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镇建设银行今天抗战胜利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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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司马浦镇龙腾宾馆扫黄视频
06:44 作者:潮汕新闻网小编
来源:未知
司马浦镇位于市区西部,司马浦镇龙腾宾馆扫黄视频,练江中游南侧,大南山北麓,东、西分别与峡山街道、陈店镇接壤,北隔练江与贵屿镇、铜盂镇相望,南、西南分别与两英镇、仙城镇交界,距中心城区40公里,东距潮南城区5公里,西距市区20公里。全镇面积28.9平方公里;管辖19个村(居)委,41个自然村;现有人口11.51万人。
实拍 各地民警酒店扫黄全过程 视频
东莞山庄地处东莞市中心区,占地面积近四万平方米,是由东莞市旅游总公司按国际三星级标准投资兴建的集商务、饮食、娱乐、康体、会议为一体的综合式花园酒店。山庄开业时间1985年01月,新近装修时间2005年11月,楼高4层,客房总数100间(套)。
(网友供稿,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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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查看网点地图仙港村介绍_广东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仙港村资料简介
广东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仙港村
行政代码:身份证前6位:440514长途区号:0754
邮政编码:515000隶属政区:行政级别:村 车牌号码:粤D 仙港村相关网站:??????????????
  仙港村位于司马浦镇镇区东部。全村总面积2.84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03亩。全村1878户,总人口11086人,劳动力资源5355人。村设党总支部1个,下设5个支部,下辖新元、桥头、上方、新寨、仙星共5个片, “两委”干部11人,党员160人。2009年人均收入4780元,集体经济收入75.2万元。仙港村先后获 “汕头市基层五个好达标单位”、“司马浦镇先进基层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村有水泥路连接324国道,交通十分方便。农业以水稻、生柑为主,工业主要有旅游用品、服装、文胸等。目前全村拥有企业61家。其中荣获国家名牌、国家驰名商标(曼妮芬)1家,荣获省著名商标(三椒、三笑、佳宝、浪沙等)4家。近几年来,村在文明建设中舍得投入,全村拥有初级中学1所,小学2所,学前幼儿园2所,老人活动室5个,室外公共篮球场4个,农家书屋1间,农村花园1处,农贸集市1个。拥有旅游名胜:显公风景区;文化古迹:华德庵、同济善堂、万德庵;标志性建筑:林八渡新电排、仙港村综合办公大楼。
仙港村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仙港村怎么看? ---说两句吧!
1楼 网友220.181.51.40于 10:02:58发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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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浦镇行政区划:
注:数据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欢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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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被告人廖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址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办公楼。诉讼代表人廖某乙,男,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被告单位负责人。被告人廖某甲,男,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2009年1月至日任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临时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被告人廖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廖某乙和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甲自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任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负责人。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在被告人廖某甲任职期间,召开司马浦镇司下村五片村干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该村寮仔尾的部分集体土地出卖给廖某丙等15名村民,收取地皮款共1,669,800元。经潮南区国土局测绘界定,上述出卖的土地均属耕地。日,被告人廖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被告人廖某甲当庭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甲在担任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临时负责人期间,于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先后主持召开司下居委司五村干部会议,在未经国土等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转让该村寮仔尾的部分集体土地给廖某丙等15名村民,收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669,800元作为集体收入。经国土部门核查,非法转让的土地均属耕地。日,被告人廖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土地拍照,遥感航片局部示意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说明,司马浦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共潮南区司马浦镇委员会、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材料,会议记录,汕头市潮南区农村经联社统一收据(复印件),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函件和证人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已、廖松某、廖某生、廖某枝、廖某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妨害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单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廖某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被告人廖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甲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身体状况,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五经济联合社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代理审判员  陈晓鹏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纯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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