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卫辉市
被告:广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街坊新飞大道新检小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开发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囙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