剧播放量周排名中均列第7位。(2012)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4277号公证书中相关网页记载,“PPTV”、“优酷”、“搜狐视频”、“土豆网”、“腾讯视频”、“乐视网”、“迅雷看看”等视频网站在日均能在线播放电视剧《欢乐元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福纳公司还提交了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出具的(2013)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5691号公证书、(2014)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202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直至2014年5月,“PPTV”、“优酷”、“乐视网”、“123影视”、“百度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不卡网”、“七七电视”、“风行网”、“暴风影音”、“7060手机电影”、“好看站”、“1000影视”、“猫爱娱乐网”、“百娱影视”、“搜狐视频”等视频网站仍能在线播放电视剧《欢乐元帅》。庭审中,天世公司陈述,上述公证书所列的视频网站只有“PPTV”、“优酷”得到其授权,其他视频网站播出该剧并没有获得其授权。另查明,福纳公司曾以天世公司尚拖欠其第三笔许可费504万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该案被立案受理,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福纳公司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天世公司提交的《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上线通知》、其发给福纳公司的律师函等证据;福纳公司提交的《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荣誉证书》,《上线通知》,《播出证明》,(2012)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号公证书,(2013)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5691号公证书,(2014)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2022号公证书,其发给天世公司的律师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此外,福纳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出具的《关于电视剧﹤欢乐元帅﹥网络合同争议纠纷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件》和天世公司发送给福纳公司《企业往来询证函》复印件等证据,天世公司对上述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出具的函件上有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的公章,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函件系福纳公司单方提供,且该函件的内容主要为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作为第三方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事项的主观意见和判断,与本案事实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企业往来询证函》福纳公司未提供原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对上述两证据均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限娱令、限广令等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二、天世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三、关于双方是否全面履行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天世公司与福纳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采购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一、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限娱令、限广令等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福纳公司认为,电视剧《欢乐元帅》首轮未在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黄金档播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限娱令、限广令等政策,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本院认为,虽然相关政策的变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并不能预见,但福纳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相关政策必然导致该电视剧不能在相关的卫视黄金档播出这一后果,且该电视剧在深圳卫视黄金档播出这一事实与福纳公司的上述主张自相矛盾,故福纳公司关于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限娱令、限广令等政策属于不可抗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天世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合同第9.6条约定,福纳公司保证电视剧《欢乐元帅》的卫星首轮是2013年3月之前在湖南(非黄金时段)、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北京、央一、江西、山东、天津这十家卫视中不少于一家卫视黄金时段播出。涉案合同第13.4.3约定,福纳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则承担天世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接受天世公司退回该剧并承担合同总款20%的违约金。天世公司据此认为,该剧首轮仅在深圳卫视黄金档播出,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卫视黄金档播出,福纳公司违法了其在合同中的承诺,天世公司即可根据合同第13.4.3条的约定退回该剧,而该条款中“退回该剧”的文字表述,就包括“解约”的意思,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天世公司退回该剧、福纳公司返还合同款1470万元。另外,福纳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属于重大根本性违约,其违约行为已给天世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福纳公司则认为,该条款中只约定了“退回该剧”,并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和返还合同款。如果天世公司认为该剧在深圳卫视首播属于违约,其应在收到福纳公司的《上线通知》后即与福纳公司协商,并在网络播出之前将该剧退回福纳公司,双方解除合同。但天世公司当时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解除合同,反而将该剧授权给相关网站在网络上抢先播放。直到福纳公司向其追讨尾款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天世公司才在法庭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天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天世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为第13.3条,该条款约定,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之外,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违约方不停止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而第13.4.3条约定的未在十家卫视首轮播出的违约行为属于涉案合同的特别约定,并不能适用涉案合同第13.3条。第二,涉案合同第13.4.3条约定的条款也没有明确赋予天世公司合同解除权,天世公司关于“退回该剧”就包括“解约”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天世公司获得的合同权利为涉案电视剧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而涉案电视剧一旦在网络上播出,即使天世公司再将该剧退回给福纳公司,客观上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故福纳公司关于如果天世公司认为该剧在深圳卫视首播属于违约,其应在网络播出之前将该剧退回福纳公司,双方解除合同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中,天世公司在明知电视剧《欢乐元帅》在深圳卫视黄金档首轮播出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反而将该剧授权给相关网站在网络上进行播放。直到该剧深圳卫视首轮播出早已结束、网络播出也近8个月、福纳公司要求天世公司支付第三笔合同款的情况下,天世公司方才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在天世公司已将涉案电视剧授权相应的网站播放,且该剧实际已在网络上大量播放的前提下,天世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该剧,并要求福纳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的主张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对等状态,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第三,福纳公司将电视剧《欢乐元帅》在深圳卫视黄金档首轮播出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中,该剧涉案合同的约定,福纳公司作为著作权提供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电视剧《欢乐元帅》并保证该剧在相应卫星电视台黄金档首轮播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电视剧卫星首轮已在深圳卫视黄金档播出,福纳公司已将该电视剧及时交付给天世公司,天世公司在收到该电视剧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将其授权给优酷、PPTV等视频网站播出至今。涉案合同约定电视剧《欢乐元帅》卫星首轮须在十家卫视中不少于一家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目的,应是保证该剧在电视频道的播出热度,以提高其知名度。深圳卫视虽然不在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之列,但亦属于卫星电视台,其收视范围和影响力同样覆盖全国。从网络播出的效果来看,电视剧《欢乐元帅》在日-2月10日这两周在优酷网的播放量分别为833万次、676万次,周排名均列第7位。另外,天世公司虽然声称该剧未在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黄金档播出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电视剧《欢乐元帅》首轮未在合同约定的十家卫视之一播出的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天世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福纳公司将电视剧《欢乐元帅》在深圳卫视黄金档首轮播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综上,天世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约定天世公司取得电视剧《欢乐元帅》的独家新媒体权利使用的期间为:自该剧卫视首播之日起计算为5年,目前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双方应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三、关于双方是否全面履行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福纳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对涉案合同第9.6条的履行发生了事实上的变更,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无需承担合同第13.4.3条约定的违约金。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天世公司已同意将电视剧《欢乐元帅》的首轮播出电视台变更为深圳卫视黄金档,福纳公司关于双方对涉案合同第9.6条的履行发生了事实上的变更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福纳公司在未经天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电视剧《欢乐元帅》在深圳卫视黄金档首轮播出,违反了合同的特别约定,由此造成合同相对方期待利益的损失,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天世公司要求福纳公司按照合同总款的20%支付违约金394.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如前所述,福纳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福纳公司已就其上述违约行为承担了违约责任,但天世公司尚未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的义务,其行为亦构成违约。福纳公司要求天世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04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福纳公司还要求天世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第13.4.5条的约定支付滞纳金,本院认为,该条款明确约定了天世公司支付滞纳金的条件为“若非甲方(福纳公司)未完成本合同约定之义务或承诺”,而福纳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其要求天世公司支付滞纳金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福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天世公司支付违约金394.8万元;二、反诉被告天世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福纳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04万元;三、驳回本诉原告天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福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3688元,由本诉原告天世公司负担95304元,本诉被告福纳公司负担383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858元,由反诉原告福纳公司负担13318元,反诉被告天世公司负担23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审判长 周 晔审判员 薛 荣审判员 程堂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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