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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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600000)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的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 1.5 亿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作为浦发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贵会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出具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3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其中,2014 年发行数量不超过 1.5 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150 亿元。
(二)本次优先股的名称
2014 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三)发行方式
本次优先股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市场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
(四)发行对象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200 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1、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业;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对象将在确定票面股息率过程中通过询价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6 家。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金额发行。
(六)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即在一个 5 年的股息率调整期内以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票面股息率,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期
2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承继其职责的相关单位)编制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目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cn)公布)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
。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均值(即 3.44%,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息率 6.00%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 3.44%后确定为 2.56%,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 5
在重定价日(即发行期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年股息率调整期内的票面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重定价日基准利率为重定价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或承继其职责的相关单位)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目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n)公布)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
。如果未来上述基准利率不可得,则重定价日基准利率将采用距离计算到 0.01%)该次重定价日最近发行的一期 5 年期国债发行时的到期收益率。
(七)募集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40,17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59,83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计入其他权益工具,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票面股息率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审议和核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
、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
、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4 年 8 月 14 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了《关于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 号),批准同意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300 亿元人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发行人其他一级资本。其中,2014 年发行量不应超过 1.5 亿股,募集金额不应超过 150 亿元。
2、2014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2014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 1.5 亿股,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
经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过程
(一)本次发行程序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
2014 年 11 月 25 日
开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律师全程见证;2014 年 11 月 26 日-27 日 确定投资者收到《认购邀请书》;
T-2 日-T-1 日
接受投资者咨询;
上午 9:00-11:00 接收投资者申购文件传真;
2014 年 11 月 28 日
簿记建档,律师全程见证;
确定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2014 年 12 月 1 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证监会同意后,向获配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2014 年 12 月 3 日
获配对象缴纳申购款(下午 16:00 截止);
会计师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
2014 年 12 月 5 日
将募集资金款项划付发行人;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资。
(二)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
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开始以电子邮件方式向 64 名经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询价对象发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
《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1)申购人确认的认购股息率、边际认购金额、累
《申购报价单》中包含:
(2)申购人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计认购金额;
5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申购人确认并承诺其属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
(3)与本次认购的情形; 申购人承诺接受发行人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次发行申购规则;同意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所
( 申购人同意并承诺如果其获得配售,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费用的安排; 4)则有义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按时足额划至联席
(5)申购人确认其所做出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等内容;投资决策系在审阅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其他各项公开披露文件及进行的其他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立做出的判断,并不依赖监管机关做出的批准或任何其他方的尽职调查结论或意见。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9:00 时至 11:00 时,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传真方式收到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合计 29 份,并据此簿记建档。
(四)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一、二级市场情况及未来市场波动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率区间为6.00-6.50%。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股息率、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股息率为 6.00%(其中基准利率 3.44%,固定溢价 2.56%,基准利率每 5 年调整一次),发行股数 1.5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 150 亿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6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配售金额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万元)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4,700 1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4,700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700 18
