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国企与国有控股和国企的区别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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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泰:国企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意义来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8月26日在甘肃省为“兰洽会”而举办的“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论坛上,就目前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他认为,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责权不清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是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国有资本运作效率低。甚至国有资本流失的重要原因。&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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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目前国有企业约占用工业总资产一半、工业贷款的2/3以上,而国企只创造了1/3的工业产值。尽管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正在进行重大调整,但是国有企业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其中对国有企业影响最大的有三个方面:&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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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除垄断行业外,国有企业的不可替代地位已不复存在。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不仅使大量的外资成为中国市场的进入者,而且民营企业大举进入更多领域,国有资本独占各个行业和领域并受到政府保护的局面已经消失。&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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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府职能的重点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正面临新的挑战。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政府改变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不同政策的做法,对丧失竞争力的国有企业,政府已经不能再用传统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挽救,旧体制沉积于国有企业的大量问题成为最难处理的问题。&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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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入W TO使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在可以更多地利用国际经济资源加快发展的同时,也使企业竞争进一步国际化。在那些国际化程度高的产业,长期达不到国际平均水平的企业,在国内也将难以立足。&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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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陈清泰开出的药方,首先是对国有资本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抓大放小,使国有资本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集中。&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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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是特殊的宝贵资源,它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此,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国有资本分布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布局,改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涉足领域过多,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对广大中小企业,要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一般讲,民间资本可以进入并愿意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新增国有资本就没有必要再投入。国有资本要在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要向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集中,发挥民间投资不可替代的作用。&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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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改革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运营体制,使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到位又不越位。&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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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制与国有经济结合的基本途径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家所有权职能分开。这就产生了一个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和监督的问题。&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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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求利润的动力,防范风险的谨慎都来自所有者。离开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企业内部人必然产生非正常行为,国有资产流失几乎不可避免。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走向市场的基础条件是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权必须到位。政府在企业外过多的干预不能克服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带来的一系列弊端。现行的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责权不清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是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国有资本运做效率低、甚至国有资本流失的重要原因。陈清泰强调,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解决四个问题:&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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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均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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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确立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和投资者有限责任制度。&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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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部门与监管国有资本经营职能的机构分开。&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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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所有者权能到位。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者(代表)进入企业,并在企业内行使所有者权能。&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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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给国有企业以平等竞争的地位。&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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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体制沉积于国有企业最棘手的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保障职能,企业与职工形成了不容选择的刚性结合,人员基本不具备流动性。实践越来越证明,这是捆死国有企业的桎梏。劳动力结构不可调整,不仅没有效率可言,而且极大地制约着经营结构、企业结构、资本结构的调整,使结构性矛盾不断积累。国有企业的竞争对手并没有这些问题,在同一市场中竞争,如果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即便目前状况尚好的企业其前景也令人堪忧。因此,在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时,政府再给它们吃偏饭是不必要的,但为它们创造平等竞争条件则有无法推卸的责任。&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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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保障体制的一个难点是历史欠帐。用国有资产存量变现补充社保基金政策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问题开辟了道路。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是一项难度极大的社会工程,必须认真制定可持续的方案,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企业、社会中介做持续的共同努力。&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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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进股权多元化,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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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主要负责公共管理,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它很难成为以个别企业的赢利为目标的“合格股东”。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没有什么意义。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股份制”,引入新的投资者。&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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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改制中必须下大力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数量已经不少,但距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说,目前公司治理是微观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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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中华工商时报)&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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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两个国有企业可以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吗?
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营)公司,不可能成为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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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出资的企业,称为国有独资公司。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只能设为其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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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有独资企业,就是有一个国资出资设立的企业,上述情况是两家国企出资,成立的企业不可能是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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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原标题:国资委专家:国有工业企业税负为其他企业2.6倍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元年,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全局,引导国有企业奔着问题、真枪真刀推进改革,科学谋划做好顶层设计,思路之清晰、步伐之稳健、执行之强有力,可以说是前所未有,为今后几年改革开了一个好头。
  可以看到,这一年来推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呈现的新特征是方向越来越坚定、政策越来越精准、步骤越来越扎实、改革步伐越来越协调。必须强调的是,这次改革是在深水区推进的改革,对改革政策的要求非常高,不容许犯颠覆性错误。目前,改革的基本政策和方向已明确,而改革的关键在细节,细节决定成败。
  当前国企改革的一个重点是,要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来推进,深入研究政策细节,预研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大力提高顶层设计的针对性和政策细节的精准性。
  对于众所瞩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界线来制定政策,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宜独资则独资,宜控股则控股,宜参股则参股,不定目标,不搞一刀切,大力提高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政策的公开透明,坚决防止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坚决防止假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名,行减少国有经济比重的错误倾向。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要求,明确区分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区分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区分垄断收益和竞争收益,一切非商业性目标国有企业分类,初步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两大类,通过准确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实现分类改革、分类监管。
  经济新常态需要新动力,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国有企业发展的新动力要靠改革来激活。
  下一步推进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要在搞好顶层设计和操作细节上下大功夫。
  国企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加强分类监管,亟须尽快建立对国有企业的分类考核科学评价体系,切实解决考核中存在的过于重视当期利润、中长期考核激励不足、考核标准“一刀切”、董事会考核权不足等问题。有一组数据,月,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业每100元营业收入纳税率,国有工业企业纳税率为8.53元,私人企业纳税率为3.02元,外资企业纳税率为3.03元,国有工业企业税负为其他企业的2.6倍,那么如何建立客观评价体系?如何完善公平竞争政策?这些都是亟待破解的现实课题。
  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在以下几方面达成共识:中央企业总部最好保持国有独资,对绝大多数重要国有企业,政府要保留51%以上控制权;混合所有制优先考虑包括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公众基金,优先中国投资者;搞混合制出售的国有股权收入,必须用于发展国有经济的新投入,不能吃光分净;混合所有制要一企一策,不刮风、不搞倒计时、不搞运动,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混合所有制操作,优先鼓励IPO上市发行进行混合,必须进场交易、竞价交易,禁止协议出售。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操作流程,确保公开透明,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楚序平 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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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有什么区别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
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企业的资本来源和构成定义。企业的资本以民间资产(包括资金、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投资主体,即可称之为“民营企业”。“民营”是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词汇,从狭义说,民间资产特指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包括国有资产和国外资产(境外所有者所拥有的资产)。因此,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角度看,含义小部分国有资产和(或)外商投资资产、但不具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称之为“民营企业”。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认为是同一概念,是不对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曾经非常流行。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没有“民营企业”。什么是民营企业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与民间企业区别
民营企业是从经营权方面而言的,是将民间的个人、私营和合作企业的经营机制引入国有或民有企业;而民间企业则是指散布于城镇、乡村的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由民间人士投资经营的企业,一般多是个体、私营、合伙或合作性企业,也有认为民间企业即非国有企业的。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营企业只强调经营机制,不管所有权属公还是属私;而民间企业既强调所有权属私,又强调经营机制的私营特点。 [编辑本段]私营企业概述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日,国统字〔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私营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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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国企是国家所有的企业,它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是上市公司,它的所有者主体是国家,一般超过50%的股权,但不拥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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