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700 22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4,700 24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并经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五)缴款与验资
2014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出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
”,要求全体发行对
《缴款通知书》)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2014 年 12 月 3 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保荐机构中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 714 号)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合格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2014 年 12 月 5 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 715 号)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4,964,000,000 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36,0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4,17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计入其他权益工具,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本次优先股发行,并于当日公告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预案》。
发行人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关于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章程的批复,并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委员审核,并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核准批复,并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进行了公告。
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3 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4 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股息率。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
9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10(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昀项目协办人(签字):
吴凌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鸿项目协办人(签字):
张翼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法定代表人: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日(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法定代表人: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热线:95555&&& 境外服务热线:86-755-信用卡服务热线:400-820-5555&&&&&&企业年金服务热线:800-830-8855金葵花贵宾服务专线:钻石贵宾服务专线:私人银行服务专线:关于“银行优先股”的新闻
到目前为止,除了工行外,还有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宁波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等5家银行也对外披露了境内优先股的发行方案。接近2015年1季度末,银行优先股再次活跃起来。3月10日,工行450亿元境内优先股获银监会批文;3月16日,浦发银行公告称,发行第二期150亿元的优先股;3月17日,农行第二期400亿元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登记。另有消息称,中行的第二期共280亿元优先股已经完成发行。
“以日数据静态测算,如本次二级资本债成功发行,本行资本充足率将提升1.5%。”北京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3月12日,北京银行对外公告称,近期已相继获得银监会和央行关于公开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文,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180亿元,将计入二级资本。
第二节 本期发行相关机构情况八、优先股申请转让的交易所第三节 联席保荐人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及持续督导责任联席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
股票简称:中国银行 股票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行优1 证券代码:360002 (住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重要提示:本概览的编制主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1、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完成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信银行3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融资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本次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中信银行3月20日晚间发布年报,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247亿元,同比增长19.28%;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407亿元,同比增长3.87%;每股收益0.87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本行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19日讯,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HK)周四新闻稿称,3月17日,农业银行二期400亿元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登记,标志着境内资本市场首支优先股-农业银行优先股发行阶段的工作圆满结束。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股票代码:601288(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月16日晚间,浦发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再次发行1.5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为150亿元。这是浦发银行第二期发行优先股,2014年12月公司已完成首期优先股的发行,发行数量同为1.5亿股,募集资金同为150亿元。
3月10日,工行终于领到了优先股试点的“通知书”。如果进展顺利,工行将成为继中行、农行、浦发银行之后,第四家优先股挂牌的银行。3月10日晚间,工行公告称,银监会同意工商银行境内发行不超过4.5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450亿元人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工商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工商银行3月10日晚间公告,近日,银行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工商银行境内发行优先股的批复》。银监会同意工商银行境内发行不超过4.5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450亿元人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工商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证券代码:601988证券简称:中国银行公告编号:临转债代码:113001转债简称:中行转债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评级结果的公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华网上海12月18日电(记者王涛)浦发银行优先股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转让,浦发银行也成为国内首家成功发行优先股并在交易所挂牌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探索发行优先股,是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创新。国务院2013年11月30日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于2014年4月份曾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继农行之后,多个银行优先股将蓄势待发。来自保险业的消息人士近日向上海证券报记者透露,据保险业内的统计显示,从目前询价路演的情况来看,预计至少10家以上的保险机构及年金投资“管家”将参与上市银行的优先股认购,所涉资金可达数百亿。
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作为新型的融资工具和投资品种,被正式推出。在国务院和证监会、银监会等各部委的推动下,优先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规定相继推出。而作为分红稳定、ROE较高的上市银行,也先试先行,较早进入优先股准备工作。
“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都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优先股。”保监会近日印发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近几年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正在逐步放开,放行投资优先股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10月17日,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属于权益类投资,可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编者按:A股市场风起云涌,热点频繁变幻,主题炒作层出不穷。哪些板块、哪些股票的关注度最高?受到广大网民青睐?新华财经联合360搜索推出“大数据解股——一周股票热搜榜”栏目,基于对搜索引擎大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呈现十大热搜股票,希望可以为您的投资决策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近期,浦发、农行、中行、兴业银行接连公布优先股发行方案,这一银行的新资本工具投资品种既给市场带来期待,也留下不少疑惑。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优先股相比普通股或二级债,哪样更符合风险和收益预期?证监会说。
随着兴业银行(601166.SH)优先股发行方案的公布,四家银行在计息方式、强制转股定价、未来股权融资可能性、发行地点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大智慧通讯社通过对比发现,兴业银行明确强调了股东回报,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再融资几率大。
道琼斯工业指数
纳斯达克指数
标普500指数
美元/人民币股票/基金&
为什么说银行优先股股息率设定在8-9%更为合理
  近期,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进入密集期,(,)、(,)、(,)等纷纷推出了预案。但优先股股息率设定在什么样的区间合理,一直存有争议。在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可替代融资工具发行成本差异、以及流动性三大方面后,申万认为现阶段我国银行优先股股息率设定在8-9%更为合理。
  条款更为苛刻,需对应更高风险溢价
  我国对优先股补充资本金的规定较之国际标准更为严格,需对应更高的风险溢价。第一,根据我国银监会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则必须为非累计、永久、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更加宽松,非累计永久优先股可无条件计入其他一级资本(这一点与我国规定一致),但国际上允许上述银行优先股公开发行(与我国规定不同)。尽管“非公开发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是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可公开发行”则意味着更高的流动性。第二,国际商业银行还可以发行其他条件更为宽松的优先股,即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可累积永久优先股(计入一级资本比重不能超过25%),而我国则无此条款。
  从而,国际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种类选择更为丰富,设计条款更加灵活,更适合()和养老金为核心的低风险偏好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最后,我国强制转股条款的触发条件更为严格。我国目前对于强制转股的触发事件主要分为其他一级资本触发事件以及二级资本触发事件,其中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强制转股,高于国际触发条款(5%)的规定。因此我国优先股投资者会承担相对更高的转股风险。综上,我国现阶段对优先股限制较多,风险也相对较大,投资者应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
  根据我们选择的前五大银行同年发行的优先股与债券利率数据(表2),可以发现优先股股息率平均值为6.36%,高于债券平均息票率2.8个百分点。
  国际经验显示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优先股和次级债的发行成本及信用评级差异呈三大特征。
  第一,总体看,同一银行发行的优先级低于债券2-4
  个级别,更高的风险水平意味着优先股股息率理应高于同期债券息票率,这是二者发行成本差异的根本原因。
  第二,就同一金融机构而言,危机时期优先股的信用级别将大幅下降,并导致优先股与次级债发行成本进一步扩大。
  这既反映了危机时期发行公司信用水平的下降,也反映了这时发行的优先股通常采用了更加不利的不可累积的合同条款。这导致危机时期二者(优先股与次级债)信用级别差异扩大2-3个级别(从非危机时期的2个级别扩大至4-5个级别差异),进而使二者发行成本差异大幅扩大。如表2所示,花旗银行2004年发行的优先股信用等级(Ba1)较其同期发行的次级债(Baa2)低两个等级,而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其发行的优先股信用等级大幅下降2个级别,从而与其次级债信用等级差扩大至4个级别。与此相对应,其发行的优先股和次级债发行成本差异从0.875扩大到2.0个百分点。
  第三,次级债与国家货币政策相关性更高,后危机时代美联储的量化宽松政策导致二者发行成本差进一步扩大。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实施了长期的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融资主体的发债成本从6.125%快速下降至1-2%的极低水平,但同期优先股由于需要承担金融机构更高的经营风险(非累计),从而优先股股息率仅比危机时期(2008年的8.125%)小幅下降了1.25个百分点,从而导致优先股和次级债发行成本差异进一步从2008年的2%扩大至5.875%。
  从国际经验出发,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不可累积永久优先股股息率合理区间设定在8-9%更为合理。
  一方面,从我国跨融资产品发行成本比较角度看,基于简单平均方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的息票率为5.47%。根据国际经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优先股与次级债的发行成本差异,优先股股息率应上浮2.8个百分点,则其股息率应达到8.27%的水平。不过综合考虑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和危机以来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上述股息率水平应适度下调。当然,具体下调幅度还需综合考虑我国具体发行人的资信和风险水平的影响。另一方面,从市场无风险收益率的跨国数据比较看, 2012年以来中美国债收益率利差约为250-350BP,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股息率应较美国同等信用水平的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高出2-3个百分点,即在6-7%的基础上上浮,从这一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股息率定价为8-9%更为合理。殊途同归,上述两种优先股发行成本定价方法指向同一股息率定价水平。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流动性更低:要求更高风险溢价
  从国际经验看,流动性风险是优先股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第一,优先股交易量远低于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365只优先股中,以日数据为例,我们可以看出其交易十分不活跃,不乏有零交易量的优先股,如Alabama Power Company O系列和Alere B系列优先股。其中交易量最大的为花旗银行J系列优先股,交易量仅为160万股左右,与其普通股当日交易量之比不足7%。第二,尽管优先股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其交易机制更类似于债券市场交易,需要进行供需的匹配。但由于优先股规模较小以及其股本性质,除发行主体赎回或进行转换外,交易渠道和方式都十分有限。由于难以寻找潜在的购买者,因此优先股的买卖通常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充当经纪人,进行做市并促成交易。对此,发达国家的优先股投资者通常将40%的流动性(年交易规模与流通优先股规模比重)作为控制优先股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如表3所示,在我们所选择的美国前4大商业银行样本中,其优先股年交易量多数都占到其优先股流通规模的40%以上。此外,借鉴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衡量办法,也可以通过利差来衡量单个优先股的流动性,不过由差不仅取决于流动性风险,还与发行人信用风险有关,因此很难将二者进行有效区分。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流动性较美国市场更低,从而应给与更高的流动性风险溢价。
  第一,我国优先股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做市商等交易机制仍不完善,相关市场交易经验也不丰富。
  第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均为非公开发行,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其交易对象仅限于200个机构投资者之间,可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远低于美国银行公开发行的优先股。
  第三,我国优先股相关的机构投资者种类较少。美国优先股市场经过多年的培育,已经发展出多种优先股机构投资者,如优先股ETF、基金、 共同基金、保险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相比之下,现阶段我国优先股主要参与者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各类理财产品等。第四,通过税收优惠措施,个人也是美国优先股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而我国试点阶段银行优先股为非公开发行,将个人投资者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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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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